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 征榷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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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鹽場所出鹽以十分為率,四分支今降指揮以後交鈔,二分支今年九月以後交鈔,四分支建炎渡江以後文鈔。
先是,呂頤浩以對帶法不可用,令商人貼納錢,至是,複以分數如對帶法,於是始加嚴察矣。
三月,诏鹽場官煎賣鹽比租額增者推賞。
四年,诏淮、浙鹽每袋增貼納錢三貫文,并計綱赴行在,尋命廣鹽亦如之。
九月,以入納遲細,減所添錢。
然自建炎三年改鈔法,紹興三年九月又改,十一月又改,今年正月又改,及令所改,凡五變,而建炎舊鈔支發未絕,乃命以資次前後從上并支焉。
六年,趙鼎奏久不變法,建康日納鹽錢甚盛。
上曰:"法既可信,自然悠久。
" 孝宗乾道六年,戶部侍郎葉衡奏:"今日财賦之源,煮海之利居其半,然年來課入不增,商賈不行者,皆私販之害也。
且以淮東、二浙鹽貨出入之數言之,論鹽額則淮東之數多於兩浙五之一,以去歲賣鹽所得錢數論之,淮東多於二浙三之二,及以竈之多寡論之,兩浙反多淮東四之三,蓋二浙無非私販故也。
乞委官分路措置。
" 淳熙十三年,臣僚言總轄權制亭、竈,刻剝本錢,卻縱亭戶私煎盜賣,诏淮、浙場見差總轄并罷。
《朝野雜記》曰:"淮、浙鹽額最多者,泰州歲産鹽一百六十一萬石,嘉興八十一萬石,通州七十八萬石,慶元三十九萬石。
淮、浙鹽一場十竈,每竈晝夜煎鹽六盤,一盤三百斤,遇雨則停。
淳熙末,議者謂總轄、甲頭權制亭、竈,兜請本錢,恣行刻剝,懼其赴愬,縱令私煎,且如一日雨,乃妄作三日申,若一季之間十日雨,則一場私鹽三十六萬斤矣。
而又有所謂镬子鹽,亭戶小火,一竈之下,無慮二十家,家皆有镬,一家通夜必煎兩镬,得鹽六十斤,十竈二百家,以一季計之,則镬子鹽又百馀萬斤矣。
一場之數已如此,諸路可知。
十三年九月己未,遂罷總轄,令亭戶自請本錢焉。
甯宗慶元元年二月诏循環鹽鈔住罷,将增剩鈔名改作五支文鈔給算,與日前已投在倉通理資次支請。
以淮東提舉陳損之言:"循環、增剩兩等文鈔,據客人稱循環鈔多有弊。
蓋自宣和間客人先買一鈔,卻更重買一鈔,其先鈔号為舊鈔,而重買謂之新鈔。
舊鈔可以攙支,重買複為舊鈔,如此循環,實商賈之利也。
乞截日住罷,隻用一色增剩鈔支請。
"於是富商巨賈有頓為貧民者矣。
嘉泰四年十二月,诏支客鹽并以舊鈔七分、新鈔三分,以舊鈔理資次。
開禧以後,節次有繳納舊鈔換新鈔,指揮不一。
唐乾元初,第五琦為鹽鐵使,變鹽法,劉晏代之,當時舉天下鹽利才四十萬缗。
至大曆末,增至六百萬缗,天下之賦,鹽利居半。
宋朝元祐間,淮鹽與解池等歲四百萬缗,比唐舉天下之賦已三分之二。
紹興末年以來,泰州海甯一監支鹽三十馀萬席,為錢六七百萬缗,則是一州之數,過唐舉天下之數矣。
右《中興四朝食貨志》言,紹興間一州鹽利過唐時舉天下之數,其說固然矣。
