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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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器議
永徽二年。
禮部尚書許敬宗議籩豆之數曰。
謹按光祿式。
祭天地日月嶽鎮海瀆先蠶等。
籩豆各四。
宗廟。
籩豆各十二。
社稷先農等。
籩豆各九。
風師雨師等。
籩豆各二。
尋此式文。
事實乖戾。
社稷多於天地。
似不貴多。
風雨少於日月。
又不貴少。
且先農先蠶。
俱為中祀。
或四或六。
理不可通。
謹按禮記郊特牲雲。
籩豆之薦。
水土之品。
不敢用褻味。
而貴多品。
所以交於神明之義也。
此即祭祀籩豆以多為貴。
宗廟之數。
不可踰郊。
今請大祀同為十二。
中祀同為十。
小祀同為八。
釋奠準中祀。
自餘從座。
並請依舊式。
從之。
開元二十二年正月十八日敕文。
宗廟緻享。
務在豐潔。
禮經沿革。
必本人情。
籩豆之薦。
或未能備物。
宜令禮官學士。
詳議具奏。
太常卿韋縚。
請宗廟之奠。
每座各加十二。
又酒爵制度全小。
僅無一合。
執持甚難。
請稍令寬大。
仍望付尚書省集眾官詳議。
兵部侍郎張均。
及職方郎中韋述等議曰。
謹按禮祭統曰。
凡天之所生。
地之所長。
苟可薦者。
莫不鹹在。
聖人知孝子之情深。
而物類之無限。
故為之節制。
使有常禮。
物有其品。
器有其數。
上自天子。
下至公卿。
貴賤差降。
無相踰越。
百代常行。
無易之道也。
左傳曰。
饗以訓恭儉。
宴以示慈惠。
恭儉以行禮。
慈惠以布政。
享之與宴。
猶且異文。
祭奠所陳。
固不同矣。
今欲取甘旨之物。
肥濃之味。
隨所有者。
皆充祭用。
苟踰舊制。
其何限焉。
雖籩豆有加。
豈能備也。
傳曰。
大羹不緻。
粢盛不鑿。
昭其儉也。
若以今之珍饌。
平生所習。
求神無方。
何必師古。
自漢以降。
諸陵皆有寢宮。
歲時朔望。
薦以常饌。
此既常行。
亦足盡至孝之情矣。
宗廟正禮。
宜依典故。
率意變革。
人情所難。
又按舊制。
一升曰爵。
五升曰散。
禮器稱宗廟之祭。
貴者獻以爵。
賤者獻以散。
此明貴小賤大。
示之節儉。
豈可舍先王之道。
以徇一時之所尚。
廢棄禮經。
以從流俗。
裂冠毀冕。
將安用之。
君子愛人以禮。
不求苟合。
況在宗廟。
敢忘舊章。
請依古制。
庶可經久。
太子賓客崔沔議曰。
竊聞識禮樂之情者能作。
知禮樂之文者能述。
述作之義。
聖賢所重。
禮樂之本。
古今所崇。
變而通之。
所以久也。
所謂變者。
變其文也。
所謂通者。
通其情也。
祭祀之典。
肇於太古。
人所飲食。
必先薦獻。
未有火化。
茹毛飲血。
則有毛血之薦。
未有麴糱。
汙樽抔飲。
則有元酒之奠。
施及後王。
禮物漸備。
作為酒醴。
用其犧牲。
以緻馨香。
以極豐潔。
故有三牲八簋之盛。
五齊九獻之殷。
然神道至元。
可存而不可測也。
祭禮至敬。
可備而不可廢也。
是以毛血腥爓。
元尊犧象。
靡不畢登于明薦矣。
然而薦貴於新。
味不尚褻。
雖則備物。
猶存節制。
故禮雲天之所生。
地之所長。
苟可薦者。
莫不鹹在。
備物之情也。
夫曰三牲之俎。
八簋之實。
美物備矣。
昆蟲之異。
草木之實。
陰陽之物備矣。
此節制之文也。
鉶俎籩豆。
