龍江船廠志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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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肆畝陸分叁厘柒毫,無租荒地玖畝柒分玖厘柒毫,每年實征油麻田地共叁千叁百肆拾陸畝捌分叁厘捌毫玖絲陸忽伍微貳圭。

    内提舉司柒百叁拾叁畝肆厘玖絲陸忽伍微貳圭,瓦屑壩貳千陸百壹拾叁畝柒分玖厘捌毫。

    (查得嘉靖五氣,踏勘文冊總内多算麥地叁畝伍分肆厘。

    失算無宅墳地肆畝陸分叁厘柒毫,今俱查明改正。

    )十二年,又據黃淮告稱,龍江抽分場牆外空地,比照瓦層壩事例自願承佃開墾,本部委官勘量,除石堆不耕外,寶得田地塘貳百陸拾壹畝壹分叁厘貳毫伍絲,照例輸納油麻。

    二十年,又據佃戶張獻等告,增開墾提舉司麥地壹畝肆分伍厘肆毫壹絲。

    三十一年,又據本司匠戶王用等告稱,龍江場牆外空地,亦願照例承佃開墾。

    該督造主事李呈部委官勘量,實得田地叁百貳拾畝肆厘。

    時豪家争佃者多,比照子粒屯田止許軍人領種事例,準給本司匠戶永遠承佃,不得盜賣。

    (南京工部督造主事李呈:為開墾官地,以助國用,以業貧匠事。

    查得龍江抽分場原堆竹木地方廣大,後因改堆瓦屑壩場,該常罙地數多。

    嘉靖十三年,有黃淮等告部,情願自備工本,開墾前地,比照龍江提舉司官地,辦納油麻,以充造船之用。

    蒙準差官勘明,給帖承佃外,尚餘未墾荒地壹半有餘。

    今照本部造船歲用油麻地課不足,不免動支庫銀收買。

    前地乃棄不耕,深為可惜。

    相應查照前例,召人開墾,歲辦油麻,少纡公帑萬分之一。

    及照提舉司所屬匠戶,俱系先年起取外京人民,來京造船,原無恒産之資,生齒日繁,貧不能給,往往流移漂散,失其故藝。

    故每一興工,辄募外匠。

    該司油麻官地,理應比照各衛所屯田,止許軍人領種事例,通行分給匠戶,以為恒産。

    然召佃之時,每為有力者奪去,貧匠束手無策,自甘窮餓,良可憫恤。

    又恐安習已久,一時難以紛更,見今未墾之地,合無候本部委官勘明,查審各匠丁力多寡,量分承佃,不許豪家仍前霸占。

    其原佃過田地,候有事故,更佃之時,悉改給匠戶。

    漸次更張,使歸畫一。

    匠戶亦不許不行告官,私相授佃及佃與軍民人等。

    以開墾工本為詞,得銀入己,即以盜賣官田抵罪。

    庶使積荒無用之地,既得以裨國用,而貧不聊生之匠,皆得借此為業,而不至于流散矣。

    )于是土地日辟,課稅益增。

    通計田地、塘、溝、埂共叁千玖百肆拾貳畝肆分肆厘伍毫肆絲陸忽伍微貳圭,内除無主無租墳、荒地外,實在三處共叁千玖百貳拾捌畝壹厘壹毫肆絲陸忽伍微貳圭。

    歲納桐油陸千陸百玖拾斤柒兩貳錢,黃麻壹萬叁千伍百叁拾壹斤陸錢陸分捌螯。

     稻田每畝征桐油貳斤,黃麻肆斤。

    計稻田貳千玖百零壹畝伍分玖厘捌毫捌絲叁忽,該征桐油伍千捌百陸斤肆兩柒錢捌分,黃麻壹萬壹幹陸百壹拾貳斤伍兩伍錢陸分。

     本廠肆百柒拾玖畝玖分壹厘叁毫叁絲。

     瓦屑壩抽分場貳千壹百壹拾貳畝肆分伍厘捌毫。

     龍江抽分場叁百玖畝貳分貳厘柒毫伍絲。

     麥地每畝征桐油壹斤,黃麻貳斤捌兩。

    計麥地伍百捌拾陸畝陸分玖厘陸毫肆絲柒忽壹微,該征桐油伍百玖拾斤肆錢玖分貳厘,黃麻壹千肆百柒拾柒斤貳兩壹錢捌分。

     本廠壹百陸拾畝柒分柒厘玖毫肆絲柒忽壹微。

     瓦屑壩抽分場貳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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