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尚書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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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雜律》,凡定罪九百四十九條,大抵采魏、晉故事。

    其制刑名五:一曰死,重者轘之,其次枭首,其次斬,其次絞。

    二曰流刑,鞭、笞各一百,髡之,投邊裔。

    未有道裡之差,以六年為限。

    三曰刑罪,即耐罪也,有五歲、四歲、三歲、二歲、一歲之差,凡五等,各加鞭一百,其五歲者又加笞八十,四歲六十、三歲三十。

    二歲二十歲,一歲無笞,并鎖輸左校。

    四曰鞭,看一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之差,凡五等。

    五曰杖,有三十、二十、一十之差,凡三等。

    贖罪舊以金,皆代以中絹。

    罪刑年者鎖,無鎖以枷,流罪以上加杻械,死罪桁之。

    又制立重罪十條為十惡。

    後周命趙肅等造律,保定中奏之,凡二十五篇;一、《刑名》,二、《法例》,三、《祠享》,四、《朝會》,五、《婚姻》,六、《戶禁》,七、《水火》,八、《興繕》,九、《衛宮》,十、《市廛》,十一、《鬥競》,十二、《劫盜》,十三、《賊叛》,十四、《毀亡》,十五,《違制》,十六、《關市》,十七、《諸侯》,十八、《廄牧》,十九、《雜犯》,二十、《詐僞》,二十一、《請求》,二十二、《告劾》,二十三、《逃亡》,二十四、《系汛》,二十五、《斷獄》,大凡定罪一千五百三十七條,比於《齊律》,煩而不當。

    其刑名之制,一曰杖刑五:自十至五十;二曰鞭刑五:自六十至於百;三曰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二年、三年、四年、五年皆遞加一十,至鞭一百、答五十;四日流刑五:流二千五百裡者鞭一百、笞六十,以五百裡為差,鞭、笞皆加十,至流四千五百裡者鞭、答各一百,以六年為限;五曰死刑五:一曰罄,二曰絞,三曰斬,四曰枭,五曰裂。

    五刑之屬各有五,合二十五等。

    其贖罪,金、絹兼用。

    凡囚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

    至武帝,又造刑書要制,與律兼行。

    至宣帝殘酷,廣《刑書要制》為《刑經聖制》,謂之"法經",有上書字誤,鞭二百四十,名曰"天杖";又作礔砺車,以威婦人。

    隋開皇元年,命高颎等七人定律;至三年,又敕蘇威、牛弘删定,凡十二篇,并蠲除前代枭首、轘裂及鞭刑;又依北齊置十惡;應贖者,皆以銅代絹。

    炀帝以開皇《律》、《令》猶重,除十惡之條,更制《大業律》,凡十八篇:一、《名例》,二、《衛官》,三、《違制》,四、《請求》,五、《戶》,六、《婚》,七、《擅興》,八、《告劾》,九、《賊》,十、《盜》,十一、《鬥》,十二、《捕亡》,十三、《倉庫》,十四、《廄牧》,十五、《關市》,十六、《雜》,十七、《詐僞》,十八、《斷獄》。

    其五刑之内降從輕典者二百餘條。

    末年嚴刻,生殺任情,不複依例。

    及楊玄感反,誅九族,複行轘裂、枭首,磔而射之。

    皇朝武德中,命裴寂、殷開山等定律令,其篇目一準隋開皇之律,刑名之制又亦略同,唯三流皆加一千裡,居作三年、二年半、二年皆為一年,以此為異;又除苛細五十三條。

    貞觀初,有蜀王法曹參軍裴弘獻奏駿律令不便於時三十餘條。

    於時,又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釐正,凡為五百條,減《開皇律》大辟入流者九十三條,比古死刑,殆除其半。

    永徽中,複撰《律疏》三十卷,至今并行。

    )凡《令》二十有七:(分為三十卷。

    )一曰《官品》,(分為上、下。

    )二曰《三師三公台省職員》,三曰《寺監職員》,四曰《衛府職員》,五曰《柬宮王府職員》,六日《州縣鎮戍嶽渎關津職員》,七曰《内外命婦職員》,八曰《祠》,九日《戶》,十曰《選舉》,十一曰《考課》,十二曰《宮衛》,十三曰《軍防》,十四曰《衣服》,十五曰《儀制》,十六曰《鹵簿》,(分為上、下。

    )十七曰《公式》;(分為上、下。

    )十八曰《田》,十九曰《賦役》,二十曰《倉庫》,二十一曰《廄牧》,二十二曰《關市》,二十三曰《醫疾》,二十四曰《獄官》,二十五曰《營繕》,二十六曰《喪葬》,二十七曰《雜令》,而大凡一千五百四十有六條焉。

