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五 食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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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中齊 梁 後魏 北齊 後周 隋 齊高帝初,竟陵王子良上表曰:「宋文帝元嘉中,皆責成郡縣,孝武徵求急速,以郡縣遲緩,始遣臺使,自此公役勞擾。

    凡此輩使人,既非詳慎,貪險崎嶇,以求此役。

    朝辭禁門,情態即異,暮宿村縣,威福便行,驅迫郵傳,侮折守宰。

    瞻郭睹境,飛下嚴符,但稱行臺,未明所督,攝總曹署,震驚郡邑。

    深村遠裡,俄刻十催。

    或尺布之逋,曲以當匹;百錢餘稅,且增為千。

    誑雲質作尚方,寄繫東冶。

    百姓駭迫,不堪其命。

    恣意贓賄,無人敢言。

    貧薄禮輕,即生謗讟。

    愚謂凡諸檢課,宜停遣使,明下符旨,審定期限,如有違越,隨事糾坐,則政有恆典,人無怨咨。

    」子良又啟曰:「今所在穀價雖和,室家飢嗛,苦簟反。

    縑纊雖賤,駢門裸質。

    而守宰務在裒刻,圍桑品屋,以準貲課。

    緻令斬樹發瓦,以充重賦,破人敗產,要利一時。

    東郡使人,年無常限,郡縣相承,準令上直。

    每至州臺使命,切求縣急,乃有畏失嚴期,自殘軀命,亦有斬絕手足,以避徭役。

    守長不務先富人,而唯言益國,豈有人貧於下而國富於上耶?又泉鑄歲遠,類多翦鑿,江東大錢,十不一在。

    公家所受,必須輪郭。

    遂買本一千,加子七百,猶求請無地。

    且錢布相半,為制永久,或聞長宰須令輸錢,進違舊科,退容姦利,欲人康泰,豈可得乎!」又啟曰:「諸賦稅所應納錢,不限大小,但令所在兼折布帛,若雜物是軍國所須者,聽隨價準直,不必盡令送錢。

    於公不虧其用,在私實荷其渥。

    昔晉氏初遷,江左草刱,絹布所直,十倍於今。

    賦調多少,因時增減。

    永初中,官布一匹,直錢一千,而人所輸,聽為九百。

    漸及元嘉,物價轉賤,私貨則匹直六百,官受則匹準五百。

    所以每欲優人,必為降落。

    今入官好布,匹下百餘,其四人所送者,猶依舊制。

    昔為刻上,今為刻下,甿庶空儉,豈不由之。

    救人拯弊,莫過減賦。

    略其目前小利,取其長久大益,無患人貲不殷,國用不阜也。

    」 武帝時,豫章王嶷上表曰:「宋氏以來,州郡秩俸及雜供給,多隨土所出,無有定準。

    夫理在夙均,政由一典。

    伏尋郡縣長尉俸祿之制,雖有定科,而其餘資給,復由風俗,東北異源,西南各序,習以為常,因而弗變。

    順之則固匪通規,澄之則靡不入罪。

    豈約法明章,先令後刑之謂也。

    臣謂宜使所在,各條件公田秩俸迎送舊典之外,守宰相承,有何供課。

    尚書精加勘覆,務存優衷,事在可通,隨宜頒下,四方永為恆制。

    」帝從之。

     自東晉寓居江左,百姓南奔者,並謂之僑人,往往散居,無有土著。

    而江南之俗,火耕水耨,土地卑濕,無有蓄積之資。

    諸蠻陬俚洞,霑沐王化者,各隨輕重收財物,以裨國用。

    又嶺外酋帥,因生口、翡翠、明珠、犀象之饒,雄於鄉曲者,朝廷多因而署之,以收其利。

    歷宋齊梁陳,皆因而不改。

    其軍國所須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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