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 征榷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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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鐵(礬)
仁宗時,诏天下茶鹽酒稅取一歲中數為額,後雖羨益勿增,無得抑配人戶苛阻商旅。
天聖八年,上書者言:"縣官禁鹽,得利微而為害博,兩池積鹽為阜,其上生木合抱,數莫可校。
請聽通商,平估以售,可寬百姓之力。
"乃诏罷三京、二十八軍州榷法,聽商賈入錢若金銀京師榷貨務,受鹽兩池。
自是,商賈流行,然稅課之入官者頗耗。
自元昊反,聚兵西邊,用度不足,因诏入中他貨,予券償以池鹽。
由是羽毛,筋角、膠漆、錢炭、瓦木之屬,一切以鹽易之。
猾商貪賈乘時赇吏為奸,至入椽木二,估千錢,給錢一大席,為鹽二百二十斤。
虛費池鹽,不可勝計,鹽直益賤,販者不行,公私無利。
朝廷知其弊,乃诏複京師榷法,凡商人以虛估受券及已受鹽未鬻者,皆計直輸虧官錢。
内地州軍民間鹽,悉收市入官,官為置場,增價而出之。
複禁永興、同、華、耀、河中、陝、虢、解、晉、绛、慶成十一州軍商鹽,官自辇運,以衙前主之。
又禁商鹽私入蜀,置折博務於永興、鳳翔,聽人入錢若蜀貨,易鹽趨蜀中以售。
自禁榷之後,量民資厚薄,役令輓車轉緻諸郡,道路縻費,役人竭産不能償,往往亡匿,關内騷然。
所得鹽利,不足以佐縣官之急。
并邊誘人入中刍粟,皆為虛估,騰踴至數倍,歲費京師錢币,不可勝數,帑藏愈虛。
太常博士範祥乃請舊禁鹽地一切通商,鹽入蜀者亦恣不問;罷并邊九州軍入中刍粟,第令入實錢,以鹽償之。
視入錢州軍遠近及所指東、南、西鹽,第優其估;東、南鹽又聽入錢永興、鳳翔、河中,歲課入錢(凡通商州軍,在京西者為南鹽,在陝西者為西鹽,若築鹽池則為東鹽)總為鹽三十七萬五千大席,受以要券,即池驗券,按數而出,盡弛兵民辇運之役。
诏從之。
數年,滑商貪賈無所僥幸,關内民安其業。
其後三司言京師商賈罕至則鹽直踴貴,請得公私并貿,而馀則禁止官鬻,皆從之。
兩池歲役畦戶以解、河中、陝、虢、慶成民為之,官司旁沿侵剝為苦,乃诏三歲一代。
嘗積逋鹽課至三百三十七萬馀席,诏蠲其半。
中間以積鹽多,特罷種鹽一歲,或二歲、三歲,以寬其力。
其後減畦戶半,又稍傭夫代之,五州之民得安田裡,無追逮侵剝之擾。
沈氏《筆談》曰:"陝西顆鹽,舊法官自搬運,置務拘賣。
兵部員外郎範祥始為鈔法,令商人就邊郡入錢四貫八百售一鈔,至解池請鹽二百斤,任其私賣,得錢以實塞下,省數十郡搬運之勞。
異日,辇車牛驢以鹽役死者歲以萬計,冒禁抵罪者不可勝數,至是悉免。
行之既久,鹽價時有低昂,又於京師置都鹽院,陝西轉運司自遣官主之,京師食鹽斤不足三十五錢,則斂而不發,以長鹽價;過四十,則大發庫鹽,以壓商利,使鹽價有常,而鈔法有定數。
行之數年,至今以為利。
" 青、白鹽出烏、白池,西羌擅以為利。
自李繼遷叛,乃禁毋入塞,未幾罷。
