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八
關燈
小
中
大
人多、仍許起送赴部
凡在京為事監生承差問發充吏者、撥各衙門著役。
各府州縣起送考退廩膳生員充吏者、撥附近府分 凡都察院及按察司吏典。
洪武四年、令於考退生員、與應取吏員、相參補用。
不許用曾犯姦貪罪名之人 凡戶部吏。
洪武二十六年奏準、不許用江浙蘇松人 凡隨工隨邊當該辦事官吏。
嘉靖二十一年奏準、在外納銀未經歷事之人、不許撥送隨工隨邊、再希減免、又脫京考。
其應免考者、止免初考、不免臨選覆考 ○萬曆七年題準、各邊方督撫等衙門書吏、及吏兵工三部都吏令典、并錦衣衛令典、不許假以軍功效勞等項為名。
希免初覆考中 凡吏農援例。
嘉靖十一年題準、在外吏農援例、免其二考、起送到部。
該辦事者、不許重納。
在京辦事未滿、并未撥當該者、必查在外曾歷兩考、不係援例者、方準送納 ○萬曆七年題準、除民間子弟上納農民、及知印承差、照舊加納外。
其餘自聽缺一年以上、至三考役滿上糧等項事例、盡行停止。
在外通吏、亦止於令史內考選。
不許納銀 凡吏典辦事未滿、丁憂起復。
成化二十三年奏準、先已辦事一年者、免其補辦。
未及一年者補辦。
今例、辦事九箇月者、免補辦。
其兩考役滿投文到部者、免辦三箇月。
已付本司聽撥者、免六箇月 凡當該未滿三十箇月丁憂者。
起復日、赴驗封司撥補。
已滿者、餘下月日、稽勳司補足、即付 凡辦事官吏承未滿丁憂者。
赴部日、官補足六月、承差補足二十四月、付文選司。
辦事吏補足十八月、付驗封司。
其未撥辦事吏、不論已未付驗封司、俱補辦十八月。
原係考功者、付考功司。
原係驗封者、付驗封司 凡倉攢未及守支、丁憂起復。
弘治三年奏準、曾交盤無礙者、撥各衙門辦事一年半、準作守支月日收考。
違者、仍撥原倉守支、照三年滿日事例收考。
今例、俱仍撥倉攢。
照各未滿月日、收糧守支 凡在京當該吏典患病。
弘治十三年奏準、患病一月者、勘實住俸。
名缺撥補。
病痊、照原缺鬮補。
仍送原役衙門候參。
若有姦懶託故、以圖改撥者、問發為民 凡在京聽撥當該吏典、告稱取撥未到者。
送順天府給引照回、依限赴部聽撥。
若延住三年之上者行查。
其願改南京及外考者、聽凡在京辦事吏典、原籍災傷、告回省災者。
類題給引。
定限回部。
仍送原役衙門補辦。
違限半月者、送問【今不行】 凡吏典願告冠帶閒住。
其已撥當該者。
三箇月以後、方許具本衙門官吏結狀起送。
辦滿聽撥者、具同鄉保結。
俱照依三考考試不中事例、具題冠帶、給引回籍 凡在逃吏。
洪武二十六年定、每月類行勾取。
其有自首。
行勾日淺、未曾撥補、準首、仍送著役。
若及日久、窺伺撥補避難、及已移文原籍勾解者、俱送刑部問罪、仍發本部聽用。
若各衙門退回姦猾、託稱不諳吏事舊吏、照地方發邊遠充軍 ○弘治元年奏準、在京各衙門開送逃吏、類行原籍官司提解。
中間有一年之內告患病者、行兵馬司勘實、具結繳報。
仍候原籍回文至日、送原衙門著役。
若一年以上不復役、未經告官、及原籍提解赴京者、俱為民 ○十三年奏準、各官受財賣放者、以贓論 凡法司送到各衙門為事還役吏典。
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者、行移各該衙門收役。
在外者、劄付應天府給引轉撥著役。
【今在京者劄順天府】 其係收查發落者、如有幹礙行止、照例發原籍為民。
在外吏典有犯笞杖徒流雜犯、例該的決、與贖罪還役者、俱要明著年月日期。
若離役一年以上、不許還役 凡軍吏。
正統元年奏準、不許軍職衙門濫用。
違者、問調南丹等衛補伍 凡雲南貴州四川土吏。
洪武年間、不與出身。
考滿後、仍發原衙門著役 ○宣德元年奏準、土吏考滿到部、發本布政司改調別衙門 ○成化四年詔、雲南土吏、兩考役滿、免送赴部、就於本布政司給由、照例調用 ○十五年、奏革貴州土吏 ○弘治十三年、奏革四川永寧龍州二宣撫司、泥谿平夷蠻夷術川九姓五長官司、並各司所屬驛站巡檢司土吏。
各添設流吏 凡戶兵二部書算有缺。
