臯蘭縣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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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錢五分零。

    市廛課程銀一百四十六兩五錢六分零,牙帖銀一十三兩,鹽稅銀一十三兩,磨稅銀三十三兩三錢六分。

     當稅無定額,盡收盡解,歸并蘭州衛地丁銀糧賦額。

     地一千八十四頃二十畝四分零,本色起運糧六千四百四十一石九鬥四升零,本色起運草六千八百八十九束零。

    地畝均徭銀三百七十六兩二錢八分零。

    丁銀下下屯丁三百九十二丁半。

    雍正五年仿以糧載丁例,攤入地畝,共銀一千一百三十七兩九錢七分零。

    乾隆元年豁免康熙五十七年地震傷亡人丁銀九十一兩九錢九分零。

    乾隆元年減除以糧載丁,新增屯重丁銀七百三十二兩二錢,均勻攤入河東各州縣民糧内,實在屯丁銀百一十三兩八錢八分。

     沙井驿接收地丁銀糧賦額。

    沙井堡士庶公呈。

    沙井向系平番所屬,距縣窎遠,距蘭路近,情願分歸蘭州管轄。

    巡撫許容改隸蘭州接管。

    地四十頃一十八畝二分零,本色起運糧四十五石七鬥一升,本色起運草四百五十七束零。

    丁銀以糧載丁銀四錢八分零。

    歸并河橋同知地丁銀糧賦:額地一千一百七十九頃四十三畝八分零。

    又收入紅水龔樂宇等報墾地三十八頃四十三畝五分。

    乾隆二十五年,吳達善題請分駐紅水縣丞撥管地二百六十三頃五十一畝零。

    臯蘭縣甯實地九百五十四頃三十六畝,本色糧二千二百五十七石九鬥四升零。

    乾隆十六年,巡撫鄂昌奏準議減偏重糧五十六石六鬥四升零。

     又白自荗沖壓賠糧一十五石六鬥三升零。

    臯蘭縣實征本色糧二千一百八十五石六鬥六升零,折色銀八百六十三兩六錢八分零。

    巡撫鄂昌奏減偏重銀一百一兩三錢六分,撥歸縣丞,征銀一百二十二兩七錢八分零。

    臯蘭縣實征折色銀六百三十九兩五錢三分零。

    人丁三千九丁,仿以糧載丁例,丁銀四百九十兩零,撥歸縣丞。

    丁一百四十六丁銀二十兩七錢二分。

    臯蘭縣實丁二千八百六十三丁,銀四百六十九兩二錢八分零。

     以上共折色銀一千一百八兩八錢一分零。

     茶課 甘司部頒額引八千二百八十二道。

     倉廒 民倉、屯倉、廳倉、源源倉、豐裕倉、鹹甯倉、通慶倉、西鄉倉、東鄉倉、北鄉倉、恒豐倉、永豐倉,原貯常平倉糧十萬石,接收府倉常平倉糧十萬石。

     社倉 本城社長曹振得收糧一石一鬥;東鄉新營社長李乘鳳、叚文俊等收糧一十五石三鬥四升零;南鄉羊寨社長安加祿、丁相、張睿、常存賢、楊桐等收糧四十石八鬥三升零。

    社倉并未建有倉廒,俱系各社長自行經理,收貯民房。

     赈恤 臯蘭山多田少,黃河之水,澆灌所不能及;平陽之地半屬沙土,燥而易涸。

    西土兩本稀少,常苦亢旱,多所赈恤。

    大約春夏借籽種,秋冬借口糧,而赈務因時制宜,難拘成額,故不可以志雲。

     恤政 養濟院 臯蘭縣原額孤貧二十名,每名日支口糧銀一分,一歲額支銀三兩六錢,共銀七十二兩。

    冬月每名該支布花銀三錢五分零,共銀七兩五分零。

     蘭衛歸縣,正額孤貧四十三名,每名日支糧一升,一歲共支糧一百五十四石八鬥。

    浮額孤貧七十二名,續收三十五名,共一百七名,每名日支銀八厘零,一歲共支銀三百十五兩零。

    以上每歲應支銀糧,作正報銷。

     普按普濟堂栖流所舊規,每年官捐口糧,收養往來行旅,以及本地無業貧民,原無定額。

    乾隆二十年,布政使明德蘭州府歐陽永婍捐銀一百兩,臯蘭縣呼延華國捐銀一百兩,茶當二商捐銀八百兩,六屬各州縣捐銀二千五百兩,又準河州移交公捐閑款長餘銀三百兩。

    以上共銀三千八百兩,詳明置買莊房,招令租戶承種,并發茶、當二商,照依營運安西兵丁之例,一分行息交納,統為普濟堂栖流所貧民養瞻之資。

     一、置買河北十裡店莊房田地一處,用過價銀八百五十兩,計水旱地一頃四十畝,桃杏桑梨等樹二百八十八株,水車一輪,土房一十五間,場院一處,牛棚三間,羊圈一處,窯房二間,大小楊柳樹六七十株,每年應額納頭糧二鬥九升,額征銀三錢九分,租戶赴倉櫃輸納,每年租戶陳元熙等交納租銀一百兩,以為普濟堂栖流所養贍。

     一、茶商馬漢卿等領運公本生息銀一千四百七十五兩。

    一、當商徐學鄉等,領運公本生息銀一千四百七十五兩,共銀二千九百五十兩,以一分生息,每年納息銀三百五十四兩,按季交納。

    為普濟堂栖流所養贍義塳四。

     按舊志四處,今存兩處。

    一在城南蕭家坪,一在東川五裡内,乾隆二十八年,浙江客民所置,在東稍門外裡許,計地六畝,東至周姓墳地,西至官路,北至王姓地界,周□監砌牆垣,内建庭屋三間,廂房十間,招人看守。

    乾隆三十四年,韓城客叫賈金、柳大欽等置義塳一處,在東稍門外,計地三十二畝,東西俱至叚地,南至小路,北至大路,塳傍蓋建房屋一所,計十二間,招人看守。

     磁窯、磚瓦窯、鑄冶所、船廠、木廠。

     臯蘭縣志卷之九賦額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