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縣志卷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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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因年久傾圮,基址僅存。

    嘉慶壬戌歲,前邑宰王君因城内有裁汰東莞場署,乃捐俸首倡,諸紳士複合力捐輸,購其地,改鳳岡書院。

    于癸亥二月經始,丙寅春仲落成。

    予适承乏是邦,因思毓秀興賢,既富方谷,為諸生謀膏火之資。

    随查從前有民人劉壯華等呈送田畝,詳奉撥歸書院,向因租谷完欠不齊,緻支銷多寡不一,今為之徹底清厘,除抵糧外,悉以其銀歸入書院應用。

    爰定出納章程,開列條款,以垂永久。

    顧亦惟是,少有苟完,愧未盡善。

    後之君子莅斯土者,宜思增其輪奂,益其田疇,庶教養無窮,人文蔚起,予實有厚望焉。

     重修赤灣天後廟引 孫海觀知縣 粵稽典禮,禦災捍患,有功于民則祀。

    仰惟天後尊神,覆冒江海,奠安生民,随地效靈,代天布化,濟人利物之功,莫可殚述。

    是以曆代崇封,建廟設祀。

    我朝晉加徽号“敕封護國庇民靈佑顯著宏仁普濟群生教主太後元君”,春、秋緻祭,著為令典。

    而新安赤灣天後廟,為省會藩籬之地,扼外洋要害之沖,護衛虎門、澳門,以作保障;彙東北諸海,以為歸宿。

    外而占城、爪哇、真臘、三佛齊,番舶來貢,莫不經由于此,然後就岸。

    望海若而朝宗,荷慈航之普渡,功施丕著,中外蒙庥。

    往歲盜賊披猖,蔓延濱海郡邑。

    制府百、都督童秉钺南來,命師剿捕。

    維時駐轄赤灣,舟船成市,車騎如流,官弁稽首,禱祀于後。

    将事之日,乘風克敵,轉舵登陴,士無傷殘,民無瘴厲。

    守禦三年,皆各安堵如故。

    惟神助順,惟帝庸功,海氛蕩平,海宇清晏。

    堂堂介胄,俄而彯組雲台;奕奕兜鍪,亦複拖紳虎帳。

    于是環拜階下,願新作廟,以答宏庥。

    既而官各一方,不獲協力成之。

    茲者都督童屬其事于邑,有司爰率紳耆,周視内外,棟桷摧朽,牆垣傾頹。

    相度基址,規畫堂構,鸠工庀材,赀費萬金有奇。

    官分餘俸,力不能支,因思赤灣為洋舶往來之所必經,富商巨賈既邀神贶而享其利,必報神德而輸其誠,乃偕同官,捐赀倡首,蔔吉興工,更望四方善信發施金布地之心,祈履險如夷之福。

