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防志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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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地三萬四千二百九十六頃四十五畝五分。
康熙三年,本衛實熟地一千八百二十頃八十三畝六分,征糧二千一百五十一石五鬥七合零,征九厘銀一百兩二錢六分七厘零,均徭銀三十七兩七錢六分七厘零。
俱分款中、西二路各堡。
清平堡 實熟屯地一十六頃七十三畝五分,征糧二十石一鬥四升一合,均徭銀八錢四分五厘零。
龍州堡 實熟屯地一十三頃八十九畝,征糧一十六石六鬥六升八合,均徭、九厘銀八兩五錢八分九厘零。
鎮靖堡 實熟屯地六十六頃七十五畝,征糧八十石一鬥四合,均徭銀五兩四錢二分五厘零。
鎮羅堡 實熟屯地九十五頃七十五畝,征糧一百一十四石九鬥,均徭銀八兩三錢五分九厘零。
靖邊所 實熟屯地四十一頃二畝五分,征糧四十九石二鬥六升六合零,均徭、九厘銀一十三兩二錢九分五厘零。
甯塞堡 實熟屯地五十頃一十九畝,征糧一十二石九鬥四升四合,均徭、九厘銀七兩八錢四分六厘零。
柳樹澗堡 實熟屯地三百五十頃九十四畝,征糧四百二十一石一鬥二升八合,均徭、九厘銀一十五兩四錢六分一厘零。
舊安邊堡 實熟屯地四百五十八頃八十六畝六分,征糧五百五十石六鬥三升九合零,九厘銀四十兩三分零。
新安邊堡 實熟屯地一百四十頃四十一畝,征糧一百六十八石四鬥九升二合,均徭銀八兩六錢一分九厘零。
磚井堡 實熟屯地二百八十六頃六十七畝,征糧三百四十一石四鬥九升四合,均徭、九厘銀一十五兩九分九厘零。
定邊所 實熟屯地二百八十頃六十九畝五分,征糧二百九十四石三鬥八升五合,均徭銀五兩五錢九分三厘零。
三山屯 實熟屯地二十五頃二十九畝,征糧二十五石五鬥九升四合九厘,銀一十一兩一錢一分一厘零。
隻剩下實熟屯地六十二頃五十二畝五分,本衛征糧七十五石一鬥六升八合。
界 北 新增原額屯地四百四十三頃七十九畝三分,糧五百六十三石一鬥九升零,草四百八十四束。
順治年間,題免荒地四百六頃八十八畝三分。
今熟地三十六頃九十一畝,坐落龍州堡一十五頃八十四畝,征糧二十石二鬥五升六合,草八束一十四斤;靖邊所二十一頃七畝,征糧二十五石五鬥九升五合零,草二十八束十斤零。
南關夾道 原額屯地五頃五十畝,征糧六石六鬥。
坐落鎮靖堡今熟地二頃四十四畝,征糧二石九鬥二升八合。
界石迤北 原額屯地五十八頃六十三畝,征糧二百石。
坐落本衛城南,今折征銀二十一兩二錢七分一厘零。
糜糧地 原額三千五百四十四頃二十畝八分,征銀一千九百七十六兩八錢一分八厘零。
又,了祭銀二十二兩一錢一分三厘。
鎮靖堡 原額屯地二百一十五頃五十一畝三分,今熟地二十一頃六畝,征銀二十一兩六分。
靖邊所 原額屯地三百一十五頃一十三畝五分三厘,今熟地三十頃,征銀一十二兩二錢二厘零。
定邊所 原額屯地一百五十七頃六十五畝,今熟地三頃八畝七分零,征銀一兩五錢。
磚井堡 原額屯地八百四十八頃六十六畝八分,今熟地一十三頃四十三畝六分,征銀八兩七分。
譚吉璁曰:屯田足食,由來尚矣。
明制延綏三衛,屯法未嘗不善也。
自後承平日久,武事廢弛,衛中軍丁即一黉上,諸生皆得而役使之,百戶又敢有其田哉!即巡方禦史及清軍之官,執薄呼名,惟遣仆客充數而已。
宜其客兵日多,糧饷日匮,而國勢日以不支也,不可不鑒。
劉爾曰:兵屯而外,舊有民屯。
各州、縣俱有屯而隸于衛。
自衛所歸并,宜無屯矣。
而屯田為害者,則興屯同知高公應選,階之厲也。
國初,令兵壯墾荒積粟,此良法也。
