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 經部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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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儒,故其書多與鄭康成《注》相剌缪。

    然以绠參分寸之二為輪外兩邊有護牙者,以較為車箱前橫在式之上,則不合于輪輿之制;于倨句一矩有半,解仍鄭氏《注》。

    其圖乃以鼓為倨,股為句,則不合于磬折之度;于戈之長内則折前,謂援與胡、句相并如磬之折;于臯鼓之倨句磬折,謂“鼓為圓物,何緣有倨句磬折之形?恐有脫文”:皆于古器制度未之詳核。

    特以《經》文古奧,猝不易明。

    希逸注明白淺顯,初學易以尋求。

    且諸工之事非圖不顯,希逸以《三禮圖》之有關于《記》者,采摭附入,亦頗便于省覽。

    故讀《周禮》者,至今猶傳其書焉。

     △《周禮句解》·十二卷(浙江範懋柱家天一閣藏本) 宋朱申撰。

    申事迹無考,裡貫亦未詳。

    按《江西通志》有朱申字繼宣,宋太學生。

    又李心傳《道命錄》有淳祐十一年新安朱申《序》,其結銜題“朝散大夫知江州軍州兼管内勸農營田事”。

    似為二人,不知此書誰所着也。

    逐句诠釋,大略根據《注》、《疏》,義取簡約。

    其中所見有與《注》、《疏》異者。

    若太宰之職“五曰貢賦”,鄭《注》曰:“賦,口率出泉也。

    貢,功也,九職之功所稅也。

    ”是書則易之曰:“賦,稅也。

    貢,獻也。

    ”有力主《注》、《疏》而曲為引證者。

    若《大司徒》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裡以下,則堅守注中“半為附庸”之說,而不執《孟子》、《王制》以疑《周禮》。

    至于《注》、《疏》之疑不能決者,若《小司徒》“四丘為甸”以下,《注》謂旁加之數乃治洫浍之數;《大司樂》“圜锺為宮”以下,《注》謂天宮夾锺不用中呂等律,以其與地宮同位之類,則皆阙而不載。

    雖循文诂義,無大發明。

    而較之竄亂古《經》、橫生新義者,猶不失謹嚴之義。

    惟《序官》乃《經》文之綱領,申以其無假诠釋,遂削而不載,頗乖體要。

    是則因陋就簡之失矣。

     △《周禮集說》·十卷(編修汪如藻家藏本) 不着撰人名氏。

    前有元初陳友仁《序》,稱其友“雲山沈則正近得此書于霅,編節條理與《東萊讀詩記》、《東齋書傳》相類,名氏則未聞也。

    癸未攜以歸,訓诂未詳者,益以賈氏、王氏之疏說。

    辨析未明者,附以前輩諸老之議論”雲雲,蓋友仁因宋人舊本重緝也。

    友仁字君複,湖州人。

    《序》題“丙子後九歲”。

    丙子為宋亡之歲,友仁不題至元年号而上溯丙子以系年,蓋亦宋之遺民,故仿陶潛不書年号,但稱甲子之例。

    然陶潛在晉諸詩,亦但題甲子,非以入宋之故。

    原集具存,友仁未之詳考耳。

    卷首有《總綱領》一篇、《官制總論》一篇、又《凡例》一篇,分條闡說,極為赅洽。

    每官之前,又各為《總論》一篇,所引《注》、《疏》及諸儒之說,俱能撷其精粹,而于王安石《新經義》采摘尤多。

    蓋安石《三經新義》雖為宋人所攻,而《周官新義》則王昭禹述之于前(見所作《周禮詳解》),林之奇述之于後(案之奇學出呂本中,本元祐一派,而作《周禮全解》亦用安石之說,見王與之《周禮訂義》),故此書亦相承援引,不廢其文也。

