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官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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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稱陳恕為三司使,改茶法,歳計幾增十倍。
餘為三司使時,考其籍,蓋自景德中北戎入寇之後,河北籴便之法蕩盡,此後茶利十喪其九。
恕在任,值北虜講解,商人頓復,歳課遂增,雖雲十倍之多,考之尚未盈舊額。
至今稱道,蓋不虞之譽也。
世傳算茶有三說最便。
三說者,皆謂見錢為一說,犀牙、香藥為一說,茶為一說,深不然也。
此乃三分法,其謂緣邊入納糧草,其價折為三分,一分支見錢,一分折犀象雜貨,一分折茶爾,後又有并折鹽為四分法,更改不一,皆非三說也。
餘在三司,求得三說舊案。
三說者,乃是三事:博籴為一說,便籴為一說,直便為一說。
其謂之“博籴”者,極邊糖草,歳入必欲足常額,每歳自三司抛數下庫務,先封椿見錢、緊便錢、緊茶鈔。
“緊便錢”謂水路商旅所便處,“緊茶鈔”謂上三山場榷務。
然後召人入中。
“便籴”者,次邊糧草,商人先入中糧草,乃詣京師算請慢便錢、慢茶鈔及雜貨。
“慢便錢”謂道路貨易非便處,“慢茶鈔”謂下三山場榷務。
“直便”者,商人取便,于緣邊入納見錢,于京師請領。
三說,先博籴,數足,然後聽便籴及直便。
以此商人競趨争先赴極邊博籴,故邊粟常先足,不為諸郡分裂,糧草之價,不能翔踴,諸路稅課,亦皆盈衍,此良法也。
餘在三司,方欲講求,會左遷,不果建議。
延州故豐林縣城,赫連勃勃所築,至今謂之赫連城。
緊密如石,劚之皆火出。
其城不甚厚,但馬面極長且密。
予親使人步之,馬面皆長四丈,相去六七丈,以其馬面密,則城不須太厚,人力亦難兼也。
餘曾親見攻城,若馬面長則可反射城下攻者,兼密則矢石相及,敵人至城下,則四面矢石臨之。
須使敵人不能到城下,乃為良法。
今邊城雖厚,而馬面極短且疏,若敵人可到城下,則城雖厚。
終為危道。
其間更多其角,謂之團敵,此尤無益。
全藉倚樓角以發矢石,以覆護城腳。
但使敵人備處多,則自不可存立。
赫連之城,深可為法也。
劉晏掌南計,數百裡外物價高下,即日知之。
人有得晏一事,餘在三司時,嘗行之于東南,每歳發運司和籴米于郡縣,未知價之高下,須先具價申禀,然後視其貴賤,貴則寡取,賤則取盈。
盡得郡縣之價,方能契數行下,比至則粟價已增,所以常得貴。
各得其宜,已無極售。
晏法則令多粟通途郡縣,以數十歳籴價與所籴粟數高下,各類五等,具籍于主者。
今屬發運司。
粟價才定,更不申禀,即時廪收,但第一價則籴五數,第五價即籴第一數,第二價則籴第四數,第四價即籴第二數,乃即馳遞報發運司。
如此,粟賤之地,自籴盡極數:其餘節級,各得其宜,已無極售。
發運司仍會諸郡所籴之數計之,若過于多,則損貴與遠者;尚少,則增賤與近者。
自此粟價未嘗失時;各當本處豐儉,即日知價。
信皆有術。
舊校書官多不恤職事,但取舊書,以墨漫一字,復注舊字于其側,以為日課。
自置編校局,隻得以朱圍之,仍于卷末書校官姓名。
五代方鎮割據,多于舊賦之外,重取于民。
國初悉皆蠲正,稅額一定。
其間有或重輕未均處,随事均之。
福、歙州稅額太重,福州則令以錢二貫五百折納絹一疋,歙州輸官之絹止重數兩。
太原府輸賦全除,乃以減價籴粜補之。
後人往往疑福、歙折絹太貴,太原折米太賤,蓋不見當時均賦之意也。
夏秋沿納之物,如鹽麴錢之類,名件煩碎。
慶曆中,有司建議并合,歸一名以省帳鈔。
程文簡為三司使,獨以謂仍舊為便,若沒其舊名,異日不知。
或再敷鹽麴,則緻重復。
此亦善慮事也。
近歳邢、壽兩郡,各斷一獄,用法皆誤,為刑曹所駁。
壽州有人殺妻之父母昆弟數口,州司以不道,緣坐妻子。
刑曹駁曰:“毆妻之父母,即是義絕,況其謀殺。
不當復坐其妻。
”邢州有盜殺一家,其夫婦即時死,唯一子明日乃死。
其家财産戶絕法給出嫁親女。
刑曹駁曰:“其家父母死時,其子尚生,财産乃子物;出嫁親女,乃出嫁姐妹,不合有分。
”此二事略同,一失于生者,一失于死者。
深州舊治靖安,其地堿滷。
不可藝植,井泉悉是惡滷。
