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 征榷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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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四路下鹽事、常平司共相度聞奏。

    後遂诏淮、浙支俵蠶鹽去處,依市賣客鹽價例支給價錢,俵散依舊,來數輸納物帛,其丁口鹽錢亦依上件指揮散納。

    中興後,亦不複散鹽,而差損民間所納之直。

     東萊呂氏曰:"《洪範》,初一曰五行,一曰水,水曰潤下,潤下作鹹,此鹽之根原。

    五行之氣無所不在。

    水周流於天地間,潤下之性無所不在。

    其味作鹹,凝而為鹽,亦無所不在。

    種類品目甚多,世所共知者有三,如出於海,出於井,出於地。

    三者鹽之尤多,世共知之。

    如青州出於東井,幽薊東海、嶺南南海皆出於海,劍南西川出於井,如河東鹽出於池,如解池,鹽之尤著者,大略三種。

    三種之外,所出亦多。

    如河北有鹵地,此出於地者;如永康軍鹽出於崖,此出於山者。

    又有出於石,出於木,品類不一。

    大抵鹽生民之日用,不可一日缺者,所以天地之間,無處不有。

    自《禹貢》青州貢鹽、絺,此海鹽之見於經。

    三代之時,鹽雖入貢,與民共之,未嘗有禁法。

    自管仲相桓公,當時始興鹽筴,以奪民利。

    自此後,鹽禁方開。

    雖漢興除山澤之禁,到武帝時,孔僅、桑弘羊祖管仲之法,鹽始禁榷。

    至昭帝之世,召賢良文學論民疾苦,請罷鹽鐵,又桑弘羊反覆論難,所以鹽榷不能廢。

    元帝雖暫罷之,卒以用度不足複建。

    自此之後,雖鹽法有寬有急,然禁榷與古今相為終始,以此知天下利源不可開,一開不可複塞。

    於是論其作俑出於管仲,計近功淺效,奪民利以開鹽禁,自此天下之鹽皆入禁榷。

    論禁榷之利,惟是海鹽與解池之鹽,最資國用。

    南方之鹽皆出於海,北方之鹽皆出於池。

    如蜀中井鹽,自贍一方之用,於大農之國計不與焉。

    前代鹽法興衰皆不出於所論,今且論本朝鹽本末。

    本朝就海論之,惟是淮鹽最資國用。

    方其國初,鈔鹽未行,是時,建安軍置鹽倉,乃令真州發運。

    在真州,是時,李沆為發運使,運米轉入其倉,空船回,皆載鹽,散於江、浙、湖、廣。

    諸路各得鹽,資船運而民力寬,此南方之鹽,其利廣而鹽榷最資國用(至道二年十一月,西京作坊使楊允恭言:"淮南十八州軍,其九禁鹽,馀不禁。

    商人由海上販鹽,官倍數而取之,至禁鹽地,則上下其價。

    民利商鹽之賤,故販者益衆,至有持兵器往來為盜者。

    且行法宜一,今請悉禁,官遣吏主之。

    "诏知制诰張秉與鹽鐵使陳恕等會議,恕言其不可,允恭再三為請,乃從之。

    是歲,收利巨萬)。

    解池之鹽,朝廷專置使以領之,北方之鹽盡出於解池(大中祥符九年,陝西轉運副使張象中言:"安邑、解縣貯鹽三千二百七十六卷,計三億八千八百八十萬八千九百二十八斤,計直二千一百七十六萬一千八十貫,切慮遺利,望行條約。

    "帝曰:"地财之阜,此亦至矣。

    若過求增羨,慮有時而阙,不可許也。

    ")當時,南方之鹽全在海,北方全在解池。

    然而南方之鹽,管得其人則其害少,惟北方解池之鹽,有契丹、西夏之鹽嘗相參雜,奪解池之利,所以本朝議論最詳,大抵解池之鹽,味不及西夏,西夏優而解池劣;價直,西北之鹽又賤。

