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九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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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外官料錢下
長慶元年二月敕。
司徒兼中書令韓宏。
疾未全平。
尚須在假將息。
其俸料宜從敕下日。
便令所司支給。
四年五月敕。
近日訪聞京城米價稍貴。
須有通變。
以公濟私。
宜令戶部應給百官俸料。
其中一半合給段疋者。
迴給官中所糶粟。
每鬥折錢五十文。
其段疋委別貯。
至冬糴粟填納太倉。
時人以為甚便。
太和四年七月敕。
吏部奏。
應比遠道州縣官課料。
請令依元額料計支給。
不得更有欠折。
敕旨。
依奏。
其年七月敕。
應外任官帶一品正官京職。
縱不知政事。
且依俸料。
宜付所司。
並令兼給。
七年一月。
戶部侍郎庾敬休奏。
應文武九品已上。
每月料錢。
一半合給段疋絲綿等。
伏以自冬涉春。
久無雨雪。
米價少貴。
人心未安。
自德音放免逋懸。
賑恤貧民。
中外群庶。
已感皇慈。
至于衣冠之家。
素乏儲蓄。
朝夕取給。
猶足為憂。
以臣愚見。
若令百官料錢內。
一半停給段疋絲綿等。
迴給太倉粟。
每鬥計七十文。
在眾庶必見懽康。
于公家無所虧減。
待至麥熟。
米價稍賤。
即依前卻給段疋等。
酌于事理。
庶協變通。
敕旨。
宜依。
八年八月。
劍南東川觀察使楊嗣復奏。
管內普合渝三州刺史元請料錢。
每月各四十五貫。
請各添至六十貫。
敕旨。
依奏。
九年六月敕。
宰相俸料。
宜依元和十四年以前舊例。
並給見錢。
開成二年八月。
戶部侍郎李珏奏。
京諸司六品以下官。
請假往外府。
違假不到。
本官停給料錢。
敕旨。
違限停俸料。
餘依準令式。
四年三月敕。
侍講學士兼太子少師王起。
宜兼給料錢。
五年三月。
中書門下奏。
準今年二月八日赦節文。
應京諸司勒留官。
令本處剋留手力雜給錢與攝官者。
臣等檢詳諸道正官。
料錢絕少。
雜給手力則多。
今正官勒留。
亦管公事。
俸入多少。
事未得中。
臣等商議。
其料錢雜給等錢。
望每貫割留二百文與攝官。
其職田祿米。
全還正官。
從之。
會昌元年。
中書門下奏。
河東隴州鄜坊邠州等道比遠官。
加給課料。
河東等道。
或興王舊邦。
或陪京近地。
州縣之職。
人合樂為。
祇緣俸課寡薄。
官同比遠。
伏準元和六年閏十二月十二日及元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敕。
河東。
鳳翔。
鄜坊。
邠州。
易定等道。
令戶部加給課料錢。
共六萬二千五百貫文。
吏曹出得平流官數百員。
時議以為至當。
自後訪聞戶部所給零碎。
兼不及時。
觀察使以其虛折。
皆別將破用。
徒有加給。
不及官人。
近地好官。
依前比遠。
臣等商議。
伏望今日以後。
令戶部以實物仍及時支遣。
諸道並委觀察判官專判此案。
隨月加給官人。
不得別將破用。
如有違越。
觀察判官遠貶。
觀察使奏取進止。
選人官成後。
皆于城中舉債。
到任填還。
緻其貪求。
罔不由此。
其今年河東隴西鄜坊邠州新授比遠官等。
望許連狀相保。
戶部各借兩月之數。
加給料錢。
至支給時剋下。
所冀初官到任。
不滯息債。
衣食稍足。
可責清廉。
從之。
內外官職田 武德元年十二月制。
內外官各給職分田。
京官一品十二頃。
二品十頃。
三品九頃。
四品七頃。
五品六頃。
六品四頃。
七品三頃五十畝。
八品二頃五十畝。
九品二頃。
雍州及外州官。
二品十二頃。
三品十頃。
四品八頃。
五品七頃。
六品五頃。
七品四頃。
八品三頃。
九品二頃五十畝。
貞觀十一年三月敕。
內外官職田。
恐侵百姓。
先令官收。
慮其祿薄家貧。
所以別給地子。
去歲緣有水旱。
遂令總停。
茲聞卑官頗難支濟。
事須優恤。
使得自資。
宜準元敕。
給其地子。
景龍四年三月。
敕旨頒行天下。
凡屬文武官員五品以下。
各加田五畝。
五品以上。
各加田四畝。
開元十年正月。
命有司收內外官職田。
以給逃還貧民戶。
其職田以正倉粟畝二升給之。
其年六月敕。
所置職田。
本非古法。
爰自近制。
是以因循。
事有變通。
應須刪改。
其內外官所給職田地子。
從今年九月以後。
並宜停給。
