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六 食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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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下大唐
大唐武德元年,詔曰:「宗緒之情,義越常品,宜加惠澤,以明等級。
諸宗姓有官者,宜在同列之上;未有職任者,不在徭役之限。
」二年制:每一丁租二石。
若嶺南諸州則稅米:上戶一石二鬥,次戶八鬥,下戶六鬥;若夷獠之戶,皆從半輸。
蕃人內附者,上戶丁稅錢十文,次戶五文,下戶免之;附經二年者,上戶丁輸羊二口,次戶一口,下戶三戶共一口,凡水旱蟲霜為災,十分損四分以上免租,損六以上免租調,損七以上課役俱免。
六年三月令:天下戶量其資產,定為三等。
至九年三月,詔:天下戶立三等,未盡升降,宜為九等。
貞觀二年四月,戶部尚書韓仲良奏:「王公以下墾田,畝納二升,其粟麥粳稻之屬,各依土地,貯之州縣,以備兇年。
」 永徽五年二月敕:二年一定戶。
龍朔三年秋七月制:衛士八等以下,每年五十八放令出軍,仍免庸調。
武太後長安元年十月詔:天下諸州,王公以下,宜準往例稅戶。
至大曆四年正月制,一例加稅。
其見任官一品至九品,同上上至下下戶等級之數,并寄田、寄莊及前資勳蔭寄住家,一切並稅。
蓋近如晉宋土斷之類也。
上上戶四千,每等減五百,至下中七百,下下戶至於五百。
開元八年二月,制曰:「頃者以庸調無憑,好惡須準,故遣作樣,以頒諸州,令其好不得過精,惡不得至濫。
任土作貢,防源斯在。
而諸州送物,作巧生端,苟欲副於斤兩,遂則加其丈尺,有至五丈為疋者,理甚不然。
闊尺八寸,長四丈,同文共軌,其事久行。
立樣之時,已載此數。
若求兩而加尺,甚暮四而朝三。
宜令所司簡閱,有踰於比年常例、尺丈過多者,奏聞。
」二十二年五月敕:「定戶之時,百姓非商戶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將入貨財數。
其雜匠及幕士并諸色同類有番役合免征行者,一戶之內,四丁以上,任此色役不得過兩人;三丁以上,不得過一人。
」二十五年定令:「諸課戶一丁租調,準武德二年之制。
其調絹絁布,並隨鄉土所出。
絹絁各二丈,布則二丈五尺。
輸絹絁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
其絹絁為疋,布為端,綿為屯,麻為綟。
若當戶不成疋端屯綟者,皆隨近合成。
其調麻每年支料有餘,折一斤輸粟一鬥,與租同受。
其江南諸州租,並迴造納布。
準令,布帛皆闊尺八寸、長四丈為疋,布五丈為端,綿六兩為屯,絲五兩為絢,麻三斤為綟。
諸丁匠不役者收庸,無絹之鄉,絁布參〈派,去氵〉。
」日別絁、絹各三尺,布則三尺七寸五分。
三月敕:「關內諸州庸調資課,並宜準時價變粟取米,送至京,逐要支用。
其路遠處不可運送者,宜所在收貯,便充隨近軍糧。
其河南、河北有不通水利,宜折租造絹,以代關中調課。
」 天寶元年正月赦文:「如聞百姓之內,有戶高丁多,苟為規避,父母見在,乃別籍異居,宜令州縣勘會。
一家之中,有十丁以上者,放兩丁征行賦役;五丁以上者,放一丁。
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風教。
其侍丁、孝假者,免差科。
」 建中元年制:「百姓及客等,約丁產,定等第,均率作,年支兩稅。
其應稅斛鬥,據大曆十四年見佃青苗地額均稅。