乃奉行不實,未嘗開墾。
懼無以塞責,徒勒州、縣虛報屯地,其不應者峻其罰。
于是,屯田之害不可朦言矣。
如中部屯田四千八百畝,地屬宜君,糧歸中部,此其害最酷,他邑率皆類此。
但近今征收,并不立屯名。
良守令亦無從知其為害,而除之。
姑附其說,以告來者。
馬 政 附茶法 延綏鎮馬 舊額常操,輪班備禦,官軍騎操馬四萬七千一百八十七匹,皆取足于茶馬、鹽中馬、免糧馬、陣獲馬、互市馬、苑馬,而買補之價,則以京運地畝給之。
乃又設以椿朋,嚴以馬禁,其制固詳且密矣。
皇清茶馬仍設,但鎮兵既減,阖營額馬僅二千九百,取之内地而已足。
故西甯額馬,歲止數十匹,苑廄之牧以實郵傳,而池鹽互市等項,盡行罷革,惟椿朋[3]與馬禁俱沿舊制。
茶 馬 洮岷、西甯各設茶馬司,以茶易馬。
巡撫項忠題請:三邊照年輪額。
後,楊一清以西甯距鎮太遠,請以洮河馬專給延甯,而西甯歸甘肅。
苑 馬 設監寺臣主之,駐牧平涼以西。
延綏鎮唯嘉靖中撫臣張宏奏讨苑馬三千九百餘匹給軍。
鹽中馬 天順中,每中馬一匹,給鹽八十引。
計兩池歲課四萬五千引,每該馬四百五十餘匹,尋以所中馬不堪征操,奏準折價,每引一百道,中銀五十兩。
計二馬之引,可充三馬之費,每歲解鎮。
後,池為甯夏所借。
正統中複歸本鎮,然鹽政大壞,徒存空名而已。
免糧馬 始自成化九年。
餘子俊題免土兵本戶稅糧二十石以下,并其差役,專買本軍馬匹牧養。
共軍四千八百六十八名,免糧六萬四千九百三十八石,該馬四千八百六十八匹。
至萬曆四十三年,巡撫沈涵奏請:免糧買馬,不若征銀給價。
始令土兵每糧一石,征銀三錢三分,延、慶二府,征解榆林,以管糧通判司之。
凡土兵買馬,每匹領銀十二兩。
然其後弊窦漸滋,鎮城軍丁,非土兵而往往冒領,東、西二路,雖土兵不得給價。
及巡撫鄭汝璧嚴覆着令,鎮城土兵仍給價十二兩,而三路土兵各給五兩焉。
陣獲馬 嘉靖以前,凡奪獲馬匹,盡得給賞。
未幾,擇骟馬給軍伍,而骒馬、駝、牛與本軍。
其後,并取變賣,充撫賞費,而士氣衰矣。
互市馬 始自嘉靖中。
仇鸾奏許:馬市計節次易馬六千匹,分給軍士。
及萬曆末,吉能乞款,每歲除貢馬三百四十匹外,互
康熙三年,本衛實熟地一千八百二十頃八十三畝六分,征糧二千一百五十一石五鬥七合零,征九厘銀一百兩二錢六分七厘零,均徭銀三十七兩七錢六分七厘零。
俱分款中、西二路各堡。
清平堡 實熟屯地一十六頃七十三畝五分,征糧二十石一鬥四升一合,均徭銀八錢四分五厘零。
龍州堡 實熟屯地一十三頃八十九畝,征糧一十六石六鬥六升八合,均徭、九厘銀八兩五錢八分九厘零。
鎮靖堡 實熟屯地六十六頃七十五畝,征糧八十石一鬥四合,均徭銀五兩四錢二分五厘零。
鎮羅堡 實熟屯地九十五頃七十五畝,征糧一百一十四石九鬥,均徭銀八兩三錢五分九厘零。
靖邊所 實熟屯地四十一頃二畝五分,征糧四十九石二鬥六升六合零,均徭、九厘銀一十三兩二錢九分五厘零。
甯塞堡 實熟屯地五十頃一十九畝,征糧一十二石九鬥四升四合,均徭、九厘銀七兩八錢四分六厘零。
柳樹澗堡 實熟屯地三百五十頃九十四畝,征糧四百二十一石一鬥二升八合,均徭、九厘銀一十五兩四錢六分一厘零。
舊安邊堡 實熟屯地四百五十八頃八十六畝六分,征糧五百五十石六鬥三升九合零,九厘銀四十兩三分零。
新安邊堡 實熟屯地一百四十頃四十一畝,征糧一百六十八石四鬥九升二合,均徭銀八兩六錢一分九厘零。
磚井堡 實熟屯地二百八十六頃六十七畝,征糧三百四十一石四鬥九升四合,均徭、九厘銀一十五兩九分九厘零。
定邊所 實熟屯地二百八十頃六十九畝五分,征糧二百九十四石三鬥八升五合,均徭銀五兩五錢九分三厘零。
三山屯 實熟屯地二十五頃二十九畝,征糧二十五石五鬥九升四合九厘,銀一十一兩一錢一分一厘零。
隻剩下實熟屯地六十二頃五十二畝五分,本衛征糧七十五石一鬥六升八合。
界 北 新增原額屯地四百四十三頃七十九畝三分,糧五百六十三石一鬥九升零,草四百八十四束。
