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 經部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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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類一 古稱議禮如聚訟。

    然《儀禮》難讀,儒者罕通,不能聚訟。

    《禮記》輯自漢儒,某增某減,具有主名,亦無庸聚訟。

    所辨論求勝者,《周禮》一書而已。

    考《大司樂》章先見于魏文侯時,理不容僞。

    河間獻王但言阙《冬官》一篇,不言簡編失次,則竄亂移補者亦妄。

    三《禮》并立,一從古本,無可疑也。

    鄭康成《注》,賈公彥、孔穎達《疏》,于名物度數特詳。

    宋儒攻擊,僅摭其好引谶緯一失,至其訓诂則弗能逾越。

    蓋得其節文,乃可推制作之精意,不比《孝經》、《論語》可推尋文句而談。

    本漢唐之《注》、《疏》,而佐以宋儒之義理,亦無可疑也。

    謹以類區分,定為六目:曰《周禮》、曰《儀禮》、曰《禮記》、曰《三禮總義》、曰《通禮》、曰《雜禮書》。

    六目之中,各以時代為先後,庶源流同異,可比而考焉。

     △《周禮注疏》·四十二卷(内府藏本) 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

    玄有《易注》,已着錄。

    公彥,洺州永年人。

    永徽中,官至太學博士。

    事迹具《舊唐書·儒學傳》。

    《周禮》一書,上自河間獻王。

    于諸經之中,其出最晚。

    其真僞亦紛如聚訟,不可縷舉。

    惟《橫渠語錄》曰:“《周禮》是的當之書,然其間必有末世增入者。

    ”鄭樵《通志》引孫處之言曰“周公居攝六年之後,書成歸豐,而實未嘗行。

    蓋周公之為《周禮》,亦猶唐之顯慶、開元禮,預為之以待他日之用,其實未嘗行也。

    惟其未經行,故僅述大略,俟其臨事而損益之。

    故建都之制,不與《召诰》、《洛诰》合,封國之制,不與《武成》、《孟子》合,設官之制,不與《周官》合,九畿之制,不與《禹貢》合”雲雲(案此條所雲,惟《召诰》、《洛诰》、《孟子》顯相舛異,至《禹貢》乃唐虞之制,《武成》、《周官》乃梅赜古文《尚書》,《王制》乃漢文帝博士所追述,皆不足以為難,其說蓋離合參半),其說差為近之,然亦未盡也。