然考之唐史,則至德間鹽每鬥十錢而已,至第五琦變鹽法而十倍其榷,然不過每鬥為錢一百一十。
而建炎初商人賈鈔,計鹽六石為一袋,至輸錢十八千,繼而每袋又增貼納錢三千,則其時鹽價比之第五琦所榷已是三倍有馀,而至德之價則又懸絕矣。
蓋鹽直比唐則愈貴,缗錢比唐則愈輕,所以其數之多如此,要亦未可全歸之征利之苛也。
閩、廣之鹽,自祖宗以來漕司官般官賣,以給司存。
建炎間,淮、浙之商不通,而閩、廣之鈔法行。
未幾,淮、浙之商既通,而閩、廣之鈔法遂罷。
然舊法,閩之上四州曰建、劍、汀、邵,行官賣鹽法;閩之下四州曰福、泉、漳、化,行産鹽法(随稅納鹽也)。
官賣之法既革,産鹽之法亦弊,鈔法一行,弊若可革,而民俗又有不便。
故當時轉運、提舉司申乞上四州依上項指揮,下四州且令從舊。
及鈔法既罷,歲令漕司認鈔錢二十萬缗納行在所榷茶務,自後或減或增,卒為二十二萬缗(紹興三年,诏榷免五萬貫。
五年,依舊認二十萬。
十二年,诏添十萬,計三十萬。
二十七年,特減八萬,為二十二萬)。
上四州用鈔法,以私販多鈔額,随即停鈔法,仍系官賣。
下四州随産納鹽,而州縣苛取,每産一文以上至二十文,皆納鹽五斤,而胥吏交納錢數又倍之。
嘉定間,臣僚奏乞行下,将産二十文以下合納鹽五斤者并行蠲免,從之。
二廣之鹽皆屬於漕司,量諸州歲用而給之鹽。
然廣東之俗富,猶可通商,廣西之地廣漠而彫瘁,食鹽有限,商賈難行。
況自東廣而出,乘大水而無灘碛,其勢甚易;自西廣而出,水小多灘碛,其勢甚難。
是廣西之鹽不得與廣東比倫也。
建炎末鬻鈔,未幾複止,然官般、客鈔亦屢有更革,東、西兩漕屢有分合。
紹興八年,诏廣西鹽歲以十分為率,二分令欽、廉、雷、高、化州官賣,馀八分行鈔法。
又诏廣東鹽九分鈔法,一分産鹽州縣出賣。
廣南土曠民貧,賦入不給,故漕司鬻鹽,以其息什四為州用,可以粗給,而民無加賦,若客鈔既行,州縣必緻缺乏。
孝宗乾道四年,罷鹽鈔,令廣西漕司自認鈔錢二十萬。
其後再行鈔法,而州縣間率以鈔抑售於民,其害甚於官般,乃诏官賣如故。
蜀鹽有隆州之仙井、邛州之蒲江、榮州之公井、大甯富順之井監、西和州之鹽官、長甯州之淯井,皆大井也。
若隆、榮等十七州,則皆卓筒、小井而已。
自祖宗以來,皆民間自煮之。
成都、童川、利路自元豐間,歲輸課利錢銀絹,總為八十萬缗,比軍興所輸,已增數倍矣。
然井有耗淡而鹽不成者,官司慮減課額,不肯相驗封閉。
高宗建炎二年十一月德音,令逐路漕臣躬親按視。
紹興二年九月,四川總領趙開初變鹽法,仿大觀法置合同場,收引稅錢,大抵與茶法相類,而嚴密過之。
每斤輸引錢二十有五,土産稅及增添約九錢四分,所過稅錢七分,住稅一錢有半,每引别輸提勘錢六十,其後又增貼納等錢。
凡四川四千九百馀井,歲産鹽約六千馀萬斤,引法初行,每百斤為一擔,又增十斤勿算以優之,其後遞增至四百馀萬缗。
二十九年十二月,诏減西和州賣鹽直之半。
先是,州之鹽官井歲産鹽七十馀萬斤,半為官吏柴茆之費,半鬻於西和、成、鳳州,歲得錢七萬缗,為西和州鑄錢本。
鹽多地狹,每斤為直四百,民甚苦之,故有是命。
初,趙開之立榷法也,令商人入錢請引,井戶但如額煮鹽,赴官輸土産稅而已。
其後鹹脈有盈縮,月額有登耗,官以虛鈔赴之,而收其算,引法由是大壞。
