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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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天子三昭三穆。
與太祖為七。
昭穆疊毀。
而太祖常存。
聖人之大典也。
若禮名不正。
則奠獻無序矣。
謹按中宗孝和皇帝。
在廟七室已滿。
今睿宗大聖真皇帝。
是中宗之弟。
以六月升遐。
甫及仲冬。
禮當遷祔。
但兄弟入廟。
古則有焉。
遞遷之禮。
昭穆須正。
謹按禮論。
太常賀循議雲。
兄弟不相為後也。
故殷之盤庚。
不序于陽甲。
而上繼于先君。
漢之光武。
不嗣于孝成。
而上承于元帝。
又曰。
晉惠帝無後。
懷帝承統。
懷帝自繼于世祖。
而不繼于惠帝。
其晉惠帝當同陽甲。
孝成別出為廟。
又曰。
若兄弟相代。
則共是一世。
昭穆位同。
不可兼毀二廟。
此蓋禮之常例也。
荀卿子曰。
有天下者事七世。
謂從禰已上也。
尊者統廣。
故恩及遠祖。
若旁容兄弟。
上毀祖考。
此則天子有不得全祀于七世之義也。
孝和皇帝。
有中興之功。
而無後嗣。
請同殷之陽甲。
漢之成帝。
出為別廟。
時祭不虧。
大祫之辰。
合食太祖。
奉睿宗神主升祔太廟。
上繼高宗。
則昭穆永貞。
獻祼長序。
此萬代之典。
敢不颺言。
從之。
初。
令以儀坤廟為中宗廟。
至八月九日。
敕宣于太廟西少府監賜坊。
別造中宗廟。
隸入太廟署。
開元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徙中宗神主于四廟。
十六日。
祔睿宗昭成皇帝主于太廟。
十一年四月。
國子祭酒徐堅上表曰。
臣謹按禮稽命徵。
虞夏五廟。
殷六廟。
周七廟。
諸侯五廟。
而魯用天子之禮。
並後稷姜嫄為七廟。
故知五帝殊時。
不相沿樂。
三王異世。
不相襲禮。
伏以中宗孝和皇帝。
受命中興。
化民以德。
雖別廟薦享。
而聖心未安。
將革前規。
移入太廟。
臣參詳自古廟制。
夏殷周漢。
各自立廟。
不同一處。
漢光武以中興崇儉。
故七室共堂。
而歷代尊行。
以為折衷。
今太廟七室。
皆有神主。
孝和皇帝既須入廟。
先有夾室見空。
望奉移向此室內。
既同太廟。
八室祭享是同。
在于情理。
實為允愜。
五月一日。
遷中宗神主祔于太廟。
其年七月二日。
詔曰。
朕聞王者乘時以設教。
因事以制禮。
沿革以從宜為本。
取捨以適會為先。
故損益之道有殊。
質文之用斯異。
且夫至德之謂孝。
所以通于神明。
大事之謂祀。
所以虔于宗廟。
嘗覽古典。
爰詢廟制。
遠則殷周事異。
近則漢晉道殊。
雖禮文之不同。
固嚴敬之無二。
況恩以隆殺而疏。
廟以遷毀而廢。
雖式瞻古訓。
禮則不違。
而永言孝思。
情所未足。
其祧室宜列為正室。
將使親而不盡。
遠而不祧。
廟以貌存。
宗由尊立。
俾四時式薦。
不間于毀主。
百代靡遷。
匪惟于始廟。
所謂變以合禮。
動而得中。
嚴配之典克崇。
肅雍之美茲在。
太廟宜置九室。
令所司擇日啟告移造。
會昌五年七月。
中書門下奏。
孟州汜水縣武牢關。
是太宗擒王世充竇建德之地。
關城東峰。
