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 經部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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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類存目三
△《禮經奧旨》·一卷(編修程晉芳家藏本)
舊本題“宋鄭樵撰”。
考其文即《六經奧論》之一卷也。
《六經奧論》本危邦輔托之鄭樵。
此更僞中作僞,摘其一卷,别立書名以炫世。
曹溶漫收之《學海類編》中,失考甚矣。
△《三禮考》·一卷(内府藏本) 舊本題“宋真德秀撰”。
諸家書目不着錄,惟曹溶《學海類編》載之。
書止五頁,引程朱諸儒之說凡九條,條下系以案語。
然案語内引元泰定中邱葵更定《周禮》,又引吳澄《三禮考注》,德秀何由得見之?其僞不待言矣。
△《三禮考注》·六十四卷(兩淮馬裕家藏本) 舊本題“元吳澄撰”。
其書據《尚書·周官篇》以改《周禮》六官之屬。
分《大司徒》之半以補《冬官》,而《考工記》别為一卷。
《儀禮》十七篇為正經,于《大、小戴記》中取六篇為《儀禮》逸經,取十六篇為《儀禮》傳。
别有《曲禮》八篇。
然澄作《尚書纂言》,不信古文,何乃據《周官》以定《周禮》。
即以澄《三禮叙錄》及《禮記纂言》考之,所列篇目亦不合。
其經義混淆,先後矛盾者,不一而足。
虞集作澄《墓志》,宋濂《元史》澄本傳,皆不言澄有此書。
相傳初藏廬陵康震家,後為郡人晏璧所得,遂掩為己作,經楊士奇等鈔傳改正。
然士奇《序》及成化中羅倫《校刻序》皆疑其為璧所作,則當時固有異論矣。
士奇又言:“聞諸長老,澄晚年于此書不及考訂,授意于其孫當,當嘗為之而未就。
”朱彜尊《經義考》言:“曾購得當所補《周官禮》,以驗今書,多不合。
”又張爾岐《蒿菴閑話》曰:“愚讀《儀禮》,偶得吳氏《考注》,其注皆采自鄭、賈,往往失其端末。
其不用鄭、賈者四十馀事。
惟《少牢篇》‘屍入正祭’章補入‘屍授祭肺’四字為有功于經,馀皆支離之甚。
草廬名宿,豈應疏謬至此?後得《三禮考注序》雲,辄因朱子所分禮章,重加倫紀,其《經》後之《記》,依《經》章次秩序,其文不敢割裂,一仍其舊。
今此書則割裂記文,散附《經》内矣。
《序》又雲,二戴之《記》中有經篇,離之為逸經。
禮各有義,則經之傳也。
以戴氏所存兼劉氏所補合之而為《傳》,《傳》十五篇。
今此書十五篇則具矣,《士相見》、《公食大夫》二篇但采掇《禮記》之文以充數,求所謂清江劉氏之書無有也。
至于逸經八篇,序詳列其目,《公冠》、《遷廟》、《釁廟》取之大戴,《奔喪》、《投壺》取之小戴,《中霤》、《禘于太廟》、《王居明堂》取之鄭氏《注》。
逸經雖曰八篇,實具其書者五篇而已。
其三篇僅存篇題,非實有其書也。
今此書大戴《明堂》列之第二,蓋不知王居明堂之與明堂為有辨也。
三者與《序》皆不合,其不出于吳氏也審矣。
《序》又雲,正經居首,逸經次之,傳終焉,皆别為卷而不相紊。
此外悉以歸諸戴氏之《記》。
朱子所輯及黃氏《喪禮》楊氏《祭禮》亦參伍以去其重複,名曰《朱氏記》,而與二戴為三。