    夫《周禮》作于周初,而周事之可考者,不過春秋以後。

    其東遷以前三百馀年,官制之沿革,政典之損益,除舊布新,不知凡幾。

    其初去成、康未遠,不過因其舊章,稍為改易。

    而改易之人,不皆周公也。

    于是以後世之法竄入之,其書遂雜。

    其後去之愈遠,時移勢變,不可行者漸多,其書遂廢。

    此亦如後世律令條格,率數十年而一脩,脩則必有所附益。

    特世近者可考,年遠者無徵,其增删之迹,遂靡所稽,統以為周公之舊耳。

    迨乎法制既更,簡編猶在,好古者留為文獻,故其書閱久而仍存。

    此又如開元《六典》、政和《五禮》,在當代已不行用,而今日尚有傳本,不足異也。

    使其作僞,何不全僞六官,而必阙其一,至以千金購之不得哉?且作僞者必剽取舊文,借真者以實其赝,古文《尚書》是也。

    劉歆宗《左傳》,而《左傳》所雲《禮經》,皆不見于《周禮》。

    《儀禮》十七篇,皆在《七略》所載古經七十篇中;《禮記》四十九篇,亦在劉向所錄二百十四篇中。

    而《儀禮·聘禮》賓行饔饩之物、禾米刍薪之數、笾豆簠簋之實、铏壺鼎甕之列,與《掌客》之文不同。

    又《大射禮》天子、諸侯侯數、侯制與《司射》之文不同。

    《禮記·雜記》載子、男執圭與《典瑞》之文不同。

    《禮器》天子、諸侯席數與《司幾筵》之文不同。

    如斯之類,與二《禮》多相矛盾。

    歆果赝托周公為此書,又何難牽就其文,使與經傳相合,以相證驗,而必留此異同,以啟後人之攻擊?然則《周禮》一書不盡原文,而非出依托,可概睹矣。

    《考工記》稱鄭之刀,又稱秦無廬,鄭封于宣王時,秦封于孝王時,其非周公之舊典,已無疑義。

    《南齊書》稱:“文惠太子鎮雍州,有盜發楚王冢,獲竹簡書,青絲編,簡廣數分,長二尺有奇,得十馀簡,以示王僧虔。

    僧虔曰:是科鬥書《考工記》。

    ”則其為秦以前書亦灼然可知。

    雖不足以當《冬官》,然百工為九經之一,其工為九官之一,先王原以制器為大事,存之尚稍見古制。

    俞庭椿以下,紛紛割裂五官,均無知妄作耳。

    鄭《注》《隋志》作十二卷,賈《疏》文繁,乃析為五十卷,《新、舊唐志》并同。

    今本四十二卷,不知何人所并。

    玄于三《禮》之學,本為專門,故所釋特精。

    惟好引緯書,是其一短。

    《歐陽修集》有《請校正五經劄子》,欲删削其書。

    然緯書不盡可據,亦非盡不可據,在審别其是非而已,不必竄易古書也。

    又好改經字,亦其一失。

    然所注但曰“當作某”耳,尚不似北宋以後連篇累牍,動稱錯簡,則亦不必苛責于玄矣。

    公彥之《疏》,亦極博核,足以發揮鄭學。

    《朱子語錄》稱“《五經》疏中,《周禮疏》最好。

    ”蓋宋儒惟朱子深于《禮》,故能知鄭、賈之善雲。

     △《周官新義》·十六卷、附《考工記解》·二卷(永樂大典本) 宋王安石撰。

    安石事迹詳《宋史》本傳。

    晁公武《讀書志》曰:“熙甯中置經義局,撰《三經義》,皆本王安石《經說》。

    “三經”,《書》、《詩》、《周禮》也。

    ”新經《毛詩義》凡二十卷,《尚書義》凡十三卷,今并佚。

    《周禮新義》本二十二卷,明萬曆中《重編内閣書目》尚載其名,故朱彜尊《經義考》不敢着其已佚,但注曰“未見”。

    然外間實無傳本,即明以來内閣舊籍,亦實無此書。

    惟《永樂大典》中所載最夥。

    蓋《内閣書目》據《文淵閣書目》,《文淵閣書目》即修《永樂大典》所徵之書。

    其時尚有完帙,故采之最詳也。

    考蔡縧《鐵圍山叢談》曰“王元澤奉诏為《三經義》,時王丞相介甫為之提舉。

    《詩》、《書》蓋多出元澤及諸門弟子手,《周禮新義》實丞相親為之筆削者。

    政和中,有司上言,天府所籍吳氏資多有王丞相文書。

    于是朝廷悉藏諸秘閣,用是吾得見之。

    《周禮新義》,筆迹如斜風細雨,誠介甫親書”雲雲,然則《三經義》中惟《周禮》為安石手着矣。

    安石以《周禮》亂宋,學者類能言之。

    然《周禮》之不可行于後世,微特人人知之,安石亦未嘗不知也。

    安石之意,本以宋當積弱之後,而欲濟之以富強。

    又懼富強之說必為儒者所排擊,于是附會《經》義以鉗儒者之口,實非真信《周禮》為可行。

