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十三
關燈
小
中
大
親饗廟
太宗二。
貞觀三年正月十日。
上有事於太廟。
十七年四月十一日。
親謁太廟。
謝承乾之過。
蘇冕曰。
貞觀六年。
監察禦史馬周上疏雲。
陛下踐阼已來。
宗廟之享。
未曾親事。
遂使大唐一代之史。
不書皇帝入廟之事。
將何以貽厥孫謀。
垂則來葉。
且貞觀三年。
已親饗廟矣。
未知何事。
緻此不同。
高宗四。
永徽三年正月十八日。
乾封元年四月八日。
總章元年十一月十九日。
儀鳳二年正月十四日。
中宗一。
神龍元年十一月六日。
親饗太廟。
相王與左羽林將軍李多祚參乘。
侍禦史王覿上疏諫曰。
多祚夷人。
有功於國。
適可加之寵爵。
豈宜逼奉至尊。
將帝弟以連衡。
與吾君而共輦。
誠恐萬方之人。
不允所望。
昔漢文帝引趙談驂乘。
袁盎伏車之前曰。
臣聞天子所以共六尺輿者。
皆天下英豪。
今漢雖乏人。
陛下獨奈何與刀鋸之餘共載。
于是斥而下之。
多祚雖無趙談之累。
亦非卿相之重。
不自循省。
無聞固讓。
豈國乏良輔。
更無其人。
史官所書。
將示于後。
何袁盎之強諫。
獨微臣之不及。
睿宗一。
景雲三年正月一日。
元宗七。
先天元年十月四日。
開元六年十月六日。
時有司撰儀注。
祔祭之日。
車駕發宮。
上謂宰臣曰。
祭先齋。
所以齊心也。
據儀注。
祭之日。
發大明宮。
又質明行事。
縱侵星早發。
猶是移辰方到。
質明之禮。
其可及乎。
又朕不宿齋宮。
即安正寢。
情所不敢。
宜于齋所設齋宮。
五日赴行宮宿。
六日質明行事。
庶合于禮。
宋璟等稱聖情深至。
請即施行。
詔有司改定儀注。
六日。
上自齋宮步詣太廟。
十七年十一月四日。
告巡陵也。
皇帝乘玉輅。
百官乘馬侍從。
禮畢。
乘馬還宮。
初。
儀注自大次施褥至殿前。
有敕一切不許。
及皇帝之出也。
履地而行。
禮畢。
祀行神于西門。
天寶元年二月十八日。
六載正月十七日。
十載正月九日至十日。
赦文雲。
自今已後。
攝祭薦享太廟。
其太尉行事。
前一日緻齋。
具羽儀鹵簿公服引入。
親授祝版。
仍赴齋所。
十三載二月八日。
上高祖徽號。
肅宗二。
乾元元年四月三日。
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宗一。
廣德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德宗四。
建中元年正月四日。
貞元元年十月十日。
六年十一月七日。
九年十一月九日。
前一日。
有敕至廟行禮。
不得施褥。
至敬之所。
自合履地而行。
至南郊亦宜準此。
憲宗一。
元和。
二年正月。
上親薦獻太清宮。
朝享太廟。
初享諸室。
備極誠敬。
及享德宗順宗流涕鳴咽不自勝。
侍臣及舉冊讀冊官等。
皆相顧而感泣也。
穆宗一。
長慶元年正月。
敬宗一。
寶歷元年正月。
文宗一。
太和三年十一月。
武宗二。
會昌元年正月。
五年正月。
宣宗一。
大中元年正月。
懿宗二。
鹹通元年十一月。
四年正月。
僖宗一。
乾符元年十一月。
昭宗二。
龍紀元年十一月。
天復元年四月。
禘祫上 上元三年十月三日。
有司將祫享於太廟。
時議者以禮緯三年一祫。
五年一禘。
公羊傳雲。
五年一禘。
而再殷祭。
兩文互異。
莫能決斷。
太學博士史元璨議曰。
按禮記正義。
引鄭玄禘祫志雲。
春秋傳。
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薨。
文公二年八月丁卯。
大享于太廟。
公羊傳雲。
大享者何。
祫也。
是三年喪畢。
新君二年當祫。
明年春。
禘于群廟。
僖公宣公八年。
皆有禘。
則後禘去前禘五年。
以此定之。
則新君二年祫。
三年禘。
自爾之後。
五年而再殷祭。
則六年當祫。
八年當禘。
又昭公十三年。
齊姬薨。
至十三年喪畢當祫。
為平邱之會。
冬。
公如晉。
至十四年祫。
十五年禘。
傳雲。
有事于武宮是也。
至十八年祫。
二十年禘。
二十三年祫。
二十五年禘。
昭公二十五年。
有事于襄宮是也。
如上所雲。
則禘已後隔三年祫。
祫已後隔二年禘。
此則有合禮經。
不違傳義。
自此禘祫之祭。
依元璨議。
開元十七年四月十日。
禘享太廟九室。
命有司攝行禮。
初。
唐禮祫序昭穆。
禘各于其室。
時禮官太常少卿韋縚奏曰。
準古禮。
五年再殷祭。
一祫一禘。
其義合聚昭穆。
定次序。
又孔安國王肅等先儒。
皆以為序昭穆。
惟鄭玄旨雲。
禘各于其室。
若如鄭玄。
則與常享不異。
恐鄭說謬于周經。
請依古禮如王肅等議。
序列昭穆。
許之。
初。
開元六年秋。
睿宗皇帝喪畢。
祫享于太廟。
自後相承。
三年一祫。
五年一禘。
各自紀年。
不相通數。
至二十七年。
凡經五禘七祫。
其年夏。