本書次第,略見于此。
今此書《朱記》了不可見,而又雜取二戴之書名為《曲禮》者八篇,龐雜萃會,望之欲迷。
與所雲悉以歸諸戴氏之《記》者又不合。
何物妄人,謬誣先儒至此”雲雲,然則是書之僞,可以無庸疑似矣。
△《二禮經傳測》·六十八卷(原任工部侍郎李友棠家藏本) 明湛若水撰。
若水字元明,增城人。
弘治乙醜進士,曆官南京吏、禮、兵三部尚書。
事迹具《明史·儒林傳》。
是編從孔子“曲禮三千,經禮三百”之說,故曰“二禮”。
以《戴記》《曲禮》附以《少儀》為《曲禮》上經三卷,以《儀禮》為下經十七卷,《冠義》等十六篇為《儀禮正傳》十六卷,《王制》等二十三篇為《二禮雜傳通傳》二十三卷,又别分小戴《郊特牲》等五篇與大戴《公符》等四篇為《儀禮逸經傳》。
每節各為章旨,标目殊傷煩碎,所注亦皆空談。
△《廟制考議》(無卷數,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季本撰。
本有《易學四同》,已着錄。
是書總論凡七義,附錄七十七圖。
其中如謂天子五廟,周加文、武二世室乃七廟,其說主鄭康成《注》。
惟《書·鹹有一德》稱“七世之廟可以觀德”,則似商以前已有七廟,無以為解。
乃謂自太甲逆溯至相土為七世,所謂七世之廟專指相土。
今考《魯語》曰:“商人禘舜而祖契,郊冥而宗湯。
”将觀列祖之德,何遠不及契,近不及湯,而獨舉相土?又考《殷本紀》,相土以下曰昌若、曰曹圉、曰冥、曰振、曰微、曰報丁、曰報乙、曰報丙、曰主壬、曰主癸、曰湯、曰太丁、曰太甲,自太甲逆溯至相土十四世。
而本謂太甲上溯相土為七世,其說舛謬。
蓋緣僞古文《尚書》之言七廟,緻生穿鑿。
不知《呂氏春秋》引《商書》實作“五世之廟”,無庸如是牽合也。
本又謂禘非審谛昭穆,惟有功德而廟不毀者,則當禘于所出之祖廟,而以受命之祖配之。
《長發》之《詩小序》曰:“大禘也”,而述契及相土以至于湯,是特審谛其賢君而以湯配也。
今考《魯語》曰:“上甲微能帥契者,商人報焉。
”《祭法》曰:“冥勤其官而水死,以死勤事則祀之。
”是湯以上,惟微、冥得永列祀典,而未聞商人列諸不毀之廟。
今本謂相土有功德而廟不毀,拟于三宗,殊為疏舛。
況相土本在毀廟之列,而《長發》為大禘之詩,得及相土,則毀廟、未毀廟之主皆得與矣。
此正可以折本之說,而本反引以為難乎?至謂公劉、太王、王季廟皆不當毀,不特文、武,則益不經矣。
本又斥朱子考妣同祫之說,謂禘祫男主得入,女主不得入,故周公營洛邑,特立文、武廟,父子同廟,而其廟無妣主。
今考《春秋·僖八年》:“秋七月,禘于太廟,用緻夫人。
”《左氏傳》曰:“禘而緻哀姜焉,非禮也。
凡夫人不薨于寝,不殡于廟,不赴于同盟,不祔于姑,則弗緻也。
”據此,則夫人薨于寝、殡于廟、赴于同盟、祔于姑者,皆得以禘緻太廟矣,何得雲妣主不得與于禘祫乎?《祭統》:“鋪筵設同幾,為依神也。
”鄭《注》:“同之為言詷也。
祭者以其妃配,亦不特幾也。
”據此,則凡祭皆有配明矣。
《洛诰》:“烝祭歲文王骍牛一,武王骍牛一。
”又曰:“王入太室,祼。
”孔《傳》曰:“王賓異周公殺牲精意以享文、武,皆至其廟親告也。
”據雲皆至其廟,則祭文、武别廟可知。
本何得雲父子同廟?《雝詩序》:“禘太祖也。
”鄭《箋》:“太祖謂文王。
