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勸戒條約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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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揭,送官究治。

     一卑幼侮慢尊長,兄弟互結冤仇,鄰裡以小事相争,親戚以微嫌起怨,甲耆報知鄉集耆,即與服禮,仍處分明白。

    如卑幼兩犯尊長者,鄉集甲耆,即開揭報官,以憑究處。

     一白蓮教、無為教等名目,百家成羣,千人為号,持咒畵符,暗結私通,夜聚曉散,或妄言天文,或僣稱官号,斂騙錢财,奸污婦女。

    愚民被其欺瞞,全不知其詐僞,誠可哀憐。

    四鄉甲耆,立即告鄉集耆,将傳教頭教主,開寫實迹,挷赴送官。

    或本教中人,有能拏獲真正傳教頭教主,送官者賞銀五十兩。

    其餘習教吃齋男婦,限本約勸化三個月,倘仍舊聚會邪說不改者,鄉集甲耆體,訪真實,報知州縣,依律問罪。

    其四鄰甲耆,明知不舉者,即系同夥妖民,一例盡法重究。

    至于,術士邪人,回避鎮魇及驢馱神像,頭頂佛經,化緣修造者,約中不許容留施舍,違者鄉集甲耆,禀官究逐。

     一三五成群,焚香飲血結盟,帶刀持棍,一家有怨,則同去報仇,上門混行亂罵,見人财帛,則設法搶奪,到官捏證扛幫,或挾騙娼婦财物,盜搶成熟田禾,百端為害,一方不甯者,鄉集耆立即率同甲耆四鄰,詳開惡事,呈報有司拏究。

     一暴橫兇徒,拏磚握石,擦掌摩拳,氣高聲粗,無故開口罵人,動說打死償命,或強買貨物,或硬生事情,或撒潑圖賴錢财,鄉約有此等人,不分初犯再犯,事大事小,該鄉集耆即同甲耆四鄰,連名詳開惡事,呈報地方官,盡法處治。

     一甲中除開酒飯店家歇宿過客,暫時經行外,其餘往來親友,人所共知。

    若遇面生可疑之人,并非本鄉本裡,四鄰甲耆,查其何處人民,騎坐何畜,帶何行李,因何相交,來此何幹。

    或系白蓮道友,或系窩訪通家,或系賭博相識,或系盜賊合夥,務要細心盤問。

    如蹤迹可疑,即便密細報官。

    本甲之人,向本寒素,忽爾錢米豐盈,抑或穿戴物件,非其家所應有,及驟添牲畜,捆載大包衣物他往者,四鄰甲耆,均須查問來曆。

    如盤系贓物,即行奪獲,會同鄉集耆,禀送有司,審訊施行。

    倘覺察不嚴,及無故而搜詐者,四鄰甲耆,一體重究。

     一賃房買賣客戶,莊村傭工流民,房主地主,務尋的當保人,熟知來曆,方許容留。

    仍将賃主人口若幹,報明甲耆鄉集耆,附入保甲冊内。

    家主或一月半月,訪問賃住人所幹何事,所交何人。

    如不仔細覺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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