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十五 選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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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明法試律令各十帖,試策共十條,律七條,令三條。
全通為甲,通八以上為乙,自七以下為不第。
書者試說文、字林凡十帖,說文六帖,字林四帖。
口試無常限,皆通者為第。
算者試九章、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陽、周髀、五經、綴術、緝古,帖各有差,九章三帖,五經等七部各一帖,綴術六帖,緝古四帖。
兼試問大義,皆通者為第。
凡眾科有能兼學,則加超獎,不在常限。
按令文,科第秀才與明經同為四等,進士與明法同為二等。
然秀才之科久廢,而明經雖有甲乙丙丁四科,進士有甲乙二科,自武德以來,明經唯有丁第,進士唯乙科而已。
先試之期,命舉人謁於先師,有司蔔日,宿張於國學,宰輔以下皆會而觀焉。
博集群議講論,而退之禮部。
閱試之日,皆嚴設兵衛,薦棘圍之,搜索衣服,譏訶出入,以防假濫焉。
其進士,大抵千人得第者百一二;明經倍之,得第者十一二。
其制詔舉人,不有常科,皆標其目而搜揚之。
試之日,或在殿廷,天子親臨觀之。
試已,糊其名於中考之,文策高者特授以美官,其次與出身。
開元以後,四海晏清,士無賢不肖,恥不以文章達,其應詔而舉者,多則二千人,少猶不減千人,所收百纔有一。
禮部員外郎沈既濟曰:「初,國家自顯慶以來,高宗聖躬多不康,而武太後任事,參決大政,與天子並。
太後頗涉文史,好彫蟲之藝,永隆中始以文章選士。
及永淳之後,太後君臨天下二十餘年,當時公卿百辟無不以文章達,因循遐久,寖以成風。
以至於開元、天寶之中,上承高祖、太宗之遺烈,下繼四聖治平之化,賢人在朝,良將在邊,家給戶足,人無苦窳,四夷來同,海內晏然。
雖有宏猷上略無所措,奇謀雄武無所奮。
百餘年閒,生育長養,不知金鼓之聲,爟燧之光,以至於老。
故太平君子唯門調戶選,徵文射策,以取祿位,此行己立身之美者也。
父教其子,兄教其弟,無所易業,大者登臺閣,小者仕郡縣,資身奉家,各得其足,五尺童子,恥不言文墨焉。
是以進士為士林華選,四方觀聽,希其風采,每歲得第之人,不浹辰而周聞天下。
故忠賢雋彥韞才毓行者,鹹出於是,而桀姦無良者或有焉。
故是非相陵,毀稱相騰,或扇結鉤黨,私為盟歃,以取科第,而聲名動天下;或鉤摭隱匿,嘲為篇詠,以列於道路,疊相談訾,無所不至焉。
」 寶應二年六月,禮部侍郎楊綰奏,諸州每歲貢人,依鄉舉裡選,察秀才、孝廉。
敕旨:「州縣每歲察孝廉,取在鄉閭有孝悌、廉恥之行薦焉。
委有司以禮待之,試其所通之學。
五經之內,精通一經,兼能對策,達於理體者,並量行業授官。
其明經、進士、道舉,並停。
」旋復故矣。
貞元二年六月,敕:「自今以後,其諸色舉選人中,有能習開元禮者,舉人同一經例,選人不限選數,許集。
問大義一百條,試策三道,全通者超資與官,義通七十條,策通兩道以上者放及第,以下不在放限。
其有散、試官能通者,亦依正員例處分。
」五年五月,敕:「自今以後,諸色人中有習三禮者,前資及出身人依科目選例,吏部考試;白身依貢舉例,禮部考試。
每經問大義三十條,試策三道。
所試大義,仍委主司於朝官、學官中,揀擇精通經術三五人聞奏,主司與同試問。
義策全通為上等,特加超獎;大義每經通二十五條以上,策通兩道以上為次等,依資與官。
如先是員外、試官者,聽依正員例。
其諸學生願習三禮及開元禮者,並聽。
仍永為常式。
」九年五月,敕:「其習開元禮人,問大義一百條,試策三道,全通者為上等;大義通八十條以上,策兩道以上為次等;餘一切並準三禮例處分。
仍永為常式。
」 其選授之法,亦同循前代。
