臯蘭縣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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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 有明賦役多端,州縣歲收所入,以供外郡軍實,用或不給,則增加饷、練饷之名。

    王府有中護衛千戶、百戶等官,倍收其租,以給諸藩之用。

    凡密迩王地之膏腴者,寺人擾害不堪,迫獻藩府,一地歲收五六租,謂之王府糧。

    且州縣日用之費,悉仰給于裡民,每裡私推一長,司其簿籍,雖尺布鬥粟,民悉供焉。

    裡長因緣加派,大抵官取其一,裡長取其二,謂之當月。

    一邑之中,雜色紛糅,日不暇給有巡撫、巡按、巡茶、巡鹽、苑馬寺鄉糧饷郎中,名目甚多。

    鄉民衣且粗完者,王府籍其役,以賄脫免,則廳、衛籍之,又以賄免,則州縣籍之,謂之拿富戶。

    于是攜家與産,投鄉紳門下以少蘇,謂之宦戶。

    民力幾何,奚能堪此? 國朝鼎興,悉罷一切,權歸州縣正供而外,概無多取。

    縣民仰事俯畜,綽綽然有餘裕矣。

     戶口 漢金城郡戶三萬八千四百七十,口十四萬九千六百四十八。

     後漢金城郡戶三千八百五十八,口一萬八千九百四十七。

    後漢羽書郡。

     晉金城郡戶二千。

     魏金城郡戶二百八十六裡。

     金城郡戶六千八百一十八。

     唐蘭州戶二千八百八十九,口一萬四千二百二十六。

     宋崇甯間戶三百九十五,口九百八十一。

     金,戶一萬一千三百六十。

     元戶口省府彙總,無從分隸。

     明州民凡八百七十有五,戶舍雜役共一千一百七十戶,凡六千三百四十二名口。

     國朝蘭州原額人丁三門九則不等,共折下下丁三千四百一十五丁。

    内除優免三百日九十丁,實丁三千二十五丁。

    順治七年,總督孟喬芳。

     題奉豁免逃亡丁康熙十四年,巡撫華善題奉豁免逆變傷亡丁共二千五百四十六丁,累年新增,招回頂補共六百九十九丁。

    實在丁一千一百七十八丁,優免不盡停免丁一百二十七丁。

     乾隆三十七年編審民數:戶六萬二百七十六,口四十萬五百四十六。

     賦額 明官地一頃三十有五畝,民地四百二十一頃二十七畝零。

    銀力二差,實編一千六十三兩零。

    夏稅實征一千二百六十六石零,秋糧實征一千六百六十五石零。

     地畝草實征二千八十六束零,桑八百六十七株,絲二十一觔十兩八錢,綿五觔六兩七錢。

     貢枸杞十有一觔,硵砂五觔,硼砂二兩。

    稅課局 舊額解商稅銀一百二十七兩零。

     時太監梁永增榷稅五百兩,耗銀五十兩,水磨九十三盤,水碾十二盤,歲收課鈔千有八貫。

     中鹽洪武九年,中書省言:蘭縣、河州舊募商人入粟中鹽,每引計米一一石,道遠費重,故商人稀。

    宜減其價,庶邊儲可積。

    于是命淮鹽減米二鬥,浙鹽減米三鬥,河東鹽減十之四。

     神宗時,太監趙欽抵蘭州開采銀礦,月征銀一百二十兩,重困尋罷。

     國朝初年,舊額:蘭州原額人丁三門九則不等,實在下下丁一千一百七十八丁,該銀九百十六兩三錢七分零。

    蘭州衛屯丁,實在下下丁四百五十三丁,歲征銀三百六十二兩二錢六分零。

     部額解藥腳價銀一兩五錢六分零,部額茜草銀五兩九錢二分零,鋪墊銀七分零。

     原額地四百六頃十五畝六分零,内本色糧一千二百七十一石九鬥五升零,折色并均徭銀二千五百八十四兩五錢八分零,優免不盡停免均徭銀四十二兩二錢七分零。

     額外課程銀一百四十六兩五錢六分零,匠價銀二十二兩二錢七分零。

    地稅銀四十兩,本色溢額糧五十六石,學田原額租糧三十石一鬥,折銀十二兩四分。

     知州征收牙行換帖稅銀二十兩,原報當鋪一座,稅銀五兩,磨課稅銀七兩二錢。

    州判征收商稅額銀五十九兩六錢六分;吏目征收商稅額銀四十三兩三錢九分,牲畜稅銀一十九兩二錢四分零,山貨稅銀八兩。

     蘭州衛屯田實熟屯田一千六百四頃一十五畝二分零,本色糧九千五百六十二石二鬥七升零,地畝均徭銀五百五十七兩七錢一分零,草一萬二百二十五束零。

     乾隆三十八年現在賦額臯蘭縣舊額經管縣民地丁銀糧賦額地四百六頃一十五畝六分零。

    本色起運糧一千一百六十一石三鬥八升零。

    本色起運溢額糧五十六石,本色存留糧一百一十石五鬥七升零。

    以上本色糧共一千三百二十七石九鬥五升零,折色糧一千五百九十石五鬥九升零,該折征銀二千四百五十八兩九錢九分零。

    學糧七十四石四鬥,該折征銀五十九兩五錢二分,均徭銀六十六兩七分零。

     丁銀實在下下丁一千一百七十八丁。

    雍正五年請仿以糧載丁之例。

    案内總督嶽鐘琪題請丁銀按照實征地畝糧銀均載丁銀六百六十兩二錢二分零。

    屯重丁銀乾隆元年奉文将以糧載丁,屯重丁銀攤入民地糧内,共補入額銀一百八十四兩七錢七分零。

    匠丁銀原額正匠一十七丁,每丁征銀五錢,賠匠八百八十五丁,每丁征銀一分,共征匠價銀二十二兩二錢七分零。

    乾隆元年,待講楊學易奏請攤入地糧征收。

    以上折色銀共三千四百五十一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