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九十一
關燈
小
中
大
助教。
協律郎。
諸衛及六軍衛佐。
校書。
正字。
奉禮。
大稅尚書都事。
九成宮總監。
各十六貫文。
諸寺監。
內侍省。
詹事府。
司天臺錄事主事。
各八貫文。
王府掾屬。
錄事參軍。
主簿。
侍禦醫。
兩市令。
中書武庫署令。
武成王廟令。
司天丞。
各十貫文。
內坊丞。
內寺主。
王府判司。
王府國令。
諸司上局署令。
太子侍醫。
公伯邑司。
總監丞。
司竹溫泉監。
七品陵廟令。
司天臺主簿。
各六貫文。
律學博士。
內謁者。
王府參軍。
諸司中局署令。
王府大農諸司上局署丞。
邑司丞。
司天靈臺郎保章。
挈壺正。
京苑四面監。
太常醫博士。
及監醫。
八品陵廟令。
尚藥局司醫。
司竹溫泉監丞。
各四貫文。
諸司中局署丞。
大理獄丞。
鴻臚掌客。
諸司府監作監事計官屬佐食醫。
各二貫文。
尚輦。
太僕主乘。
僕寺典乘。
軍衛率府。
親勳翊府兵曹。
典膳兩令。
司天臺司辰。
司歷。
監候。
內坊典直。
內侍省宮教博士。
太常寺樂正。
及醫蔔正。
九品陵廟丞。
苑四面監丞。
王府國丞尉。
按摩。
呪禁。
蔔筮博士。
及針醫助教。
諸總監主簿。
國子書算及律助教。
各一千文。
武官八百五十六員。
七十二員四品。
各十七千三百五十文。
一百三十六員五品。
各一十千八百文。
九十六員六品。
各七千九百五十文。
九十八員七品。
各六千一百七十四文。
一百三十六員八品。
各三千七百十二文。
五百五十八員九品。
各二千八百七十五文。
並雜給校簿。
每貫加五百文支給。
京兆府縣官。
唯兩縣簿尉加五千文。
餘并同大歷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敕。
右中書門下準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敕。
京官宜加料錢。
準敕商量。
謹條件如前。
敕旨。
依。
十年二月。
詔應文武朝官有薨卒者。
自今已後。
其月俸料宜皆全給。
仍更準本官一月俸錢。
以為賻贈。
若諸司三品已上官。
及尚書省四品官。
仍令有司舉舊令聞奏。
行弔祭之禮。
務從優備。
初。
左庶子雷鹹。
以是月朔卒。
有司以故事計其月俸。
以月數給之。
上聞之。
故有是命。
十五年十二月詔。
今年十月三日。
權減諸道諸州刺史判軍事料。
及專知勾當官加手力課。
并減州縣官手力。
門倉庫獄囚子驛館廨宇等錢。
宜一切卻仍舊。
初。
獻計者言收諸道軍事錢。
及手力資課等。
當得百數十萬貫。
可以助軍。
于頔時判度支。
又贊成之。
及算計大數。
止于三十萬貫。
而數中更有耗折雜破。
纔得十餘萬貫。
輿論甚以為不便。
韋臯張建封。
又相次奏。
言所得甚微。
所失體大。
又因此人心頗不安。
故命復古也。
元和六年閏十二月敕。
河東。
河中。
鳳翔。
易定四道。
州縣久破。
俸給至微。
吏曹注官。
將同比遠。
在於治體。
切要均融。
宜以戶部錢五萬五千貫文。
充加四道州縣官課。
七年五月。
加賜澤、潞、磁、邢、洺五州府縣官料錢二萬貫文。
其年十二月。
以麟、坊、邠三州官吏。
近邊俸薄。
各加賜其料錢。
其年。
中書門下奏。
國家舊章。
依品制俸。
官一品。
月俸三十千。
其餘職田祿米。
大約不過千石。
自一品以下。
多少可知。
艱難以來。
網禁漸弛。
於是增置使額。
