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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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考、如果夷語精通、準令給由。

    若夷語欠熟、發回習學、候三箇月再考。

    又不稱者、徑自黜退為民 ○萬曆四年奏準、通事序班官給由、或遇公□、或發回習學補考、或候對考官、每遇季終、不拘人數多寡、禮部查明類考、咨送吏部。

    其緣前各項不能盡如俸滿之期者、須明註咨內 凡出差。

    弘治九年奏準、通事出差、違限半年、照例送問、雖有公文、不與準理。

    違限一年、及養病服闋、二年之上作缺。

    待其到京、俱令守缺、不許作協同辦事名色 ○十一年奏準、南方海外諸國、不必差官送還。

    如果原來通事、別有事故、夷人奏討不已者、禮部奏請定奪 ○嘉靖二十九年題準、番僧貢回、差通事序班、給批定限、送至四川巡撫衙門交割。

    止許在省、守候批文、不許跟同前去 ○三十三年題準、暹羅國使臣告稱驛遞刁難。

    差通事序班、給批定限、送至福建布政司交割 ○三十八年題準、女直夷人貢回還、差通事序班、押送出境 ○四十三年題準、通事故縱夷人、詐害驛遞、改行兵部差指揮等官伴送○萬曆四年題準、兵部差官、不諳夷語、緻各夷沿途生事益甚。

    仍差通事序班押送。

    但有不自檢飭、不能鈐束夷人、許所在官司、申呈參革凡通事違犯。

    成化十九年題準、通事有犯贓私、照吏典例 ○弘治九年奏準、各國戴頭巾通事不許遇例上納糧草、及一應經商買賣、曠廢職業、違者、參問革役 ○嘉靖十七年奏準、在館通事序班、辦歷勤謹、夷語精熟者、該寺具奏、量加俸秩。

    如有恣肆曠廢、唆誘夷人為非、受賄作弊、抗違該司提督官者、俱聽禮部指名參究 ○二十九年題準、通事分撥各館之後、不許夤緣告改別館、違者、本部參究 ○三十年題準、通事今後有患病、至一年、給假違限、至六箇月、託病不考、至三次、及不赴畫卯、至三箇月者、官聽本部參革冠帶。

    通事以下、聽本部徑自查革 ○萬曆七年議準、各館通伴員役、指稱引領交易、替代使用名色、科歛貢夷財物者、禮部悉心體訪、責令提督主事、不時呈報、輕則徑自處治。

    重則具奏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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