”而其詩曰:“既右烈考,亦右文母。
”則明以文母配也。
本又何得謂洛邑之文廟獨無文母乎?本又謂七廟之制,太祖居中,昭不必居左,穆不必居右,古人以右為尊,當于太祖廟之東,平行以次而東為四親廟。
今考廟以昭穆為左右,雖不見于經。
然考《周禮·冢人》曰:“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為左右。
”《注》曰:“昭居左,穆居右,夾處東西。
”則昭穆分左右之明證也。
故賈《疏》即以墓之昭穆推廟之昭穆。
今本謂廟之昭穆皆在祖廟之中,又何以解于墓之昭穆别左右乎?又考《匠人》曰:“左祖右社。
”賈《疏》引《祭義》注雲:“周尚左。
”又考《桓二年》:“取郜大鼎于宋,納于太廟。
”何休雲:“文家左宗廟,尚尊。
”據此,則于王宮之外立祖廟與社稷既尚左,而立祖廟與群廟則又尚右,何同一地而所尚頓異耶?真無據之談也。
本又謂禘祫在太廟,容主多,則太廟宜大。
高祖以下群廟,僅容考妣足矣,故其制小。
《周禮·祭仆》言“小喪複于小廟”,《隸仆》言“大喪複于小寝、大寝”是也。
今考《闵二年》:“夏五月乙酉,吉禘于莊公。
”《定八年》:“冬十月辛卯,禘于僖公。
”則《春秋》禘祭有于群廟者矣,而未見群廟之不容多主,則亦未見群廟之必小于太廟也。
《周禮》言小寝、大寝、小廟非以規制之大小言,特以尊卑言耳。
故鄭《注》但雲高祖以下,高祖以上。
《考工記》曰:“廟門容大扃七個,于凡廟之門同。
”可以知凡廟之室亦同矣,而何大小之别乎?本又不信商祖契、周祖後稷。
今考《周語》明雲:“我太祖後稷之所經緯也。
”《祭法》明雲:“祖契而宗湯。
”而本不信之,尤荒經蔑古之甚矣。
其論曆代廟制,若謂漢光武但當立高祖舂陵節侯以上四世廟,不當為宣、元、成、哀立廟,則明世宗《明倫大典》之說,時勢所牽,又當别論者也。
前明三《禮》之學,本最着稱,後世儒者往往承其謬說,故舉其最誤者辨之,庶可得其是非之實焉。
△《三禮纂注》·四十九卷(兩淮馬裕家藏本) 明貢汝成撰。
汝成字玉甫,宣城人。
嘉靖中官翰林院待诏。
其書《周禮》六卷,主俞庭椿《冬官》不亡、散在五官之說,而變本加厲。
不惟移其次第,且點竄其字句,塗改其名目,甚至于别造《經》文。
後附《周禮馀》二卷,則《禮記·王制》、《月令》兩篇也。
《儀禮》十六卷,以《禮記·冠義》附《士冠禮》,《昏義》附《士昏禮》,《鄉飲酒義》附《鄉飲酒禮》,《射義》附《鄉射禮》,《燕義》附《燕禮》,《聘義》附《聘禮》,《服問》、《三年問》、《喪服四制》、《喪服小記》四篇附《士喪服》,《問喪》、《間傳》二篇附《士喪禮》,《喪大記》附《既夕禮》,《雜記》上下、《曾子問》三篇附《士虞禮》,《祭義》、《祭統》、《祭法》三篇附《有司徹》。
後附《儀禮逸經》四卷,則《投壸》、《奔喪》、《文王世子》、《明堂位》四篇也。
《儀禮馀》八卷,則《曲禮》上下、《内則》、《少儀》、《玉藻》、《深衣》、《大傳》、《郊特牲》、《檀弓》上下十篇也。
其《禮記》十二卷,所存者《禮運》、《禮器》、《經解》、《哀公問》、《仲尼燕居》、《孔子閑居》、《坊記》、《表記》、《缁衣》、《儒行》、《學記》、《樂記》十二篇,而《大學》、《中庸》不與焉。
大抵亦剽朱子及吳澄諸說。
