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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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行。

    如有親戚尊卑之分、聽從迴避 ○凡遇王府將軍於道。

    駙馬儀賓公侯讓左。

    文武一品至三品官、引馬側立。

    四品以下官下馬 ○凡內官出入、遇駙馬於道。

    必須下馬。

    遇公侯一品二品官、引馬側立。

    遇三品四品官、分路而行 ○凡公侯駙馬一品二品官隨從火者人等、非跟隨本官而私自出入者、凡遇文武百官、必須下馬。

    違者治罪 ○凡所屬官遇上司官、引馬迴避。

    所屬官品級高者、遇上司官卑者、分路而行 ○凡官員應合迴避、而路窄不可迴避者、則下馬拱立。

    應分路者、不得占中道 ○又凡文武官員出入應合開道、而自不開道、緻令應避官員、不曾迴避者、不問。

    若因而生事者、止問上官 ○凡街市軍民人等買賣、及乘坐驢馬出入者、遙見公侯駙馬一品以下至四品官過往、即便下馬讓道 ○凡官員當避路者、若承 宣召、及祠祭官詣祠所、並有捕逐者、在道雖遇應避之官不避 凡屬官見上司。

    洪武二十年令、凡屬官見上司官、必序立於堂階之上、總行一揖。

    上司拱手。

    首領官荅揖。

    其公幹節序見上司官、皆行兩拜禮。

    長官拱手。

    首領官荅禮 ○四年令、凡揖禮、下見上躬身舉手齊眼為敬、上官隨坐隨立無荅。

    其次下官舉手齊口、上官舉手齊心荅之 ○五年令、凡內外掾史令史書吏宣使奏差人等、晨謁長官、必序立階下一揖乃退。

    長官不荅禮。

    幕官拱手 ○十六年令、教官生員見上司、一遵憲綱行禮。

    如有出郭迎送、及妄行跪禮、過為稱呼者、聽巡按禦史、按察司官、依律究問。

    若上司故違憲綱者、亦行糾奏 ○嘉靖八年令、巡按、禦史於守令官、不許作威挫辱。

    知府相見、不許行跪禮凡官員公座。

    洪武二十年定、凡大小衙門官員、每日公座、行肅揖禮。

    佐貳官揖長官、長官荅禮。

    首領官揖長官佐貳官、長官佐貳官拱手 凡官員儀從。

    洪武二十年定、凡文武百官、自四品以上、儀從並依舊制從宜。

    五品官、止許引導一人。

    六品以下、不許引導。

    其出郊在外、儀從仍依舊制、不拘此例 ○二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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