厚請俸錢。
故大歷中。
權臣月俸有至九千貫者。
列郡刺史無大小。
給皆千貫。
常袞為相。
始立限約。
至李泌又量其閑劇。
隨事增加。
時謂通濟。
理難減削。
然有名存職廢。
額去俸存。
閑劇之間。
厚薄頓異。
將為定式。
須立常規。
制從之。
乃命給事中段平仲。
中書舍人韋貫之。
兵 部侍郎許孟容。
戶部侍郎李絳等。
詳定減省。
從之。
十二年四月敕。
京百官俸料。
從五月以後。
並宜給見錢。
其數內一半充給。
元估疋段者。
即據時估實數。
迴給見錢。
其年十一月敕。
工部尚書邢士美。
以疾未任赴京。
宜就東都將息。
疾損日赴任。
其料錢準上官例。
令有司支給。
十三年六月。
以德棣滄景四州。
頃遭水潦。
給復一年。
遂定四州官吏俸錢料。
刺史每月一百五十千。
望緊上縣令。
每月四十千。
餘有差。
十四年四月。
重定淮西州縣俸祿。
以蔡州為緊。
刺史月俸一百八十千。
申光二州為中。
刺史月俸一百五十千。
長史已下有差。
十五年六月。
敕曰。
朕聞帝王所重者國體。
所切者人情。
苟得其體。
必臻于太和。
如失其情。
是由于小利。
況設官求理。
頒祿責功。
既有常規。
寧宜就減。
近者以每歲經費。
量入不充。
外官俸料。
據數抽貫。
朕再三思度。
終所未安。
念彼遐方。
或從卑官。
一家所給。
三載言歸。
在公當甘於廉潔。
受祿又苦于減剋。
待我庶吏。
豈其然乎。
雖憂國之誠。
固須贍助。
而恤人之慮。
將起怨咨。
必若水旱為虞。
幹戈未戢。
事非獲已。
人亦何辭。
今則幸遇豐登。
又方寧謐。
九州之內。
永絕妖氛。
三邊之上。
冀除烽警。
自宜剋己以足用。
安可剝下而為謀。
臨軒載懷。
實所增愧。
其度支所準五月二日敕。
應給用錢。
每貫抽五十文。
都計一百五十萬貫文。
並宜停抽。
初。
宰相以國用不足。
故權請抽減課官。
及言事者累陳表章。
以為非便。
故復下此詔以罷之。
協律郎。
諸衛及六軍衛佐。
校書。
正字。
奉禮。
大稅尚書都事。
九成宮總監。
諸寺監。
內侍省。
詹事府。
司天臺錄事主事。
王府掾屬。
錄事參軍。
主簿。
侍禦醫。
兩市令。
中書武庫署令。
武成王廟令。
司天丞。
內坊丞。
內寺主。
王府判司。
王府國令。
諸司上局署令。
太子侍醫。
公伯邑司。
總監丞。
司竹溫泉監。
七品陵廟令。
司天臺主簿。
律學博士。
內謁者。
王府參軍。
諸司中局署令。
王府大農諸司上局署丞。
邑司丞。
司天靈臺郎保章。
挈壺正。
京苑四面監。
太常醫博士。
及監醫。
八品陵廟令。
尚藥局司醫。
司竹溫泉監丞。
諸司中局署丞。
大理獄丞。
鴻臚掌客。
諸司府監作監事計官屬佐食醫。
尚輦。
太僕主乘。
僕寺典乘。
軍衛率府。
親勳翊府兵曹。
典膳兩令。
司天臺司辰。
司歷。
監候。
內坊典直。
內侍省宮教博士。
太常寺樂正。
及醫蔔正。
九品陵廟丞。
苑四面監丞。
王府國丞尉。
按摩。
呪禁。
蔔筮博士。
及針醫助教。
諸總監主簿。
國子書算及律助教。
武官八百五十六員。
七十二員四品。
一百三十六員五品。
九十六員六品。
九十八員七品。
一百三十六員八品。
五百五十八員九品。
並雜給校簿。
每貫加五百文支給。
京兆府縣官。
餘并同大歷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敕。
右中書門下準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敕。