夏稅六月內納畢,秋稅十一月內納畢。
其舊租庸及諸色名目,一切並停。
」 凡權衡度量之制: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一尺二寸為大尺,十尺為丈。
量,以秬黍中者容千二百為籥,二籥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三升為大升,三鬥為大鬥,十鬥為斛。
權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為銖,二十四銖為兩,三兩為大兩,十六兩為斤。
調鍾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冠冕制,用小升、小兩,自餘公私用大升、大兩。
諸課役,每年計帳至尚書省,度支配來年事,限十月三十日以前奏訖。
若須折受餘物,亦先支料,同時處分。
若是軍國所須、庫藏見無者,錄狀奏聞,不得便即科下。
諸庸調物,每年八月上旬起輸,三十日內畢。
九月上旬各發本州,庸調車舟未發閒有身死者,其物卻還。
其運腳出庸調之家,任和雇送達。
所須裹束調度,折庸調充,隨物輸納。
諸租,準州土收穫早晚,斟量路程嶮易遠近,次第分配。
本州收穫訖發遣,十一月起輸,正月三十日內納畢。
若江南諸州從水路運送,冬月水淺,上埭艱難者,四月以後運送,五月三十日內納了。
其輸本州者,十二月三十日內納畢。
若無粟之鄉,輸稻麥,隨熟即輸,不拘此限。
即納當州未入倉窖及外配未上道有身死者,并卻還。
應貯米處,折粟一斛,輸米六鬥。
其雜折皆隨土毛,準當鄉時價。
諸邊遠州有夷獠雜類之所,應輸課役者,隨事斟量,不必同之華夏。
諸任官應免課役者,皆待蠲符至,然後注免。
符雖未至,驗告身灼然實者,亦免。
其雜任被解應附者,皆依本司解時日月據徵。
諸春季附者課役並徵,夏季附者免課從役,秋季附者俱免。
其詐冒隱避以免課役,不限附之早晚,皆徵發當年課役。
逃亡者附亦同之。
諸人居狹鄉樂遷就寬鄉者,去本居千裡外復三年,五百裡外復二年,三百裡外復一年。
一遷之後,不得更移。
諸沒落外蕃得還者,一年以上復三年,二年以上復四年,三年以上復五年。
外蕃之人投化者復十年。
諸部曲、奴婢放附戶貫復三年。
諸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志行聞於鄉閭者,申尚書省奏聞,表其門閭,同籍悉免課役。
諸丁匠歲役工二十日,有閏之年加二日。
須留役者,滿十五日免調,三十日租調俱免,從日少者見役日折免。
通正役並不過五十日。
正役謂二十日庸也。
天寶三年制:每歲庸調徵收,延至九月三十日。
五年制:天下百姓單貧交不存濟者租庸,每鄉通放三十丁。
其年五月,停郡縣官白直課錢,但計數多少,同料錢加稅充用。
即應差丁充白直并停。
按天寶中天下計帳,戶約有八百九十餘萬,其稅錢約得二百餘萬貫。
大約高等少,下等多,今一例為八等以下戶計之。
其八等戶所稅四百五十二,九等戶則二百二十二。
今通以二百五十為率。
自七載至十四載六七年閒,與此大數,或多少加減不同,所以言約,他皆類此。
其地稅約得千二百四十餘萬石。
兩漢每戶所墾田不過七十畝,今亦準此約計數。
課丁八百二十餘萬,其庸調租等約出絲綿郡縣計三百七十餘萬丁,庸調輸絹約七百四十餘萬疋,每丁計兩疋。
綿則百八十五萬餘屯,每丁三兩,六兩為屯,則兩丁合成一屯。
租粟則七百四十餘萬石。
每丁兩石。
約出布郡縣計四百五十餘萬丁,庸調輸布約千三十五萬餘端。
每丁兩端一丈五尺,十丁則二十三端也。
其租:約百九十餘萬丁江南郡縣,折納布約五百七十餘萬端。