十八年三月敕。
京官職田。
將令準令給受。
復用舊制。
十九年四月敕。
天下諸州縣。
并府鎮戍官等職田頃畝籍帳。
仍依允租價對定。
無過六鬥。
地不毛者。
畝給二鬥。
二十九年二月敕
司徒兼中書令韓宏。
疾未全平。
尚須在假將息。
其俸料宜從敕下日。
便令所司支給。
四年五月敕。
近日訪聞京城米價稍貴。
須有通變。
以公濟私。
宜令戶部應給百官俸料。
其中一半合給段疋者。
迴給官中所糶粟。
每鬥折錢五十文。
其段疋委別貯。
至冬糴粟填納太倉。
時人以為甚便。
太和四年七月敕。
吏部奏。
應比遠道州縣官課料。
請令依元額料計支給。
不得更有欠折。
敕旨。
依奏。
其年七月敕。
應外任官帶一品正官京職。
縱不知政事。
且依俸料。
宜付所司。
並令兼給。
七年一月。
戶部侍郎庾敬休奏。
應文武九品已上。
每月料錢。
一半合給段疋絲綿等。
伏以自冬涉春。
久無雨雪。
米價少貴。
人心未安。
自德音放免逋懸。
賑恤貧民。
中外群庶。
已感皇慈。
至于衣冠之家。
素乏儲蓄。
朝夕取給。
猶足為憂。
以臣愚見。
若令百官料錢內。
一半停給段疋絲綿等。
迴給太倉粟。
每鬥計七十文。
在眾庶必見懽康。
于公家無所虧減。
待至麥熟。
米價稍賤。
即依前卻給段疋等。
酌于事理。
庶協變通。
敕旨。
宜依。
八年八月。
劍南東川觀察使楊嗣復奏。
管內普合渝三州刺史元請料錢。
每月各四十五貫。
請各添至六十貫。
敕旨。
依奏。
九年六月敕。
宰相俸料。
宜依元和十四年以前舊例。
並給見錢。
開成二年八月。
戶部侍郎李珏奏。
京諸司六品以下官。
請假往外府。
違假不到。
本官停給料錢。
敕旨。
違限停俸料。
餘依準令式。
四年三月敕。
侍講學士兼太子少師王起。
宜兼給料錢。
五年三月。
中書門下奏。
準今年二月八日赦節文。
應京諸司勒留官。
令本處剋留手力雜給錢與攝官者。
臣等檢詳諸道正官。
料錢絕少。
雜給手力則多。
今正官勒留。
亦管公事。
俸入多少。
事未得中。
臣等商議。
其料錢雜給等錢。
望每貫割留二百文與攝官。
其職田祿米。
全還正官。
從之。
會昌元年。
中書門下奏。
河東隴州鄜坊邠州等道比遠官。
加給課料。
河東等道。
或興王舊邦。
或陪京近地。
州縣之職。
人合樂為。
祇緣俸課寡薄。
官同比遠。
伏準元和六年閏十二月十二日及元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敕。
河東。
鳳翔。
鄜坊。
邠州。
易定等道。
令戶部加給課料錢。
共六萬二千五百貫文。
吏曹出得平流官數百員。
時議以為至當。
自後訪聞戶部所給零碎。
兼不及時。
觀察使以其虛折。
皆別將破用。
徒有加給。
不及官人。
近地好官。
依前比遠。
臣等商議。
伏望今日以後。
令戶部以實物仍及時支遣。
諸道並委觀察判官專判此案。
隨月加給官人。
不得別將破用。
如有違越。
觀察判官遠貶。
觀察使奏取進止。
選人官成後。
皆于城中舉債。
到任填還。
緻其貪求。
罔不由此。
其今年河東隴西鄜坊邠州新授比遠官等。
望許連狀相保。
戶部各借兩月之數。
加給料錢。
至支給時剋下。
所冀初官到任。
不滯息債。
衣食稍足。
可責清廉。
從之。
內外官職田 武德元年十二月制。
內外官各給職分田。
京官一品十二頃。
二品十頃。
三品九頃。
四品七頃。
五品六頃。
六品四頃。
七品三頃五十畝。
八品二頃五十畝。
九品二頃。
雍州及外州官。
二品十二頃。
三品十頃。
四品八頃。
五品七頃。
六品五頃。
七品四頃。
八品三頃。
九品二頃五十畝。
貞觀十一年三月敕。
內外官職田。
恐侵百姓。
先令官收。
慮其祿薄家貧。
所以別給地子。
去歲緣有水旱。
遂令總停。
茲聞卑官頗難支濟。
事須優恤。
使得自資。
宜準元敕。
給其地子。
景龍四年三月。
敕旨頒行天下。
凡屬文武官員五品以下。
各加田五畝。
五品以上。
各加田四畝。
開元十年正月。
命有司收內外官職田。
以給逃還貧民戶。
其職田以正倉粟畝二升給之。
其年六月敕。
所置職田。
本非古法。
爰自近制。
是以因循。
事有變通。
應須刪改。
其內外官所給職田地子。
從今年九月以後。
並宜停給。
十八年三月敕。
京官職田。
將令準令給受。
復用舊制。
十九年四月敕。
天下諸州縣。
并府鎮戍官等職田頃畝籍帳。
仍依允租價對定。
無過六鬥。
地不毛者。
畝給二鬥。
二十九年二月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