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甯陵呂司寇弭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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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十四條茲酌量地方今昔情形畧為更易輯作十二條】 盜賊源委,不可不知。

    酒肆娼門賭室,其招聚之由;窯場寺廟孤莊,其隐窩之處;壯年僧道乞兒,其窺探之人;各處閑懶遊民,其合夥之輩。

    夫盜也,設從天降地出,斯無奈彼何矣。

    彼豈能不與人同裡而居,朝夕相見乎?彼生理經營,裡人甯不見聞乎?所與交遊姓名面貌,裡人甯不識乎?縱令孤莊,彼豈無親戚宗族朋友之往來,其行藏能盡塗人耳目乎?乍貧乍富,潛出潛歸,或消阻閉藏,或毫雄自詫,言動不同,狀貌自别。

    葢誰為盜,誰不為盜,裡人辦若白黑,日蹑足附耳談之矣。

    然而不以聞官者何?彼為盜與我分毫無幹,我發盜,其禍旦夕立至者也。

    故上之責成也嚴,則裡人畏吾法而不敢畏盜,盜雖雠裡人,而不敢雠法。

    裡人不畏盜,則盜無所容,盜雖雠裡人,豈能盡雠一裡之人哉?以是知舍鄉甲法,雖聖人無弭盜之術矣。

    今陳其畧如左: 一、禁遊惰之民,各安生理。

    夫不農不商,不工不傭,而遊手妝身,亂混閑談,捕鳥鬪雞,彈絲蹴踘,此何物也?世未有身惡勤勞,口恣甘脆,不遂所欲而不為盜者。

    以後不分貧富人家,但有此等子弟,鄉甲盡數報官。

    官為分别鄉莊編次,彙置一冊,号曰“棄民簿”,言天地間之棄物也。

    谕令鄉甲察其動止,如知改悔,由鄉甲耆具報聲明,現在作何營生,随時查察約束,淮于冊内除名。

    如不改悔,交地保看管,凡差使往來,罰充摃役。

    該地但有失事,即于此輩根求。

    不但妨奸,亦驅民務本之一法也。

     二、嚴流寓之民。

    夫流來寄住,皆貧無賴之人,未有不僦人房屋,佃人莊田,依人窯場者。

    房主地主,先查來曆,更擇保人,編入莊頭,自行管理,仍各造冊送官。

    但有防範不嚴,地方失事,獲盜之日,審系誰家居住者,不分盜竊曾否知情分贓,俱以容隐匪人治罪。

    有能早知而逐出本家者,犯後免其并究;早知而捕送到官者,俱照獲盜重賞。

     三、逐強壯之丐。

    除瞽目跛足,及七十以上男婦,十三以下小兒不禁外,其遊食僧道,乞食壯丁,或強宿寺觀,住持無奈容留;或暫寄窯場,主人不敢诃逐;或三五團坐門前,動求鬥米疋布;或瞑目硬索飯食不遂,便出惡聲。

    官吏懵不诘奸,闾閻誰不懼禍?為過計者之說曰:“此輩不宜驅逐,聚結反為大患。

    ”嗟夫,彼不生于空桑,甯無原來籍址?除傭佃經營,習土安業,及失迷鄉貫者,聽其寄住外,其餘一一清還原籍。

    僧道則令本土住持收管焚修,壯男則令本土裡族收管着業,或有司别立安設閑民之法。

    兇年離散一番,豐年查歸一番,律不有發還原籍之條乎?強壯乞人,每郡邑,率不過百人耳。

    即鄰境未肯通行,而嚴督保甲,不令容留,但系境内失事者,先坐容留之主,則此輩無潛蹤之所矣。

     四、重捕獲之賞。

    諸色人等,但有于刼所殺賊一名,照例免罪外,其有生捕一名系竊者,審實賞銀五兩;系強者,審實賞銀十兩;獲久盜大盜一名者,賞銀二十兩;獲強盜三名以上者,除賞外,仍鼓樂花紅送匾;五名者,申給義勇頂戴,專管廵捕,永免本身差役。

    其銀即懸于州縣門前,朝發暮收,獲盜得實者,準其徑取。

     五、禁淫賭之徒。

    凡系棍徒,必皆成群合夥,寺廟賭博,或開場之家,收打頭錢者,鄉甲指實密報,除問罪外,枷号遊街拘當苦役,仍重賞告人。

    娼優之家,但有不識姓名男子,使錢寬綽,情狀張皇,即密報有司,審寔則一體重賞;貪财容隐者,事發一體重究。

     六、緝窩盜之主。

    夫盜之去住無常,而窩之居住有定;盜之蹤迹猶密,而窩之舉動甚彰;盜之勢大,而窩之勢孤。

    語曰:“除蜂摘窩。

    ”故窩禁不可以不嚴也。

    或曰:“雲集鳥散,亦有無窩者。

    ”曰:“固也。

    ”無窩之家,其盜必近,豈能刼掠良久之時,分贓擾攘之後,一更五更之間,自三十裡外而來,出三十裡外而止乎?故窩能首盜者免罪,獲盜者除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