    迨其後用之不得其人,行之不得其道,百弊叢生,而宋以大壞。

    其弊亦非真緣《周禮》以緻誤。

    羅大經《鶴林玉露》《詠安石放魚》詩曰:“錯認蒼姬六典書,中原從此變蕭疏。

    ”是猶為安石所绐,未究其假借六藝之本懷也。

    因是而攻《周禮》,因是而攻安石所注之《周禮》,是寬其影附之巧謀,而科以迂腐之薄譴矣。

    故安石怙權植黨之罪,萬萬無可辭。

    安石解《經》之說,則與所立新法各為一事。

    程子取其《易解》,朱子、王應麟均取其《尚書義》,所謂言各有當也。

    今觀此書,惟訓诂多用《字說》,病其牽合。

    其馀依《經》诠義,如所解“八則”之治都鄙,“八統”之馭萬民,“九兩”之系邦國者,皆具有發明,無所謂舞文害道之處。

    故王昭禹、林之奇、王與之、陳友仁等注《周禮》,頗據其說,欽定《周官義疏》亦不廢采用。

    又安可盡以人廢耶?安石神宗時所上《五事劄子》及《神宗日錄》,載安石所引《周官》及楊時《龜山集》中所駁平頒興積一條,其文皆在《地官》中。

    今《永樂大典》阙《地官》、《夏官》二卷,其說遂不可考。

    然所佚适屬其瑕類,則所存者益不必苛诋矣。

    安石本未解《考工記》,而《永樂大典》乃備載其說。

    據晁公武《讀書志》,蓋鄭宗顔輯安石《字說》為之,以補其阙。

    今亦并錄其解,備一家之書焉。

     △《周禮詳解》·四十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宋王昭禹撰。

    陳振孫《書錄解題》曰:“昭禹,未詳何人。

    近世為舉子業者多用之,其學皆宗王氏新說。

    王與之作《周禮訂義》,類編姓氏、世次,列于龜山楊時之後,曰字光遠,亦不詳其爵裡。

    當為徽、欽時人。

    ”今按其書,解“惟王建國”雲:“業格于上下謂之王,或而圍之謂之國。

    ”解“匪頒之式”雲:“散其所藏曰匪,以等級之曰頒。

    故匪從匚從非,言其分而非藏也。

    頒從分從頁,言自上而頒之下。

    ”解“圃”曰:“園有衆甫謂之圃。

    ”解“鮑魚”曰:“魚之鮮者包以緻之。

    ”解“鱐”曰:“魚之乾者肅以緻之。

    ”解“司徒”雲:“于文反後為司,蓋後從一從廠從口,則所以出命,司反之則守令而已。

    從一則所以一衆,司反之則分衆以治之而已。

    從廠則承上世之庇覆以君天下,司反之則以君之爵為執事之法而已。

    ”其附會穿鑿,皆遵王氏《字說》。

    蓋當時《三經新義》列在學官,功令所懸,故昭禹因之不改。

    然其發明義旨,則有不盡同于王氏之學者。

    如解《泉府》“以國服為之息”雲:“各以其所服國事賈物為息。

    若農以粟米,工以器械,皆以其所有也。

    周之衰,不能為民正田制地,稅斂無度,又從而貸之,則兇年饑歲無以為償矣。

    下無以償,上之人又必責之,則稱貸之法,豈特無補于民哉?求以國服為之息,恐收還其母而不得。

    ”蓋已目睹青苗之弊,而陰破其說矣。

    至其闡發《經》義,有足訂《注》、《疏》之誤者。

    如解《載師》“裡布屋粟”,謂“國宅無征,民居有征無布。

    以其不毛,使之有裡布。

    民出耕在田廬,入居在裡,其屋有田以出粟。

    今不耕田,則計屋而斂之,謂之屋粟。

    ”不從先儒以裡布為二十五家之泉、屋粟為三夫之粟。

    又解“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固當時正役,後因遠近劇易而制雲雲,皆為先儒所未發。

    故宋人釋《周禮》者,如王與之《訂義》、林之奇《講義》多引其說,固不得以遵用新說而盡廢之也。

    五官皆不載《叙官》。

    宋末朱申作《句解》,蓋從其例,究為一失。

    今姑仍舊本錄之。

    内附載陸德明《釋文》,而卷首以德明之名冠昭禹前。

    今考昭禹《自序》末雲:“因《釋文》而作。

    ”或後人所增入,以德明時代在前,遂題諸昭禹上欤?今仍錄其音釋而德明之名則附着于此,不複并列簡端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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