移文到部、類行直隸常鎮二府所屬殷實戶內揀選、起送赴部、考中、轉送該部著役
各府州縣起送考退廩膳生員充吏者、撥附近府分 凡都察院及按察司吏典。
洪武四年、令於考退生員、與應取吏員、相參補用。
不許用曾犯姦貪罪名之人 凡戶部吏。
洪武二十六年奏準、不許用江浙蘇松人 凡隨工隨邊當該辦事官吏。
嘉靖二十一年奏準、在外納銀未經歷事之人、不許撥送隨工隨邊、再希減免、又脫京考。
其應免考者、止免初考、不免臨選覆考 ○萬曆七年題準、各邊方督撫等衙門書吏、及吏兵工三部都吏令典、并錦衣衛令典、不許假以軍功效勞等項為名。
希免初覆考中 凡吏農援例。
嘉靖十一年題準、在外吏農援例、免其二考、起送到部。
該辦事者、不許重納。
在京辦事未滿、并未撥當該者、必查在外曾歷兩考、不係援例者、方準送納 ○萬曆七年題準、除民間子弟上納農民、及知印承差、照舊加納外。
其餘自聽缺一年以上、至三考役滿上糧等項事例、盡行停止。
在外通吏、亦止於令史內考選。
不許納銀 凡吏典辦事未滿、丁憂起復。
成化二十三年奏準、先已辦事一年者、免其補辦。
未及一年者補辦。
今例、辦事九箇月者、免補辦。
其兩考役滿投文到部者、免辦三箇月。
已付本司聽撥者、免六箇月 凡當該未滿三十箇月丁憂者。
起復日、赴驗封司撥補。
已滿者、餘下月日、稽勳司補足、即付 凡辦事官吏承未滿丁憂者。
赴部日、官補足六月、承差補足二十四月、付文選司。
辦事吏補足十八月、付驗封司。
其未撥辦事吏、不論已未付驗封司、俱補辦十八月。
原係考功者、付考功司。
原係驗封者、付驗封司 凡倉攢未及守支、丁憂起復。
弘治三年奏準、曾交盤無礙者、撥各衙門辦事一年半、準作守支月日收考。
違者、仍撥原倉守支、照三年滿日事例收考。
今例、俱仍撥倉攢。
照各未滿月日、收糧守支 凡在京當該吏典患病。
弘治十三年奏準、患病一月者、勘實住俸。
名缺撥補。
病痊、照原缺鬮補。
仍送原役衙門候參。
若有姦懶託故、以圖改撥者、問發為民 凡在京聽撥當該吏典、告稱取撥未到者。
送順天府給引照回、依限赴部聽撥。
若延住三年之上者行查。
其願改南京及外考者、聽凡在京辦事吏典、原籍災傷、告回省災者。
類題給引。
定限回部。
仍送原役衙門補辦。
違限半月者、送問【今不行】 凡吏典願告冠帶閒住。
其已撥當該者。
三箇月以後、方許具本衙門官吏結狀起送。
辦滿聽撥者、具同鄉保結。
俱照依三考考試不中事例、具題冠帶、給引回籍 凡在逃吏。
洪武二十六年定、每月類行勾取。
其有自首。
行勾日淺、未曾撥補、準首、仍送著役。
若及日久、窺伺撥補避難、及已移文原籍勾解者、俱送刑部問罪、仍發本部聽用。
若各衙門退回姦猾、託稱不諳吏事舊吏、照地方發邊遠充軍 ○弘治元年奏準、在京各衙門開送逃吏、類行原籍官司提解。
中間有一年之內告患病者、行兵馬司勘實、具結繳報。
仍候原籍回文至日、送原衙門著役。
若一年以上不復役、未經告官、及原籍提解赴京者、俱為民 ○十三年奏準、各官受財賣放者、以贓論 凡法司送到各衙門為事還役吏典。
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者、行移各該衙門收役。
在外者、劄付應天府給引轉撥著役。
【今在京者劄順天府】 其係收查發落者、如有幹礙行止、照例發原籍為民。
在外吏典有犯笞杖徒流雜犯、例該的決、與贖罪還役者、俱要明著年月日期。
若離役一年以上、不許還役 凡軍吏。
正統元年奏準、不許軍職衙門濫用。
違者、問調南丹等衛補伍 凡雲南貴州四川土吏。
洪武年間、不與出身。
考滿後、仍發原衙門著役 ○宣德元年奏準、土吏考滿到部、發本布政司改調別衙門 ○成化四年詔、雲南土吏、兩考役滿、免送赴部、就於本布政司給由、照例調用 ○十五年、奏革貴州土吏 ○弘治十三年、奏革四川永寧龍州二宣撫司、泥谿平夷蠻夷術川九姓五長官司、並各司所屬驛站巡檢司土吏。
各添設流吏 凡戶兵二部書算有缺。
移文到部、類行直隸常鎮二府所屬殷實戶內揀選、起送赴部、考中、轉送該部著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