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江船廠志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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斂财志
昔大禹經略九州島。
三壤鹹則,乃複交正庶土,底慎财賦。
故自總铨之外,凡有裨于邦用者,漆榮絲絮,羽毛齒革,謬鐵籍箔,靡不登貢。
《周禮》:大司徒以土宜之法,辦物任事,荊茅不入,至勤師緻讨,厥亦慎哉!我聖祖建都江南,倚舟楫為重務。
然船政所需,率資于榷。
又随宜收買,以濟不給。
具載《職掌》可睹也。
惟油、麻所入,額有土田科征儲用,故庶上之賦,一不及民。
雖市舶有魚鳔之貢,而海船既罷,尋亦停革。
豈非崇本抑末,憫農恤民之至意與!逮弘治中,始有畿郡協濟船料之派,蓋亦當事者補弊持偏,不獲己之計也。
今油麻田土,屢經增置,而榷政日趨折色,竹木之用,收買者什居七八矣!通工惠商,量人為出,固典司者所事也。
乃志斂财。
○地課 國初設廠以來,廠外原有田地塘埂,遞年召人佃種,比照稅糧,計畝出辦桐油、黃麻,收貯司庫,以待修造黃、戰等船之用。
不敷,又将瓦屑壩、抽分常罙地俱撥提舉司召佃。
亦照前例微辦油麻。
後因海運等大船,漸次裁減,廠地空閑數多。
正統、天順間,附近居民侵占耕種,冒認上元縣及各衛所稅糧、屯糧。
又太監鄭和子孫盜賣菜地一塊。
弘治二年,本部右侍郎黃據匠作周春等呈告,查實具奏,準行南京刑、工二部,會官勘問明白,查出退還田地共肆頃伍拾捌畝伍分玖厘玖毫。
(南京工部為清查侵占官地事,都水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準工部咨,該南京工部右侍郎黃等奏:方琏等侵占盜賣龍江提舉司官地數多,欲行差官清查提問。
如果冒認稅糧,即與開豁。
将所占田地給帖,暫令承管,比照慶豐閘河岸空地,認納油麻,以備造船取用。
候該司造船工多之日,仍各退還,堆放料物。
工部議拟覆題奏,奉欽依移咨南京刑部、工部委官各一員,督同該城兵馬司通行查實,果有侵占盜賣情由,應提問者就彼提問,應參奏者徑自參奏等因,移咨到部,本部就經委官員外郎司馬堯,會同南京刑部委官山西司郎中遊興,督同西、北二城兵馬指揮王瓊、趙勝,帶領原識匠作周春等,前去龍江提舉司沿丘履畝,踏勘丈量。
委被方琏等侵占盜賣本司牆圍内地基,共肆頃伍拾捌畝伍分玖厘玖毫是實。
将方琏等貳拾壹名依律問罪外,照出龍江提舉司,原被方琏等耕種稻田、麥地、藕塘、水溝、柳埂并房屋基地,俱經會官丈量過數明白。
行兵馬司造冊,本部給帖,暫令各人承管耕種,辦納油麻。
其方琏等陸名于正統、天順年間,冒認上元縣及該衛所稅糧、屯糧,合移咨戶部查吊各人冊籍,開豁差徭。
及鄭灏招系太監鄭和子孫,伊祖在日,耕種提舉司菜地壹段,雖有謄黃給賜之文,查無文卷可照。
太監已死,子孫陸續賣與江甯縣已故民人宋謙,得銀貳拾兩入己。
緣前項地土原系該司官地,理合退還。
仍令買主照舊耕種,辦納油麻等因,具奏。
又該工部覆題,奉旨:是,欽此。
欽遵移咨到部,理合就行。
為此,一咨戶部将方琏等稅糧除豁,一劄委官郎中司馬及龍江提舉司,俱遵照欽依内事理施行。