    (令,教也,命也。

    《漢書》:"杜周曰:'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

    '"亦謂法也。

    漢時,決事集為《令甲》以下三百餘篇。

    漢初,肅何定律令。

    其後,張湯、趙禹、于定國、黃霸皆繼定律令。

    魏命陳群等撰《州郡令》四十五篇,《尚書官令》、《軍中令》合百八十餘篇。

    晉命賈充等撰《令》四十篇:一、《戶》,二、《學》,三、《貢士》,四、《官品》,五、《吏員》,六、《俸廪》,七、《服制》,八、《祠》,九、《戶調》,十、《佃》,十一、《複除》,十二、《關市》,十三、《捕亡》,十四、《獄官》,十五、《鞭》杖,十六、《醫藥疾病》,十七、《喪葬》,十八、《雜上》,十九、《雜中》,二十、《雜下》,二十一、《門下散騎中書》,二十二、《尚書》,二十三、《三台秘書》,二十四、《王公侯》,二十五、《軍吏員》,二十六、《選吏》,二十七、《選将》,二十八、《選雜士》,二十九、《宮衛》,三十、《贖》,三十一、《軍戰》。

    三十二、《軍水戰》,三十三至三十八皆《軍法》,三十九、四十皆《雜法》。

    宋、齊略同晉氏。

    梁初,命蔡法度等撰《梁令》三十篇:一、《戶》,二《學》,三、《貢士贈官》,四,《官品》,五、《吏員》,六、《服制》,七、《祠》,八、《戶調》,九、《公田公用儀迎》,十、《醫藥疾病》,十一、《複除》,十二、《關市》,十三、《劫賊水火》,十四、《捕亡》,十五、《獄官》,十六、《鞭杖》,十七、《喪葬》,十八、《雜上》,十九、《雜中》,二十、《雜下》,二十一、《宮衛》,二十二、《門下散騎中書》,二十三、《尚書》,二十四、《三台秘書》,二十五、《王公侯》,二十六、《選吏》,二十七、《選将》,二十八、《選雜士》,二十九、《軍吏》,三十、《軍賞》。

    後魏初命崔浩定令,役命遊雅等成之,史失篇目。

    北齊令趙郡王睿等撰《令》五十卷,取尚書二十八曹為其篇名,又撰《權令》二卷,兩《令》并行。

    後用命趙肅、拓跋迪定令,史失篇目。

    隋開皇命高颎等撰令三十卷:一、《官品》上,二、《官品》下,三、《諸省台職員》,四、《諸寺職員》,五、《諸衛職員》,六、《東宮職員》,七、《行台諸監職員》,八、《諸州郡縣鎮戍職員》,九、《命婦品員》,十、《祠》,十一、《戶》,十二、《學》,十三、《選舉》,十四、《封爵俸廪》,十五、《考課》,十六、《官衛軍防》,十七、《衣服》,十八、《鹵簿上》,十九、《鹵簿下》,二十、《義制》,二十一、《公式上》,二十二、《公式下》,二十三、《田》,二十四,《賦役》,二十五、《倉庫廄牧》,二十六、《關市》,二十七、《假甯》,二十八、《獄官》,二十九、《喪葬》、三十、《雜》。

    皇朝之令,武德中裴寂等與律同時撰。

    至貞觀初,又令房玄齡等刊定。

    麟德中源直心,儀鳳中劉仁軌,垂拱初裴居道,神龍初蘇環。

    太極初岑羲、開元初姚元崇,四年宋璟并刊定。

    )凡《格》二十有四篇。

    (以尚書省諸曹為之目,共為七卷。

    其曹之常務但留本司者,别為《留司格》一卷。

    蓋編綠當時制敕,永為法則,以為故事。

    漢建武有《律令故事》上、中、下三篇,皆刑法制度也。

    晉賈充等撰律、令,兼删定當時制、诏之條,為故事三十卷,與《律》、《令》并行。

    梁易故事為粱科三十卷,蔡法度所删定。

    陳依梁。

    後魏以"格"代"科",於鱗趾殿删定,名為《麟趾格》。

    北齊因魏立格,撰《橫格》,與《律》、令并行。

    皇朝《貞觀格》十八卷,房玄齡等删定。

    《永徽留司格》十八卷,《散頒格》七卷,長孫無忌等删定;永徽中,又令源直心等删定,唯改易官号、曹、局之名,不易篇第。

    《永徽留司格後本》,劉仁軌等删定。

    《垂拱留司格》六卷,《散頒格》二卷,裴居道等删定。

    《太拯格》十卷,岑羲等删定。

    《開元前格》十卷,姚元崇等删定。

    《開元後格》十卷,宋璟等删定。

    皆以尚書省二十四司馬篇名。

    )凡《式》三十有三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