其《周禮序》自稱“如有用我,執此以往”,蓋襲《文中子》之言,尤昧于時勢。
前有萬曆九年應天巡撫宋儀望《序》,乃诋賈、鄭諸人用力愈勤,大義愈晦,而稱汝成是書,周公複起不能易。
傎之甚矣。
△《三禮編繹》·二十六卷(兩淮鹽政采進本) 明鄧
考其文即《六經奧論》之一卷也。
《六經奧論》本危邦輔托之鄭樵。
此更僞中作僞,摘其一卷,别立書名以炫世。
曹溶漫收之《學海類編》中,失考甚矣。
△《三禮考》·一卷(内府藏本) 舊本題“宋真德秀撰”。
諸家書目不着錄,惟曹溶《學海類編》載之。
書止五頁,引程朱諸儒之說凡九條,條下系以案語。
然案語内引元泰定中邱葵更定《周禮》,又引吳澄《三禮考注》,德秀何由得見之?其僞不待言矣。
△《三禮考注》·六十四卷(兩淮馬裕家藏本) 舊本題“元吳澄撰”。
其書據《尚書·周官篇》以改《周禮》六官之屬。
分《大司徒》之半以補《冬官》,而《考工記》别為一卷。
《儀禮》十七篇為正經,于《大、小戴記》中取六篇為《儀禮》逸經,取十六篇為《儀禮》傳。
别有《曲禮》八篇。
然澄作《尚書纂言》,不信古文,何乃據《周官》以定《周禮》。
即以澄《三禮叙錄》及《禮記纂言》考之,所列篇目亦不合。
其經義混淆,先後矛盾者,不一而足。
虞集作澄《墓志》,宋濂《元史》澄本傳,皆不言澄有此書。
相傳初藏廬陵康震家,後為郡人晏璧所得,遂掩為己作,經楊士奇等鈔傳改正。
然士奇《序》及成化中羅倫《校刻序》皆疑其為璧所作,則當時固有異論矣。
士奇又言:“聞諸長老,澄晚年于此書不及考訂,授意于其孫當,當嘗為之而未就。
”朱彜尊《經義考》言:“曾購得當所補《周官禮》,以驗今書,多不合。
”又張爾岐《蒿菴閑話》曰:“愚讀《儀禮》,偶得吳氏《考注》,其注皆采自鄭、賈,往往失其端末。
其不用鄭、賈者四十馀事。
惟《少牢篇》‘屍入正祭’章補入‘屍授祭肺’四字為有功于經,馀皆支離之甚。
草廬名宿,豈應疏謬至此?後得《三禮考注序》雲,辄因朱子所分禮章,重加倫紀,其《經》後之《記》,依《經》章次秩序,其文不敢割裂,一仍其舊。
今此書則割裂記文,散附《經》内矣。
《序》又雲,二戴之《記》中有經篇,離之為逸經。
禮各有義,則經之傳也。
以戴氏所存兼劉氏所補合之而為《傳》,《傳》十五篇。
今此書十五篇則具矣,《士相見》、《公食大夫》二篇但采掇《禮記》之文以充數,求所謂清江劉氏之書無有也。
至于逸經八篇,序詳列其目,《公冠》、《遷廟》、《釁廟》取之大戴,《奔喪》、《投壺》取之小戴,《中霤》、《禘于太廟》、《王居明堂》取之鄭氏《注》。
逸經雖曰八篇,實具其書者五篇而已。
其三篇僅存篇題,非實有其書也。
今此書大戴《明堂》列之第二,蓋不知王居明堂之與明堂為有辨也。
三者與《序》皆不合,其不出于吳氏也審矣。
《序》又雲,正經居首,逸經次之,傳終焉,皆别為卷而不相紊。
此外悉以歸諸戴氏之《記》。
朱子所輯及黃氏《喪禮》楊氏《祭禮》亦參伍以去其重複,名曰《朱氏記》,而與二戴為三。
本書次第,略見于此。
今此書《朱記》了不可見,而又雜取二戴之書名為《曲禮》者八篇,龐雜萃會,望之欲迷。
與所雲悉以歸諸戴氏之《記》者又不合。
何物妄人,謬誣先儒至此”雲雲,然則是書之僞,可以無庸疑似矣。
△《二禮經傳測》·六十八卷(原任工部侍郎李友棠家藏本) 明湛若水撰。
若水字元明,增城人。
