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田賦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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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代田賦之制 哲宗元祐初,禦史論陝西轉運使呂太中假支移之名,實令農戶計輸腳錢十八,百姓苦之。

    乃下提刑司體量,均其輕重之等:以稅賦戶籍在第一、等二等者支移三百裡。

    第三等、第四等二百裡,第五等一百裡。

    不願支移而願輸道裡腳錢者,亦酌度分為三,各從其便焉。

     六年,用有司議,河東助軍糧草,支移無得輸三百裡,災傷五分以上,免其折變。

     紹聖元年,臣僚言:"元祐敕,典賣田宅,遍問四鄰,乃於貧而急售者有害。

    乞用熙甯、元豐法,不問鄰以便之。

    應問鄰者,止問本宗有服親,及墓田相去百戶内與所斷田宅接者,仍限日以節其遲。

    "宋初,亦有問親鄰之法。

     徽宗崇甯三年,宰臣蔡京等請複行方田,從之。

    推行自京西、河北兩路始。

     四年,尚書省言:"諸妄說方田條法,扇惑愚民,緻賤價賣斷田業,或毀伐桑柘者,杖以曉衆。

    "從之。

    監察禦史宋聖寵言:"元豐方田之法,廢且二十年,猾吏毀去案籍,豪民毀壞埄界,乞按視補葺。

    "诏行下。

     七月,诏:"方田路分,令提舉司視稅最不均縣,每州歲方一縣或兩縣,遇災傷權罷。

    " 知開封府太康縣李百宗上言:"州縣官吏有苟簡懷異之人,往往以本縣豐熟妄為災傷,以避推行。

    或有好進之徒,以人戶實被災傷妄為豐熟,務要邀求恩賞,殊不能體朝廷使民之美意。

    乞覺察禁治。

    "從之。

     五年,诏:"諸路見行方田,切慮民間被方不均,公吏騷擾乞取難禁,除已方外權罷。

    " 大觀二年,诏複行方田。

     四年,诏:"去歲諸路災傷,應已經方量而高下失當,見有陳訴,未為畢事,合依,已命權罷。

    其賦稅,依未方時舊則輸納。

    "又诏:"方田官吏非特妄增田稅,又兼不食之山而方之,俾出刍草之直,民戶因此廢業失所。

    監司其推原本制,悉加改正,毋失其舊。

    " 政和三年,河北西路提舉常平司奏:"所在地色極多,不下百數,及至均稅,不過十等。

    第一等雖出十分之稅,地土肥壤,尚以為輕;第十等隻均一分,多是瘠鹵,出稅雖少,猶以為重。

    若不入等,而依條隻收柴蒿錢,每頃不過百錢至五百,既收入等,但可耕之地,便有一分之稅,其間下色之地,與柴蒿之地不相遠,乃一例每畝均稅一分,上輕下重,故人戶不無詞訴。

    欲乞依條據土色分外,隻将第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畝均數。

    謂如第十等地,每十畝合折第一等一畝,即第十等内上等依元數,中等以十五畝,下等以二十畝折地一畝之類是也。

    "诏諸路概行其法。

     五月,臣僚上言:"朝廷推行方田之初,外路官吏不遵诏令,辄於舊管稅額之外,增出稅數,号為'蹙剩',其多有一邑之間及數萬者。

    欲望下逐路提舉司,将應有增稅縣分,并依近降指揮,重行方量,依條均定稅數,不得於元額外别有增損。

    "止令提刑司體量詣實聞奏。

     大觀二年,诏:"天下租賦科撥支折,當先富後貧,自近及遠。

    乃者漕臣失職,有不均之患,民或受害。

    其定為令。

    "所謂支移,視地遠近,遞遷有無,以便邊饷,内郡罕用焉。

    間有移用,則任民以所費多寡自擇,故或輸本色於支移之地,或輸腳費於所居之邑。

    折變之法,納月初旬估中價折準,仍視歲豐兇定物之低昂,官吏毋得私其輕重。

     初,京西舊不支移,崇甯中,将漕者忽令民曰:"支移所宜同也,今特免,若地裡腳錢則宜輸。

    "自是歲以為常。

    腳錢之費,鬥為錢五十六,比元豐既當正歲之數,而反覆紐折,數倍於昔,農民至鬻牛易産猶不能繼,漕司乃用是取辦理之譽,言者極論其害。

    政和元年,遂诏支移而所輸地裡腳錢不及鬥者,免之。

    尋诏五等戶稅不及鬥者,支移皆免。

     重和間,言者謂:"物有豐匮,價有低昂,估豐賤之物,俾民輸送,折價既賤,輸官必多,則公私乏利。

    而州縣之吏,但計一方所乏,不計物之有無,責民所無,其患無量。

    至於支移,徙豐就歉,理則宜然。

    豪民贓吏故徙歉以就豐,挾輕貨以賤價輸官,其利自倍。

    而下貧之戶各免支移,估直既高,更益腳費,視富戶反重,因之逋負,困於追胥。

    "又非法折變,既以絹折錢,又以錢折麥。

    以絹較錢,錢倍於絹;以錢較麥,麥億於錢。

    展轉增加,民無所訴。

    "前後奏請,帝必為之申禁且定法,而有司終不承恻怛之意焉。

     宣和元年,臣僚言:"方田以均天下之稅,神考良法,陛下推行,今十年,告成者六路,可謂緩而不迫矣。

    禦史台受訴,乃有二百馀畝方為二十畝者,有二頃九十六畝方為七十畝者,虔州之瑞金是也。

    有租稅一十三錢而增至二貫二百者,有租稅二十七錢則增至一貫四百五十者,虔之會昌是也。

    蓋方量官憚於跋履,并不躬親,而行繵拍埄,驗定土色,一任之胥吏。

    望诏常平使者密行檢察,若未按舉,他時有訴不平,則明加貶黜改正。

    "诏令諸路提刑司體問。

     二年,诏罷諸路方田。

    又诏:"自今諸司毋得起請方田。

    諸路未方田縣分已方量,賦役不以有無論訴,悉如舊額輸稅。

    民因方田而逃移歸業者,逋欠并放。

    " 高宗紹興元年,江西、湖南宣撫大使朱勝非言:"民間之病,正稅外科敷煩重。

    稅米一斛有輸至五六斛,稅錢一缗有輸及十八缗者,和籴與正稅等,而未嘗支錢。

    他皆類此。

    "又言:"輸苗請以限前聽民從便納早占米充支用。

    "從之。

    江東帥臣李光言:"廣德縣秋苗舊納水陽鎮,鄉民憚遠。

    乞每一石貼三鬥七升充腳剩,就本軍送納。

    自是立為年額。

    "诏蠲其半。

     六年,殿中侍禦史周秘言:"昨朝廷展放淮南稅限,聞州縣有收撮課子之例,夏則撮麥,秋則撮榖。

    又有助軍米、借牛租,名色十一,往往取至四五分。

    重斂如此,乃以愛惜民力欺朝廷,使百姓虛被放免之惠。

    蓋稅賦則所取少而有限,收撮則所取多而無時,今欲信朝廷寬恤之令,寬百姓輸納之力,除已立定課子合官私中分外,馀宜一切禁止。

    "權發遣淮南兩路張成憲言:"還業之人稅額未定,乞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