簠簋尊罍之實。
皆周人之時饌也。
其用通於燕享賓客。
而周公制禮。
鹹與毛血元酒。
同薦於先。
晉中郎盧諶。
近古之知禮者。
著家祭禮。
皆晉時常食。
不復純用舊文。
然則當時飲食。
不可闕於祭祀明矣。
是變禮文而通其情也。
我國家由禮立訓。
因時制範。
考圖史於前典。
稽周漢之舊儀。
清廟時享。
禮饌畢陳。
用周制也。
而古式存焉。
園寢上食。
時饌具設。
遵漢法也。
而珍味極焉。
職貢來祭。
緻遠物也。
有新必薦。
順時令也。
苑囿之內。
躬稼所收。
蒐狩之時。
親發所中。
割鮮擇美。
薦而後食。
盡誠敬也。
若此至矣。
復何加焉。
但當申敕有司。
祭神如在。
其進貢珍羞。
或時物鮮美。
考諸祀典。
無有漏略。
皆詳名目。
編諸甲令。
因宜而薦。
以類相從。
則鮮肥盡在。
不必加於籩豆之數也。
至於祭器。
隨物所宜。
故太羹古食也。
盛於豋。
豋。
古器也。
和羹時饌也。
盛於鉶。
鉶。
時器也。
亦有古饌而盛於時器。
故毛血盛於盤。
元酒盛於尊。
未有薦時饌而追用古器者。
由古質而今文。
便於事也。
雖加籩豆十二。
未足以盡天下美物。
而措諸清廟。
有兼倍之之名。
近於侈矣。
又按漢書藝文志。
墨家之流。
出於清廟。
是以貴儉。
由此觀之。
清廟之不尚於奢。
舊矣。
太常所請。
恐未可行。
又稱酒爵全小。
須加廣大。
竊據禮文。
有以小為貴者。
獻以爵。
貴其小也。
小不及制。
敬而非禮。
是有司之失其傳也。
固可隨失釐正。
無待議而後革。
未知今制。
何所依準。
請兼詳今式。
據文而行。
禮部員外郎楊仲昌議曰。
鄭玄雲。
生人尚褻食。
鬼神則不然。
春秋曰。
蘋蘩薀藻之菜。
潢汙行潦之水。
可薦于鬼神。
又曰。
太羹不緻。
粢盛不鑿。
此明君人者有國奉先。
敬神嚴享。
豈肥濃以為尚。
將儉約以表誠。
則陸海之
禮部尚書許敬宗議籩豆之數曰。
謹按光祿式。
祭天地日月嶽鎮海瀆先蠶等。
籩豆各四。
宗廟。
籩豆各十二。
社稷先農等。
籩豆各九。
風師雨師等。
籩豆各二。
尋此式文。
事實乖戾。
社稷多於天地。
似不貴多。
風雨少於日月。
又不貴少。
且先農先蠶。
俱為中祀。
或四或六。
理不可通。
謹按禮記郊特牲雲。
籩豆之薦。
水土之品。
不敢用褻味。
而貴多品。
所以交於神明之義也。
此即祭祀籩豆以多為貴。
宗廟之數。
不可踰郊。
今請大祀同為十二。
中祀同為十。
小祀同為八。
釋奠準中祀。
自餘從座。
並請依舊式。
從之。
開元二十二年正月十八日敕文。
宗廟緻享。
務在豐潔。
禮經沿革。
必本人情。
籩豆之薦。
或未能備物。
宜令禮官學士。
詳議具奏。
太常卿韋縚。
請宗廟之奠。
每座各加十二。
又酒爵制度全小。
僅無一合。
執持甚難。
請稍令寬大。
仍望付尚書省集眾官詳議。
兵部侍郎張均。
及職方郎中韋述等議曰。
謹按禮祭統曰。
凡天之所生。
地之所長。
苟可薦者。
莫不鹹在。
聖人知孝子之情深。
而物類之無限。
故為之節制。
使有常禮。
物有其品。
器有其數。
上自天子。
下至公卿。
貴賤差降。
無相踰越。
百代常行。
無易之道也。
左傳曰。
饗以訓恭儉。
宴以示慈惠。
恭儉以行禮。
慈惠以布政。
享之與宴。
猶且異文。
祭奠所陳。
固不同矣。
今欲取甘旨之物。
肥濃之味。
隨所有者。
皆充祭用。
苟踰舊制。
其何限焉。
雖籩豆有加。
豈能備也。
傳曰。
大羹不緻。
粢盛不鑿。
昭其儉也。