有高祖太宗像。
在一堂之內。
伏以山河如舊。
城壘猶存。
威靈皆畏於軒臺。
風雲疑還於豐沛。
誠宜百代嚴奉。
萬邦所瞻。
西漢故事。
祖宗所嘗行幸。
皆令郡國立廟。
今緣定覺寺理合毀拆。
望取寺中大殿材木。
于東峰改造一殿。
四面兼置垣墻。
伏望號為昭武廟。
以昭聖祖受功之盛。
興功日。
望令差東都分司郎中一人薦告。
至畢功日。
別差使展敬。
制可。
王者大勳。
被於率土。
宗社之典。
敬而不私。
郡國立廟。
非古也。
六年五月。
禮儀使奏。
武宗昭肅皇帝祔廟。
并合祧去舊廟等事。
伏以自敬宗文宗武宗。
兄弟相及。
已歷三朝。
昭穆之位。
與承前不同。
所可疑者。
其事有四。
一者。
兄弟昭穆同位。
不相為後。
二者。
已祧之主。
復入舊廟。
三者。
廟數有限。
無後之主。
則宜出置別廟。
四者。
兄弟既不相為後。
昭為父道。
穆為子道。
則昭穆同班。
不合異位。
據春秋文公二年。
躋僖公。
何休雲。
躋升也。
謂西上也。
惠公與莊公。
當同南面西上。
隱桓與閔僖。
當同北面西上。
孔穎達亦引斯義釋經。
又賀循雲。
殷之盤庚。
不序陽甲。
漢之光武。
上繼元帝。
晉元帝簡文。
皆用此義毀之。
蓋以昭穆同位。
不可兼毀二廟故也。
尚書雲。
七世之廟。
可以觀德。
且殷家兄弟相及。
有至四帝。
不及祖禰。
何容更言七世。
于理無疑矣。
二者。
今已兄弟相及。
同為一代。
矯前之失。
則合復祔代宗神主於太廟。
或疑已祧之主。
不宜更入太廟者。
按晉代元明之時。
已遷豫章潁川矣。
及簡文即位。
乃元帝之子。
故復豫章潁川二神主於廟。
又國朝中宗已祔太廟。
至開元四年。
乃出置別廟。
至十年置九廟。
而中宗主復祔太廟。
則已遷復入。
亦可無疑矣。
三者。
廟有定數。
無後之主。
出置別廟者。
按魏晉之初。
主多同廟。
蓋取上古清廟一宮。
尊遠神祇之義。
自後晉武所立之廟。
雖雲七主。
而實六世。
蓋景文同廟故也。
又按魯立姜嫄文王之廟。
不計昭穆。
以尊尚功德也。
晉元帝上繼武帝。
而別享惠懷愍三帝。
時賀循等諸儒。
議以為別立廟。
親遠義疏。
都邑遷異。
於理無嫌也。
今以文宗棄世纔六年。
武宗甫爾復土。
遽移別廟。
不齒宗祖。
在於有司。
非所宜議。
四者。
添置廟之室。
按禮論晉太常賀循雲。
廟以容主為限。
無拘常數。
故晉武帝時廟有七主六代。
至元帝明帝。
廟皆十室。
及成康穆三帝。
皆至十一室。
自後雖遷故祔新。
大抵以七世為準。
而不限室數。
伏以江左名儒。
通賾睹奧。
事有明據。
固可施行。
今若不行是議。
更以疊毀為制。
則當上不及高曾未盡之親。
下有忍臣子恩義之道。
謹備討古今。
參校經史。
上請復代宗神主於太廟。
以存高曾之親。
下以敬宗文武二宗。
同為一代。
於太廟東間。
添置兩室。
定為九代十一室之制。
以全臣子恩敬之義。
庶協大順之宜。
得變禮之正。
折古今之紛互。
立群疑之拘指。
俾因心廣孝。
永燭於皇明。
昭德事神。
無虧於聖代。
敕旨。
宗廟事重。
實資參詳。
宜令尚書省兩省。
禦史臺。
四品已上官。
大理卿。
京兆尹。
集議以聞。
尚書左丞鄭涯等奏議曰。
夫禮經垂訓。
莫重於嚴配。
必參損益之道。
則合典禮之文。
況有明徵。
是資折衷。
伏自敬宗文宗武宗三朝。
祠位皆以兄弟。
