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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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於在京陞轉。
洪武十七年奏定、在外二品衙門通吏、於在京從七品出身吏員內陞轉。
令史、於在京正八品出身吏員內陞轉。
在外三品衙門令史、書吏、於在京正九品出身吏員內陞轉。
在外三品衙門典吏、四品衙門司吏、於在京。
從九品出身吏員內陞轉。
察院磨勘典吏、仍依原定未入流品內出身。
五品以下衙門吏、仍依原定資格陞轉 凡吏典辦事。
舊例俱以三年為限。
成化二十二年、奏減半年。
弘治四年、又奏減三箇月。
十一年、又奏減三箇月、止辦二年。
嘉靖六年詔、吏役辦事、再免半年、即撥當該。
其當該三十六箇月內、仍革去俸糧半年。
倉攢守支七年、鹽課司攢守支八年、俱免辦事。
未及六年八年者、□算補辦。
全無守支者、不免 凡吏典撥歷。
俱以實俸為準。
在外布政司通吏、撥在京宗人府五府提控。
六部都察院都吏、例不考揀。
如通吏少、則以都布二司令史、按察司鹽運司書吏、行太僕寺、苑馬寺、各衛令史、考揀撘撥。
在外都布二司令史、按察司鹽運司書吏、行太僕寺、苑馬寺、各衛令史、撥在京五府各團營、並總兵官掾史、六部都察院及巡撫都禦史令史、皇城門吏、清軍刷卷人吏。
在外都布按三司、鹽運司、行太僕寺、苑馬寺、留守司、並各衛府各典吏、撥在京宗人府、五府、六部都察院、各團營、並總兵官、巡撫都禦史典吏。
在外各府司吏、撥在京大理寺胥史、通政司、詹事府、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順天府、各衛令史。
在外各州千戶所、鎮撫司、長史司、儀衛司、群牧所、市舶提舉司各司吏、撥在京大理寺、通政司、詹事府、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順天府、各衛典吏。
在外苑馬寺各監。
典仗所、典膳所、紀善所、奉祠所、工正所、典寶所、良醫所、典儀所、並各縣司吏、斷事司、理問所、審理所司吏、典吏、都布經歷司、長史司、儀衛司、市舶提舉司、千戶所、並各州典吏、撥在京翰林院、左右春坊、國子監、鴻臚寺、欽天監、太醫院、上林苑監司吏、典吏、錦衣衛、及京衛鎮撫司、各千戶所司吏。
在外按察司、並府經歷司、及各司府照磨所、苑馬寺各監、典仗與膳紀善奉祠工正典寶良醫典儀各所、典簿廳、並各縣典吏、衛河提舉司司吏、撥在京十三道書吏、典吏、巡按書吏、戶部刑部都察院順天府各照磨所、司獄司、行人司典吏、光祿寺、上林苑監各署、京縣、兵馬司、寶鈔提舉司、文思院、營繕所司吏、典吏、各百戶所司吏、十庫並各門禦馬等倉攢典、柴炭司、旛竿蠟燭二寺、並順天府庫攢。
在外倉攢、撥在京馬房草場稅課司攢典、抽分局巡檢司閘壩吏。
在外巡檢司、稅課司局、儒學、驛遞、閘壩、河泊、茶引、司獄、等吏、及各倉庫攢典、撥京通二倉守支攢典 ○弘治十四年題準、在外兩考倉場攢典、扣算八年之上、一考倉攢、一考巡司等衙門、九年之上。
鹽課司攢典十年之上。
俱撥周歲不守支衙門。
其餘俱撥周歲守支、三年不守支衙門。
今例、兩考倉場攢典六年免辦、及一考倉攢、一考巡司驛遞等衙門吏典、已及七年免辦者俱撥在京不守支馬房倉草場攢典。
其餘俱撥京通各衛守支倉分、並宣課稅課等三年衙門司吏、典吏 凡揀撥。
嘉靖十八年題準、通吏例不考、其應考揀都吏者、每歲春秋二季、當堂考試酌取。
其經考二次不中者、即照本等行頭參撥。
其餘各行、酌量原定缺之繁簡、分為急撥大撥二項。
每歲二季考揀、分取二等。
列一等者、充事繁急撥之缺。
列二等者充事簡大撥之缺。
或本行人多缺少、仍照舊撘撥供役。
其寫字麤拙、文移不通、並老疾殘廢者、照例革退為民 【近例每雙月考揀】 凡降撥。
嘉靖二十七年題準、每兩月鬮撥吏典、除各行正撥外。
其人多缺少、情願告降者、量為兼撘。
每年止許二次。
【近例每雙月撘撥一次】 若有願守本行者聽。
如撘撥後丁憂者、起復之日、仍照原撘撥缺鬮補。
不許指以做破、混補本行、以起規避。
三考滿日、俱照二考應撥衙門資格出身。
敢有營求坐名注撥等項奸弊、聽本部開送法司治罪。
幹礙應參官員、一併參究 凡聽撥、挨缺未到、願撥南京各衙門、及在外各王府各衛所各倉庫當該者、俱準、每兩月一放。
