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八 技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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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魏公為相日,有方士姓許,對人未嘗稱名,無貴賤皆稱“我”,時人謂之“許我”。
言談頗有可采。
然傲誕,視公卿蔑如也。
公欲見,使人邀召數四,卒不至。
又使門人苦邀緻之,許騎驢,徑欲造丞相廳事。
門吏止之,不可,吏曰:“此丞相廳門,雖丞郎亦須下。
”許曰:“我無所求于丞相,丞相召我來,若如此,但須我去耳。
”不下驢而去。
門吏急追之,不還,以白丞相。
魏公又使人謝而召之,終不至。
公歎曰:“許市井人耳。
惟其無所求于人,尚不可以勢屈,況其以道義自任者乎。
”造舍之法,謂之《木經》,或雲喻皓所撰。
凡屋有三分:去聲。
自梁以上為上分,地以上為中分,階為下分。
凡梁長幾何,則配極幾何,以為榱等。
如梁長八尺,配極三尺五寸,則廳堂法也,此謂之上分。
楹若幹尺,則配堂基若幹尺,以為榱等。
若楹一丈一尺,則階基四尺五寸之類。
以至承拱榱桷,皆有定法,謂之中分。
階級有峻、平、慢三等,宮中則以禦辇為法:凡自下而登,前竿垂盡臂,後竿展盡臂為峻道;荷辇十二人:前二人曰前竿,次二人曰前絛,又次曰前脅;後一人曰後脅,又後曰後絛,未後曰後竿。
辇前隊長一人,曰傳倡;後一人,曰報賽。
前竿平肘,後竿平肩,為慢道;前竿垂手,後竿平肩,為平道;此之謂下分。
其書三卷。
近歳土木之工,益為嚴善,舊《木經》多不用,未有人重為之,亦良工之一業也。
審方面勢,覆量高深遠近,算家謂之“軎術”,軎文象形,如繩木所用墨鬥也。
求星辰之行,步氣朔消長,謂之“綴術”。
謂不可以形察,但以算筍綴之而已。
北齊祖亘有《綴術》二卷。
算術求積尺之法,如刍萌、刍童、方池、冥谷、塹堵、鼈臑、圓錐、陽馬之類,物形備矣,獨未有隙積一術,古法:凡算方積之物,有立方,謂六幂皆方者。
其法再自乘則得之。
有塹堵,謂如土牆者,兩邊殺,兩頭齊。
其法并上下廣,折半以為之廣以直高乘之,以直高以股,以上廣減下廣,餘者半之為勾。
勾股求弦,以為斜高。
有刍童,謂如覆鬥者,四面皆殺。
其法倍上長加入下長,以上廣乘之;倍下長加入上長,以下廣乘之;并二位,以高乘之,六而一。
隙積者,謂積之有隙者,如累棋、層壇及灑家積罂之類。
雖似覆鬥,四面皆殺,緣有刻缺及虛隙之處,用刍童法求之,常失于數少。
餘思而得之,用争童法為上位;下位别列:下廣以上廣減之,餘者以高乘之,六而一,并入上位。
假令積罂:最上行縱橫各二罂,最下行各十二罂,行行相次。
先以上二行相次,率至十二,當十一行也。
以刍童法求之,倍上行長得四,并入下長得十六,以上廣乘之,得之三十二;又倍下行長得二十四,并入上長,得二十六,以下廣乘之,得三百一十二;并二位得三百四十四,以高乘之,得三千七百八十四。
重列下廣十二,以上廣減之,餘十,以高乘之,得一百一十,并入上位,得三千八百九十四;六而一,得六百四十九,此為罂數也。
刍童求見實方之積,隙積求見合角不盡,益出羨積也。
履畝之法,方圓曲直盡矣,未有會圓之術。
凡圓田,既能拆之,須使會之復圓。
古法惟以中破圓法拆之,其失有及三倍者。
餘别為拆會之術,置圓田,徑半之以為弦,又以半徑減去所割數,餘者為股;各自乘,以股除弦,餘者開方除為勾,倍之為割田之直徑。
以所割之數自乘倍之,又以圓徑除所得,加入直徑,為割田之弧。
再割亦如之,減去已割之弧,則再割之弧也。
假令有圓田,徑十步,欲割二步。
以半徑為弦,五步自乘得二十五;又以半徑減去所割二步,餘三步為股,自乘得九;用減弦外,有十六,開平方,除得四步為勾,倍之為所割直徑。
以所割之數二步自乘為四,倍之得為八,退上一位為四尺,以圓徑除。
今圓徑十,已足盈數,無可除。
隻用四尺加入直徑,為所割之孤,凡得圓徑八步四尺也。
再割亦依此法。
如圓徑二十步求弧數,則當折半,乃所謂以圓徑除之也。
此二類皆造微之術,古書所不到者,漫志于此。
蹙融,或謂之蹙戎,《漢書》謂之格五,雖止用數棋,共行一道,亦有能否。
徐德占善移,遂至無敵。
其法以已常欲有餘裕,而緻敵人于嶮。
雖知其術止如是,然卒莫能勝之。
予伯兄善射,自能為弓。
其弓有六善:一者性體少而勁,二者和而有力,三者久射力不屈,四者寒暑力一,五者弦聲清實,六者一張便正。