考於前代。
理有顯據。
今謹詳禮官所奏。
並上稽古文。
旁摭史氏。
協於通變。
允謂得宜。
臣等商量伏請並依禮官所議。
從之。
與太祖為七。
昭穆疊毀。
而太祖常存。
聖人之大典也。
若禮名不正。
則奠獻無序矣。
謹按中宗孝和皇帝。
在廟七室已滿。
今睿宗大聖真皇帝。
是中宗之弟。
以六月升遐。
甫及仲冬。
禮當遷祔。
但兄弟入廟。
古則有焉。
遞遷之禮。
昭穆須正。
謹按禮論。
太常賀循議雲。
兄弟不相為後也。
故殷之盤庚。
不序于陽甲。
而上繼于先君。
漢之光武。
不嗣于孝成。
而上承于元帝。
又曰。
晉惠帝無後。
懷帝承統。
懷帝自繼于世祖。
而不繼于惠帝。
其晉惠帝當同陽甲。
孝成別出為廟。
又曰。
若兄弟相代。
則共是一世。
昭穆位同。
不可兼毀二廟。
此蓋禮之常例也。
荀卿子曰。
有天下者事七世。
謂從禰已上也。
尊者統廣。
故恩及遠祖。
若旁容兄弟。
上毀祖考。
此則天子有不得全祀于七世之義也。
孝和皇帝。
有中興之功。
而無後嗣。
請同殷之陽甲。
漢之成帝。
出為別廟。
時祭不虧。
大祫之辰。
合食太祖。
奉睿宗神主升祔太廟。
上繼高宗。
則昭穆永貞。
獻祼長序。
此萬代之典。
敢不颺言。
從之。
令以儀坤廟為中宗廟。
至八月九日。
敕宣于太廟西少府監賜坊。
別造中宗廟。
隸入太廟署。
開元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徙中宗神主于四廟。
十六日。
祔睿宗昭成皇帝主于太廟。
十一年四月。
國子祭酒徐堅上表曰。
臣謹按禮稽命徵。
虞夏五廟。
殷六廟。
周七廟。
諸侯五廟。
而魯用天子之禮。
並後稷姜嫄為七廟。
故知五帝殊時。
不相沿樂。
三王異世。
不相襲禮。
伏以中宗孝和皇帝。
受命中興。
化民以德。
雖別廟薦享。
而聖心未安。
將革前規。
移入太廟。
臣參詳自古廟制。
夏殷周漢。
各自立廟。
不同一處。
漢光武以中興崇儉。
故七室共堂。
而歷代尊行。
以為折衷。
今太廟七室。
皆有神主。
孝和皇帝既須入廟。
先有夾室見空。
望奉移向此室內。
既同太廟。
八室祭享是同。
在于情理。
實為允愜。
五月一日。
遷中宗神主祔于太廟。
其年七月二日。
詔曰。
朕聞王者乘時以設教。
因事以制禮。
沿革以從宜為本。
取捨以適會為先。
故損益之道有殊。
質文之用斯異。
且夫至德之謂孝。
所以通于神明。
大事之謂祀。
所以虔于宗廟。
嘗覽古典。
爰詢廟制。
遠則殷周事異。
近則漢晉道殊。
雖禮文之不同。
固嚴敬之無二。
況恩以隆殺而疏。
廟以遷毀而廢。
雖式瞻古訓。
禮則不違。
而永言孝思。
情所未足。
其祧室宜列為正室。
將使親而不盡。
遠而不祧。
廟以貌存。
宗由尊立。
俾四時式薦。
不間于毀主。
百代靡遷。
匪惟于始廟。
所謂變以合禮。
動而得中。
嚴配之典克崇。
肅雍之美茲在。
太廟宜置九室。
令所司擇日啟告移造。
會昌五年七月。
中書門下奏。
孟州汜水縣武牢關。
是太宗擒王世充竇建德之地。
關城東峰。
有高祖太宗像。
在一堂之內。
伏以山河如舊。
城壘猶存。
威靈皆畏於軒臺。
風雲疑還於豐沛。
誠宜百代嚴奉。
萬邦所瞻。
西漢故事。
祖宗所嘗行幸。
皆令郡國立廟。
今緣定覺寺理合毀拆。
望取寺中大殿材木。