    《考工記》後附俞庭椿《周禮複古編》一卷,殊為疣贅,有失别裁。

    然不肯變易古《經》而兼存其說,以待後人之論定,較庭椿之妄誕則略有間矣。

    原佚《地官》二卷,其《春官總論》亦佚。

    黃虞稷《千頃堂書目》雲“關中劉儲秀嘗補注以行”,今未之見,亦姑仍其舊阙之焉。

     △《周官集傳》·十六卷(永樂大典本) 元毛應龍撰。

    案張萱《内閣書目》稱“應龍字介石,豫章人。

    大德間嘗官澧州教授”,而江西志乘俱轶其名,始末已不可詳考矣。

    是書于諸家訓釋,引據頗博,而于鄭锷之《解義》、徐氏之《音辨》及歐陽謙之之說,所采尤多。

    其自出己意者,則題“應龍曰”以别之。

    其中有沿襲誤說、未考古義者。

    如《鐘師》“掌金奏,以鐘鼓奏《九夏》”,杜子春、鄭康成皆以“九夏”為樂曲,而應龍獨引歐陽謙之說,謂“《左傳襄四年》曰:‘金奏《肆夏》之三,工歌《文王》之三。

    ’《文王》而曰工歌,是有詩而可歌者也。

    《肆夏》而曰金奏,是徒有其聲,可以金奏而無詩可歌明矣”。

    今考孔穎達《左傳疏》雲:“作樂先擊鐘,故稱金奏。

    此晉人作樂先歌《肆夏》,《肆夏》是作樂之初,故于《肆夏》言金奏也。

    次工歌《文王》,樂已先作,非複以金為始,故言工歌也。

    ”其說足與鄭《注》相發明。

    如以《九夏》之文統“金奏”之下,即以為非樂曲,則《鐘師》又有“凡射,王奏《驺虞》,諸侯奏《貍首》,卿大夫奏《采蘋》,士奏《采蘩》”之文貫于“金奏”下,豈亦均非樂曲乎?又《甸祝》“禂牲禂馬”,鄭《注》:“禂讀如誅之誅,今侏大字也。

    為牲祭求肥充,為馬祭求肥健也。

    ”應龍亦主謙之說,謂:“禂,稠也,禱牲稠盛也。

    ”以康成改讀為非。

    考禂、侏二字古音本通,非康成改讀。

    揚雄《國三老箴》“負乘覆餗,奸寇侏張”,《晉書·慕容垂載記》苻堅報書曰“侏張幽顯”,《魏書·恩倖傳》“侏張不已”,《北齊書·源彪傳》“吳賊侏張”,侏張即诪張。

    侏與诪,猶侏與禂,音同故義借,安得指為康成改讀乎?又《栗氏》為鬴,應龍引鄭锷之說曰:“《晏子》謂六鬥四升為鬴,《管子》謂百升而成釜,康成則謂四升曰豆,四豆曰區,四區曰釜,為六鬥四升。

