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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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禦史一員
○弘治四年奏準、龐村、北新安、磨石口三廠、於盧溝抽分局官二員內、每季輪差一員管理
○嘉靖元年奏準、通州抽分竹木局、凡商販黃松等木、曾經真定府九一抽取。
有印信執照者、止用九一抽分、通前合為二八。
其未經真定抽分者、仍用二八抽取 ○六年、裁革白河抽分竹木局。
官吏軍人、撥回原衛所差操。
例該抽分竹木柴炭磚瓦等項、行令廣積抽分竹木局帶管。
仍聽直隸巡按監察禦史督察 ○十年題準、盧溝抽分竹木局、堆積木植朽壞。
每年終、本部委官查盤、變賣銀兩解部、作正支銷 ○又奏準、今後煤炸、已經盧溝橋抽分、給有小票、未曾過限者、通積等局不許重徵 ○十四年題準、煤炸每三十分、抽取三分 ○二十四年題準、煤炸免抽分 ○隆慶四年題準、通州等抽分五局、除商販竹木闆枋等項、照舊抽分外。
其馱運木炭柴草、俱免抽稅 ○五年題準、裁革通州等各局官吏巡軍。
通州局原設大使一員、攢典二名、內革一名。
巡軍三十名、內革六名。
盧溝橋原設大使副使各一員、內革副使。
攢典二名、內革一名。
巡軍三十二名、內革十二名。
通積局原設副使一員、巡軍十四名。
內革六名。
廣積白河二局官吏巡軍、俱革、令通積局官吏兼管 ○又題準、裁革通積局原設三廠攢典三名、巡軍、每廠四名、內革二名 凡真定抽分。
正統元年、設本府稅課司、帶管木植、三十分抽四分。
編號印記、從滹沱河、運至通州抽分竹木局交收。
其後本府坐委通判一員、監督稅課司官吏抽分。
每年終、內官監差官印烙起解 ○成化四年、內官監奏準、每年差太監一員、往真定府、會同本府委官、抽印木植、造辦家火 ○正德十三年題準、真定委本府佐貳宮抽分。
內臣著回京、再不必差 ○嘉靖十一年、以各工木植缺用。
內官監奏準、仍差官抽印、不許生事害民 ○二十二年、差內臣於真定滹沱河、督同該府稅課司官、抽印木植、運赴張家灣料磚廠。
內官監委官驗收 ○四十五年題準、真定府選佐貳官一員、協同抽分廠太監抽分。
止抽松杉等木。
其餘雜木荊條竹籃等項、及窮鄉下邑、不得縱令下人、妄行抽稅 ○又題準、真定抽分木植、撫按官嚴行該府同知、會同該監、親自查核抽驗。
逐日記數明白。
年終、儘見在木數、以三千根解監外。
餘木盡數起解本部山臺二廠、以備工用 ○隆慶二年議準、真定抽分廠、免
有印信執照者、止用九一抽分、通前合為二八。
其未經真定抽分者、仍用二八抽取 ○六年、裁革白河抽分竹木局。
官吏軍人、撥回原衛所差操。
例該抽分竹木柴炭磚瓦等項、行令廣積抽分竹木局帶管。
仍聽直隸巡按監察禦史督察 ○十年題準、盧溝抽分竹木局、堆積木植朽壞。
每年終、本部委官查盤、變賣銀兩解部、作正支銷 ○又奏準、今後煤炸、已經盧溝橋抽分、給有小票、未曾過限者、通積等局不許重徵 ○十四年題準、煤炸每三十分、抽取三分 ○二十四年題準、煤炸免抽分 ○隆慶四年題準、通州等抽分五局、除商販竹木闆枋等項、照舊抽分外。
其馱運木炭柴草、俱免抽稅 ○五年題準、裁革通州等各局官吏巡軍。
通州局原設大使一員、攢典二名、內革一名。
巡軍三十名、內革六名。
盧溝橋原設大使副使各一員、內革副使。
攢典二名、內革一名。
巡軍三十二名、內革十二名。
通積局原設副使一員、巡軍十四名。
內革六名。
廣積白河二局官吏巡軍、俱革、令通積局官吏兼管 ○又題準、裁革通積局原設三廠攢典三名、巡軍、每廠四名、內革二名 凡真定抽分。
正統元年、設本府稅課司、帶管木植、三十分抽四分。
編號印記、從滹沱河、運至通州抽分竹木局交收。
其後本府坐委通判一員、監督稅課司官吏抽分。
每年終、內官監差官印烙起解 ○成化四年、內官監奏準、每年差太監一員、往真定府、會同本府委官、抽印木植、造辦家火 ○正德十三年題準、真定委本府佐貳宮抽分。
內臣著回京、再不必差 ○嘉靖十一年、以各工木植缺用。
內官監奏準、仍差官抽印、不許生事害民 ○二十二年、差內臣於真定滹沱河、督同該府稅課司官、抽印木植、運赴張家灣料磚廠。
內官監委官驗收 ○四十五年題準、真定府選佐貳官一員、協同抽分廠太監抽分。
止抽松杉等木。
其餘雜木荊條竹籃等項、及窮鄉下邑、不得縱令下人、妄行抽稅 ○又題準、真定抽分木植、撫按官嚴行該府同知、會同該監、親自查核抽驗。
逐日記數明白。
年終、儘見在木數、以三千根解監外。
餘木盡數起解本部山臺二廠、以備工用 ○隆慶二年議準、真定抽分廠、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