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市籴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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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時其買賣,皆所以便民也。
所謂"國服為息"者,乃以官物賒貸與民,則取其息耳。
今莽借五均、泉府之說,令民采山澤者、畜牧者、紡織者,以至醫巫技藝,各自占所為,而計其息,十一分之一,以其一為貢,則是直攫取之耳,周公何嘗有此法乎?噫!古人之立法,惡商賈之趨末而欲抑之;後人之立法,妒商賈之獲利而欲分之。
東漢章帝時,尚書張林上言:"宜自交趾、益州上計吏往來,市珍寶,收采其利,武帝所謂均輸也(謂租賦并雇運之直,官總取而官轉輸於京,曰均輸)。
"诏議之。
尚書仆射朱晖曰:"按《王制》,天子不言有無,諸侯不言多少,食祿之家不與百姓争利。
今均輸之法與賈販無異,非明主所宜行。
"帝不從。
其後用度益奢。
齊武帝永明中,天下米榖布帛賤,上欲立常平倉,市積為儲。
六年,诏出上庫錢五千萬,於京師市米,買絲綿绫絹布(詳見《籴門》)。
唐德宗時,趙贊請置常平官,兼儲布帛,於兩都、江陵、成都、揚、汴、蘇、洪置常平輕重本錢,上至百萬缗,下至十萬,積米、粟、布、帛、絲、麻,貴則下價而出之,賤則加估而收之,并榷商賈錢,以贍常平本錢。
帝從之。
屬軍用迫蹙,亦随而耗竭,不能備常平之數。
德宗時,宮中取物於市,以中官為宮市使,置"白望"數十百人,以藍敝衣、絹帛,尺寸分裂酬其直。
又索進奉門戶及腳價錢,有赍物入市而空歸者。
每中官出,沽漿賣餅之家皆徹肆塞門。
谏官禦史言其弊,而中官言京師百姓賴宮市以養,帝以為然。
順宗即位乃罷之。
按:"京師百姓賴宮市以養"之語,出於中官之口。
此輩逢君之惡,豈能顧義理之是非,生民之休戚。
然王莽之五均,介甫之易市,亦皆以為便百姓而行之,且舉《周官》泉府之法以緣飾其事,然則名為效周公,而識見乃此閹之流耳! 宋太宗皇帝太平興國七年,诏:"應劍南東西、川峽路從前宮市及織錦绮、鹿胎、透背、六铢、欹正、龜殼等,宜令諸州自今隻織買绫、羅、綢、絹、布、木綿等,馀并罷之。
" 宋朝如舊制,調絹、綢、布、絲、綿,以供軍需,又就所産折科、和市。
其纖麗之物,則東京有绫錦院(初,平蜀得錦工百人,始置院,所織有錦绮、鹿胎、花羅、绉榖、绫絁。
鹹平初,嘗停織機百馀,令織絹),西京、真定府、青益梓州亦有場院,主織錦绮、鹿胎、透背(潭州舊有绫錦務,淳化四年廢),江甯府、潤州有織羅務(江甯歲無定額,潤州萬匹。
又婺州歲買萬。
潤州務舊十二日為一匹,王子與制置江淮,匹減一日,歲終不如數,至被笞箠。
景德三年,诏複舊),梓州有绫绮場(又溢州市買院亦織熟色绫,及彭錦漢卬蜀眉陵簡遂資榮普州、懷安軍皆織大小絹、欹正、花紗。
大名府、貝滄德博棣杭越湖婺州和市小绫。
廬、壽州折科小绫。
乾德四年,蓬州請以租絲配民織绫,給其工直,诏不許。
舊濟州有機戶十四,歲受直織绫,間寶三年,诏廪給者送阙下,馀罷之。
湖州亦有織绫務,太平興國中,從轉運使熊延吉之請,停務,女工五十人悉縱之。
至道元年,杭州置織務,歲市諸州絲給其用,後罷)。
