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六

關燈
僧錄司 國初置善世院。

    洪武十五年、改僧錄司、正六品衙門。

    設左右善世、左右闡教、左右講經、左右覺義。

    職專釋教之事。

    屬禮部。

    其衙門、南京建于天界寺。

    永樂後、北京建于大興隆寺。

    今大興隆寺燬、徙于大隆善寺 凡本司官。

    俱選精通經典、戒行端潔者為之、不支俸。

    如有文移、以僧人掌行。

    僕從以佃戶充役凡僧有三等、曰禪。

    曰講。

    曰教。

    在外僧人、府屬僧綱司、州屬僧正司、縣屬、僧會司管領。

    皆統于本司 ○洪武二十四年令、凡各府州縣寺觀。

    俱存寬大可容眾者一所、併居之。

    不許雜處于外。

    違者治以重罪 凡各處額設寺、俱有僧人住持。

    從各寺僧人、保舉有戒行、通經典者、僧綱等司、申本司給與劄付。

    其有錢糧大寺、轉申禮部、出給劄付 ○景泰三年令、各處寺觀田土、每所量存六十畝為業。

    其餘撥與小民佃種納糧 凡度僧。

    例以十年一次。

    先期禮部奏準、在京行童從本寺具名、在外從僧綱等司造冊給批、俱由本司、轉申禮部施行。

    本部考試能通經典者、給與度牒。

    其僧人額設、府不過四十人、州三十人、縣二十人 ○洪武六年令、各府州縣、止存大寺觀一所併處其徒、擇有戒行者領之。

    若請給度牒、必考試精通經典者方許 ○二十八年奏準、天下僧道赴京考試、不通經典者、黜還俗 ○永樂六年令、軍民子弟僮奴、自削髮為僧者、併其父兄送京師、發五臺山做工。

    畢日、就北京為民種田。

    寺主僧擅容留者、亦發北京為民種田 凡僧人給授度牒。

    洪武二十五年、令本司造周知冊。

    編次在京在外寺院僧人。

    備開各年甲姓名字行、及為僧年月、并所給度牒字號。

    頒給天下僧寺備照。

    凡遊方行腳至者、以冊驗之。

    其有不同、許獲送有司解京、治以重罪。

    容留者、罪如之。

    其後不造歲久、仍有詐偽者。

    至正統五年、令照舊造冊 凡本司官、每月止朝朔朢、班列于西。

    如遇慶賀頒詔等事行禮、皆預、班列于東 凡在京祭祀、本司官皆不預。

    在外同 凡僧官僧人服色、見禮部儀制司。

    洪武二十五年令、瑜珈僧許穿靴 凡內外僧官、專一檢束天下僧人、恪守戒律清規。

    違者從本司懲治。

    若犯與軍民相幹者、從有司懲治 南京僧錄司【見僧錄司】 道錄司 國初置玄教院。

    洪武十五年、改道錄司、正六品衙門。

    設左右正一、左右演法、左右至靈、左右玄義。

    職專道教之事。

    屬禮部。

    其衙門建于朝天宮、兩京同 凡本司官選用、并不支俸、及行移等項。

    俱與僧錄司同 凡道士有二等、曰全真。

    曰正一。

    在外道士、府屬道紀司、州屬道正司、縣屬道會司管領。

    皆統于本司 凡道童限年給度牒、各司申送、及考試等項。

    俱與僧錄司同 凡本司官。

    每月止朝朔朢。

    如遇慶賀頒詔等事行禮、皆預、班列于東 凡在京祭祀、本司官皆不預。

    在外同 凡慶成宴、本司官皆預凡道官道士服色、禮部儀制司。

    洪武二十五年令、正一道士、許穿靴 凡內外道官、專一檢束天下道士、違者、從本司懲治。

    若犯與軍民相幹者、從有司懲治 南京道錄司【見道錄司】 神樂觀 洪武十二年、置神樂觀。

    設提點、知觀、專管樂舞生、以供祀事。

    屬之太常寺雲 凡樂舞生。

    洪武初、選用道童。

    後樂生用道童、舞生以軍民俊秀子弟為之 ○十三年、詔公候及諸武臣子弟、習樂舞之事 ○又令禮部揀選樂舞生有過失病者、放歸為民 凡各壇樂舞生。

    洪武初、命選道童為樂舞生、額設六百名。

    專備 大祀、宗廟、社稷、山川、孔子、及各山陵供祀之用。

    洪武十二年、詔神樂觀道士、許養徒弟。

    其餘庵觀不許。

    永樂十八年、題樂舞生三百名、隨駕於燕。

    定都後、額設五百二十七名。

    嘉靖年間、建 世廟 四郊太歲神祇壇、及九廟、共用樂舞生二千二百名。

    後裁革八百餘名、止存一千三百五十三名 ○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