凡諸王及職事正三品以上,若文武散官二品以上及都督、都護、上州刺史之在京師者,冊授。
諸王及職事二品以上,若文武散官一品,並臨軒冊授;其職事正三品,散官二品以上及都督、都護、上州刺史,並朝堂冊。
訖,皆拜廟。
冊用竹簡,書用漆。
五品以上皆制授。
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及視五品以上,皆敕授。
凡制、敕授及冊拜,皆宰司進擬。
自六品以下旨授。
其視品及流外官,皆判補之。
凡旨授官,悉由於尚書,文官屬吏部,武官屬兵部,謂之銓選。
唯員外郎、禦史及供奉之官,則否。
供奉官,若起居、補闕、拾遺之類,雖是六品以下官,而皆敕授,不屬選司。
開元四年,始有此制。
凡吏部、兵部文武選事,各分為三銓,尚書典其一,侍郎分其二。
文選,舊制尚書掌六品、七品選,侍郎掌八品、九品選。
景雲初,宋璟為吏部尚書,始通其品員而分典之,遂以為常。
凡選,始於孟冬,終於季春。
先時,五月頒格於郡縣,示人科限而集之。
初,皆投狀於本郡或故任所,述罷免之由,而上尚書省,限十月至省。
乃考覈資緒、郡縣鄉裡名籍、父祖官名、內外族姻、年齒形狀、優劣課最、譴負刑犯,必具焉。
以同流者五五為聯,以京官五人為保,一人為識,皆列名結款,不得有刑家之子、工賈殊類及假名承偽、隱冒升降之徒。
應選者有知人之詐冒而糾得三人以上者,優以授之。
其試之日,除場援棘,譏察防檢,如禮部舉人之法。
其擇人有四事:一曰身,取其體貌豐偉。
二曰言,取其詞論辯正。
三曰書,取其楷法遒美。
四曰判。
取其文理優長。
四事可取,則先乎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勞。
其六品以降,計資量勞而擬其官;五品以上,不試,列名上中書、門下,聽制敕處分。
凡選,始集而試,觀其書判;已試而銓,察其身、言;已銓而注,詢其便利,而擬其官。
已注而唱示之,不厭者得反通其辭,他日,更其官而告之如初。
又不厭者,亦如之。
三唱而不服,聽冬集。
服者以類相從,攢之為甲,先簡僕射,乃上門下省,給事中讀之,黃門侍郎省之,侍中審之。
不審者,皆得駮下。
既審,然後上聞,主者受旨而奉行焉。
各給以符,而印其上,謂之「告身」。
其文曰「尚書吏部告身之印」。
自出身之人,至於公卿,皆給之。
武官,則受於兵部。
兵部武選亦然,課試之法如舉人之制,取其軀幹雄偉,應對詳明,有驍勇材藝及可為統帥者。
若文吏求為武選,取身長六
明法試律令各十帖,試策共十條,
全通為甲,通八以上為乙,自七以下為不第。
書者試說文、字林凡十帖,
口試無常限,皆通者為第。
算者試九章、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陽、周髀、五經、綴術、緝古,帖各有差,
兼試問大義,皆通者為第。
凡眾科有能兼學,則加超獎,不在常限。
按令文,科第秀才與明經同為四等,進士與明法同為二等。
然秀才之科久廢,而明經雖有甲乙丙丁四科,進士有甲乙二科,自武德以來,明經唯有丁第,進士唯乙科而已。
先試之期,命舉人謁於先師,有司蔔日,宿張於國學,宰輔以下皆會而觀焉。
博集群議講論,而退之禮部。
閱試之日,皆嚴設兵衛,薦棘圍之,搜索衣服,譏訶出入,以防假濫焉。
其進士,大抵千人得第者百一二;明經倍之,得第者十一二。
其制詔舉人,不有常科,皆標其目而搜揚之。
試之日,或在殿廷,天子親臨觀之。
試已,糊其名於中考之,文策高者特授以美官,其次與出身。
開元以後,四海晏清,士無賢不肖,恥不以文章達,其應詔而舉者,多則二千人,少猶不減千人,所收百纔有一。
太後頗涉文史,好彫蟲之藝,永隆中始以文章選士。
及永淳之後,太後君臨天下二十餘年,當時公卿百辟無不以文章達,因循遐久,寖以成風。
以至於開元、天寶之中,上承高祖、太宗之遺烈,下繼四聖治平之化,賢人在朝,良將在邊,家給戶足,人無苦窳,四夷來同,海內晏然。
雖有宏猷上略無所措,奇謀雄武無所奮。
百餘年閒,生育長養,不知金鼓之聲,爟燧之光,以至於老。