又毫州市绉紗,大名府織绉縠(廬、壽州亦折科白縠),青、齊、郓濮、淄、濰、沂、密、登、萊、衡、永、全州市平絁(廬壽濠泗和泰光州、高郵漣水軍亦折科官絁)。
又東京榷貨務歲入中平羅、小绫各萬匹,以供服用及歲時賜與。
諸州折科、和市,皆無常數,唯内庫所需,則有司下其數,充足而止。
淳化五年,又诏:"官中買物有元不出産處,毋得抑配擾民。
"大中祥符三年,河北轉運使李士衡言:"本路歲給諸軍帛七十萬,民間罕有缗錢,常預假於豪民,出倍稱之息,及期則輸賦之外,先償逋欠,以是工機之利愈薄。
請令官司預給帛錢,俾及時輸送,則民獲利而官亦足用。
"從之,仍令優予其直。
自是,諸路亦如之。
或蠶事不登,則許以大小麥折納,仍免其倉耗及頭子錢。
吳氏《能改齋漫錄》曰:"本朝預買綢絹,謂之和買絹。
按:《玉壺清話》與《渑水燕談》二書,皆以為始於祥符初。
因王旭知颍州,時大饑,出府錢十萬缗,與民約曰:'來年蠶熟,每貫輸一缣。
'謂之和買,自爾為例。
而《渑水燕談》又以為其後李士衡行之陝西,民以為便,今行天下,於歲首給之。
然予按範蜀公《東齋記事》稱是太宗時馬元方為三司判官,建言方春乏絕時,預給庫錢貸之,至夏秋令輸絹於官。
預買綢絹,蓋始如此。
以三書考之,當以範說為是,蓋範嘗為是官耳。
予讀詩人袁陟世弼所為墓志,序其當仁宗時,為太平州當塗知縣。
且言江南和市綢絹,豫給民錢,郡縣或以私惠人,而不及農者,當塗尤甚,世弼所為條約,細民始均得之,乃知太宗之所以惠愛天下多矣。
而其後以鹽代錢,以為缣直。
又其後也,鹽亡而額存,然後知《左氏》所謂'作法於涼',其說不誣矣。
" 國初,凡官所需物,多有司下諸州,從風土所宜及民産厚薄而率買,謂之"科率"。
開寶三年,令天下諸州,凡絲、綿、綢、絹、麻、布、香藥、毛翎、箭笴、皮革、筋角等,所在約支二年之用,不得廣有科市,以緻煩民。
淳化五年,诏諸州科買物非風土所出,多課民轉市於他處,及調役飛挽不均者,件析以聞,當議均減。
止齋陳氏曰:"和、預買始於太平興國七年,然折錢未有定數,如轉運使辄加重,诏旨禁絕之。
熙甯理财,多折見錢,而諸郡猶有添起貫陌不等之弊,朝廷随即行遣。
今之困民,莫甚於折帛,而預、和市尤為無名之斂。
然建炎初行折帛,亦止二貫,戶部每歲奏乞指揮,未為常率。
四年為三貫省,紹興二年為三貫五百省,四年為五貫二百省,五年七貫省,七年八貫省。
至十七年,有旨稍損其價,兩浙綢絹每匹七貫文,内和買六貫五百文,綿每兩四百文,江東路綢絹每匹六貫文,則科折之重,至此極矣,不可不務寬之也。
皇祐中,诏曰:"三司歲下諸路科買,多出倉猝,故物價翔踴傷民。
其度民所堪,先期告戒,若府庫有備,勿複收市。
" 嘉祐三年,樞密副使張屏請罷民間科率及營造不急之物,其庫務物之阙供者,在所以官分售之。
於是置減省司於三司,命韓绛、陳升之等總其事。
自是,多所裁損矣。
初,京師有雜買務、雜買場,以主禁中貿易。
景祐中,嘗诏須庫物有缺,乃聽市於雜買務。
皇祐中,帝謂輔臣曰:"國朝懲唐宮市之弊,置務以京朝官、内侍參主之,以防侵擾,而近歲非所急物一切收市,擾人甚矣。
"乃申景祐之令,使皆給實直。
其後内東門市民間物,或累歲不償錢,有司請自今悉開雜買務,以見錢市之;内出金帛欲易錢者,舊付雜賣場,至是又悉請送左藏庫計直易錢,诏皆可之。
至嘉祐中,複诏金帛付雜賣場,以三司判官監視,平估以售,毋抑配小民。