慶曆中,元昊納款,請歲入十萬石售於縣官,谏官孫甫等言:"辇運疲勞。
又并邊戶嘗言青鹽價賤而味甘,故食解鹽者少,雖刑不能禁。
今若許之,則并邊蕃漢盡食羌人所販青鹽,不能禁止,解鹽利削,陝西财用屈矣。
"乃不許其請。
慶曆元年冬,以淄、濰、青、齊、沂、密、徐、淮揚八州軍仍歲兇災,乃诏弛禁,聽人貿易,官收其算,而罷密、登歲課,第令戶輸租錢。
其後郓、兖皆以壤地相接,請罷食池鹽,得通海鹽,收算如淄、濰等州,許之。
自是,諸州官不貯鹽,而歲應授百姓蠶鹽皆罷給,然百姓輸蠶鹽錢如故。
至和中,始诏百姓輸錢以十分為率,聽減三分雲。
河北滄、濱二州鹽,自開寶以來,聽人貿易,官收其算,歲為額錢十五萬缗。
上封者請禁榷以收其利,餘靖為谏官,言:"前歲軍興以來,河北揀點義勇及諸色科率,數年未得休息。
臣嘗痛燕薊之地陷虜且百年,而民無南顧之思者,戎狄之法大率簡易,鹽、麴俱賤,科役不煩故也。
昔太祖皇帝特推恩以惠河朔,故許通鹽商,止令收稅。
若一旦榷絕,價必騰踴,民苟懷怨,悔将何及。
伏緣河朔土多鹽鹵,小民稅地不生五榖,惟刮鹼煎之以納二稅,今若禁止,便須逃亡。
鹽價若高,犯者必衆,近民怨望,非國之福。
"其議遂寝。
後王拱辰為三司使,複建議榷二州鹽,下其議。
魚周詢等以為不可,請重算商人,可得缗錢七十馀萬。
上曰:"使人頓食貴鹽,非朕之意。
"於是三司更立榷法而未下,張方平見上,問曰:"河北再榷鹽,何也?"上曰:"始議立法,非再榷也。
"方平曰:"周世宗榷河北鹽,犯辄處死。
世宗北伐,父老遮道泣訴,願以鹽課均之兩稅錢而弛其禁,今兩稅鹽錢是也。
豈非再榷乎?且今未榷也,而契丹常盜販不已,若榷之則鹽貴,虜鹽益售,是為我斂怨而使虜獲福也。
虜鹽滋多,非用兵不能禁,邊隙一開,所得鹽利能補用兵之費乎?"上大悟,立以手诏罷之。
河朔父老相率拜迎於澶州,為佛會七日以報上恩,且刻诏書北京。
後父老過其下辄流涕。
按:授人以鹽而徵其錢,謂之蠶鹽,行之京東諸路;免鹽之榷而均諸稅,謂之兩稅鹽錢,行之河北,皆五代法也。
及其弊也,鹽不給而徵錢如故,稅已納而禁榷再行。
蓋誤以二者為經常之賦而不知其源出於鹽也。
河北之榷,方平言之,仁皇聽之,惠及一道矣;獨蠶鹽錢之輸,未有能如方平者力言之,至和中僅免其十之三。
惜哉! 東南鹽利,視天下為最厚。
鹽之入官,淮南、福建斤為錢四,兩浙杭、秀為錢六,溫、台、明亦為錢四,廣南為錢五。
其出,視去鹽道裡遠近而上下其估,利有至十倍者。
先是,天禧初,募人入缗錢、粟帛京師及淮、浙、江南、荊湖州軍易鹽,乾興元年,入錢貨京師總為缗錢一百十四萬。
會通、泰鬻鹽歲損,所在貯積無幾,因罷入粟帛,第令入錢,久之,積鹽複多。
明道二年,參知政事王随建言:"淮南鹽初甚善。
自通、泰、楚運至真州,自真州運至江、浙、荊湖,綱吏舟卒侵盜販鬻,從而雜以砂土。
涉道愈遠,雜惡殆不可食,吏卒坐鞭笞,配徙相繼而莫能止。
比歲運河淺涸,漕挽不行,遠州村民,頓乏鹽食,而淮南所積一千五百萬石,至無屋以貯,則露積苫覆,歲以損耗。
又亭戶輸鹽,應得本錢或無以給,故亭戶貧困,往往起為盜賊,其害如此。
願得權聽通商三五年,使商人入錢京師,又置折博務於揚州,使輸錢及粟帛,計直予鹽。