若以今之珍饌。
平生所習。
求神無方。
何必師古。
自漢以降。
諸陵皆有寢宮。
歲時朔望。
薦以常饌。
此既常行。
亦足盡至孝之情矣。
宗廟正禮。
宜依典故。
率意變革。
人情所難。
又按舊制。
一升曰爵。
五升曰散。
禮器稱宗廟之祭。
貴者獻以爵。
賤者獻以散。
此明貴小賤大。
示之節儉。
豈可舍先王之道。
以徇一時之所尚。
廢棄禮經。
以從流俗。
裂冠毀冕。
將安用之。
君子愛人以禮。
不求苟合。
況在宗廟。
敢忘舊章。
請依古制。
庶可經久。
太子賓客崔沔議曰。
竊聞識禮樂之情者能作。
知禮樂之文者能述。
述作之義。
聖賢所重。
禮樂之本。
古今所崇。
變而通之。
所以久也。
所謂變者。
變其文也。
所謂通者。
通其情也。
祭祀之典。
肇於太古。
人所飲食。
必先薦獻。
未有火化。
茹毛飲血。
則有毛血之薦。
未有麴糱。
汙樽抔飲。
則有元酒之奠。
施及後王。
禮物漸備。
作為酒醴。
用其犧牲。
以緻馨香。
以極豐潔。
故有三牲八簋之盛。
五齊九獻之殷。
然神道至元。
可存而不可測也。
祭禮至敬。
可備而不可廢也。
是以毛血腥爓。
元尊犧象。
靡不畢登于明薦矣。
然而薦貴於新。
味不尚褻。
雖則備物。
猶存節制。
故禮雲天之所生。
地之所長。
苟可薦者。
莫不鹹在。
備物之情也。
夫曰三牲之俎。
八簋之實。
美物備矣。
昆蟲之異。
草木之實。
陰陽之物備矣。
此節制之文也。
鉶俎籩豆。
簠簋尊罍之實。
皆周人之時饌也。
其用通於燕享賓客。
而周公制禮。
鹹與毛血元酒。
同薦於先。
晉中郎盧諶。
近古之知禮者。
著家祭禮。
皆晉時常食。
不復純用舊文。
然則當時飲食。
不可闕於祭祀明矣。
是變禮文而通其情也。
我國家由禮立訓。
因時制範。
考圖史於前典。
稽周漢之舊儀。
清廟時享。
禮饌畢陳。
用周制也。
而古式存焉。
園寢上食。
時饌具設。
遵漢法也。
而珍味極焉。
職貢來祭。
緻遠物也。
有新必薦。
順時令也。
苑囿之內。
躬稼所收。
蒐狩之時。
親發所中。
割鮮擇美。
薦而後食。
盡誠敬也。
若此至矣。
復何加焉。
但當申敕有司。
祭神如在。
其進貢珍羞。
或時物鮮美。
考諸祀典。
無有漏略。
皆詳名目。
編諸甲令。
因宜而薦。
以類相從。
則鮮肥盡在。
不必加於籩豆之數也。
至於祭器。
隨物所宜。
故太羹古食也。
盛於豋。
豋。
古器也。
和羹時饌也。
盛於鉶。
鉶。
時器也。
亦有古饌而盛於時器。
故毛血盛於盤。
元酒盛於尊。
未有薦時饌而追用古器者。
由古質而今文。
便於事也。
雖加籩豆十二。
未足以盡天下美物。
而措諸清廟。
有兼倍之之名。
近於侈矣。
又按漢書藝文志。
墨家之流。
出於清廟。
是以貴儉。
由此觀之。
清廟之不尚於奢。
舊矣。
太常所請。
恐未可行。
又稱酒爵全小。
須加廣大。
竊據禮文。
有以小為貴者。
獻以爵。
貴其小也。
小不及制。
敬而非禮。
是有司之失其傳也。
固可隨失釐正。
無待議而後革。
未知今制。
何所依準。
請兼詳今式。
據文而行。
禮部員外郎楊仲昌議曰。
鄭玄雲。
生人尚褻食。
鬼神則不然。
春秋曰。
蘋蘩薀藻之菜。
潢汙行潦之水。
可薦于鬼神。
又曰。
太羹不緻。
粢盛不鑿。
此明君人者有國奉先。
敬神嚴享。
豈肥濃以為尚。
將儉約以表誠。
則陸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