于東峰改造一殿。
四面兼置垣墻。
伏望號為昭武廟。
以昭聖祖受功之盛。
興功日。
望令差東都分司郎中一人薦告。
至畢功日。
別差使展敬。
制可。
被於率土。
宗社之典。
敬而不私。
郡國立廟。
非古也。
六年五月。
禮儀使奏。
武宗昭肅皇帝祔廟。
并合祧去舊廟等事。
伏以自敬宗文宗武宗。
兄弟相及。
已歷三朝。
昭穆之位。
與承前不同。
所可疑者。
其事有四。
一者。
兄弟昭穆同位。
不相為後。
二者。
已祧之主。
復入舊廟。
三者。
廟數有限。
無後之主。
則宜出置別廟。
四者。
兄弟既不相為後。
昭為父道。
穆為子道。
則昭穆同班。
不合異位。
據春秋文公二年。
躋僖公。
何休雲。
躋升也。
謂西上也。
惠公與莊公。
當同南面西上。
隱桓與閔僖。
當同北面西上。
孔穎達亦引斯義釋經。
又賀循雲。
殷之盤庚。
不序陽甲。
漢之光武。
上繼元帝。
晉元帝簡文。
皆用此義毀之。
蓋以昭穆同位。
不可兼毀二廟故也。
尚書雲。
七世之廟。
可以觀德。
且殷家兄弟相及。
有至四帝。
不及祖禰。
何容更言七世。
于理無疑矣。
二者。
今已兄弟相及。
同為一代。
矯前之失。
則合復祔代宗神主於太廟。
或疑已祧之主。
不宜更入太廟者。
按晉代元明之時。
已遷豫章潁川矣。
及簡文即位。
乃元帝之子。
故復豫章潁川二神主於廟。
又國朝中宗已祔太廟。
至開元四年。
乃出置別廟。
至十年置九廟。
而中宗主復祔太廟。
則已遷復入。
亦可無疑矣。
三者。
廟有定數。
無後之主。
出置別廟者。
按魏晉之初。
主多同廟。
蓋取上古清廟一宮。
尊遠神祇之義。
自後晉武所立之廟。
雖雲七主。
而實六世。
蓋景文同廟故也。
又按魯立姜嫄文王之廟。
不計昭穆。
以尊尚功德也。
晉元帝上繼武帝。
而別享惠懷愍三帝。
時賀循等諸儒。
議以為別立廟。
親遠義疏。
都邑遷異。
於理無嫌也。
今以文宗棄世纔六年。
武宗甫爾復土。
遽移別廟。
不齒宗祖。
在於有司。
非所宜議。
四者。
添置廟之室。
按禮論晉太常賀循雲。
廟以容主為限。
無拘常數。
故晉武帝時廟有七主六代。
至元帝明帝。
廟皆十室。
及成康穆三帝。
皆至十一室。
自後雖遷故祔新。
大抵以七世為準。
而不限室數。
伏以江左名儒。
通賾睹奧。
事有明據。
固可施行。
今若不行是議。
更以疊毀為制。
則當上不及高曾未盡之親。
下有忍臣子恩義之道。
謹備討古今。
參校經史。
上請復代宗神主於太廟。
以存高曾之親。
下以敬宗文武二宗。
同為一代。
於太廟東間。
添置兩室。
定為九代十一室之制。
以全臣子恩敬之義。
庶協大順之宜。
得變禮之正。
折古今之紛互。
立群疑之拘指。
俾因心廣孝。
永燭於皇明。
昭德事神。
無虧於聖代。
敕旨。
宗廟事重。
實資參詳。
宜令尚書省兩省。
禦史臺。
四品已上官。
大理卿。
京兆尹。
集議以聞。
尚書左丞鄭涯等奏議曰。
夫禮經垂訓。
莫重於嚴配。
必參損益之道。
則合典禮之文。
況有明徵。
是資折衷。
伏自敬宗文宗武宗三朝。
祠位皆以兄弟。
考於前代。
理有顯據。
今謹詳禮官所奏。
並上稽古文。
旁摭史氏。
協於通變。
允謂得宜。
臣等商量伏請並依禮官所議。
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