弘治乙醜進士,曆官南京吏、禮、兵三部尚書。
事迹具《明史·儒林傳》。
是編從孔子“曲禮三千,經禮三百”之說,故曰“二禮”。
以《戴記》《曲禮》附以《少儀》為《曲禮》上經三卷,以《儀禮》為下經十七卷,《冠義》等十六篇為《儀禮正傳》十六卷,《王制》等二十三篇為《二禮雜傳通傳》二十三卷,又别分小戴《郊特牲》等五篇與大戴《公符》等四篇為《儀禮逸經傳》。
每節各為章旨,标目殊傷煩碎,所注亦皆空談。
△《廟制考議》(無卷數,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季本撰。
本有《易學四同》,已着錄。
是書總論凡七義,附錄七十七圖。
其中如謂天子五廟,周加文、武二世室乃七廟,其說主鄭康成《注》。
惟《書·鹹有一德》稱“七世之廟可以觀德”,則似商以前已有七廟,無以為解。
乃謂自太甲逆溯至相土為七世,所謂七世之廟專指相土。
今考《魯語》曰:“商人禘舜而祖契,郊冥而宗湯。
”将觀列祖之德,何遠不及契,近不及湯,而獨舉相土?又考《殷本紀》,相土以下曰昌若、曰曹圉、曰冥、曰振、曰微、曰報丁、曰報乙、曰報丙、曰主壬、曰主癸、曰湯、曰太丁、曰太甲,自太甲逆溯至相土十四世。
而本謂太甲上溯相土為七世,其說舛謬。
蓋緣僞古文《尚書》之言七廟,緻生穿鑿。
不知《呂氏春秋》引《商書》實作“五世之廟”,無庸如是牽合也。
本又謂禘非審谛昭穆,惟有功德而廟不毀者,則當禘于所出之祖廟,而以受命之祖配之。
《長發》之《詩小序》曰:“大禘也”,而述契及相土以至于湯,是特審谛其賢君而以湯配也。
今考《魯語》曰:“上甲微能帥契者,商人報焉。
”《祭法》曰:“冥勤其官而水死,以死勤事則祀之。
”是湯以上,惟微、冥得永列祀典,而未聞商人列諸不毀之廟。
今本謂相土有功德而廟不毀,拟于三宗,殊為疏舛。
況相土本在毀廟之列,而《長發》為大禘之詩,得及相土,則毀廟、未毀廟之主皆得與矣。
此正可以折本之說,而本反引以為難乎?至謂公劉、太王、王季廟皆不當毀,不特文、武,則益不經矣。
本又斥朱子考妣同祫之說,謂禘祫男主得入,女主不得入,故周公營洛邑,特立文、武廟,父子同廟,而其廟無妣主。
今考《春秋·僖八年》:“秋七月,禘于太廟,用緻夫人。
”《左氏傳》曰:“禘而緻哀姜焉,非禮也。
凡夫人不薨于寝,不殡于廟,不赴于同盟,不祔于姑,則弗緻也。
”據此,則夫人薨于寝、殡于廟、赴于同盟、祔于姑者,皆得以禘緻太廟矣,何得雲妣主不得與于禘祫乎?《祭統》:“鋪筵設同幾,為依神也。
”鄭《注》:“同之為言詷也。
祭者以其妃配,亦不特幾也。
”據此,則凡祭皆有配明矣。
《洛诰》:“烝祭歲文王骍牛一,武王骍牛一。
”又曰:“王入太室,祼。
”孔《傳》曰:“王賓異周公殺牲精意以享文、武,皆至其廟親告也。
”據雲皆至其廟,則祭文、武别廟可知。
本何得雲父子同廟?《雝詩序》:“禘太祖也。
”鄭《箋》:“太祖謂文王。
”而其詩曰:“既右烈考,亦右文母。
”則明以文母配也。
本又何得謂洛邑之文廟獨無文母乎?本又謂七廟之制,太祖居中,昭不必居左,穆不必居右,古人以右為尊,當于太祖廟之東,平行以次而東為四親廟。
今考廟以昭穆為左右,雖不見于經。
然考《周禮·冢人》曰:“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為左右。
