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尚書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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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尚書一人 侍郎一人
郎中二人 員外郎二人 主事四人 令史十九人
書令史三十八人 亭長六人 掌固十人
都官郎中一人
員外郎一人 主事二人 令史九人 書令史十二人
掌固四人
比部郎中一人
員外郎一人 主事四人 令史十四人 書令史二十
七人 計史一人 掌固四人
司門郎中一人 員外郎一人 主事二人 令史六人 書令史十三人
掌固四人
刑部尚書一人,正三品,(周之秋官卿也。
漢成帝始置三公曹,主斷獄事。
後漢以三公曹掌天下歲盡集課事,又以二千石曹主中都官水火、盜賊、辭訟、罪法事。
晉初,依漢置三公尚書,掌刑獄;太康中,省三公尚書,以吏部尚書兼領刑獄。
宋始置都官尚書,掌應該師非違得失事,兼掌刑獄。
齊、梁、陳、後魏、北齊皆置都官尚書。
後周依《周官》,置大司寇卿一人。
隋初曰都官尚書,開皇三年改為刑部,皇朝因之。
龍朔二年改為司刑太掌伯,鹹亨元年複為刑部。
光宅元年改為秋官尚書,神龍元年複故。
)侍郎一人,正四品下。
(周之秋官小司寇中大夫也。
漢以來尚書侍郎,今郎中之任。
後周依《周官》。
隋炀帝置刑部侍郎,皇朝因之。
龍朔二年改為司刑少常伯,鹹亨、光宅、神龍并随曹改複。
)刑部尚書、侍郎之職,掌天下刑法及徒隸句覆、關禁之政令。
其屬有四:一曰刑部,二曰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門;尚書、侍郎總其職務而奉行其制命。
凡中外百司之事,由於所屬,鹹質正焉。
郎中二人,從五品上;(周禮大司寇屬官有士師下大夫,蓋郎中之任也。
後漢有二千石曹尚書,掌刑法,因立二千石郎曹。
魏、晉、宋、齊并以三公郎曹掌刑獄,置郎中各一人;梁、陳因為侍郎。
後魏、北齊三公郎中各置二人。
後周秋官府有小刑部下大夫一人。
隋初省三公曹,置刑部郎曹,掌刑法,置侍郎一人;炀帝除"侍、又改為憲部郎,皇朝因之。
武德三年改曰刑部郎中,龍朔二年改為司刑大夫,鹹亨、光宅、神龍并随曹改複。
)員外郎二人,從六品上;(周禮大司寇屬官有上士,後周依焉,蓋員外之任也。
隋開皇六年置刑部員外郎,炀帝改為憲部承務郎,皇朝因之。
武德三年改曰刑部員外郎,龍朔、鹹亨、光宅、神龍并随曹改複。
)主事四人,從九品上。
郎中、員外郎掌貳尚書、侍郎,舉其典憲而辨其輕重。
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
凡律一十有二章: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日《賊盜》,八日《鬥訟》,九曰《詐僞》,十曰《雜律》,十一日《捕亡》,十二日《斷獄》,而大凡五百條焉。
(律,法也。
魏文侯師李悝集諸國刑書,造《法經》六篇: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
商鞅傅之,改法為律,以相秦,增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大辟加鑿颠、抽脅、锲烹、車裂之制。
至漢,蕭何加悝所造《戶》、《興》、《廄》三篇,謂之《九章之律》。
漢興,雖約法三章,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
當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枭其首,菹骨肉於其市,诽謗、罟詛又先斷其舌,謂之具五刑。
至文帝,感缇萦之言,除肉刑,命丞相、禦史定律曰:"諸當完者,為城旦春;當黥者,髡鉗為城旦春;當劓者,答三百籍笞;當斬左趾者,笞五百籍笞;當斬右趾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贓枉法,守縣官财物而即盜之、已論而複有笞罪者,皆棄市。