故太平君子唯門調戶選,徵文射策,以取祿位,此行己立身之美者也。
父教其子,兄教其弟,無所易業,大者登臺閣,小者仕郡縣,資身奉家,各得其足,五尺童子,恥不言文墨焉。
是以進士為士林華選,四方觀聽,希其風采,每歲得第之人,不浹辰而周聞天下。
故忠賢雋彥韞才毓行者,鹹出於是,而桀姦無良者或有焉。
故是非相陵,毀稱相騰,或扇結鉤黨,私為盟歃,以取科第,而聲名動天下;或鉤摭隱匿,嘲為篇詠,以列於道路,疊相談訾,無所不至焉。
」 寶應二年六月,禮部侍郎楊綰奏,諸州每歲貢人,依鄉舉裡選,察秀才、孝廉。
敕旨:「州縣每歲察孝廉,取在鄉閭有孝悌、廉恥之行薦焉。
委有司以禮待之,試其所通之學。
五經之內,精通一經,兼能對策,達於理體者,並量行業授官。
其明經、進士、道舉,並停。
」旋復故矣。
貞元二年六月,敕:「自今以後,其諸色舉選人中,有能習開元禮者,舉人同一經例,選人不限選數,許集。
問大義一百條,試策三道,全通者超資與官,義通七十條,策通兩道以上者放及第,以下不在放限。
其有散、試官能通者,亦依正員例處分。
」五年五月,敕:「自今以後,諸色人中有習三禮者,前資及出身人依科目選例,吏部考試;白身依貢舉例,禮部考試。
每經問大義三十條,試策三道。
所試大義,仍委主司於朝官、學官中,揀擇精通經術三五人聞奏,主司與同試問。
義策全通為上等,特加超獎;大義每經通二十五條以上,策通兩道以上為次等,依資與官。
如先是員外、試官者,聽依正員例。
其諸學生願習三禮及開元禮者,並聽。
仍永為常式。
」九年五月,敕:「其習開元禮人,問大義一百條,試策三道,全通者為上等;大義通八十條以上,策兩道以上為次等;餘一切並準三禮例處分。
仍永為常式。
」 其選授之法,亦同循前代。
凡諸王及職事正三品以上,若文武散官二品以上及都督、都護、上州刺史之在京師者,冊授。
訖,皆拜廟。
冊用竹簡,書用漆。
五品以上皆制授。
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及視五品以上,皆敕授。
凡制、敕授及冊拜,皆宰司進擬。
自六品以下旨授。
其視品及流外官,皆判補之。
凡旨授官,悉由於尚書,文官屬吏部,武官屬兵部,謂之銓選。
唯員外郎、禦史及供奉之官,則否。
開元四年,始有此制。
凡吏部、兵部文武選事,各分為三銓,尚書典其一,侍郎分其二。
文選,舊制尚書掌六品、七品選,侍郎掌八品、九品選。
景雲初,宋璟為吏部尚書,始通其品員而分典之,遂以為常。
凡選,始於孟冬,終於季春。
初,皆投狀於本郡或故任所,述罷免之由,而上尚書省,限十月至省。
乃考覈資緒、郡縣鄉裡名籍、父祖官名、內外族姻、年齒形狀、優劣課最、譴負刑犯,必具焉。
以同流者五五為聯,以京官五人為保,一人為識,皆列名結款,不得有刑家之子、工賈殊類及假名承偽、隱冒升降之徒。
應選者有知人之詐冒而糾得三人以上者,優以授之。
其試之日,除場援棘,譏察防檢,如禮部舉人之法。
其擇人有四事:一曰身,
二曰言,
三曰書,
四曰判。
四事可取,則先乎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勞。
其六品以降,計資量勞而擬其官;五品以上,不試,列名上中書、門下,聽制敕處分。
凡選,始集而試,觀其書判;已試而銓,察其身、言;已銓而注,詢其便利,而擬其官。
已注而唱示之,不厭者得反通其辭,他日,更其官而告之如初。
又不厭者,亦如之。
三唱而不服,聽冬集。
服者以類相從,攢之為甲,先簡僕射,乃上門下省,給事中讀之,黃門侍郎省之,侍中審之。
不審者,皆得駮下。
既審,然後上聞,主者受旨而奉行焉。
各給以符,而印其上,謂之「告身」。
其文曰「尚書吏部告身之印」。
自出身之人,至於公卿,皆給之。
武官,則受於兵部。
兵部武選亦然,課試之法如舉人之制,取其軀幹雄偉,應對詳明,有驍勇材藝及可為統帥者。
若文吏求為武選,取身長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