大約八等以下戶計之,八等折租,每丁三端一丈,九等則二端二丈,今通以三端為率。
二百六十餘萬丁江北郡縣,納粟約五百二十餘萬石。
大凡都計租稅庸調,每歲錢粟絹綿布約得五千二百三十餘萬端疋屯貫石,諸色資課及句剝所獲不在其中,據天寶中度支每歲所入端屯疋貫石都五千七百餘萬,計稅錢地稅庸調折租得五千三百四十餘萬端疋屯,其資課及句剝等當合得四百七十餘萬。
其度支歲計,粟則二千五百餘萬石,三百萬折充絹布,添入兩京庫。
三百萬迴充米豆,供尚食及諸司官廚等料,並入京倉。
四百萬江淮迴造米轉入京,充官祿及諸司糧料。
五百萬留當州官祿及遞糧。
一千萬諸道節度軍糧及貯備當州倉。
諸宗姓有官者,宜在同列之上;未有職任者,不在徭役之限。
」二年制:每一丁租二石。
若嶺南諸州則稅米:上戶一石二鬥,次戶八鬥,下戶六鬥;若夷獠之戶,皆從半輸。
蕃人內附者,上戶丁稅錢十文,次戶五文,下戶免之;附經二年者,上戶丁輸羊二口,次戶一口,下戶三戶共一口,凡水旱蟲霜為災,十分損四分以上免租,損六以上免租調,損七以上課役俱免。
六年三月令:天下戶量其資產,定為三等。
至九年三月,詔:天下戶立三等,未盡升降,宜為九等。
貞觀二年四月,戶部尚書韓仲良奏:「王公以下墾田,畝納二升,其粟麥粳稻之屬,各依土地,貯之州縣,以備兇年。
」 永徽五年二月敕:二年一定戶。
龍朔三年秋七月制:衛士八等以下,每年五十八放令出軍,仍免庸調。
武太後長安元年十月詔:天下諸州,王公以下,宜準往例稅戶。
其見任官一品至九品,同上上至下下戶等級之數,并寄田、寄莊及前資勳蔭寄住家,一切並稅。
蓋近如晉宋土斷之類也。
上上戶四千,每等減五百,至下中七百,下下戶至於五百。
開元八年二月,制曰:「頃者以庸調無憑,好惡須準,故遣作樣,以頒諸州,令其好不得過精,惡不得至濫。
任土作貢,防源斯在。
而諸州送物,作巧生端,苟欲副於斤兩,遂則加其丈尺,有至五丈為疋者,理甚不然。
闊尺八寸,長四丈,同文共軌,其事久行。
立樣之時,已載此數。
若求兩而加尺,甚暮四而朝三。
宜令所司簡閱,有踰於比年常例、尺丈過多者,奏聞。
」二十二年五月敕:「定戶之時,百姓非商戶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將入貨財數。
其雜匠及幕士并諸色同類有番役合免征行者,一戶之內,四丁以上,任此色役不得過兩人;三丁以上,不得過一人。
」二十五年定令:「諸課戶一丁租調,準武德二年之制。
其調絹絁布,並隨鄉土所出。
絹絁各二丈,布則二丈五尺。
輸絹絁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
其絹絁為疋,布為端,綿為屯,麻為綟。
若當戶不成疋端屯綟者,皆隨近合成。
其調麻每年支料有餘,折一斤輸粟一鬥,與租同受。
其江南諸州租,並迴造納布。
諸丁匠不役者收庸,無絹之鄉,絁布參〈派,去氵〉。
」
三月敕:「關內諸州庸調資課,並宜準時價變粟取米,送至京,逐要支用。
其路遠處不可運送者,宜所在收貯,便充隨近軍糧。
其河南、河北有不通水利,宜折租造絹,以代關中調課。
」 天寶元年正月赦文:「如聞百姓之內,有戶高丁多,苟為規避,父母見在,乃別籍異居,宜令州縣勘會。
一家之中,有十丁以上者,放兩丁征行賦役;五丁以上者,放一丁。
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風教。
其侍丁、孝假者,免差科。
」 建中元年制:「百姓及客等,約丁產,定等第,均率作,年支兩稅。
其應稅斛鬥,據大曆十四年見佃青苗地額均稅。
夏稅六月內納畢,秋稅十一月內納畢。
其舊租庸及諸色名目,一切並停。
