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蝗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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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臣等謹案:《捕蝗考》一卷,國朝陳芳生撰。
芳生字潄六,仁和人。
螽蝝之害,春秋屢見於策書。
《詩大田篇》:“去其螟螣,及其蟊賊,無害我田穉。
田祖有神,秉畀炎火。
”毛鄭之説,以炎火為盛陽,謂田祖不受此害,持之付與炎火,使自銷亡。
並非實火,是漢時尚未詳除蝗之制也。
至唐姚崇作相,遣使捕蝗,引詩此語以為證。
《朱子本義》亦從其説。
於是,捕蝗之法始稍稍見於紀述。
芳生此書取史冊所載事迹議論彚為一編,首備蝗事宜十條,次前代捕蝗法,而明末徐光啟奏疏最為詳核,則全録其文。
附以陳龍正語及芳生自識二條。
大旨在先事則預為消弭,臨時則竭力剪除爾,責成於地方有司之實心經理。
條分縷晰,頗為詳備。
雖卷帙寥寥,然頗有禆於實用也。
捕蝗考 ○備蝗事宜 ◎ 王禎《農書》言:蝗不食芋桑與水中菱芡,或言不食菉豆、豌豆、豇豆大麻檾麻芝麻薯蕷、吳遵路知蝗不食豆苖,且慮其遺種為患,廣收豌豆教民種植,次年三四月,民大獲其利。
◎ 飛蝗見樹木成行或旌旗森列,毎翔而不下。
農家多用長竿挂紅白衣裙,羣逐之亦不下也。
又畏金聲砲聲,聞之逺。
舉鳥銃入鐵砂或稻米擊其前行,前行驚奮,後者随之去矣。
◎ 用稈草灰、石灰等,分細末篩羅禾稻之上,蝗即不食。
◎ 蝗最難死,初生如蟻之時,用竹作搭,非惟擊之不死,且易損壊[苗種]。
宜用舊皮鞋底或草鞋、舊鞋之類,蹲地摑搭,應手而斃。
且狹小不傷損苗種。
一張牛皮可裁數十枚,散與甲頭復收之。
◎ 蝗在麥田、禾稼、深草中者,毎日侵晨盡聚草梢食露,體重不能飛躍,宜用筲箕、栲栳之屬左右抄掠,傾入布袋蒸、焙、泡、煮随便,或掘坑焚火傾入其中,若隻瘞埋,隔宿多能穴地而出。
◎ 蝗有在光地者,宜掘坑於前,長濶為佳,兩傍用闆及門扇接連八字擺列,集衆發喊,推門捍逐入坑,又於對坑用掃箒十數把,見其跳躍而上者盡行掃入,覆以亁草發火焚之,然其下終是不死,須以土壓之,過宿方死。
◎ 燒蝗法。
掘一坑深廣約五尺長倍之,下用乾茅草發火正炎,将袋中蝗傾入坑中,一經火氣無能跳躍。
詩雲:秉畀炎火是也。
◎ 捕蝗不可差官下鄊,一行人從蠶食裡正,裡正又隻取之民戶,未見捕蝗之利,先被捕蝗之擾謝,《絳論救蝗》曰:竊見比日蝗蟲亘野,坌入郛郭,而使者數出府縣,監捕驅逐,蹂踐田舍,民不聊生。
謹按:《春秋》書:螟為哀公賦斂之虐,又漢儒推蝗為兵象,臣願令公卿以下舉州府守,臣而使自辟屬縣,令長務求方略,不限資格,然後寛以約束,許便宜從事。
期年,條上理狀參考不誣,奏之朝廷,旌賞録用,以示激勸。
◎ 附[咐]郭[各]鄉村即印刷《捕蝗法》作手榜吿示。
毎米一升換蝗一鬥,不問婦人小兒,攜到即時交支,如此則回環數十裡内者可盡 ◎ 嚴督保甲,使知不可不捕,然其要法隻在不惜常,平義倉糓米博換蝗蟲,雖不驅之使捕而四逺,自輻輳矣,倘或尅減邀勒,則捕者氣阻。
○前代捕蝗法 宋 熈寧八年詔:有蝗蝻處,委縣令佐躬親打撲,如地裡廣濶,分差通判、職官、監司、提舉仍募人,得蝻五升或蝗一鬥給細糓一鬥,蝗種一升給粗糓二升,給價錢者作中等,寔直仍委官燒瘞、監司、差官覆按以聞。
朱子[間]紹興捕蝗募民,得大者一鬥,給錢一百文,小者毎升給錢五百文。
元 仁宗皇慶二年,復申秋耕之令,蓋秋耕之利掩陽氣於地中,蝗蝻遺種翻覆壊盡,次年所種必盛於常禾。
明 永樂元年,令吏部行文各處有司,春初差人巡視境内,遇有蝗蟲初生,設法捕撲,務要盡絶,如或坐視緻令滋蔓為患者,罪之若布。
按:二司官不行嚴督所屬巡視打捕者亦罪之。
毎年九月行文,至十月再令兵部行文,軍衛永為定例。
宣徳九年,差給事中禦史、錦衣衛官往山東、河南捕蝗。
萬厯四十四年,禦史過庭訓山東《賑饑疏》:捕蝗男婦皆饑餓之人,如一面捕蝗,一面歸家喫飯,未免稽遲時候,遂向市上買現成麵做餅子,擔在有蝗去處,不論逺近、大小、男婦,但能捉得蝗蟲與蝗子一升者,換餅三十箇。