京官宜加料錢。
準敕商量。
謹條件如前。
敕旨。
依。
十年二月。
詔應文武朝官有薨卒者。
自今已後。
其月俸料宜皆全給。
仍更準本官一月俸錢。
以為賻贈。
若諸司三品已上官。
及尚書省四品官。
仍令有司舉舊令聞奏。
行弔祭之禮。
務從優備。
初。
左庶子雷鹹。
以是月朔卒。
有司以故事計其月俸。
以月數給之。
上聞之。
故有是命。
十五年十二月詔。
今年十月三日。
權減諸道諸州刺史判軍事料。
及專知勾當官加手力課。
并減州縣官手力。
門倉庫獄囚子驛館廨宇等錢。
宜一切卻仍舊。
初。
獻計者言收諸道軍事錢。
及手力資課等。
當得百數十萬貫。
可以助軍。
于頔時判度支。
又贊成之。
及算計大數。
止于三十萬貫。
而數中更有耗折雜破。
纔得十餘萬貫。
輿論甚以為不便。
韋臯張建封。
又相次奏。
言所得甚微。
所失體大。
又因此人心頗不安。
故命復古也。
元和六年閏十二月敕。
河東。
河中。
鳳翔。
易定四道。
州縣久破。
俸給至微。
吏曹注官。
將同比遠。
在於治體。
切要均融。
宜以戶部錢五萬五千貫文。
充加四道州縣官課。
七年五月。
加賜澤、潞、磁、邢、洺五州府縣官料錢二萬貫文。
其年十二月。
以麟、坊、邠三州官吏。
近邊俸薄。
各加賜其料錢。
其年。
中書門下奏。
國家舊章。
依品制俸。
官一品。
月俸三十千。
其餘職田祿米。
大約不過千石。
自一品以下。
多少可知。
艱難以來。
網禁漸弛。
於是增置使額。
厚請俸錢。
故大歷中。
權臣月俸有至九千貫者。
列郡刺史無大小。
給皆千貫。
常袞為相。
始立限約。
至李泌又量其閑劇。
隨事增加。
時謂通濟。
理難減削。
然有名存職廢。
額去俸存。
閑劇之間。
厚薄頓異。
將為定式。
須立常規。
制從之。
乃命給事中段平仲。
中書舍人韋貫之。
兵 部侍郎許孟容。
戶部侍郎李絳等。
詳定減省。
從之。
十二年四月敕。
京百官俸料。
從五月以後。
並宜給見錢。
其數內一半充給。
元估疋段者。
即據時估實數。
迴給見錢。
其年十一月敕。
工部尚書邢士美。
以疾未任赴京。
宜就東都將息。
疾損日赴任。
其料錢準上官例。
令有司支給。
十三年六月。
以德棣滄景四州。
頃遭水潦。
給復一年。
遂定四州官吏俸錢料。
刺史每月一百五十千。
望緊上縣令。
每月四十千。
餘有差。
十四年四月。
重定淮西州縣俸祿。
以蔡州為緊。
刺史月俸一百八十千。
申光二州為中。
刺史月俸一百五十千。
長史已下有差。
十五年六月。
敕曰。
朕聞帝王所重者國體。
所切者人情。
苟得其體。
必臻于太和。
如失其情。
是由于小利。
況設官求理。
頒祿責功。
既有常規。
寧宜就減。
近者以每歲經費。
量入不充。
外官俸料。
據數抽貫。
朕再三思度。
終所未安。
念彼遐方。
或從卑官。
一家所給。
三載言歸。
在公當甘於廉潔。
受祿又苦于減剋。
待我庶吏。
豈其然乎。
雖憂國之誠。
固須贍助。
而恤人之慮。
將起怨咨。
必若水旱為虞。
幹戈未戢。
事非獲已。
人亦何辭。
今則幸遇豐登。
又方寧謐。
九州之內。
永絕妖氛。
三邊之上。
冀除烽警。
自宜剋己以足用。
安可剝下而為謀。
臨軒載懷。
實所增愧。
其度支所準五月二日敕。
應給用錢。
每貫抽五十文。
都計一百五十萬貫文。
並宜停抽。
初。
宰相以國用不足。
故權請抽減課官。
及言事者累陳表章。
以為非便。
故復下此詔以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