」 凡權衡度量之制: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一尺二寸為大尺,十尺為丈。
量,以秬黍中者容千二百為籥,二籥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三升為大升,三鬥為大鬥,十鬥為斛。
權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為銖,二十四銖為兩,三兩為大兩,十六兩為斤。
調鍾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冠冕制,用小升、小兩,自餘公私用大升、大兩。
諸課役,每年計帳至尚書省,度支配來年事,限十月三十日以前奏訖。
若須折受餘物,亦先支料,同時處分。
若是軍國所須、庫藏見無者,錄狀奏聞,不得便即科下。
諸庸調物,每年八月上旬起輸,三十日內畢。
九月上旬各發本州,庸調車舟未發閒有身死者,其物卻還。
其運腳出庸調之家,任和雇送達。
所須裹束調度,折庸調充,隨物輸納。
諸租,準州土收穫早晚,斟量路程嶮易遠近,次第分配。
本州收穫訖發遣,十一月起輸,正月三十日內納畢。
其輸本州者,十二月三十日內納畢。
若無粟之鄉,輸稻麥,隨熟即輸,不拘此限。
即納當州未入倉窖及外配未上道有身死者,并卻還。
應貯米處,折粟一斛,輸米六鬥。
其雜折皆隨土毛,準當鄉時價。
諸邊遠州有夷獠雜類之所,應輸課役者,隨事斟量,不必同之華夏。
諸任官應免課役者,皆待蠲符至,然後注免。
符雖未至,驗告身灼然實者,亦免。
其雜任被解應附者,皆依本司解時日月據徵。
諸春季附者課役並徵,夏季附者免課從役,秋季附者俱免。
其詐冒隱避以免課役,不限附之早晚,皆徵發當年課役。
逃亡者附亦同之。
諸人居狹鄉樂遷就寬鄉者,去本居千裡外復三年,五百裡外復二年,三百裡外復一年。
一遷之後,不得更移。
諸沒落外蕃得還者,一年以上復三年,二年以上復四年,三年以上復五年。
外蕃之人投化者復十年。
諸部曲、奴婢放附戶貫復三年。
諸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志行聞於鄉閭者,申尚書省奏聞,表其門閭,同籍悉免課役。
諸丁匠歲役工二十日,有閏之年加二日。
須留役者,滿十五日免調,三十日租調俱免,
通正役並不過五十日。
天寶三年制:每歲庸調徵收,延至九月三十日。
五年制:天下百姓單貧交不存濟者租庸,每鄉通放三十丁。
其年五月,停郡縣官白直課錢,但計數多少,同料錢加稅充用。
即應差丁充白直并停。
按天寶中天下計帳,戶約有八百九十餘萬,其稅錢約得二百餘萬貫。
其八等戶所稅四百五十二,九等戶則二百二十二。
今通以二百五十為率。
自七載至十四載六七年閒,與此大數,或多少加減不同,所以言約,他皆類此。
其地稅約得千二百四十餘萬石。
課丁八百二十餘萬,其庸調租等約出絲綿郡縣計三百七十餘萬丁,庸調輸絹約七百四十餘萬疋,
綿則百八十五萬餘屯,
租粟則七百四十餘萬石。
約出布郡縣計四百五十餘萬丁,庸調輸布約千三十五萬餘端。
其租:約百九十餘萬丁江南郡縣,折納布約五百七十餘萬端。
二百六十餘萬丁江北郡縣,納粟約五百二十餘萬石。
大凡都計租稅庸調,每歲錢粟絹綿布約得五千二百三十餘萬端疋屯貫石,諸色資課及句剝所獲不在其中,
其度支歲計,粟則二千五百餘萬石,
三百萬迴充米豆,供尚食及諸司官廚等料,並入京倉。
四百萬江淮迴造米轉入京,充官祿及諸司糧料。
五百萬留當州官祿及遞糧。
一千萬諸道節度軍糧及貯備當州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