弓性體少則易張而壽,但患其不勁;欲其勁者,妙在治筋。
凡筋生長一尺,幹則減半;以膠湯濡而梳之,復長一尺,然後用,則筋力已盡,無復伸弛。
又揉其材令仰,然後傅角與筋,此兩法所以為筋也。
凡弓節短
言談頗有可采。
然傲誕,視公卿蔑如也。
公欲見,使人邀召數四,卒不至。
又使門人苦邀緻之,許騎驢,徑欲造丞相廳事。
門吏止之,不可,吏曰:“此丞相廳門,雖丞郎亦須下。
”許曰:“我無所求于丞相,丞相召我來,若如此,但須我去耳。
”不下驢而去。
門吏急追之,不還,以白丞相。
魏公又使人謝而召之,終不至。
公歎曰:“許市井人耳。
惟其無所求于人,尚不可以勢屈,況其以道義自任者乎。
”造舍之法,謂之《木經》,或雲喻皓所撰。
凡屋有三分:去聲。
自梁以上為上分,地以上為中分,階為下分。
凡梁長幾何,則配極幾何,以為榱等。
如梁長八尺,配極三尺五寸,則廳堂法也,此謂之上分。
楹若幹尺,則配堂基若幹尺,以為榱等。
若楹一丈一尺,則階基四尺五寸之類。
以至承拱榱桷,皆有定法,謂之中分。
階級有峻、平、慢三等,宮中則以禦辇為法:凡自下而登,前竿垂盡臂,後竿展盡臂為峻道;荷辇十二人:前二人曰前竿,次二人曰前絛,又次曰前脅;後一人曰後脅,又後曰後絛,未後曰後竿。
辇前隊長一人,曰傳倡;後一人,曰報賽。
前竿平肘,後竿平肩,為慢道;前竿垂手,後竿平肩,為平道;此之謂下分。
其書三卷。
近歳土木之工,益為嚴善,舊《木經》多不用,未有人重為之,亦良工之一業也。
審方面勢,覆量高深遠近,算家謂之“軎術”,軎文象形,如繩木所用墨鬥也。
求星辰之行,步氣朔消長,謂之“綴術”。
謂不可以形察,但以算筍綴之而已。
北齊祖亘有《綴術》二卷。
算術求積尺之法,如刍萌、刍童、方池、冥谷、塹堵、鼈臑、圓錐、陽馬之類,物形備矣,獨未有隙積一術,古法:凡算方積之物,有立方,謂六幂皆方者。
其法再自乘則得之。
有塹堵,謂如土牆者,兩邊殺,兩頭齊。
其法并上下廣,折半以為之廣以直高乘之,以直高以股,以上廣減下廣,餘者半之為勾。
勾股求弦,以為斜高。
有刍童,謂如覆鬥者,四面皆殺。
其法倍上長加入下長,以上廣乘之;倍下長加入上長,以下廣乘之;并二位,以高乘之,六而一。
隙積者,謂積之有隙者,如累棋、層壇及灑家積罂之類。
雖似覆鬥,四面皆殺,緣有刻缺及虛隙之處,用刍童法求之,常失于數少。
餘思而得之,用争童法為上位;下位别列:下廣以上廣減之,餘者以高乘之,六而一,并入上位。
假令積罂:最上行縱橫各二罂,最下行各十二罂,行行相次。
先以上二行相次,率至十二,當十一行也。
以刍童法求之,倍上行長得四,并入下長得十六,以上廣乘之,得之三十二;又倍下行長得二十四,并入上長,得二十六,以下廣乘之,得三百一十二;并二位得三百四十四,以高乘之,得三千七百八十四。
重列下廣十二,以上廣減之,餘十,以高乘之,得一百一十,并入上位,得三千八百九十四;六而一,得六百四十九,此為罂數也。
刍童求見實方之積,隙積求見合角不盡,益出羨積也。
履畝之法,方圓曲直盡矣,未有會圓之術。
凡圓田,既能拆之,須使會之復圓。
古法惟以中破圓法拆之,其失有及三倍者。
餘别為拆會之術,置圓田,徑半之以為弦,又以半徑減去所割數,餘者為股;各自乘,以股除弦,餘者開方除為勾,倍之為割田之直徑。
以所割之數自乘倍之,又以圓徑除所得,加入直徑,為割田之弧。
再割亦如之,減去已割之弧,則再割之弧也。
假令有圓田,徑十步,欲割二步。
以半徑為弦,五步自乘得二十五;又以半徑減去所割二步,餘三步為股,自乘得九;用減弦外,有十六,開平方,除得四步為勾,倍之為所割直徑。
以所割之數二步自乘為四,倍之得為八,退上一位為四尺,以圓徑除。
今圓徑十,已足盈數,無可除。
隻用四尺加入直徑,為所割之孤,凡得圓徑八步四尺也。
再割亦依此法。
如圓徑二十步求弧數,則當折半,乃所謂以圓徑除之也。
此二類皆造微之術,古書所不到者,漫志于此。
蹙融,或謂之蹙戎,《漢書》謂之格五,雖止用數棋,共行一道,亦有能否。
徐德占善移,遂至無敵。
其法以已常欲有餘裕,而緻敵人于嶮。
雖知其術止如是,然卒莫能勝之。
予伯兄善射,自能為弓。
其弓有六善:一者性體少而勁,二者和而有力,三者久射力不屈,四者寒暑力一,五者弦聲清實,六者一張便正。
弓性體少則易張而壽,但患其不勁;欲其勁者,妙在治筋。
凡筋生長一尺,幹則減半;以膠湯濡而梳之,復長一尺,然後用,則筋力已盡,無復伸弛。
又揉其材令仰,然後傅角與筋,此兩法所以為筋也。
凡弓節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