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春;滿三歲,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馬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
鬼薪白粲滿三歲為隸臣、妾,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庶人。
其亡逃及有罪耐已上,不用此令。
"是後,外有輕刑之名,内實殺人,而笞五百、笞三百率多至死。
巨景帝定律,苔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猶尚不全,又減笞三百曰二百,答二百曰一百,遂定《箠令》:"以竹為之,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末薄半寸,皆平其節。
當答者,答臀,無得更人。
畢一罪,乃更人。
"自是得全。
至武帝時,張湯、趙禹增律令科條,大辟四百九條。
宣帝時,于定國又删定律令科條。
成帝時,律令煩多,百有餘萬言,大辟之罪千有餘條。
至後漢,馬融、鄭玄諸儒十有餘家,律令章句數十萬言,定斷罪所用者,合二萬六千餘條。
魏武為相,造甲子科條:犯斬左、右趾,易以木械。
魏氏受命;參議複肉刑;屬軍團多故,竟寝之。
乃命陳群等采漢律,為《魏律》十八篇,增漢蕭何律《劫掠》、《詐僞》、《毀亡》、《告劾》,《系訊》、《斷獄》、《谙赇》、《驚事》、《價贓》等九篇也。
依古義,制為五刑,其大辭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贖刑十一,罰金六,雜抵罪七,凡三十七名。
晉氏受命,議複肉刑,複寝之。
命賈充等十四人增損漢、魏律,為二十篇:一、《刑名》,二、《法例》。
三、《盜律》,四、《賊律》,五、《詐僞》,六、《請赇》,七、《告劾》,八、《捕律》,九、《系訊》,十、《斷獄》,十一、《雜律》,十二、《戶律》,十三、《擅興律》,十四、《毀亡》,十五、《衛宮》,十六、《水火》、十七、《廄律》,十八、《關市》,十九、《違制》,二十、《諸侯》,凡一千五百三十條。
其刑名之制,大辟之刑有三:一曰枭,二曰斬。
三曰棄市。
髡刑有四:一曰髡鉗五歲刑,笞二百;二曰四歲刑;三曰三歲刑;四曰二歲刑。
贖死,金二斤;贖五歲刑,金一斤十二兩;四歲、三歲、二歲各以四兩為差。
又有雜抵罪罰金十二兩、八兩、四兩、二兩、一兩之差。
棄市以上馬死罪,二歲刑以上為耐罪,罰金一兩以上為贖罪。
宋及南齊律之篇目及刑名之制略同晉氏,唯贖罪絹兼用之。
梁氏受命,命蔡法度、沈約等十人增損晉律,為二十篇:一、《刑名》,二、《法例》,三、《盜劫》,四,《賊叛》,五、《詐僞》,六、《受赇》,七、《告劾》,八、《讨捕》,九、《系訊》,十、《斷獄》,十一、《雜律》,十二、《戶律》,十三、《擅興》,十四、《毀亡》,十五、《衛宮》,十六、《水火》,十七、《倉庫》,十八、《廄律》,十九、《關市》,二十、《違制》,大凡定罪二千五百二十九條。
其刑名之制,加《晉律》一歲刑,半歲刑,百日刑,鞭杖二百,鞭杖一百,鞭杖五十、三十、一十之差;又加杖八等之差。
其鞭有制鞭、法鞭、常鞭三等之差:制鞭,生革廉成;法鞭,生革去廉;常鞭,熟靻不去廉。
杖有大杖、法杖、小杖,皆用生荊。
其犯劫皆斬;會赦降死者,黵面為劫"字,髡鉗,補冶鎖士終身。
陳令範泉、徐陵等參定律、令,《律》三十卷,《令》三十卷,《科》三十卷。
采酌前代,條流冗雜,綱目雖多,博而非要,其制唯重清議禁锢之科。
其罪人賊驗昭然而不款,則上測立。
立測者,以土為垛,高一尺,上員,劣容囚兩足立,鞭二十、答三十訖,著兩械及杻上垛,上測七刻,日再上;三七日上測,七日一行鞭,凡經鞭、杖一百五十得實不承者,得減罪論。
凡囚鞭、杖著械;徒著鎖;死著三械,加壺手。
依梁氏。
後魏初,置四部大人,坐庭決辭訟,以言語約束,刻契記事,無刑名之制。
至太武帝,始命崔浩定刑名,於漢、魏以來律除髡鉗五歲、四歲刑,增二歲刑,大辟有轘、腰斬、殊死、棄市四等,凡三百九十條,門房誅四條,大辟一百四十條,五刑二百三十一條。
始置枷拘罪入。
文成時,又增律條章。
至孝文時,定律凡八百三十三章、門房之誅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