井戶既為商人所要,因增其斤重與之,每擔有增及百六十斤者。
又逃廢絕沒之井,許人增額承認,小民利於得井,每界遞增,鹽課加多而不可售,公私皆病。
紹熙間,楊輔為總計,遣官核去虛額,棧閉廢井,申嚴合同場法。
先是,呂頤浩以對帶法不可用,令商人貼納錢,至是,複以分數如對帶法,於是始加嚴察矣。
三月,诏鹽場官煎賣鹽比租額增者推賞。
四年,诏淮、浙鹽每袋增貼納錢三貫文,并計綱赴行在,尋命廣鹽亦如之。
九月,以入納遲細,減所添錢。
然自建炎三年改鈔法,紹興三年九月又改,十一月又改,今年正月又改,及令所改,凡五變,而建炎舊鈔支發未絕,乃命以資次前後從上并支焉。
六年,趙鼎奏久不變法,建康日納鹽錢甚盛。
上曰:"法既可信,自然悠久。
" 孝宗乾道六年,戶部侍郎葉衡奏:"今日财賦之源,煮海之利居其半,然年來課入不增,商賈不行者,皆私販之害也。
且以淮東、二浙鹽貨出入之數言之,論鹽額則淮東之數多於兩浙五之一,以去歲賣鹽所得錢數論之,淮東多於二浙三之二,及以竈之多寡論之,兩浙反多淮東四之三,蓋二浙無非私販故也。
乞委官分路措置。
" 淳熙十三年,臣僚言總轄權制亭、竈,刻剝本錢,卻縱亭戶私煎盜賣,诏淮、浙場見差總轄并罷。
《朝野雜記》曰:"淮、浙鹽額最多者,泰州歲産鹽一百六十一萬石,嘉興八十一萬石,通州七十八萬石,慶元三十九萬石。
淮、浙鹽一場十竈,每竈晝夜煎鹽六盤,一盤三百斤,遇雨則停。
淳熙末,議者謂總轄、甲頭權制亭、竈,兜請本錢,恣行刻剝,懼其赴愬,縱令私煎,且如一日雨,乃妄作三日申,若一季之間十日雨,則一場私鹽三十六萬斤矣。
而又有所謂镬子鹽,亭戶小火,一竈之下,無慮二十家,家皆有镬,一家通夜必煎兩镬,得鹽六十斤,十竈二百家,以一季計之,則镬子鹽又百馀萬斤矣。
一場之數已如此,諸路可知。
十三年九月己未,遂罷總轄,令亭戶自請本錢焉。
甯宗慶元元年二月诏循環鹽鈔住罷,将增剩鈔名改作五支文鈔給算,與日前已投在倉通理資次支請。
以淮東提舉陳損之言:"循環、增剩兩等文鈔,據客人稱循環鈔多有弊。
蓋自宣和間客人先買一鈔,卻更重買一鈔,其先鈔号為舊鈔,而重買謂之新鈔。
舊鈔可以攙支,重買複為舊鈔,如此循環,實商賈之利也。
乞截日住罷,隻用一色增剩鈔支請。
"於是富商巨賈有頓為貧民者矣。
嘉泰四年十二月,诏支客鹽并以舊鈔七分、新鈔三分,以舊鈔理資次。
開禧以後,節次有繳納舊鈔換新鈔,指揮不一。
唐乾元初,第五琦為鹽鐵使,變鹽法,劉晏代之,當時舉天下鹽利才四十萬缗。
至大曆末,增至六百萬缗,天下之賦,鹽利居半。
宋朝元祐間,淮鹽與解池等歲四百萬缗,比唐舉天下之賦已三分之二。
紹興末年以來,泰州海甯一監支鹽三十馀萬席,為錢六七百萬缗,則是一州之數,過唐舉天下之數矣。
右《中興四朝食貨志》言,紹興間一州鹽利過唐時舉天下之數,其說固然矣。
然考之唐史,則至德間鹽每鬥十錢而已,至第五琦變鹽法而十倍其榷,然不過每鬥為錢一百一十。
而建炎初商人賈鈔,計鹽六石為一袋,至輸錢十八千,繼而每袋又增貼納錢三千,則其時鹽價比之第五琦所榷已是三倍有馀,而至德之價則又懸絕矣。
蓋鹽直比唐則愈貴,缗錢比唐則愈輕,所以其數之多如此,要亦未可全歸之征利之苛也。