其五年一次疏通、凡告撥原籍司府州縣等衙門者、俱準。
如所告缺、或裁革、或守候
洪武十七年奏定、在外二品衙門通吏、於在京從七品出身吏員內陞轉。
令史、於在京正八品出身吏員內陞轉。
在外三品衙門令史、書吏、於在京正九品出身吏員內陞轉。
在外三品衙門典吏、四品衙門司吏、於在京。
從九品出身吏員內陞轉。
察院磨勘典吏、仍依原定未入流品內出身。
五品以下衙門吏、仍依原定資格陞轉 凡吏典辦事。
舊例俱以三年為限。
成化二十二年、奏減半年。
弘治四年、又奏減三箇月。
十一年、又奏減三箇月、止辦二年。
嘉靖六年詔、吏役辦事、再免半年、即撥當該。
其當該三十六箇月內、仍革去俸糧半年。
倉攢守支七年、鹽課司攢守支八年、俱免辦事。
未及六年八年者、□算補辦。
全無守支者、不免 凡吏典撥歷。
俱以實俸為準。
在外布政司通吏、撥在京宗人府五府提控。
六部都察院都吏、例不考揀。
如通吏少、則以都布二司令史、按察司鹽運司書吏、行太僕寺、苑馬寺、各衛令史、考揀撘撥。
在外都布二司令史、按察司鹽運司書吏、行太僕寺、苑馬寺、各衛令史、撥在京五府各團營、並總兵官掾史、六部都察院及巡撫都禦史令史、皇城門吏、清軍刷卷人吏。
在外都布按三司、鹽運司、行太僕寺、苑馬寺、留守司、並各衛府各典吏、撥在京宗人府、五府、六部都察院、各團營、並總兵官、巡撫都禦史典吏。
在外各府司吏、撥在京大理寺胥史、通政司、詹事府、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順天府、各衛令史。
在外各州千戶所、鎮撫司、長史司、儀衛司、群牧所、市舶提舉司各司吏、撥在京大理寺、通政司、詹事府、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順天府、各衛典吏。
在外苑馬寺各監。
典仗所、典膳所、紀善所、奉祠所、工正所、典寶所、良醫所、典儀所、並各縣司吏、斷事司、理問所、審理所司吏、典吏、都布經歷司、長史司、儀衛司、市舶提舉司、千戶所、並各州典吏、撥在京翰林院、左右春坊、國子監、鴻臚寺、欽天監、太醫院、上林苑監司吏、典吏、錦衣衛、及京衛鎮撫司、各千戶所司吏。
在外按察司、並府經歷司、及各司府照磨所、苑馬寺各監、典仗與膳紀善奉祠工正典寶良醫典儀各所、典簿廳、並各縣典吏、衛河提舉司司吏、撥在京十三道書吏、典吏、巡按書吏、戶部刑部都察院順天府各照磨所、司獄司、行人司典吏、光祿寺、上林苑監各署、京縣、兵馬司、寶鈔提舉司、文思院、營繕所司吏、典吏、各百戶所司吏、十庫並各門禦馬等倉攢典、柴炭司、旛竿蠟燭二寺、並順天府庫攢。
在外倉攢、撥在京馬房草場稅課司攢典、抽分局巡檢司閘壩吏。
在外巡檢司、稅課司局、儒學、驛遞、閘壩、河泊、茶引、司獄、等吏、及各倉庫攢典、撥京通二倉守支攢典 ○弘治十四年題準、在外兩考倉場攢典、扣算八年之上、一考倉攢、一考巡司等衙門、九年之上。
鹽課司攢典十年之上。
俱撥周歲不守支衙門。
其餘俱撥周歲守支、三年不守支衙門。
今例、兩考倉場攢典六年免辦、及一考倉攢、一考巡司驛遞等衙門吏典、已及七年免辦者俱撥在京不守支馬房倉草場攢典。
其餘俱撥京通各衛守支倉分、並宣課稅課等三年衙門司吏、典吏 凡揀撥。
嘉靖十八年題準、通吏例不考、其應考揀都吏者、每歲春秋二季、當堂考試酌取。
其經考二次不中者、即照本等行頭參撥。
其餘各行、酌量原定缺之繁簡、分為急撥大撥二項。
每歲二季考揀、分取二等。
列一等者、充事繁急撥之缺。
列二等者充事簡大撥之缺。
或本行人多缺少、仍照舊撘撥供役。
其寫字麤拙、文移不通、並老疾殘廢者、照例革退為民 【近例每雙月考揀】 凡降撥。
嘉靖二十七年題準、每兩月鬮撥吏典、除各行正撥外。
其人多缺少、情願告降者、量為兼撘。
每年止許二次。
【近例每雙月撘撥一次】 若有願守本行者聽。
如撘撥後丁憂者、起復之日、仍照原撘撥缺鬮補。
不許指以做破、混補本行、以起規避。
三考滿日、俱照二考應撥衙門資格出身。
敢有營求坐名注撥等項奸弊、聽本部開送法司治罪。
幹礙應參官員、一併參究 凡聽撥、挨缺未到、願撥南京各衙門、及在外各王府各衛所各倉庫當該者、俱準、每兩月一放。
其五年一次疏通、凡告撥原籍司府州縣等衙門者、俱準。
如所告缺、或裁革、或守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