順治年間,題免荒地四百六頃八十八畝三分。
今熟地三十六頃九十一畝,坐落龍州堡一十五頃八十四畝,征糧二十石二鬥五升六合,草八束一十四斤;靖邊所二十一頃七畝,征糧二十五石五鬥九升五合零,草二十八束十斤零。
南關夾道 原額屯地五頃五十畝,征糧六石六鬥。
坐落鎮靖堡今熟地二頃四十四畝,征糧二石九鬥二升八合。
界石迤北 原額屯地五十八頃六十三畝,征糧二百石。
坐落本衛城南,今折征銀二十一兩二錢七分一厘零。
糜糧地 原額三千五百四十四頃二十畝八分,征銀一千九百七十六兩八錢一分八厘零。
又,了祭銀二十二兩一錢一分三厘。
鎮靖堡 原額屯地二百一十五頃五十一畝三分,今熟地二十一頃六畝,征銀二十一兩六分。
靖邊所 原額屯地三百一十五頃一十三畝五分三厘,今熟地三十頃,征銀一十二兩二錢二厘零。
定邊所 原額屯地一百五十七頃六十五畝,今熟地三頃八畝七分零,征銀一兩五錢。
磚井堡 原額屯地八百四十八頃六十六畝八分,今熟地一十三頃四十三畝六分,征銀八兩七分。
譚吉璁曰:屯田足食,由來尚矣。
明制延綏三衛,屯法未嘗不善也。
自後承平日久,武事廢弛,衛中軍丁即一黉上,諸生皆得而役使之,百戶又敢有其田哉!即巡方禦史及清軍之官,執薄呼名,惟遣仆客充數而已。
宜其客兵日多,糧饷日匮,而國勢日以不支也,不可不鑒。
劉爾曰:兵屯而外,舊有民屯。
各州、縣俱有屯而隸于衛。
自衛所歸并,宜無屯矣。
而屯田為害者,則興屯同知高公應選,階之厲也。
國初,令兵壯墾荒積粟,此良法也。
乃奉行不實,未嘗開墾。
懼無以塞責,徒勒州、縣虛報屯地,其不應者峻其罰。
于是,屯田之害不可朦言矣。
如中部屯田四千八百畝,地屬宜君,糧歸中部,此其害最酷,他邑率皆類此。
但近今征收,并不立屯名。
良守令亦無從知其為害,而除之。
姑附其說,以告來者。
馬 政 附茶法 延綏鎮馬 舊額常操,輪班備禦,官軍騎操馬四萬七千一百八十七匹,皆取足于茶馬、鹽中馬、免糧馬、陣獲馬、互市馬、苑馬,而買補之價,則以京運地畝給之。
乃又設以椿朋,嚴以馬禁,其制固詳且密矣。
皇清茶馬仍設,但鎮兵既減,阖營額馬僅二千九百,取之内地而已足。
故西甯額馬,歲止數十匹,苑廄之牧以實郵傳,而池鹽互市等項,盡行罷革,惟椿朋[3]與馬禁俱沿舊制。
茶 馬 洮岷、西甯各設茶馬司,以茶易馬。
巡撫項忠題請:三邊照年輪額。
後,楊一清以西甯距鎮太遠,請以洮河馬專給延甯,而西甯歸甘肅。
苑 馬 設監寺臣主之,駐牧平涼以西。
延綏鎮唯嘉靖中撫臣張宏奏讨苑馬三千九百餘匹給軍。
鹽中馬 天順中,每中馬一匹,給鹽八十引。
計兩池歲課四萬五千引,每該馬四百五十餘匹,尋以所中馬不堪征操,奏準折價,每引一百道,中銀五十兩。
計二馬之引,可充三馬之費,每歲解鎮。
後,池為甯夏所借。
正統中複歸本鎮,然鹽政大壞,徒存空名而已。
免糧馬 始自成化九年。
餘子俊題免土兵本戶稅糧二十石以下,并其差役,專買本軍馬匹牧養。
共軍四千八百六十八名,免糧六萬四千九百三十八石,該馬四千八百六十八匹。
至萬曆四十三年,巡撫沈涵奏請:免糧買馬,不若征銀給價。
始令土兵每糧一石,征銀三錢三分,延、慶二府,征解榆林,以管糧通判司之。
凡土兵買馬,每匹領銀十二兩。
然其後弊窦漸滋,鎮城軍丁,非土兵而往往冒領,東、西二路,雖土兵不得給價。
及巡撫鄭汝璧嚴覆着令,鎮城土兵仍給價十二兩,而三路土兵各給五兩焉。
陣獲馬 嘉靖以前,凡奪獲馬匹,盡得給賞。
未幾,擇骟馬給軍伍,而骒馬、駝、牛與本軍。
其後,并取變賣,充撫賞費,而士氣衰矣。
互市馬 始自嘉靖中。
仇鸾奏許:馬市計節次易馬六千匹,分給軍士。
及萬曆末,吉能乞款,每歲除貢馬三百四十匹外,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