    所以沿邊多盜販二國鹽以奪解池,所以國家常措置關防,西夏常護視入中國界。

    大抵南方所出是海鹽,自漢以來,海鹽、井鹽用煎熬之制,皆烹煉然後成,兩處之鹽,必資人力。

    如解池之鹽,大抵姑耕種,疏為畦垅,決水灌其間,必俟南風起,此鹽遂熟,風一夜起,水一夜結成鹽。

    所以北方皆坐食鹽,如南風不起,則課利遂失。

    夫海鹽、井鹽全資於人,解地之鹽全資於天而人不與。

    至徽宗時,如兩浙之鹽多有變更。

    自蔡京秉政,費轉搬倉之法,使商賈入納於官,自此為鈔鹽法,請鈔於京師,商賈運於四方。

    有長引、短引,限以時日,各適所適之地,遠近以為差。

    蔡京專利罔民,所以鹽法數十日一變。

    鹽法既變,則鈔鹽亦不可用,商賈既納錢之後,鈔皆不用,所以商賈折閱甚多,此海鹽之一變也。

    解鹽之變,緣徽廟初,雨水不常,圍塹不密,守者護視不固,為外水參雜。

    雨水不常,外水僀滿流入,解池不複成鹽,此所以數年大失課利。

    後大興徭役,盡車出外水,漸可再複,此是解鹽之一變也。

    若論禁榷之利,天下之鹽固皆禁榷,惟是河北之鹽自安、史亂河北一路,緣藩鎮據有河北鹽,後本朝因而以鹽定稅,所以河北一路鹽無禁榷(《唐志》:"自兵興,河北鹽羁縻而已。

    至皇甫鎛奏置榷鹽使,如江淮榷法,犯禁者歲多。

    及田弘正舉魏博歸朝廷,穆宗命河北罷榷鹽。

    "《國朝會要》:"開寶三年四月,诏河北諸州,鹽法并許通行,量收稅錢,每斤過稅一文、住賣二文,隐而不稅,悉沒官,以其半給捕人定賞。

    ")仁宗時,議者要禁榷,仁宗不肯。

    神宗時,荊公、章惇亦欲禁榷,神宗亦不許。

    自後章惇為相,方始行禁榷,犯刑禁者甚多,盜賊滋起。

    河北所以不可禁榷,兼河北之鹽又與其他不同。

    如井鹽,官司隻才一井,故井鹽可榷。

    如解池之鹽,亳釐封守,亦可禁榷。

    海鹽亦待煎起爐閉爐,非一旦所成,官司及時禁察,亦可禁榷。

    惟河北鹽是鹵地,其地甚廣,非如井、池可以為牆園籬塹封守;又卻才煎便成,非如海鹽必待煎煮,可以禁察,所以最易得犯禁。

    自章惇禁榷河北,一到靖康之末,盜賊愈多。

    河北風俗慓悍,鹽又易成,小人圖利,所以不體朝廷之法,遂輕來相犯。

    鹽大略如此。

    然推大綱論之,鹽固是三代以前與民共之,若就後世不得已,彼善於此論之,取諸山澤不猶勝取之於民!蓋所謂興販煎鹽皆非地著之人,因而取之,必寬民力。

    本之民力,然而取之欲寬,不盡其利,則鹽可以公行,若迫而取之,必有官刑。

    此見小者必至於失大,而鹽法之弊所以不可施行也與!" 自熙甯初,始變礬法。

    歲課所入,元年為錢三萬六千四百缗有畸,并增者五歲,乃取熙甯六年中數,定以一十八萬三千一百缗有畸為新額。

    至元豐六年,課增至三十二萬七千九百缗,而無為軍礬聽民自鬻,官置場售之,歲課一百五十萬斤,用本錢萬八千缗,自治平至元祐,數無增損。

    初,熙甯間,東南九路官自賣礬,發運司總領焉。

    元祐初通商,紹聖複熙甯之制。

    大觀元年,定河北、河東礬額各二十四萬缗,淮南九萬缗,複罷官賣,聽客販。

    政和初,以虧損額數,於是複官賣,罷客販如舊制。

     高宗建炎初,淮、浙亭戶,官給本錢。

    諸州置倉,令商人買鈔算請,五十斤為一石,六石為一袋,輸鈔錢十八千。

    又诏運司勿得将鹽本錢支給他用。

     紹興元年,诏臨安府、秀州亭戶合給二稅,依皇祐專法計納鹽貨。

    以亭戶皆煎鹽為生,未嘗墾田故也。

    二年,诏淮、浙鹽每商人每袋貼納通貨錢三千,已算請而未售者亦如之,十日不自陳,如私鹽律。

    十一月,诏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