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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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禦史一員 ○弘治四年奏準、龐村、北新安、磨石口三廠、於盧溝抽分局官二員內、每季輪差一員管理 ○嘉靖元年奏準、通州抽分竹木局、凡商販黃松等木、曾經真定府九一抽取。

    有印信執照者、止用九一抽分、通前合為二八。

    其未經真定抽分者、仍用二八抽取 ○六年、裁革白河抽分竹木局。

    官吏軍人、撥回原衛所差操。

    例該抽分竹木柴炭磚瓦等項、行令廣積抽分竹木局帶管。

    仍聽直隸巡按監察禦史督察 ○十年題準、盧溝抽分竹木局、堆積木植朽壞。

    每年終、本部委官查盤、變賣銀兩解部、作正支銷 ○又奏準、今後煤炸、已經盧溝橋抽分、給有小票、未曾過限者、通積等局不許重徵 ○十四年題準、煤炸每三十分、抽取三分 ○二十四年題準、煤炸免抽分 ○隆慶四年題準、通州等抽分五局、除商販竹木闆枋等項、照舊抽分外。

    其馱運木炭柴草、俱免抽稅 ○五年題準、裁革通州等各局官吏巡軍。

    通州局原設大使一員、攢典二名、內革一名。

    巡軍三十名、內革六名。

    盧溝橋原設大使副使各一員、內革副使。

    攢典二名、內革一名。

    巡軍三十二名、內革十二名。

    通積局原設副使一員、巡軍十四名。

    內革六名。

    廣積白河二局官吏巡軍、俱革、令通積局官吏兼管 ○又題準、裁革通積局原設三廠攢典三名、巡軍、每廠四名、內革二名 凡真定抽分。

    正統元年、設本府稅課司、帶管木植、三十分抽四分。

    編號印記、從滹沱河、運至通州抽分竹木局交收。

    其後本府坐委通判一員、監督稅課司官吏抽分。

    每年終、內官監差官印烙起解 ○成化四年、內官監奏準、每年差太監一員、往真定府、會同本府委官、抽印木植、造辦家火 ○正德十三年題準、真定委本府佐貳宮抽分。

    內臣著回京、再不必差 ○嘉靖十一年、以各工木植缺用。

    內官監奏準、仍差官抽印、不許生事害民 ○二十二年、差內臣於真定滹沱河、督同該府稅課司官、抽印木植、運赴張家灣料磚廠。

    內官監委官驗收 ○四十五年題準、真定府選佐貳官一員、協同抽分廠太監抽分。

    止抽松杉等木。

    其餘雜木荊條竹籃等項、及窮鄉下邑、不得縱令下人、妄行抽稅 ○又題準、真定抽分木植、撫按官嚴行該府同知、會同該監、親自查核抽驗。

    逐日記數明白。

    年終、儘見在木數、以三千根解監外。

    餘木盡數起解本部山臺二廠、以備工用 ○隆慶二年議準、真定抽分廠、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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