英宗治平四年,三司言:"在京糯米有馀蓄,請令發運司損和籴數五十萬石,市金帛上京,儲之榷貨務,備三路軍需。
"從之。
神宗熙甯三年,禦史程颢言:"京東漕司王廣淵,和買綢絹,增數抑配,率錢千課絹一匹,其後和買并稅絹,匹皆輸錢一千五百。
"诏條析以聞。
時王安石右廣廉颢言不行。
祖宗時官市布帛,依時直以濟用度,其有預給直,俾偕歲賦以輸公上,謂之和、預買。
然價輕而物重,民力浸困,其後官不給直而賦取益甚矣。
時右正言李常亦言:"廣廉以陳汝羲所進羨馀錢五十馀萬缗,随和買絹錢分配,於常稅折科放買外,更取二十五萬缗。
請以颢言付有司行之。
"不從。
七月,以京東預買綢絹并息錢五十萬缗賜常平場司。
按:熙甯初,王介甫秉政,專以取息為富國之務。
然青苗則春散秋斂,是以有賒貸之息;市易則買賤賣貴,是以有貿易之息。
至於和買,則官以錢買民之綢絹而已,息錢惡從出?蓋當時言利小人如王廣廉輩,以千錢配民,課絹一匹,其後匹絹令輸錢一千五百,是假和買綢絹之名,配以錢而取其五分之息,如明道所言,可見其刻又甚於青苗矣。
元豐四年,遣李元輔變運川陝西路司農物帛。
中書言:"物帛至陝西,擇省樣不合者貿之,籴糧儲於邊,期以一年畢。
" 五年,戶部上其數,凡八百十六萬一千七百八十四兩,三百四十六萬二千缗有奇。
均輸、市易 熙甯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言:"今天下财用無馀,典領之官拘於弊法,内外不相知,盈虛不相補。
諸路上供,歲有常數。
豐年便道,可以多緻而不能赢;年儉物貴,難以供億而不敢不足。
遠方有倍蓰之輸,中都有半價之鬻,徒使富商大賈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
今發運使實總六路之賦入,而其職以制置茶、鹽、礬、酒稅為事,軍儲國用,多所仰給,宜假以錢貨,資其用度,周知六路财賦之有無而移用之。
凡籴買稅斂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
令預知中都帑藏年支見在之定數,所當
所謂"國服為息"者,乃以官物賒貸與民,則取其息耳。
今莽借五均、泉府之說,令民采山澤者、畜牧者、紡織者,以至醫巫技藝,各自占所為,而計其息,十一分之一,以其一為貢,則是直攫取之耳,周公何嘗有此法乎?噫!古人之立法,惡商賈之趨末而欲抑之;後人之立法,妒商賈之獲利而欲分之。
東漢章帝時,尚書張林上言:"宜自交趾、益州上計吏往來,市珍寶,收采其利,武帝所謂均輸也
"诏議之。
尚書仆射朱晖曰:"按《王制》,天子不言有無,諸侯不言多少,食祿之家不與百姓争利。
今均輸之法與賈販無異,非明主所宜行。
"帝不從。
其後用度益奢。
齊武帝永明中,天下米榖布帛賤,上欲立常平倉,市積為儲。
六年,诏出上庫錢五千萬,於京師市米,買絲綿绫絹布
唐德宗時,趙贊請置常平官,兼儲布帛,於兩都、江陵、成都、揚、汴、蘇、洪置常平輕重本錢,上至百萬缗,下至十萬,積米、粟、布、帛、絲、麻,貴則下價而出之,賤則加估而收之,并榷商賈錢,以贍常平本錢。
帝從之。
屬軍用迫蹙,亦随而耗竭,不能備常平之數。
德宗時,宮中取物於市,以中官為宮市使,置"白望"數十百人,以藍敝衣、絹帛,尺寸分裂酬其直。
又索進奉門戶及腳價錢,有赍物入市而空歸者。
