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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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於在京陞轉。

    洪武十七年奏定、在外二品衙門通吏、於在京從七品出身吏員內陞轉。

    令史、於在京正八品出身吏員內陞轉。

    在外三品衙門令史、書吏、於在京正九品出身吏員內陞轉。

    在外三品衙門典吏、四品衙門司吏、於在京。

    從九品出身吏員內陞轉。

    察院磨勘典吏、仍依原定未入流品內出身。

    五品以下衙門吏、仍依原定資格陞轉 凡吏典辦事。

    舊例俱以三年為限。

    成化二十二年、奏減半年。

    弘治四年、又奏減三箇月。

    十一年、又奏減三箇月、止辦二年。

    嘉靖六年詔、吏役辦事、再免半年、即撥當該。

    其當該三十六箇月內、仍革去俸糧半年。

    倉攢守支七年、鹽課司攢守支八年、俱免辦事。

    未及六年八年者、□算補辦。

    全無守支者、不免 凡吏典撥歷。

    俱以實俸為準。

    在外布政司通吏、撥在京宗人府五府提控。

    六部都察院都吏、例不考揀。

    如通吏少、則以都布二司令史、按察司鹽運司書吏、行太僕寺、苑馬寺、各衛令史、考揀撘撥。

    在外都布二司令史、按察司鹽運司書吏、行太僕寺、苑馬寺、各衛令史、撥在京五府各團營、並總兵官掾史、六部都察院及巡撫都禦史令史、皇城門吏、清軍刷卷人吏。

    在外都布按三司、鹽運司、行太僕寺、苑馬寺、留守司、並各衛府各典吏、撥在京宗人府、五府、六部都察院、各團營、並總兵官、巡撫都禦史典吏。

    在外各府司吏、撥在京大理寺胥史、通政司、詹事府、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順天府、各衛令史。

    在外各州千戶所、鎮撫司、長史司、儀衛司、群牧所、市舶提舉司各司吏、撥在京大理寺、通政司、詹事府、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順天府、各衛典吏。

    在外苑馬寺各監。

    典仗所、典膳所、紀善所、奉祠所、工正所、典寶所、良醫所、典儀所、並各縣司吏、斷事司、理問所、審理所司吏、典吏、都布經歷司、長史司、儀衛司、市舶提舉司、千戶所、並各州典吏、撥在京翰林院、左右春坊、國子監、鴻臚寺、欽天監、太醫院、上林苑監司吏、典吏、錦衣衛、及京衛鎮撫司、各千戶所司吏。

    在外按察司、並府經歷司、及各司府照磨所、苑馬寺各監、典仗與膳紀善奉祠工正典寶良醫典儀各所、典簿廳、並各縣典吏、衛河提舉司司吏、撥在京十三道書吏、典吏、巡按書吏、戶部刑部都察院順天府各照磨所、司獄司、行人司典吏、光祿寺、上林苑監各署、京縣、兵馬司、寶鈔提舉司、文思院、營繕所司吏、典吏、各百戶所司吏、十庫並各門禦馬等倉攢典、柴炭司、旛竿蠟燭二寺、並順天府庫攢。

    在外倉攢、撥在京馬房草場稅課司攢典、抽分局巡檢司閘壩吏。

    在外巡檢司、稅課司局、儒學、驛遞、閘壩、河泊、茶引、司獄、等吏、及各倉庫攢典、撥京通二倉守支攢典 ○弘治十四年題準、在外兩考倉場攢典、扣算八年之上、一考倉攢、一考巡司等衙門、九年之上。

    鹽課司攢典十年之上。

    俱撥周歲不守支衙門。

    其餘俱撥周歲守支、三年不守支衙門。

    今例、兩考倉場攢典六年免辦、及一考倉攢、一考巡司驛遞等衙門吏典、已及七年免辦者俱撥在京不守支馬房倉草場攢典。

    其餘俱撥京通各衛守支倉分、並宣課稅課等三年衙門司吏、典吏 凡揀撥。

    嘉靖十八年題準、通吏例不考、其應考揀都吏者、每歲春秋二季、當堂考試酌取。

    其經考二次不中者、即照本等行頭參撥。

    其餘各行、酌量原定缺之繁簡、分為急撥大撥二項。

    每歲二季考揀、分取二等。

    列一等者、充事繁急撥之缺。

    列二等者充事簡大撥之缺。

    或本行人多缺少、仍照舊撘撥供役。

    其寫字麤拙、文移不通、並老疾殘廢者、照例革退為民 【近例每雙月考揀】 凡降撥。

    嘉靖二十七年題準、每兩月鬮撥吏典、除各行正撥外。

    其人多缺少、情願告降者、量為兼撘。

    每年止許二次。

    【近例每雙月撘撥一次】 若有願守本行者聽。

    如撘撥後丁憂者、起復之日、仍照原撘撥缺鬮補。

    不許指以做破、混補本行、以起規避。

    三考滿日、俱照二考應撥衙門資格出身。

    敢有營求坐名注撥等項奸弊、聽本部開送法司治罪。

    幹礙應參官員、一併參究 凡聽撥、挨缺未到、願撥南京各衙門、及在外各王府各衛所各倉庫當該者、俱準、每兩月一放。

    其五年一次疏通、凡告撥原籍司府州縣等衙門者、俱準。

    如所告缺、或裁革、或守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