禘訖。
冬又當祫。
太
貞觀三年正月十日。
上有事於太廟。
十七年四月十一日。
親謁太廟。
謝承乾之過。
蘇冕曰。
貞觀六年。
監察禦史馬周上疏雲。
陛下踐阼已來。
宗廟之享。
未曾親事。
遂使大唐一代之史。
不書皇帝入廟之事。
將何以貽厥孫謀。
垂則來葉。
且貞觀三年。
已親饗廟矣。
未知何事。
緻此不同。
高宗四。
永徽三年正月十八日。
乾封元年四月八日。
總章元年十一月十九日。
儀鳳二年正月十四日。
中宗一。
神龍元年十一月六日。
親饗太廟。
相王與左羽林將軍李多祚參乘。
侍禦史王覿上疏諫曰。
多祚夷人。
有功於國。
適可加之寵爵。
豈宜逼奉至尊。
將帝弟以連衡。
與吾君而共輦。
誠恐萬方之人。
不允所望。
昔漢文帝引趙談驂乘。
袁盎伏車之前曰。
臣聞天子所以共六尺輿者。
皆天下英豪。
今漢雖乏人。
陛下獨奈何與刀鋸之餘共載。
于是斥而下之。
多祚雖無趙談之累。
亦非卿相之重。
不自循省。
無聞固讓。
豈國乏良輔。
更無其人。
史官所書。
將示于後。
何袁盎之強諫。
獨微臣之不及。
睿宗一。
景雲三年正月一日。
元宗七。
先天元年十月四日。
開元六年十月六日。
時有司撰儀注。
祔祭之日。
車駕發宮。
上謂宰臣曰。
祭先齋。
所以齊心也。
據儀注。
祭之日。
發大明宮。
又質明行事。
縱侵星早發。
猶是移辰方到。
質明之禮。
其可及乎。
又朕不宿齋宮。
即安正寢。
情所不敢。
宜于齋所設齋宮。
五日赴行宮宿。
六日質明行事。
庶合于禮。
宋璟等稱聖情深至。
請即施行。
詔有司改定儀注。
六日。
上自齋宮步詣太廟。
十七年十一月四日。
告巡陵也。
皇帝乘玉輅。
百官乘馬侍從。
禮畢。
乘馬還宮。
初。
儀注自大次施褥至殿前。
有敕一切不許。
及皇帝之出也。
履地而行。
禮畢。
祀行神于西門。
天寶元年二月十八日。
六載正月十七日。
十載正月九日至十日。
赦文雲。
自今已後。
攝祭薦享太廟。
其太尉行事。
前一日緻齋。
具羽儀鹵簿公服引入。
親授祝版。
仍赴齋所。
十三載二月八日。
上高祖徽號。
肅宗二。
乾元元年四月三日。
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宗一。
廣德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德宗四。
建中元年正月四日。
貞元元年十月十日。
六年十一月七日。
九年十一月九日。
前一日。
有敕至廟行禮。
不得施褥。
至敬之所。
自合履地而行。
至南郊亦宜準此。
憲宗一。
元和。
二年正月。
上親薦獻太清宮。
朝享太廟。
初享諸室。
備極誠敬。
及享德宗順宗流涕鳴咽不自勝。
侍臣及舉冊讀冊官等。
皆相顧而感泣也。
穆宗一。
長慶元年正月。
敬宗一。
寶歷元年正月。
文宗一。
太和三年十一月。
武宗二。
會昌元年正月。
五年正月。
宣宗一。
大中元年正月。
懿宗二。
鹹通元年十一月。
四年正月。
僖宗一。
乾符元年十一月。
昭宗二。
龍紀元年十一月。
天復元年四月。
禘祫上 上元三年十月三日。
有司將祫享於太廟。
時議者以禮緯三年一祫。
五年一禘。
公羊傳雲。
五年一禘。
而再殷祭。
兩文互異。
莫能決斷。
太學博士史元璨議曰。
按禮記正義。
引鄭玄禘祫志雲。
春秋傳。
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薨。
文公二年八月丁卯。
大享于太廟。
公羊傳雲。
大享者何。
祫也。
是三年喪畢。
新君二年當祫。
明年春。
禘于群廟。
僖公宣公八年。
皆有禘。
則後禘去前禘五年。
以此定之。
則新君二年祫。
三年禘。
自爾之後。
五年而再殷祭。
則六年當祫。
八年當禘。
又昭公十三年。
齊姬薨。
至十三年喪畢當祫。
為平邱之會。
冬。
公如晉。
至十四年祫。
十五年禘。
傳雲。
有事于武宮是也。
至十八年祫。
二十年禘。
二十三年祫。
二十五年禘。
昭公二十五年。
有事于襄宮是也。
如上所雲。
則禘已後隔三年祫。
祫已後隔二年禘。
此則有合禮經。
不違傳義。
自此禘祫之祭。
依元璨議。
開元十七年四月十日。
禘享太廟九室。
命有司攝行禮。
初。
唐禮祫序昭穆。
禘各于其室。
時禮官太常少卿韋縚奏曰。
準古禮。
五年再殷祭。
一祫一禘。
其義合聚昭穆。
定次序。
又孔安國王肅等先儒。
皆以為序昭穆。
惟鄭玄旨雲。
禘各于其室。
若如鄭玄。
則與常享不異。
恐鄭說謬于周經。
請依古禮如王肅等議。
序列昭穆。
許之。
初。
開元六年秋。
睿宗皇帝喪畢。
祫享于太廟。
自後相承。
三年一祫。
五年一禘。
各自紀年。
不相通數。
至二十七年。
凡經五禘七祫。
其年夏。
禘訖。
冬又當祫。
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