) 嘉靖五年,又據佃戶王俨等告滕太等欺隐田租,本部委官踏勘,查出二處田地塘埂,新舊共叁千叁百陸拾壹畝貳分柒厘貳毫玖絲陸忽伍微貳圭,内除無主墳
三壤鹹則,乃複交正庶土,底慎财賦。
故自總铨之外,凡有裨于邦用者,漆榮絲絮,羽毛齒革,謬鐵籍箔,靡不登貢。
《周禮》:大司徒以土宜之法,辦物任事,荊茅不入,至勤師緻讨,厥亦慎哉!我聖祖建都江南,倚舟楫為重務。
然船政所需,率資于榷。
又随宜收買,以濟不給。
具載《職掌》可睹也。
惟油、麻所入,額有土田科征儲用,故庶上之賦,一不及民。
雖市舶有魚鳔之貢,而海船既罷,尋亦停革。
豈非崇本抑末,憫農恤民之至意與!逮弘治中,始有畿郡協濟船料之派,蓋亦當事者補弊持偏,不獲己之計也。
今油麻田土,屢經增置,而榷政日趨折色,竹木之用,收買者什居七八矣!通工惠商,量人為出,固典司者所事也。
乃志斂财。
○地課 國初設廠以來,廠外原有田地塘埂,遞年召人佃種,比照稅糧,計畝出辦桐油、黃麻,收貯司庫,以待修造黃、戰等船之用。
不敷,又将瓦屑壩、抽分常罙地俱撥提舉司召佃。
亦照前例微辦油麻。
後因海運等大船,漸次裁減,廠地空閑數多。
正統、天順間,附近居民侵占耕種,冒認上元縣及各衛所稅糧、屯糧。
又太監鄭和子孫盜賣菜地一塊。
弘治二年,本部右侍郎黃據匠作周春等呈告,查實具奏,準行南京刑、工二部,會官勘問明白,查出退還田地共肆頃伍拾捌畝伍分玖厘玖毫。
(南京工部為清查侵占官地事,都水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準工部咨,該南京工部右侍郎黃等奏:方琏等侵占盜賣龍江提舉司官地數多,欲行差官清查提問。
如果冒認稅糧,即與開豁。
将所占田地給帖,暫令承管,比照慶豐閘河岸空地,認納油麻,以備造船取用。
候該司造船工多之日,仍各退還,堆放料物。
工部議拟覆題奏,奉欽依移咨南京刑部、工部委官各一員,督同該城兵馬司通行查實,果有侵占盜賣情由,應提問者就彼提問,應參奏者徑自參奏等因,移咨到部,本部就經委官員外郎司馬堯,會同南京刑部委官山西司郎中遊興,督同西、北二城兵馬指揮王瓊、趙勝,帶領原識匠作周春等,前去龍江提舉司沿丘履畝,踏勘丈量。
委被方琏等侵占盜賣本司牆圍内地基,共肆頃伍拾捌畝伍分玖厘玖毫是實。
将方琏等貳拾壹名依律問罪外,照出龍江提舉司,原被方琏等耕種稻田、麥地、藕塘、水溝、柳埂并房屋基地,俱經會官丈量過數明白。
行兵馬司造冊,本部給帖,暫令各人承管耕種,辦納油麻。
其方琏等陸名于正統、天順年間,冒認上元縣及該衛所稅糧、屯糧,合移咨戶部查吊各人冊籍,開豁差徭。
及鄭灏招系太監鄭和子孫,伊祖在日,耕種提舉司菜地壹段,雖有謄黃給賜之文,查無文卷可照。
太監已死,子孫陸續賣與江甯縣已故民人宋謙,得銀貳拾兩入己。
緣前項地土原系該司官地,理合退還。
仍令買主照舊耕種,辦納油麻等因,具奏。
又該工部覆題,奉旨:是,欽此。
欽遵移咨到部,理合就行。
為此,一咨戶部将方琏等稅糧除豁,一劄委官郎中司馬及龍江提舉司,俱遵照欽依内事理施行。
) 嘉靖五年,又據佃戶王俨等告滕太等欺隐田租,本部委官踏勘,查出二處田地塘埂,新舊共叁千叁百陸拾壹畝貳分柒厘貳毫玖絲陸忽伍微貳圭,内除無主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