北齊初命,造新律未成,文宜猶采魏制,性忍暴,恣行酷虐,訊囚用車輻壓踝,或使臂貫燒車釭,或使立燒黎耳上;常命憲司先定死罪囚,置仗衛内,帝欲殺人,執以應命,謂之"供禦囚"。
至武成時,趙郡王睿等造律成,奏上。
凡十二篇:一、《名例》,二、《禁衛》、三、《戶婚》,四、《擅興》。
五、《違制》,六、《詐僞》,七、《關訟》,八、《盜賊》,九、《捕斷》,十、《毀損》,十一、《廄牧
漢成帝始置三公曹,主斷獄事。
後漢以三公曹掌天下歲盡集課事,又以二千石曹主中都官水火、盜賊、辭訟、罪法事。
晉初,依漢置三公尚書,掌刑獄;太康中,省三公尚書,以吏部尚書兼領刑獄。
宋始置都官尚書,掌應該師非違得失事,兼掌刑獄。
齊、梁、陳、後魏、北齊皆置都官尚書。
後周依《周官》,置大司寇卿一人。
隋初曰都官尚書,開皇三年改為刑部,皇朝因之。
龍朔二年改為司刑太掌伯,鹹亨元年複為刑部。
光宅元年改為秋官尚書,神龍元年複故。
)侍郎一人,正四品下。
漢以來尚書侍郎,今郎中之任。
後周依《周官》。
隋炀帝置刑部侍郎,皇朝因之。
龍朔二年改為司刑少常伯,鹹亨、光宅、神龍并随曹改複。
)刑部尚書、侍郎之職,掌天下刑法及徒隸句覆、關禁之政令。
其屬有四:一曰刑部,二曰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門;尚書、侍郎總其職務而奉行其制命。
凡中外百司之事,由於所屬,鹹質正焉。
郎中二人,從五品上;
後漢有二千石曹尚書,掌刑法,因立二千石郎曹。
魏、晉、宋、齊并以三公郎曹掌刑獄,置郎中各一人;梁、陳因為侍郎。
後魏、北齊三公郎中各置二人。
後周秋官府有小刑部下大夫一人。
隋初省三公曹,置刑部郎曹,掌刑法,置侍郎一人;炀帝除"侍、又改為憲部郎,皇朝因之。
武德三年改曰刑部郎中,龍朔二年改為司刑大夫,鹹亨、光宅、神龍并随曹改複。
)員外郎二人,從六品上;
隋開皇六年置刑部員外郎,炀帝改為憲部承務郎,皇朝因之。
武德三年改曰刑部員外郎,龍朔、鹹亨、光宅、神龍并随曹改複。
)主事四人,從九品上。
郎中、員外郎掌貳尚書、侍郎,舉其典憲而辨其輕重。
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
凡律一十有二章: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日《賊盜》,八日《鬥訟》,九曰《詐僞》,十曰《雜律》,十一日《捕亡》,十二日《斷獄》,而大凡五百條焉。
魏文侯師李悝集諸國刑書,造《法經》六篇: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
商鞅傅之,改法為律,以相秦,增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大辟加鑿颠、抽脅、锲烹、車裂之制。
至漢,蕭何加悝所造《戶》、《興》、《廄》三篇,謂之《九章之律》。
漢興,雖約法三章,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
當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枭其首,菹骨肉於其市,诽謗、罟詛又先斷其舌,謂之具五刑。
至文帝,感缇萦之言,除肉刑,命丞相、禦史定律曰:"諸當完者,為城旦春;當黥者,髡鉗為城旦春;當劓者,答三百籍笞;當斬左趾者,笞五百籍笞;當斬右趾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贓枉法,守縣官财物而即盜之、已論而複有笞罪者,皆棄市。
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春;滿三歲,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馬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
鬼薪白粲滿三歲為隸臣、妾,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庶人。
其亡逃及有罪耐已上,不用此令。
"是後,外有輕刑之名,内實殺人,而笞五百、笞三百率多至死。
