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田賦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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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代田賦之制 晉天福四年,敕:"應諸道節度使、刺史,不得擅加賦役及於縣邑别立監徵。

    所納田租,委人戶自量自概。

    " 吳越王錢弘佐年十四即位,問倉吏:"今畜積幾何?"對曰:"十年。

    "王曰:"然則軍食足矣,可以寬吾民。

    "乃令複其境内稅三年。

     緻堂胡氏曰:"錢氏當五代時,不廢中國貢獻,又有四鄰之交,史氏乃謂:'自武穆王鏐常理重斂以事奢侈下至魚雞卵鷇必家至而日取每笞一人以責其負,則諸案吏各持簿立於庭,凡一簿所負,唱其多少,量為笞數,已,則以次唱而笞之,少者猶積數十,多至百馀,人不堪其苦。

    '信斯言也,是取之盡锱铢,用之如泥沙,安得倉廪有十年之積,而又複境内三年之稅,則其養民亦厚矣。

    故以史所載,則錢氏宜先亡,而享國最久,何也?是故司馬氏記弘佐複稅之事,而《五代史》不載;歐陽公記錢氏重斂之虐,而《通鑒》不取,其虛實有證矣。

    " 吳徐知诰用歙人汪台符之策,括定田賦,每正苗一斛,别輸三鬥,官授鹽二斤,謂之"鹽米"。

    入倉則有"{艹廢}米"。

     吳氏《能改齋謾錄》曰:"今所在輸秋苗,一斛之外,則别納'鹽米'三鬥,亦始於《五代史》南唐耳。

    《江南野史》:李先主世括定田産,自正斛上别輸三鬥,於官廪受鹽二斤,謂之'鹽米',百姓便之。

    及周世宗克淮南,鹽貨遂艱,官無可支,至今輸之,猶有定制,此事與太宗朝和買絹無異。

    "餘考《東齊記事》載夏秋沿納之物,如鹽鈔之類,名件頗碎,慶曆中有司建議并合歸一名,以省帙鈔。

    程文簡公為三司使,獨以為仍舊為便,若沒其舊名,異日不知,或再敷鹽麴,則緻重複。

    此亦善慮者也。

     宋鹹淳六年,江東饒州樂平縣士民白劄子陳:"恭惟公朝勤恤民隐,比年以來,寬恩屢下,有如郊禋則預放明年之租,秋苗則痛除斛面之取,快活條貫,誠前所無,惠至渥也。

    今有五代以來所未蠲之苛政,四海之内所未有之暴賦,而獨於小邑不得免焉。

    倘不引首一鳴,是疲民永無蘇醒之期矣。

    竊見五季暴政所興,江東、西釀酒則有'麴引錢',食鹽則輸'鹽米',供軍須則有'鞋錢',入倉庫則有'{艹廢}錢'。

    宋有天下,承平百年,除苛解饒,麴、鹽、鞋、{艹廢}之征,一切削去。

    獨鹽、{艹廢}米一項,諸路皆無,而江東獨有之;江東諸郡皆無,而饒州獨有之;饒州六邑皆無,而樂平獨有之。

    照得本州元起催苗額十有八萬,此正數也。

    樂平正苗二萬七千五百馀石,每石加'鹽米'四鬥、'{艹廢}米'二鬥八升二合,於是一石正苗,非三石不可了納。

    夫所謂正苗者,隸之上供,籍之綱解,顆粒不敢言蠲減者也。

    加鹽、{艹廢}米者,上供綱解未嘗取諸此,徒以利郡縣而已。

    夫均為王土,而使此邑獨受橫斂,豈理也哉!士民懷此,欲陳久矣。

    徒以前此版籍不明,苗額失陷,政複哀籲,必遭沮格。

    今推排成矣,租額登矣,正賦之毫髪不遺者,民既不敢虧官,則加賦之苦樂不均者,官稍捐以子民,宜無不可。

    且此項重斂,利歸州郡,害在闾閻,其於朝廷綱解,曾無損益。

    用敢合詞控告,欲望特賜指揮,行下本州,契勘樂平每年輸納鹽、{艹廢}米一項,詣實供申,從朝廷斟酌蠲減施行。

    " 右鹽、{艹廢}米為南唐橫賦,藝祖平南唐,首命樊知古将漕江南,訪求民瘼,而樊非其人,訖不能建明蠲除。

    繼而運使陳靖言之於祥符間,提舉劉誼言之於元豐間,蓋南唐正賦之外,所取不一,宋因之,名曰"沿納",鹽、{艹廢}米其一也。

    在後沿納之賦多從蠲減,至中興後,内翰洪公、敷文魏公又嘗言之,則專指鹽、{艹廢}米而言。

    而此米獨饒州有之,而饒州所徵,則樂平獨重。

    洪、魏以鄉寓公知之為詳,言之亦懇切,而未有中主其事者,遂抑不複行。

    先公丁卯居憂,時與郡士李君士會讨究本末,戊辰入觐,繼登揆席,諷李拉邑之士友請於郡,俾郡上其事,而久之未有發喙者。

    先公乃自草白劄子,作士民所陳,徑自朝省下本州契勘。