鹽一石約售錢二千,則一千五百萬石可得缗錢三千萬以資國用,一利也;江、湖遠近皆食白鹽,二利也;歲罷漕運縻費,風水覆溺,舟人不陷刑辟。
三利也;昔時漕鹽舟可移以漕米,四利也;商人入錢可取以償亭戶,五利也。
贍國濟民,無出於此。
"時範仲淹安撫江、淮,亦以疏通鹽利為言,即诏翰林侍讀宋绶、
天聖八年,上書者言:"縣官禁鹽,得利微而為害博,兩池積鹽為阜,其上生木合抱,數莫可校。
請聽通商,平估以售,可寬百姓之力。
"乃诏罷三京、二十八軍州榷法,聽商賈入錢若金銀京師榷貨務,受鹽兩池。
自是,商賈流行,然稅課之入官者頗耗。
自元昊反,聚兵西邊,用度不足,因诏入中他貨,予券償以池鹽。
由是羽毛,筋角、膠漆、錢炭、瓦木之屬,一切以鹽易之。
猾商貪賈乘時赇吏為奸,至入椽木二,估千錢,給錢一大席,為鹽二百二十斤。
虛費池鹽,不可勝計,鹽直益賤,販者不行,公私無利。
朝廷知其弊,乃诏複京師榷法,凡商人以虛估受券及已受鹽未鬻者,皆計直輸虧官錢。
内地州軍民間鹽,悉收市入官,官為置場,增價而出之。
複禁永興、同、華、耀、河中、陝、虢、解、晉、绛、慶成十一州軍商鹽,官自辇運,以衙前主之。
又禁商鹽私入蜀,置折博務於永興、鳳翔,聽人入錢若蜀貨,易鹽趨蜀中以售。
自禁榷之後,量民資厚薄,役令輓車轉緻諸郡,道路縻費,役人竭産不能償,往往亡匿,關内騷然。
所得鹽利,不足以佐縣官之急。
并邊誘人入中刍粟,皆為虛估,騰踴至數倍,歲費京師錢币,不可勝數,帑藏愈虛。
太常博士範祥乃請舊禁鹽地一切通商,鹽入蜀者亦恣不問;罷并邊九州軍入中刍粟,第令入實錢,以鹽償之。
視入錢州軍遠近及所指東、南、西鹽,第優其估;東、南鹽又聽入錢永興、鳳翔、河中,歲課入錢
诏從之。
數年,滑商貪賈無所僥幸,關内民安其業。
其後三司言京師商賈罕至則鹽直踴貴,請得公私并貿,而馀則禁止官鬻,皆從之。
兩池歲役畦戶以解、河中、陝、虢、慶成民為之,官司旁沿侵剝為苦,乃诏三歲一代。
嘗積逋鹽課至三百三十七萬馀席,诏蠲其半。
中間以積鹽多,特罷種鹽一歲,或二歲、三歲,以寬其力。
其後減畦戶半,又稍傭夫代之,五州之民得安田裡,無追逮侵剝之擾。
沈氏《筆談》曰:"陝西顆鹽,舊法官自搬運,置務拘賣。
兵部員外郎範祥始為鈔法,令商人就邊郡入錢四貫八百售一鈔,至解池請鹽二百斤,任其私賣,得錢以實塞下,省數十郡搬運之勞。
異日,辇車牛驢以鹽役死者歲以萬計,冒禁抵罪者不可勝數,至是悉免。
行之既久,鹽價時有低昂,又於京師置都鹽院,陝西轉運司自遣官主之,京師食鹽斤不足三十五錢,則斂而不發,以長鹽價;過四十,則大發庫鹽,以壓商利,使鹽價有常,而鈔法有定數。
行之數年,至今以為利。
" 青、白鹽出烏、白池,西羌擅以為利。
自李繼遷叛,乃禁毋入塞,未幾罷。
慶曆中,元昊納款,請歲入十萬石售於縣官,谏官孫甫等言:"辇運疲勞。
又并邊戶嘗言青鹽價賤而味甘,故食解鹽者少,雖刑不能禁。
今若許之,則并邊蕃漢盡食羌人所販青鹽,不能禁止,解鹽利削,陝西财用屈矣。
"乃不許其請。
慶曆元年冬,以淄、濰、青、齊、沂、密、徐、淮揚八州軍仍歲兇災,乃诏弛禁,聽人貿易,官收其算,而罷密、登歲課,第令戶輸租錢。
其後郓、兖皆以壤地相接,請罷食池鹽,得通海鹽,收算如淄、濰等州,許之。