閩、廣之鹽,自祖宗以來漕司官般官賣,以給司存。
建炎間,淮、浙之商不通,而閩、廣之鈔法行。
未幾,淮、浙之商既通,而閩、廣之鈔法遂罷。
然舊法,閩之上四州曰建、劍、汀、邵,行官賣鹽法;閩之下四州曰福、泉、漳、化,行産鹽法
官賣之法既革,産鹽之法亦弊,鈔法一行,弊若可革,而民俗又有不便。
故當時轉運、提舉司申乞上四州依上項指揮,下四州且令從舊。
及鈔法既罷,歲令漕司認鈔錢二十萬缗納行在所榷茶務,自後或減或增,卒為二十二萬缗
五年,依舊認二十萬。
十二年,诏添十萬,計三十萬。
二十七年,特減八萬,為二十二萬)。
上四州用鈔法,以私販多鈔額,随即停鈔法,仍系官賣。
下四州随産納鹽,而州縣苛取,每産一文以上至二十文,皆納鹽五斤,而胥吏交納錢數又倍之。
嘉定間,臣僚奏乞行下,将産二十文以下合納鹽五斤者并行蠲免,從之。
二廣之鹽皆屬於漕司,量諸州歲用而給之鹽。
然廣東之俗富,猶可通商,廣西之地廣漠而彫瘁,食鹽有限,商賈難行。
況自東廣而出,乘大水而無灘碛,其勢甚易;自西廣而出,水小多灘碛,其勢甚難。
是廣西之鹽不得與廣東比倫也。
建炎末鬻鈔,未幾複止,然官般、客鈔亦屢有更革,東、西兩漕屢有分合。
紹興八年,诏廣西鹽歲以十分為率,二分令欽、廉、雷、高、化州官賣,馀八分行鈔法。
又诏廣東鹽九分鈔法,一分産鹽州縣出賣。
廣南土曠民貧,賦入不給,故漕司鬻鹽,以其息什四為州用,可以粗給,而民無加賦,若客鈔既行,州縣必緻缺乏。
孝宗乾道四年,罷鹽鈔,令廣西漕司自認鈔錢二十萬。
其後再行鈔法,而州縣間率以鈔抑售於民,其害甚於官般,乃诏官賣如故。
蜀鹽有隆州之仙井、邛州之蒲江、榮州之公井、大甯富順之井監、西和州之鹽官、長甯州之淯井,皆大井也。
若隆、榮等十七州,則皆卓筒、小井而已。
自祖宗以來,皆民間自煮之。
成都、童川、利路自元豐間,歲輸課利錢銀絹,總為八十萬缗,比軍興所輸,已增數倍矣。
然井有耗淡而鹽不成者,官司慮減課額,不肯相驗封閉。
高宗建炎二年十一月德音,令逐路漕臣躬親按視。
紹興二年九月,四川總領趙開初變鹽法,仿大觀法置合同場,收引稅錢,大抵與茶法相類,而嚴密過之。
每斤輸引錢二十有五,土産稅及增添約九錢四分,所過稅錢七分,住稅一錢有半,每引别輸提勘錢六十,其後又增貼納等錢。
凡四川四千九百馀井,歲産鹽約六千馀萬斤,引法初行,每百斤為一擔,又增十斤勿算以優之,其後遞增至四百馀萬缗。
二十九年十二月,诏減西和州賣鹽直之半。
先是,州之鹽官井歲産鹽七十馀萬斤,半為官吏柴茆之費,半鬻於西和、成、鳳州,歲得錢七萬缗,為西和州鑄錢本。
鹽多地狹,每斤為直四百,民甚苦之,故有是命。
初,趙開之立榷法也,令商人入錢請引,井戶但如額煮鹽,赴官輸土産稅而已。
其後鹹脈有盈縮,月額有登耗,官以虛鈔赴之,而收其算,引法由是大壞。
井戶既為商人所要,因增其斤重與之,每擔有增及百六十斤者。
又逃廢絕沒之井,許人增額承認,小民利於得井,每界遞增,鹽課加多而不可售,公私皆病。
紹熙間,楊輔為總計,遣官核去虛額,棧閉廢井,申嚴合同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