每中官出,沽漿賣餅之家皆徹肆塞門。
谏官禦史言其弊,而中官言京師百姓賴宮市以養,帝以為然。
順宗即位乃罷之。
按:"京師百姓賴宮市以養"之語,出於中官之口。
此輩逢君之惡,豈能顧義理之是非,生民之休戚。
然王莽之五均,介甫之易市,亦皆以為便百姓而行之,且舉《周官》泉府之法以緣飾其事,然則名為效周公,而識見乃此閹之流耳! 宋太宗皇帝太平興國七年,诏:"應劍南東西、川峽路從前宮市及織錦绮、鹿胎、透背、六铢、欹正、龜殼等,宜令諸州自今隻織買绫、羅、綢、絹、布、木綿等,馀并罷之。
" 宋朝如舊制,調絹、綢、布、絲、綿,以供軍需,又就所産折科、和市。
其纖麗之物,則東京有绫錦院
鹹平初,嘗停織機百馀,令織絹),西京、真定府、青益梓州亦有場院,主織錦绮、鹿胎、透背
又婺州歲買萬。
潤州務舊十二日為一匹,王子與制置江淮,匹減一日,歲終不如數,至被笞箠。
景德三年,诏複舊),梓州有绫绮場
大名府、貝滄德博棣杭越湖婺州和市小绫。
廬、壽州折科小绫。
乾德四年,蓬州請以租絲配民織绫,給其工直,诏不許。
舊濟州有機戶十四,歲受直織绫,間寶三年,诏廪給者送阙下,馀罷之。
湖州亦有織绫務,太平興國中,從轉運使熊延吉之請,停務,女工五十人悉縱之。
至道元年,杭州置織務,歲市諸州絲給其用,後罷)。
又毫州市绉紗,大名府織绉縠
又東京榷貨務歲入中平羅、小绫各萬匹,以供服用及歲時賜與。
諸州折科、和市,皆無常數,唯内庫所需,則有司下其數,充足而止。
淳化五年,又诏:"官中買物有元不出産處,毋得抑配擾民。
"大中祥符三年,河北轉運使李士衡言:"本路歲給諸軍帛七十萬,民間罕有缗錢,常預假於豪民,出倍稱之息,及期則輸賦之外,先償逋欠,以是工機之利愈薄。
請令官司預給帛錢,俾及時輸送,則民獲利而官亦足用。
"從之,仍令優予其直。
自是,諸路亦如之。
或蠶事不登,則許以大小麥折納,仍免其倉耗及頭子錢。
吳氏《能改齋漫錄》曰:"本朝預買綢絹,謂之和買絹。
按:《玉壺清話》與《渑水燕談》二書,皆以為始於祥符初。
因王旭知颍州,時大饑,出府錢十萬缗,與民約曰:'來年蠶熟,每貫輸一缣。
'謂之和買,自爾為例。
而《渑水燕談》又以為其後李士衡行之陝西,民以為便,今行天下,於歲首給之。
然予按範蜀公《東齋記事》稱是太宗時馬元方為三司判官,建言方春乏絕時,預給庫錢貸之,至夏秋令輸絹於官。
預買綢絹,蓋始如此。
以三書考之,當以範說為是,蓋範嘗為是官耳。
予讀詩人袁陟世弼所為墓志,序其當仁宗時,為太平州當塗知縣。
且言江南和市綢絹,豫給民錢,郡縣或以私惠人,而不及農者,當塗尤甚,世弼所為條約,細民始均得之,乃知太宗之所以惠愛天下多矣。
而其後以鹽代錢,以為缣直。
又其後也,鹽亡而額存,然後知《左氏》所謂'作法於涼',其說不誣矣。
" 國初,凡官所需物,多有司下諸州,從風土所宜及民産厚薄而率買,謂之"科率"。
開寶三年,令天下諸州,凡絲、綿、綢、絹、麻、布、香藥、毛翎、箭笴、皮革、筋角等,所在約支二年之用,不得廣有科市,以緻煩民。
淳化五年,诏諸州科買物非風土所出,多課民轉市於他處,及調役飛挽不均者,件析以聞,當議均減。
止齋陳氏曰:"和、預買始於太平興國七年,然折錢未有定數,如轉運使辄加重,诏旨禁絕之。
熙甯理财,多折見錢,而諸郡猶有添起貫陌不等之弊,朝廷随即行遣。
今之困民,莫甚於折帛,而預、和市尤為無名之斂。
然建炎初行折帛,亦止二貫,戶部每歲奏乞指揮,未為常率。
