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三鬥訟 凡一十三條
關燈
小
中
大
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共舉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擊禽獸,以緻殺傷之屬,皆是。
【疏】議曰:過失之事,注文論之備矣。
殺傷人者,各準殺傷本狀,依收贖之法。
注雲「謂耳目所不及」,假有投磚瓦及彈射,耳不聞人聲,目不見人出,而緻殺傷;其思慮所不到者,謂本是幽僻之所,其處不應有人,投瓦及石,誤有殺傷;或共舉重物,而力所不制;或共升高險,而足蹉跌;或因擊禽獸,而誤殺傷人者:如此之類,皆為「過失」。
稱「之屬」者,謂若共捕盜賊,誤殺傷旁人之類,皆是。
其本應居作、官當者,自從本法。
340諸知謀反及大逆者,密告隨近官司,不告者,絞。
知謀大逆、謀叛不告者,流二千裡。
知指斥乘輿及妖言不告者,各減本罪五等。
官司承告,不即掩捕,經半日者,各與不告罪同;若事須經略,而違時限者,不坐。
【疏】議曰:謀反者,謂知人潛謀欲危社稷;大逆者,謂知人於宗廟及山陵、宮闕已有毀損:並須密告隨近官司。
知而不即告者,絞。
「若知謀大逆」,謂知始謀欲毀宗廟、山陵等;謀叛者,謂知謀欲背國從偽:亦須密告官司。
不告者,流二千裡。
若「知指斥乘輿」,謂情理切害;及妖言者,謂妄說休咎之言:不告者「各減本罪五等」,本應死者,從死上減五等;妖言惑不滿眾者,流上減五等,是名「各減五等」。
官司承告謀反以下,不即掩捕,若「經半日者」,謂經五十刻,不即掩捕,各與「不告」罪同。
「若事須經略」,謂人眾既多,須得人兵器仗,如此經略,以故違時限而失罪人者,不坐。
其知謀反以下,雖不密告隨近官司,能自捕送者,亦與密告同。
因其自捕,驚失罪人;或已就拘執而失者:並同「失囚」之法。
341諸誣告謀反及大逆者,斬;從者,絞。
若事容不審,原情非誣者,上請。
若告謀大逆、謀叛不審者,亦如之。
【疏】議曰:「誣告謀反及大逆者」,謂知非反、逆,故欲誣之,首合斬,從合絞。
「若事容不審者」,謂或奉別敕閱兵,或欲修葺宗廟;見閱兵疑是欲反,見修宗廟疑為大逆之類,本情初非誣告者,具狀上請,聽敕。
若告謀大逆、謀叛不審,亦合上請,故雲「亦如之」。
342諸誣告人者,各反坐。
即糾彈之官,挾私彈事不實者,亦如之。
反坐緻罪,準前人入罪法。
至死,而前人未決者,聽減一等。
其本應加杖及贖者,止依杖、贖法。
即誣官人及有蔭者,依常律。
【疏】議曰:凡人有嫌,遂相誣告者,準誣罪輕重,反坐告人。
「即糾彈之官」,謂據令應合糾彈者,若有憎惡前人,或朋黨親戚,挾私飾詐,妄作糾彈者,並同「誣告」之律。
反坐其罪,準前人入罪之法,至死而前人雖斷訖未決者,反坐之人聽減一等。
若誣人反、逆,雖復未決引虛,不合減罪。
本應加杖者,謂誣告部曲、奴婢流罪,若實,部曲、奴婢止加杖二百;既虛,誣告者不流,亦準杖法反坐。
單丁應加杖者,亦依決杖反坐。
「及贖者」,謂誣告老、小、廢疾,若實,即前人合贖;虛,即反坐者亦依贖論。
「即誣官人及有蔭者」,假有白丁誣七品官流罪,若實,官人即合例減、官當;如虛,反坐還得流罪。
誣告有蔭之人,事合減、贖;反坐之者,不得準前人減、贖法,並真配徒、流。
是名「依常律」。
若告二罪以上,重事實及數事等,但一事實,除其罪;重事虛,反其所剩。
即罪至所止者,所誣雖多,不反坐。
【疏】議曰:「若告二罪以上,重事實」,假有甲告乙毆人折一齒,合徒一年;又告人盜絹五疋,亦合徒一年;或故殺他人馬一疋,合徒一年半。
推殺馬是實,毆、盜是虛,是名「告二罪以上,重事實」。
又有丙告丁三事,各徒一年,此名「數事等」,但一事實,除其罪。
重事虛,反其所剩者,假如甲告乙盜絹五疋,合徒一年;又告故殺官私馬牛,合徒一年半。
若其盜是實,〔八〕殺馬牛是虛,即是剩告半年之罪,反坐半年,故雲「反其所剩」。
「即罪至所止者,所誣雖多,不反坐」,假有告人非監臨主司因事受財百疋,勘當五十疋實,坐贓五十疋,罪止徒三年;剩告五十疋,為「罪至所止,不反坐」之類。
其告二人以上,雖實者多,猶以虛者反坐。
謂告二人以上,但一人不實,罪雖輕,猶反其坐。
若上表告人,已經聞奏,事有不實,反坐罪輕者,從上書詐不實論。
【疏】議曰:告二人以上,罪雖實者多,「猶以虛者反坐」,以其人、事各別,故得罪不同。