景德中,議遷州。
時傅潛家在李晏,乃秦請遷州于李晏,今深州是也。
土之不毛,無以異于舊州,鹽堿殆與土半,城郭朝補暮壞;至于薪刍,亦資于他邑。
唯胡盧水粗給居民,然原自外來,亦非邊城之
餘為三司使時,考其籍,蓋自景德中北戎入寇之後,河北籴便之法蕩盡,此後茶利十喪其九。
恕在任,值北虜講解,商人頓復,歳課遂增,雖雲十倍之多,考之尚未盈舊額。
至今稱道,蓋不虞之譽也。
世傳算茶有三說最便。
三說者,皆謂見錢為一說,犀牙、香藥為一說,茶為一說,深不然也。
此乃三分法,其謂緣邊入納糧草,其價折為三分,一分支見錢,一分折犀象雜貨,一分折茶爾,後又有并折鹽為四分法,更改不一,皆非三說也。
餘在三司,求得三說舊案。
三說者,乃是三事:博籴為一說,便籴為一說,直便為一說。
其謂之“博籴”者,極邊糖草,歳入必欲足常額,每歳自三司抛數下庫務,先封椿見錢、緊便錢、緊茶鈔。
“緊便錢”謂水路商旅所便處,“緊茶鈔”謂上三山場榷務。
然後召人入中。
“便籴”者,次邊糧草,商人先入中糧草,乃詣京師算請慢便錢、慢茶鈔及雜貨。
“慢便錢”謂道路貨易非便處,“慢茶鈔”謂下三山場榷務。
“直便”者,商人取便,于緣邊入納見錢,于京師請領。
三說,先博籴,數足,然後聽便籴及直便。
以此商人競趨争先赴極邊博籴,故邊粟常先足,不為諸郡分裂,糧草之價,不能翔踴,諸路稅課,亦皆盈衍,此良法也。
餘在三司,方欲講求,會左遷,不果建議。
延州故豐林縣城,赫連勃勃所築,至今謂之赫連城。
緊密如石,劚之皆火出。
其城不甚厚,但馬面極長且密。
予親使人步之,馬面皆長四丈,相去六七丈,以其馬面密,則城不須太厚,人力亦難兼也。
餘曾親見攻城,若馬面長則可反射城下攻者,兼密則矢石相及,敵人至城下,則四面矢石臨之。
須使敵人不能到城下,乃為良法。
今邊城雖厚,而馬面極短且疏,若敵人可到城下,則城雖厚。
終為危道。
其間更多其角,謂之團敵,此尤無益。
全藉倚樓角以發矢石,以覆護城腳。
但使敵人備處多,則自不可存立。
赫連之城,深可為法也。
劉晏掌南計,數百裡外物價高下,即日知之。
人有得晏一事,餘在三司時,嘗行之于東南,每歳發運司和籴米于郡縣,未知價之高下,須先具價申禀,然後視其貴賤,貴則寡取,賤則取盈。
盡得郡縣之價,方能契數行下,比至則粟價已增,所以常得貴。
各得其宜,已無極售。
晏法則令多粟通途郡縣,以數十歳籴價與所籴粟數高下,各類五等,具籍于主者。
今屬發運司。
粟價才定,更不申禀,即時廪收,但第一價則籴五數,第五價即籴第一數,第二價則籴第四數,第四價即籴第二數,乃即馳遞報發運司。
如此,粟賤之地,自籴盡極數:其餘節級,各得其宜,已無極售。
發運司仍會諸郡所籴之數計之,若過于多,則損貴與遠者;尚少,則增賤與近者。
自此粟價未嘗失時;各當本處豐儉,即日知價。
信皆有術。
舊校書官多不恤職事,但取舊書,以墨漫一字,復注舊字于其側,以為日課。
自置編校局,隻得以朱圍之,仍于卷末書校官姓名。
五代方鎮割據,多于舊賦之外,重取于民。
國初悉皆蠲正,稅額一定。
其間有或重輕未均處,随事均之。
福、歙州稅額太重,福州則令以錢二貫五百折納絹一疋,歙州輸官之絹止重數兩。
太原府輸賦全除,乃以減價籴粜補之。
後人往往疑福、歙折絹太貴,太原折米太賤,蓋不見當時均賦之意也。
夏秋沿納之物,如鹽麴錢之類,名件煩碎。
慶曆中,有司建議并合,歸一名以省帳鈔。
程文簡為三司使,獨以謂仍舊為便,若沒其舊名,異日不知。
或再敷鹽麴,則緻重復。
此亦善慮事也。
近歳邢、壽兩郡,各斷一獄,用法皆誤,為刑曹所駁。
壽州有人殺妻之父母昆弟數口,州司以不道,緣坐妻子。
刑曹駁曰:“毆妻之父母,即是義絕,況其謀殺。
不當復坐其妻。
”邢州有盜殺一家,其夫婦即時死,唯一子明日乃死。
其家财産戶絕法給出嫁親女。
刑曹駁曰:“其家父母死時,其子尚生,财産乃子物;出嫁親女,乃出嫁姐妹,不合有分。
”此二事略同,一失于生者,一失于死者。
深州舊治靖安,其地堿滷。
不可藝植,井泉悉是惡滷。
景德中,議遷州。
時傅潛家在李晏,乃秦請遷州于李晏,今深州是也。
土之不毛,無以異于舊州,鹽堿殆與土半,城郭朝補暮壞;至于薪刍,亦資于他邑。
唯胡盧水粗給居民,然原自外來,亦非邊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