    而郡守回申,止欲少作豁除,具文塞責。

    蓋此米雖不系上供綱解,而州縣經費所仰,故郡難其事。

    先公卻回元奏,俾從實再申。

    守知不可拒,乃再詣實申上,即進呈,奉旨蠲除。

    蓋自晉天福時創例,至是凡三百一十四年而始除雲(據吳虎臣《能改齋謾錄》稱,今所在有之。

    虎臣此書,作於紹興間,則知南渡後此賦之未減者,非獨饒州而已。

    而洪、魏二公則謂獨饒有此,當考)。

    此宋鹹淳年間事,《通考》所載,本不及鹹淳,但欲見此項蠲除之難,故述其本末,附創法之後。

     漢隐帝時,三司使王章聚斂刻急。

    舊制,田稅每斛更輸二鬥,謂之"雀鼠耗",章始令更輸二鬥,謂之"省耗"。

    舊錢出入皆以八十為陌,章始令入者八十,出者七十七,謂之"省陌"。

     緻堂胡氏曰:"百姓輸稅足,雀鼠耗蠹倉廪,乃有司之責,而亦使百姓償之,斂稅重矣。

    然稱之曰'雀鼠耗',尚為有名,章乃使十倍而償。

    十、百、千、萬,有定數矣。

    以八十為百,既非定數,然出入皆然,尚為均一,章乃於出者特收其三。

    省耗不已,於是有一斛之稅,又取其三斛者。

    省陌不已,於是有一千之省,又取其頭子者。

    故曰作法於貪,敝将若何!章以此佐國用於一時,信号為能臣,然國所以興而遂亡,身所以貴而遂殺者,乃自於此。

    故言利之臣,自以謂時之不可少我,而不知人之不多我也,可不戒哉!" 周廣順二年,敕:"約每歲民間所收牛皮,三分減二,計田十頃,稅取一皮,馀聽民自用及買賣,惟禁賣於鄰國。

    "先是,兵興以來,禁民私賣牛皮,悉令輸國受直。

    唐明宗之世,有司止償以鹽。

    晉天福中,并鹽不給。

    漢法,犯牛皮一寸抵死。

    然民間日用,實不可無,帝素知其弊,至是,李榖建議均於田畝,公私便之。

     顯德二年,敕:"應自前及今後有逃戶莊田,許人請射承佃,供納租稅。

    如三周年内本戶來歸業者,其桑土不以荒熟,并莊園交還一半;五周年後歸業者,三分交還一分;其承佃戶自出力蓋造到屋舍,及栽種樹木園圃,并不在交還之限。

    如五周年後歸業者,莊田除本戶墳茔外,不在交付,如有荒廢桑土,承佃戶自來無力佃莳,祇仰交割與歸業戶佃莳。

    其近北諸州陷番人戶來歸業者:五周年内,三分交還二分;十周年内,還一半;十五周年内,三分還一分;此外不在交還之限。

    應有冒佃逃戶物業不納租稅者,其本戶歸業之時,不計年限,并許總認。

    " 洪氏《容齋随筆》曰:"國朝當五季衰亂之後,随宜損益,然一時設施,固亦有可采取。

    "今觀周世宗顯德二年射佃逃田诏敕,其旨明白,人人可曉,非若今之令式文書盈幾閣,為猾吏舞文之具,故有舍去物業三五十年,妄人詐稱逃戶子孫,以錢買吏,而奪見佃者,為可歎也。

     三年,宣三司指揮諸道州府,今後夏稅以六月一日起徵,秋稅至十月一日起徵,永為定例。

    又敕:"舊制,織造絁、紬、絹、布、绫、羅、錦、绮、紗、縠等,幅闊二尺。

    起來年後,并須及二尺五分,不得夾帶粉藥。

    宜令諸道州府,來年所納官絹,每匹須及十二兩;其絁、紬隻要夾密停勻,不定斤兩;其納官紬、絹,依舊長四十二尺。

    " 洪氏《容齋随筆》曰:"今之稅絹,尺度長短闊狹、斤兩輕重,頗本於此。

    " 顯德四年,敕節文:"諸道州府所管屬縣,每年夏稅徵科了畢,多是卻追縣典上州會末文鈔,因茲科配斂掠。

    宜令今後科徵了足日,仰本州但取倉場庫務納欠文鈔,如無異同,不在更追官典。

    諸道州官管内縣鎮,每有追催公事,自前多差衙前、使院職員及散從、步奏官。

    今後如是常程追催公事,祇令府望知後承受遞送,不得更差專人,若要切公事及軍期,不在此限。

    " 按:五季離亂之時,世主所尚者,用兵争強而已。

    其間唐明宗、周世宗粗為有志於愛民重農者。

    有如農務未開而受理詞訟,徵科既足而追會科斂,皆官吏奸貪之情,為闾裡隐微之害。

    而天成、顯德之诏敕,丁甯禁切之,於倥偬日不暇給之時,而能及此,可謂仁矣。

     顯德五年,賜諸道均田诏,曰:"朕以幹戈既弭,寰海漸甯,言念地征,罕臻藝極,須議并行均定,所冀求適輕重。

    卿受任方隅,深窮治本,必能副寡昧平分之意,察鄉闾緻弊之源,明示條章,用分寄任。

    伫聆集事,允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