”《注》曰:“昭居左,穆居右,夾處東西。
”則昭穆分左右之明證也。
故賈《疏》即以墓之昭穆推廟之昭穆。
今本謂廟之昭穆皆在祖廟之中,又何以解于墓之昭穆别左右乎?又考《匠人》曰:“左祖右社。
”賈《疏》引《祭義》注雲:“周尚左。
”又考《桓二年》:“取郜大鼎于宋,納于太廟。
”何休雲:“文家左宗廟,尚尊。
”據此,則于王宮之外立祖廟與社稷既尚左,而立祖廟與群廟則又尚右,何同一地而所尚頓異耶?真無據之談也。
本又謂禘祫在太廟,容主多,則太廟宜大。
高祖以下群廟,僅容考妣足矣,故其制小。
《周禮·祭仆》言“小喪複于小廟”,《隸仆》言“大喪複于小寝、大寝”是也。
今考《闵二年》:“夏五月乙酉,吉禘于莊公。
”《定八年》:“冬十月辛卯,禘于僖公。
”則《春秋》禘祭有于群廟者矣,而未見群廟之不容多主,則亦未見群廟之必小于太廟也。
《周禮》言小寝、大寝、小廟非以規制之大小言,特以尊卑言耳。
故鄭《注》但雲高祖以下,高祖以上。
《考工記》曰:“廟門容大扃七個,于凡廟之門同。
”可以知凡廟之室亦同矣,而何大小之别乎?本又不信商祖契、周祖後稷。
今考《周語》明雲:“我太祖後稷之所經緯也。
”《祭法》明雲:“祖契而宗湯。
”而本不信之,尤荒經蔑古之甚矣。
其論曆代廟制,若謂漢光武但當立高祖舂陵節侯以上四世廟,不當為宣、元、成、哀立廟,則明世宗《明倫大典》之說,時勢所牽,又當别論者也。
前明三《禮》之學,本最着稱,後世儒者往往承其謬說,故舉其最誤者辨之,庶可得其是非之實焉。
△《三禮纂注》·四十九卷(兩淮馬裕家藏本) 明貢汝成撰。
汝成字玉甫,宣城人。
嘉靖中官翰林院待诏。
其書《周禮》六卷,主俞庭椿《冬官》不亡、散在五官之說,而變本加厲。
不惟移其次第,且點竄其字句,塗改其名目,甚至于别造《經》文。
後附《周禮馀》二卷,則《禮記·王制》、《月令》兩篇也。
《儀禮》十六卷,以《禮記·冠義》附《士冠禮》,《昏義》附《士昏禮》,《鄉飲酒義》附《鄉飲酒禮》,《射義》附《鄉射禮》,《燕義》附《燕禮》,《聘義》附《聘禮》,《服問》、《三年問》、《喪服四制》、《喪服小記》四篇附《士喪服》,《問喪》、《間傳》二篇附《士喪禮》,《喪大記》附《既夕禮》,《雜記》上下、《曾子問》三篇附《士虞禮》,《祭義》、《祭統》、《祭法》三篇附《有司徹》。
後附《儀禮逸經》四卷,則《投壸》、《奔喪》、《文王世子》、《明堂位》四篇也。
《儀禮馀》八卷,則《曲禮》上下、《内則》、《少儀》、《玉藻》、《深衣》、《大傳》、《郊特牲》、《檀弓》上下十篇也。
其《禮記》十二卷,所存者《禮運》、《禮器》、《經解》、《哀公問》、《仲尼燕居》、《孔子閑居》、《坊記》、《表記》、《缁衣》、《儒行》、《學記》、《樂記》十二篇,而《大學》、《中庸》不與焉。
大抵亦剽朱子及吳澄諸說。
其《周禮序》自稱“如有用我,執此以往”,蓋襲《文中子》之言,尤昧于時勢。
前有萬曆九年應天巡撫宋儀望《序》,乃诋賈、鄭諸人用力愈勤,大義愈晦,而稱汝成是書,周公複起不能易。
傎之甚矣。
△《三禮編繹》·二十六卷(兩淮鹽政采進本) 明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