自是,諸州官不貯鹽,而歲應授百姓蠶鹽皆罷給,然百姓輸蠶鹽錢如故。
至和中,始诏百姓輸錢以十分為率,聽減三分雲。
河北滄、濱二州鹽,自開寶以來,聽人貿易,官收其算,歲為額錢十五萬缗。
上封者請禁榷以收其利,餘靖為谏官,言:"前歲軍興以來,河北揀點義勇及諸色科率,數年未得休息。
臣嘗痛燕薊之地陷虜且百年,而民無南顧之思者,戎狄之法大率簡易,鹽、麴俱賤,科役不煩故也。
昔太祖皇帝特推恩以惠河朔,故許通鹽商,止令收稅。
若一旦榷絕,價必騰踴,民苟懷怨,悔将何及。
伏緣河朔土多鹽鹵,小民稅地不生五榖,惟刮鹼煎之以納二稅,今若禁止,便須逃亡。
鹽價若高,犯者必衆,近民怨望,非國之福。
"其議遂寝。
後王拱辰為三司使,複建議榷二州鹽,下其議。
魚周詢等以為不可,請重算商人,可得缗錢七十馀萬。
上曰:"使人頓食貴鹽,非朕之意。
"於是三司更立榷法而未下,張方平見上,問曰:"河北再榷鹽,何也?"上曰:"始議立法,非再榷也。
"方平曰:"周世宗榷河北鹽,犯辄處死。
世宗北伐,父老遮道泣訴,願以鹽課均之兩稅錢而弛其禁,今兩稅鹽錢是也。
豈非再榷乎?且今未榷也,而契丹常盜販不已,若榷之則鹽貴,虜鹽益售,是為我斂怨而使虜獲福也。
虜鹽滋多,非用兵不能禁,邊隙一開,所得鹽利能補用兵之費乎?"上大悟,立以手诏罷之。
河朔父老相率拜迎於澶州,為佛會七日以報上恩,且刻诏書北京。
後父老過其下辄流涕。
按:授人以鹽而徵其錢,謂之蠶鹽,行之京東諸路;免鹽之榷而均諸稅,謂之兩稅鹽錢,行之河北,皆五代法也。
及其弊也,鹽不給而徵錢如故,稅已納而禁榷再行。
蓋誤以二者為經常之賦而不知其源出於鹽也。
河北之榷,方平言之,仁皇聽之,惠及一道矣;獨蠶鹽錢之輸,未有能如方平者力言之,至和中僅免其十之三。
惜哉! 東南鹽利,視天下為最厚。
鹽之入官,淮南、福建斤為錢四,兩浙杭、秀為錢六,溫、台、明亦為錢四,廣南為錢五。
其出,視去鹽道裡遠近而上下其估,利有至十倍者。
先是,天禧初,募人入缗錢、粟帛京師及淮、浙、江南、荊湖州軍易鹽,乾興元年,入錢貨京師總為缗錢一百十四萬。
會通、泰鬻鹽歲損,所在貯積無幾,因罷入粟帛,第令入錢,久之,積鹽複多。
明道二年,參知政事王随建言:"淮南鹽初甚善。
自通、泰、楚運至真州,自真州運至江、浙、荊湖,綱吏舟卒侵盜販鬻,從而雜以砂土。
涉道愈遠,雜惡殆不可食,吏卒坐鞭笞,配徙相繼而莫能止。
比歲運河淺涸,漕挽不行,遠州村民,頓乏鹽食,而淮南所積一千五百萬石,至無屋以貯,則露積苫覆,歲以損耗。
又亭戶輸鹽,應得本錢或無以給,故亭戶貧困,往往起為盜賊,其害如此。
願得權聽通商三五年,使商人入錢京師,又置折博務於揚州,使輸錢及粟帛,計直予鹽。
鹽一石約售錢二千,則一千五百萬石可得缗錢三千萬以資國用,一利也;江、湖遠近皆食白鹽,二利也;歲罷漕運縻費,風水覆溺,舟人不陷刑辟。
三利也;昔時漕鹽舟可移以漕米,四利也;商人入錢可取以償亭戶,五利也。
贍國濟民,無出於此。
"時範仲淹安撫江、淮,亦以疏通鹽利為言,即诏翰林侍讀宋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