四年為三貫省,紹興二年為三貫五百省,四年為五貫二百省,五年七貫省,七年八貫省。
至十七年,有旨稍損其價,兩浙綢絹每匹七貫文,内和買六貫五百文,綿每兩四百文,江東路綢絹每匹六貫文,則科折之重,至此極矣,不可不務寬之也。
皇祐中,诏曰:"三司歲下諸路科買,多出倉猝,故物價翔踴傷民。
其度民所堪,先期告戒,若府庫有備,勿複收市。
" 嘉祐三年,樞密副使張屏請罷民間科率及營造不急之物,其庫務物之阙供者,在所以官分售之。
於是置減省司於三司,命韓绛、陳升之等總其事。
自是,多所裁損矣。
初,京師有雜買務、雜買場,以主禁中貿易。
景祐中,嘗诏須庫物有缺,乃聽市於雜買務。
皇祐中,帝謂輔臣曰:"國朝懲唐宮市之弊,置務以京朝官、内侍參主之,以防侵擾,而近歲非所急物一切收市,擾人甚矣。
"乃申景祐之令,使皆給實直。
其後内東門市民間物,或累歲不償錢,有司請自今悉開雜買務,以見錢市之;内出金帛欲易錢者,舊付雜賣場,至是又悉請送左藏庫計直易錢,诏皆可之。
至嘉祐中,複诏金帛付雜賣場,以三司判官監視,平估以售,毋抑配小民。
英宗治平四年,三司言:"在京糯米有馀蓄,請令發運司損和籴數五十萬石,市金帛上京,儲之榷貨務,備三路軍需。
"從之。
神宗熙甯三年,禦史程颢言:"京東漕司王廣淵,和買綢絹,增數抑配,率錢千課絹一匹,其後和買并稅絹,匹皆輸錢一千五百。
"诏條析以聞。
時王安石右廣廉颢言不行。
祖宗時官市布帛,依時直以濟用度,其有預給直,俾偕歲賦以輸公上,謂之和、預買。
然價輕而物重,民力浸困,其後官不給直而賦取益甚矣。
時右正言李常亦言:"廣廉以陳汝羲所進羨馀錢五十馀萬缗,随和買絹錢分配,於常稅折科放買外,更取二十五萬缗。
請以颢言付有司行之。
"不從。
七月,以京東預買綢絹并息錢五十萬缗賜常平場司。
按:熙甯初,王介甫秉政,專以取息為富國之務。
然青苗則春散秋斂,是以有賒貸之息;市易則買賤賣貴,是以有貿易之息。
至於和買,則官以錢買民之綢絹而已,息錢惡從出?蓋當時言利小人如王廣廉輩,以千錢配民,課絹一匹,其後匹絹令輸錢一千五百,是假和買綢絹之名,配以錢而取其五分之息,如明道所言,可見其刻又甚於青苗矣。
元豐四年,遣李元輔變運川陝西路司農物帛。
中書言:"物帛至陝西,擇省樣不合者貿之,籴糧儲於邊,期以一年畢。
" 五年,戶部上其數,凡八百十六萬一千七百八十四兩,三百四十六萬二千缗有奇。
均輸、市易 熙甯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言:"今天下财用無馀,典領之官拘於弊法,内外不相知,盈虛不相補。
諸路上供,歲有常數。
豐年便道,可以多緻而不能赢;年儉物貴,難以供億而不敢不足。
遠方有倍蓰之輸,中都有半價之鬻,徒使富商大賈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
今發運使實總六路之賦入,而其職以制置茶、鹽、礬、酒稅為事,軍儲國用,多所仰給,宜假以錢貨,資其用度,周知六路财賦之有無而移用之。
凡籴買稅斂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
令預知中都帑藏年支見在之定數,所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