又查得:崓山鄰近兩厰領糧饑民一千二十名,可乗機撥用,即傳吿示雲:朝廷自去年十一月養爾等饑民使免於逃
芳生字潄六,仁和人。
螽蝝之害,春秋屢見於策書。
《詩大田篇》:“去其螟螣,及其蟊賊,無害我田穉。
田祖有神,秉畀炎火。
”毛鄭之説,以炎火為盛陽,謂田祖不受此害,持之付與炎火,使自銷亡。
並非實火,是漢時尚未詳除蝗之制也。
至唐姚崇作相,遣使捕蝗,引詩此語以為證。
《朱子本義》亦從其説。
於是,捕蝗之法始稍稍見於紀述。
芳生此書取史冊所載事迹議論彚為一編,首備蝗事宜十條,次前代捕蝗法,而明末徐光啟奏疏最為詳核,則全録其文。
附以陳龍正語及芳生自識二條。
大旨在先事則預為消弭,臨時則竭力剪除爾,責成於地方有司之實心經理。
條分縷晰,頗為詳備。
雖卷帙寥寥,然頗有禆於實用也。
捕蝗考 ○備蝗事宜 ◎ 王禎《農書》言:蝗不食芋桑與水中菱芡,或言不食菉豆、豌豆、豇豆大麻檾麻芝麻薯蕷、吳遵路知蝗不食豆苖,且慮其遺種為患,廣收豌豆教民種植,次年三四月,民大獲其利。
◎ 飛蝗見樹木成行或旌旗森列,毎翔而不下。
農家多用長竿挂紅白衣裙,羣逐之亦不下也。
又畏金聲砲聲,聞之逺。
舉鳥銃入鐵砂或稻米擊其前行,前行驚奮,後者随之去矣。
◎ 用稈草灰、石灰等,分細末篩羅禾稻之上,蝗即不食。
◎ 蝗最難死,初生如蟻之時,用竹作搭,非惟擊之不死,且易損壊[苗種]。
宜用舊皮鞋底或草鞋、舊鞋之類,蹲地摑搭,應手而斃。
且狹小不傷損苗種。
一張牛皮可裁數十枚,散與甲頭復收之。
◎ 蝗在麥田、禾稼、深草中者,毎日侵晨盡聚草梢食露,體重不能飛躍,宜用筲箕、栲栳之屬左右抄掠,傾入布袋蒸、焙、泡、煮随便,或掘坑焚火傾入其中,若隻瘞埋,隔宿多能穴地而出。
◎ 蝗有在光地者,宜掘坑於前,長濶為佳,兩傍用闆及門扇接連八字擺列,集衆發喊,推門捍逐入坑,又於對坑用掃箒十數把,見其跳躍而上者盡行掃入,覆以亁草發火焚之,然其下終是不死,須以土壓之,過宿方死。
◎ 燒蝗法。
掘一坑深廣約五尺長倍之,下用乾茅草發火正炎,将袋中蝗傾入坑中,一經火氣無能跳躍。
詩雲:秉畀炎火是也。
◎ 捕蝗不可差官下鄊,一行人從蠶食裡正,裡正又隻取之民戶,未見捕蝗之利,先被捕蝗之擾謝,《絳論救蝗》曰:竊見比日蝗蟲亘野,坌入郛郭,而使者數出府縣,監捕驅逐,蹂踐田舍,民不聊生。
謹按:《春秋》書:螟為哀公賦斂之虐,又漢儒推蝗為兵象,臣願令公卿以下舉州府守,臣而使自辟屬縣,令長務求方略,不限資格,然後寛以約束,許便宜從事。
期年,條上理狀參考不誣,奏之朝廷,旌賞録用,以示激勸。
◎ 附[咐]郭[各]鄉村即印刷《捕蝗法》作手榜吿示。
毎米一升換蝗一鬥,不問婦人小兒,攜到即時交支,如此則回環數十裡内者可盡 ◎ 嚴督保甲,使知不可不捕,然其要法隻在不惜常,平義倉糓米博換蝗蟲,雖不驅之使捕而四逺,自輻輳矣,倘或尅減邀勒,則捕者氣阻。
○前代捕蝗法 宋 熈寧八年詔:有蝗蝻處,委縣令佐躬親打撲,如地裡廣濶,分差通判、職官、監司、提舉仍募人,得蝻五升或蝗一鬥給細糓一鬥,蝗種一升給粗糓二升,給價錢者作中等,寔直仍委官燒瘞、監司、差官覆按以聞。
朱子[間]紹興捕蝗募民,得大者一鬥,給錢一百文,小者毎升給錢五百文。
元 仁宗皇慶二年,復申秋耕之令,蓋秋耕之利掩陽氣於地中,蝗蝻遺種翻覆壊盡,次年所種必盛於常禾。
明 永樂元年,令吏部行文各處有司,春初差人巡視境内,遇有蝗蟲初生,設法捕撲,務要盡絶,如或坐視緻令滋蔓為患者,罪之若布。
按:二司官不行嚴督所屬巡視打捕者亦罪之。
毎年九月行文,至十月再令兵部行文,軍衛永為定例。
宣徳九年,差給事中禦史、錦衣衛官往山東、河南捕蝗。
萬厯四十四年,禦史過庭訓山東《賑饑疏》:捕蝗男婦皆饑餓之人,如一面捕蝗,一面歸家喫飯,未免稽遲時候,遂向市上買現成麵做餅子,擔在有蝗去處,不論逺近、大小、男婦,但能捉得蝗蟲與蝗子一升者,換餅三十箇。
又查得:崓山鄰近兩厰領糧饑民一千二十名,可乗機撥用,即傳吿示雲:朝廷自去年十一月養爾等饑民使免於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