    伫見萬感靈旗,招搖立應,九天龍象,降格來臨。

    允惟廟貌重新,庶得瞻依共遂雲爾。

     重修赤灣天後廟記 蔡學元進士,邑人 赤灣,地濱大海,左控羅浮、梧桐之勝,右瞰虎門、龍穴之險,其地秀傑,其神靈異。

    凡出使外國,與占城、爪[49]哇、真臘、三佛齊諸國入貢,悉經于此。

    宋宣和間,給事中高允迪使高麗,中流震風,神降于樯,頓以安濟。

    明永樂八年,中使張源出使暹羅,乃于此立廟。

    赤灣之有天後廟,自此始也。

    萬曆十四年,邑令王添築大門外月池,跨以石橋,橋前為牌樓,為窗十二。

    崇祯八年,副總兵黎修前殿,以後殿為寝殿,大門及中殿左右各置官房。

    自時厥後,遞有增建。

     我朝順治十三年,守備張公轉饷瓊海,舣舟虔禱,履險如夷,重修舊廟,旁增廂房十二,大門内增鐘、鼓樓各一,環廟皆匝以牆。

    迄今百有六十載,中間葺而複圮者,屢矣。

    往歲海氛未靖,瀕海郡邑,日懼傷殘。

    制府百、都督童命師剿捕,駐轄赤灣,守禦三年,士民安堵。

    惟神助順,乘風克敵,醜類掃除。

    乃偕同官,捐俸倡首,願新棟宇,以答靈贶。

    邑宰孫公複率紳耆,相度規畫,诹吉于甲戌年八月,鸠工庀材,周圍易以磚石,因而高前門,廣内殿,黝垩堂垣,丹艧栌桷,規模式廓,視前有加。

    巍乎煥乎!凡以報禦災悍患之功,而為一勞永逸之計者,非徒侈觀瞻已也。

    方今聖天子德威遐布,幽明效職,海不揚波。

    向之蠢然思動者,胥就蕩平,無複竊發。

    濱海之民,鹹樂其生,因得以時仰觀廟貌,禱祀益虔。

    此則官斯土者之力,亦生斯土者之福哉! 是役也,費動一萬餘金,功成二十七月。

    董其事者,武德騎尉蔡乾就、武舉黃大鲲、解元吳懋修、貢生黃大堅、職員陳雄邦、監生鄭埙、杜輝宇、生員黃大斌、吳霄、陳治平、陳大見、壽員鄭瓊枝,均與有勞,例得備書。

     【注釋】 [1]“寺”原脫,據(唐)李白《李太白集》卷十五《送通禅師還南陵隐靜寺》、《全唐詩》卷一百七十七《李白·送通禅師還南陵隐靜寺》等補。

     [2]“朗”原訛“郎”,據(唐)李白《李太白集》卷十五《送通禅師還南陵隐靜寺》、《全唐詩》卷一百七十七《李白·送通禅師還南陵隐靜寺》等改。

     [3]“潮”原訛“湖”,據民國《東莞縣志》卷四十《古迹略四·寺觀·附杯渡庵》收錄該文改。

    按,韓潮州,即韓愈,因曾被貶為潮州刺史而得名。

     [4]“巨浪高勝”原訛“滾滾驚濤”,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記述》收錄該文改。

     [5]“圖”原脫,據(宋)餘靖《武溪集》卷三《序》收錄該文補。

     [6]“自謂極天人”原訛“已謂極天”,據(宋)餘靖《武溪集》卷三《序》收錄該文改。

     [7]“始”原訛“殆”,據(宋)餘靖《武溪集》卷三《序》收錄該文改。

     [8]“日緩”原訛“月緩日”,據(宋)餘靖《武溪集》卷三《序》收錄該文改。

     [9]“上”原脫,據(宋)餘靖《武溪集》卷三《序》收錄該文補。

     [10]按,“嶺之西、南,公分治之”,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記述》收錄該文作“下車之初,分莅西土”,“因任之年,分治嶺南”。

     [11]“淝”原訛“奪”,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記述》收錄該文改。

     [12]“奪”原訛“淝”,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記述》收錄該文改。

     [13]“谞”原訛“力”,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記述》收錄該文改。

     [14]“瞻”原訛“覽”,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記述》收錄該文改。

     [15]“意”原脫,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記述》收錄該文補。

     [16]“祯”原訛“正”,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記述》收錄該文改。

     [17]“勢”原訛“诘”,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記述》收錄該文改。

     [18]“願慤而報”原訛“感激而興”,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記述》收錄該文改。

     [19]“官損”原訛“财傷”,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記述》收錄該文改。

     [20]“古司”原訛“昔一”,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記述》收錄該文改。

     [21]“由”原訛“今”,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記述》收錄該文改。

     [22]“心”原訛“必”,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記述》收錄該文改。

     [23]“哉”原訛“焉”,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記述》收錄該文改。

     [24]“宜祠哉”原脫,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記述》收錄該文補。

     [25]“田”原訛“典”,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記述》收錄該文改。

     [26]“二”原訛“六”,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記述》收錄該文改。

     [27]“津”原脫,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記述》收錄該文補。

     [28]“紀”原訛“記”,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記述》收錄該文改。

     [29]按,“榮陽”,疑應作“荥陽”。

     [30]“祁”原訛“祈”,據道光《祁門縣志》卷二十《職官志一·縣職官表》(清道光刻本)、《明史》卷四十《地理志一·京師》改。

    按,據道光《祁門縣志》,餘士奇于萬曆年間任祁門知縣。

     [31]“玄”原訛“元”,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記述》收錄該文及本志卷五《職官志一·文官表》改。

     [32]“宗”原訛“憲”,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記述》收錄該文改。

     [33]“颃”原訛“頑”,據文意改。

    按,“颉頑”不通順,“颉颃”意為抗衡。

     [34]“事”原訛“之”,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記述》收錄該文改。

     [35]“衛”原訛“尉”,據文意改。

    本段下同。

    按,“侯尉”不通順,“侯衛”意為自侯服至衛服之地。

     [36]“五”原訛“互”,據文意改。

    按,“互鄉”不通順,“五鄉”意指國内聚落民衆,《管子·立政》:“分國以為五鄉,鄉為之師;分鄉以為五州,州為之長。

    ” [37]“無”原訛“非”,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記述》收錄該文改。

     [38]“祀”原訛“祝”,據文意改。

    按,“禋祝”不通順,“禋祀”為祭天禮儀。

     [39]“此”前原衍“若”,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記述》收錄該文删。

     [40]“竽”原訛“芋”,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記述》收錄該文改。

     [41]“蒙”原脫,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記述》收錄該文補。

     [42]“姓”原訛“侄”,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十二《藝文志·記述》收錄該文改。

     [43]“書”原脫,據《漢書》補。

    本文下同。

     [44]“理”原訛“裡”,據《漢書》改。

     [45]“不勝”原訛“未易更”,據康熙《新安縣志》序改。

     [46]“其”前原衍“本”,據康熙《新安縣志》序删。

     [47]“取”原脫,據康熙《新安縣志》序補。

     [48]“可”原脫,據康熙《新安縣志》序補。

     [49]“爪”原訛“瓜”,據文意改。

    按,“爪哇”即爪哇國,今印度尼西亞爪哇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