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防志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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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者,有編撥者,共為四等。

    此外,有“賴”字号軍。

    蓋天順初,陝西參将李源,清出各衛遠年無勾之軍,同名同姓而相推不承者,乃悉發榆林衛編伍,故謂之“老軍”。

     又,成化二年,延綏守臣言:營堡兵少,而延安、慶陽府州縣邊民,多骁勇耐寒,敢于戰鬥,若選作土兵,必能奮力。

    兵部奏請,敕禦史往,會官點選。

    如延安之綏德州、葭州,府谷、神木、米脂、吳堡、清澗、安定、安塞、保安,慶州之甯州、環縣,選其民丁之壯者,編成什伍,号為“土兵”。

    其優恤之法,每名量免戶租六石,常存二丁,貼其力役。

    五石以下者存三丁,三石以下者存四丁。

    于是得壯丁共五千餘名。

    又,弘治中,延綏巡撫複題:招募土兵,名“義勇軍”,計得一萬三百七十六名。

    此延安土兵之所由始也。

     又,成化八年,吏部侍郎葉盛,會總督王越、總兵許甯奏請:清解六年、七年各省軍之不服水土者,暫留實邊,與清勾雲南、兩廣、福建、浙江衛所軍人,俱解榆林各衛,以實邊備。

    巡撫餘子俊亦有是議。

    诏“可之”。

    謂之“雜抽軍”。

     又,成化六年,榆林置衛。

    時,三衛老軍摘撥戍邊數少,巡撫議:從老軍戶内陸續抽選壯丁,分四班輪流操備,謂之“四班壯丁”。

    自弘治以後,共計得軍四萬三千五百九十四名,為原額。

     又,弘治十三年,延綏巡撫陳壽議奏:官軍之家,三丁選一丁,以補軍伍空缺。

    計選軍二千名。

    又于正德五年,左通政叢蘭籌邊,各軍戶内,五丁以下者擇一丁,六丁以上者擇二丁。

    計得軍丁一千五百二十二名。

    謂之“選丁”。

     又,嘉靖三十年,巡撫張愚奏:于免糧土兵餘丁内,每免糧五石以下者抽一丁,五石以上者抽二丁,十石以上者抽三丁。

    三十一年,巡撫張珩以免糧十石上下者抽一丁,俱夏、秋備邊,過冬疏放,謂之“免糧抽軍”。

     又,成化十二年,巡撫餘子俊奏:綏德衛十二隊,每隊五十名,共六百四十四名。

    延安衛一十九隊有奇,共九百五十三名。

    慶陽衛八隊,共四百一十九名。

    凡屯軍,每年俱十月初一日到邊備冬,次年三月一日疏放農作。

    嘉靖二十四年,巡撫張子立題:留本衛,設官操練,以備征戰,謂之“屯軍”,一名“備冬軍”。

     又,江南、北,淮東、西軍衛,皆領漕運。

    河南、山東軍,每歲分番戍邊,名曰“班軍”。

    正統初,兵部節議輪班官軍。

    陝西西安左、前、後、右四衛,潼關衛蒲城守禦千戶所,河南南陽衛、甯山衛颍上守禦千戶所,通共輸班操備官軍兩班,計一萬一千六十三員名。

    嘉靖三十一年,奏冊尚仍舊。

    其後,南陽、颍上、甯山三衛軍免班,南陽等衛軍戍榆,歲二月赴邊,次年二月放歸。

    嘉靖四十三年,巡撫胡志夔疏議免戍三年,每年每軍征銀五兩四錢,解鎮募軍之用,限滿仍複上班。

    萬曆三年,閱邊郎中熊秉元、總督石茂華、巡撫袁守中會議:照舊征銀,以資工費,而班軍之制廢矣。

     又,嘉靖二十九年,鹹甯侯仇鸾疏:歲征備鎮兵入衛,以榆林四衛更番戍守,謂之“入衛軍”。

    當時呼之為“小馬軍”。

     譚吉璁曰:明之衛、所,即唐府兵遺意也。

    自京師達于郡、縣之險要者,皆立之。

    有事征伐,則诏總兵官佩将印領之。

    既旋,則上所佩印于朝,官軍各回本衛。

    法誠善也。

    洪武初,延安侯唐勝宗,及長興侯耿炳文等奏:訓練陝西都司所屬官軍數目,凡三十四衛,馬、步官軍十六萬七千有奇。

    此大較也。

    自後,承平既久,衛、所指揮諸官皆世胄,不習武。

    而是時之軍士強壯,則占役于權門,疲赢則挂名于公府,支糧則有其數,調遣則無其人。

    即或一、二大臣有意厘饬之,将領惡其害已,而驕悍之卒又辄肆噪呼。

    如嘉靖二十二年,延綏巡撫張參糧道王納,言之激,變并以自劾者,可鑒也。

    自逃亡者既不勾補,占役者又不着伍,急則借口招募及調遣而已。

    故老軍變而為土兵,土兵變而為抽選,班軍變而為改折,舉良法而盡變之,以至于亡而不悟。

    悲夫! 劉爾曰:榆林之旅,向蓋稱十萬焉。

    我朝汰老弱虛冒,人授一甲,伍無糜饷,一可當十,但近調發無已,苦于更番遣戍。

    能無長計,而思所以變通,與之或以内地就近戍,而以榆士實邊,亦思患預防之策也。

     屯 田 漢武帝從晁錯言:募民以實塞下。

    屯田之制,自此始。

     隋開皇三年,因邊塞轉輸勞敝,戍卒苦饑,乃命朔方總管趙仲卿,于長城以北大興屯田。

     唐德宗問李泌以複府兵之策,泌請鑄農器,給牛種,分沿邊軍鎮,募戍卒耕荒田而屯之。

     宋神宗诏:以坊牧馬,餘地立田官。

     明,延綏三衛,各設千戶所五,一所統百戶所十,每百戶所百戶一員,總旗二,小旗十,領軍一百名,地一百餘份,以三分守城,七分屯種。

     皇清順治初,令軍丁分屯各州縣墾荒,旋撤屯軍地歸各州縣。

     延安府屬 原額屯地并續報糜糧共地五萬一千七百一十五頃五十畝一分四厘七毫六絲,額征本色糧七萬五千七百四十八石七鬥九升二合一勺,本色草四萬七千四百六十八束三斤一十三兩,折色糜糧一千三百七十六石一鬥三升二合四勺,每石折銀六錢,共銀八百二十五兩六錢七分九厘四毫四絲;地畝、馬價、鐵料、均徭、九厘[2]、糜糧、養廉、地租,共銀五千五百四十兩二錢四分一厘二毫八絲八忽五微六纖四塵。

     除荒外,實熟地五千一百九十四頃六畝五分,應征本色糧七千九百九十七石二鬥八升四合四勺七抄九撮一圭七粟二粒二顆;應征本色草七千九百六十四束一十四斤八錢一分七毫八絲。

    折色糜糧一千三百七十石五鬥九升二合四勺,折銀八百二十二兩三錢五分五厘四毫四絲,地畝、馬價、均徭、鐵料、九厘、糜糧、養廉、地租,共銀一千四十五兩七錢九分九厘五毫二絲六忽七微六纖四塵四渺。

     又,綏德衛熟地内,派征馬價、九厘、軍器、料價、存留等項銀一千七百五十四兩八錢七分七厘二毫一絲四忽三微六纖四塵。

    外,綏德衛熟地内,遇閏加銀八十七兩四錢九分八厘四絲九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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