    以下文觀之,其臀一寸,其實一豆。

    豆當為鬥釜之臀,一寸而容一鬥,則釜之内方一尺而容十鬥,無可疑者。

    十鬥則百升,正管仲所謂釜也。

    康成謂四升曰豆,每四而加,故區至釜而六鬥四升。

    彼殊不考之于《梓人》也。

    梓人為飲器,爵一升,觚三升。

    獻以爵而酬以觚,一獻而三酬,則一豆矣。

    夫一獻則一升矣,三酬則九升也。

    以一合九,非十升為豆而何?而康成謂四升為豆,失之矣。

    ”今考康成謂鬴六鬥四升,實據《經》文方尺、深尺以粟米法算之,蓋粟米法方一尺、深一尺六寸二分乃容一石。

    锷以鬴容一石,則是鬴方尺深尺六寸二分矣,其何以解于《經》文方尺、深尺耶?《管子·海王篇》:“鹽百升而釜。

    ”房玄齡注謂:“鹽十二兩七铢一黍十分之一為升,當米六合四勺。

    百升之鹽,七十六斤十二兩十七铢、二累為釜,當米六鬥四升。

    ”則是《海王篇》百升之釜,乃實百升之鹽,非實百升之粟也。

    今锷以《管子》量鹽之鬴為《栗氏》量粟之鬴,比拟已為不倫。

    至于康成注《梓人》,以豆為鬥,實以豆止四升,不及一獻三酬之數。

    锷誤以豆為飲器,遂牽合十升之文,反诋改豆為鬥之非。

    不知古以鬥飲,不以豆飲。

    《詩·行葦篇》毛《傳》曰:“大鬥長三尺。

    ”《戰國策》曰:“令工人作為金鬥,長其尾,與代王飲,即因反鬥擊之。

    ”此鬥為飲器之證也。

    《越語》曰:“觞酒豆肉。

    ”《韓子·外儲篇》曰:“取一豆肉。

    ”是豆實食器,而非飲器之證也。

    又安得引《梓人》之文為《管子》之旁證乎?諸如此類,皆未免膠執舊文,疏于考核。

    至于冕服車旗之度、廟祧昭穆之制、《司尊彜》之六尊六彜、《司幾筵》之五幾五席、方弓義弓之異名、正歲正月之并用,條列引證,頗為明晰。

    宋以來諸家散佚之說,尚因是以存其崖略。

    則蒐輯之功,固亦非鮮矣。

    其書諸家着錄,皆雲二十四卷。

    今散見于《永樂大典》者,《地官》、《夏官》适當阙帙。

    其馀四官,首尾頗為完具。

    謹錄為十六卷,以一官四卷,共得二十四卷,計之仍其舊第也。

    應龍所着。

    别有《周官或問》五卷,在《集傳》之外。

    《永樂大典》割附《集傳》之後。

    其存者僅《天官》十九條、《春官》十四條、《秋官》、《冬官》各一條,篇幅寥寥,不能别成一帙。

    今仍附于各《傳》下,既免以畸零散佚,且使一家之說互相參證,亦足以資發明焉。

     △《周禮傳》·十卷、《圖說》·二卷、《翼傳》·二卷(浙江範懋柱家天一閣藏本) 明王應電撰。

    應電字昭明,昆山人。

    嘉靖中遭倭亂,避居江西,遂終于泰和。

    受業魏校之門,其書中稱“師雲”者,即述校語。

    故《明史·儒林傳》即附之《校傳》後焉。

    史稱“應電笃好《周禮》,謂《周禮》自宋以後,胡宏、季本各着書指摘其瑕釁至數十萬言,俞壽翁、吳澄則以為《冬官》不亡、雜見于五官中而更次之,近世何喬新、陳鳳梧、舒芬亦各以己意更定。

    然此皆諸儒之《周禮》也。

    乃覃研十數載,先求聖人之心,溯斯禮之源。

    次考天象之文,原設官之意。

    推五官離合之故,見綱維統體之極。

    因顯以探微,因細以繹大,成《周禮傳诂》數十卷”雲雲,蓋應電于《周禮》之學,用力頗深。

    此三書雖各為卷帙,實相輔而行。

    核其大緻,亦瑕瑜互見。

    其《傳》十卷,黜《考工記》不錄,猶曰專解古《經》,至割裂《序官》之文,凡同職相統者,使區分部居,各以類從,則頗嫌竄亂。

    然論說頗為醇正,雖略于考證,而義理多所發明。

    其《圖說》二卷,用以稽考《傳》義。

    中如《職方氏》“九州”之類,有圖無說。

    又有如女官、女奚、女奴諸辨,有說無圖。

    上卷《明堂表》一篇,亦有錄無書。

    蓋原本所阙。

    下卷阙《井邑》、《邱甸》諸圖、則别見《翼傳》,故不複載也。

    所說間有舛誤者。

    如謂“社即地祗,夏至有事于方澤,乃祭大社”。

    考《春官·司服》希冕以祀社稷、五祀序于毳冕以祀四望、山川之下,故鄭康成《酒正注》列社稷于小祭,其說本明。

    應電以當地祗大祭,殊于《經》義有乖。

    至謂明堂即王之六寝,宗祀文王以配上帝,不得于王之寝地,當在南郊,與郊天同。

    迎屍則于明堂。

    又謂郊天迎屍,亦當于明堂。

    考《通典》載:“南郊去國五十裡,明堂在國三裡之外、七裡之内。

    ”則相距凡四十馀裡,安有祭時迎屍,遠在四十裡外者?《周禮·掌次》:“凡祭祀,張屍次。

    ”蓋屍幄切近壝宮,迎屍即于此幄。

    應電未核《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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