巨景帝定律,苔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猶尚不全,又減笞三百曰二百,答二百曰一百,遂定《箠令》:"以竹為之,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末薄半寸,皆平其節。
當答者,答臀,無得更人。
畢一罪,乃更人。
"自是得全。
至武帝時,張湯、趙禹增律令科條,大辟四百九條。
宣帝時,于定國又删定律令科條。
成帝時,律令煩多,百有餘萬言,大辟之罪千有餘條。
至後漢,馬融、鄭玄諸儒十有餘家,律令章句數十萬言,定斷罪所用者,合二萬六千餘條。
魏武為相,造甲子科條:犯斬左、右趾,易以木械。
魏氏受命;參議複肉刑;屬軍團多故,竟寝之。
乃命陳群等采漢律,為《魏律》十八篇,增漢蕭何律《劫掠》、《詐僞》、《毀亡》、《告劾》,《系訊》、《斷獄》、《谙赇》、《驚事》、《價贓》等九篇也。
依古義,制為五刑,其大辭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贖刑十一,罰金六,雜抵罪七,凡三十七名。
晉氏受命,議複肉刑,複寝之。
命賈充等十四人增損漢、魏律,為二十篇:一、《刑名》,二、《法例》。
三、《盜律》,四、《賊律》,五、《詐僞》,六、《請赇》,七、《告劾》,八、《捕律》,九、《系訊》,十、《斷獄》,十一、《雜律》,十二、《戶律》,十三、《擅興律》,十四、《毀亡》,十五、《衛宮》,十六、《水火》、十七、《廄律》,十八、《關市》,十九、《違制》,二十、《諸侯》,凡一千五百三十條。
其刑名之制,大辟之刑有三:一曰枭,二曰斬。
三曰棄市。
髡刑有四:一曰髡鉗五歲刑,笞二百;二曰四歲刑;三曰三歲刑;四曰二歲刑。
贖死,金二斤;贖五歲刑,金一斤十二兩;四歲、三歲、二歲各以四兩為差。
又有雜抵罪罰金十二兩、八兩、四兩、二兩、一兩之差。
棄市以上馬死罪,二歲刑以上為耐罪,罰金一兩以上為贖罪。
宋及南齊律之篇目及刑名之制略同晉氏,唯贖罪絹兼用之。
梁氏受命,命蔡法度、沈約等十人增損晉律,為二十篇:一、《刑名》,二、《法例》,三、《盜劫》,四,《賊叛》,五、《詐僞》,六、《受赇》,七、《告劾》,八、《讨捕》,九、《系訊》,十、《斷獄》,十一、《雜律》,十二、《戶律》,十三、《擅興》,十四、《毀亡》,十五、《衛宮》,十六、《水火》,十七、《倉庫》,十八、《廄律》,十九、《關市》,二十、《違制》,大凡定罪二千五百二十九條。
其刑名之制,加《晉律》一歲刑,半歲刑,百日刑,鞭杖二百,鞭杖一百,鞭杖五十、三十、一十之差;又加杖八等之差。
其鞭有制鞭、法鞭、常鞭三等之差:制鞭,生革廉成;法鞭,生革去廉;常鞭,熟靻不去廉。
杖有大杖、法杖、小杖,皆用生荊。
其犯劫皆斬;會赦降死者,黵面為劫"字,髡鉗,補冶鎖士終身。
陳令範泉、徐陵等參定律、令,《律》三十卷,《令》三十卷,《科》三十卷。
采酌前代,條流冗雜,綱目雖多,博而非要,其制唯重清議禁锢之科。
其罪人賊驗昭然而不款,則上測立。
立測者,以土為垛,高一尺,上員,劣容囚兩足立,鞭二十、答三十訖,著兩械及杻上垛,上測七刻,日再上;三七日上測,七日一行鞭,凡經鞭、杖一百五十得實不承者,得減罪論。
凡囚鞭、杖著械;徒著鎖;死著三械,加壺手。
依梁氏。
後魏初,置四部大人,坐庭決辭訟,以言語約束,刻契記事,無刑名之制。
至太武帝,始命崔浩定刑名,於漢、魏以來律除髡鉗五歲、四歲刑,增二歲刑,大辟有轘、腰斬、殊死、棄市四等,凡三百九十條,門房誅四條,大辟一百四十條,五刑二百三十一條。
始置枷拘罪入。
文成時,又增律條章。
至孝文時,定律凡八百三十三章、門房之誅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
北齊初命,造新律未成,文宜猶采魏制,性忍暴,恣行酷虐,訊囚用車輻壓踝,或使臂貫燒車釭,或使立燒黎耳上;常命憲司先定死罪囚,置仗衛内,帝欲殺人,執以應命,謂之"供禦囚"。
至武成時,趙郡王睿等造律成,奏上。
凡十二篇:一、《名例》,二、《禁衛》、三、《戶婚》,四、《擅興》。
五、《違制》,六、《詐僞》,七、《關訟》,八、《盜賊》,九、《捕斷》,十、《毀損》,十一、《廄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