注雲「謂告二人以上,但一人不實,罪雖輕,猶反其坐」,假有人告甲乙丙丁四人之罪,三人徒罪以上並實,一人笞罪事虛,不得以實多放免,仍從笞罪反坐。
若上表告人,已經聞奏,事有不實,反坐罪輕於上書不實,準從「上書詐不實」,處徒二年。
不應反坐者,無罪。
假如甲上表告乙兩箇徒一年,〔九〕一實
【疏】議曰:過失之事,注文論之備矣。
殺傷人者,各準殺傷本狀,依收贖之法。
注雲「謂耳目所不及」,假有投磚瓦及彈射,耳不聞人聲,目不見人出,而緻殺傷;其思慮所不到者,謂本是幽僻之所,其處不應有人,投瓦及石,誤有殺傷;或共舉重物,而力所不制;或共升高險,而足蹉跌;或因擊禽獸,而誤殺傷人者:如此之類,皆為「過失」。
稱「之屬」者,謂若共捕盜賊,誤殺傷旁人之類,皆是。
其本應居作、官當者,自從本法。
340諸知謀反及大逆者,密告隨近官司,不告者,絞。
知謀大逆、謀叛不告者,流二千裡。
知指斥乘輿及妖言不告者,各減本罪五等。
官司承告,不即掩捕,經半日者,各與不告罪同;若事須經略,而違時限者,不坐。
【疏】議曰:謀反者,謂知人潛謀欲危社稷;大逆者,謂知人於宗廟及山陵、宮闕已有毀損:並須密告隨近官司。
知而不即告者,絞。
「若知謀大逆」,謂知始謀欲毀宗廟、山陵等;謀叛者,謂知謀欲背國從偽:亦須密告官司。
不告者,流二千裡。
若「知指斥乘輿」,謂情理切害;及妖言者,謂妄說休咎之言:不告者「各減本罪五等」,本應死者,從死上減五等;妖言惑不滿眾者,流上減五等,是名「各減五等」。
官司承告謀反以下,不即掩捕,若「經半日者」,謂經五十刻,不即掩捕,各與「不告」罪同。
「若事須經略」,謂人眾既多,須得人兵器仗,如此經略,以故違時限而失罪人者,不坐。
其知謀反以下,雖不密告隨近官司,能自捕送者,亦與密告同。
因其自捕,驚失罪人;或已就拘執而失者:並同「失囚」之法。
341諸誣告謀反及大逆者,斬;從者,絞。
若事容不審,原情非誣者,上請。
若告謀大逆、謀叛不審者,亦如之。
【疏】議曰:「誣告謀反及大逆者」,謂知非反、逆,故欲誣之,首合斬,從合絞。
「若事容不審者」,謂或奉別敕閱兵,或欲修葺宗廟;見閱兵疑是欲反,見修宗廟疑為大逆之類,本情初非誣告者,具狀上請,聽敕。
若告謀大逆、謀叛不審,亦合上請,故雲「亦如之」。
342諸誣告人者,各反坐。
即糾彈之官,挾私彈事不實者,亦如之。
反坐緻罪,準前人入罪法。
至死,而前人未決者,聽減一等。
其本應加杖及贖者,止依杖、贖法。
即誣官人及有蔭者,依常律。
【疏】議曰:凡人有嫌,遂相誣告者,準誣罪輕重,反坐告人。
「即糾彈之官」,謂據令應合糾彈者,若有憎惡前人,或朋黨親戚,挾私飾詐,妄作糾彈者,並同「誣告」之律。
反坐其罪,準前人入罪之法,至死而前人雖斷訖未決者,反坐之人聽減一等。
若誣人反、逆,雖復未決引虛,不合減罪。
本應加杖者,謂誣告部曲、奴婢流罪,若實,部曲、奴婢止加杖二百;既虛,誣告者不流,亦準杖法反坐。
單丁應加杖者,亦依決杖反坐。
「及贖者」,謂誣告老、小、廢疾,若實,即前人合贖;虛,即反坐者亦依贖論。
「即誣官人及有蔭者」,假有白丁誣七品官流罪,若實,官人即合例減、官當;如虛,反坐還得流罪。
誣告有蔭之人,事合減、贖;反坐之者,不得準前人減、贖法,並真配徒、流。
是名「依常律」。
若告二罪以上,重事實及數事等,但一事實,除其罪;重事虛,反其所剩。
即罪至所止者,所誣雖多,不反坐。
【疏】議曰:「若告二罪以上,重事實」,假有甲告乙毆人折一齒,合徒一年;又告人盜絹五疋,亦合徒一年;或故殺他人馬一疋,合徒一年半。
推殺馬是實,毆、盜是虛,是名「告二罪以上,重事實」。
又有丙告丁三事,各徒一年,此名「數事等」,但一事實,除其罪。
重事虛,反其所剩者,假如甲告乙盜絹五疋,合徒一年;又告故殺官私馬牛,合徒一年半。
若其盜是實,〔八〕殺馬牛是虛,即是剩告半年之罪,反坐半年,故雲「反其所剩」。
「即罪至所止者,所誣雖多,不反坐」,假有告人非監臨主司因事受財百疋,勘當五十疋實,坐贓五十疋,罪止徒三年;剩告五十疋,為「罪至所止,不反坐」之類。
其告二人以上,雖實者多,猶以虛者反坐。
謂告二人以上,但一人不實,罪雖輕,猶反其坐。
若上表告人,已經聞奏,事有不實,反坐罪輕者,從上書詐不實論。
【疏】議曰:告二人以上,罪雖實者多,「猶以虛者反坐」,以其人、事各別,故得罪不同。
注雲「謂告二人以上,但一人不實,罪雖輕,猶反其坐」,假有人告甲乙丙丁四人之罪,三人徒罪以上並實,一人笞罪事虛,不得以實多放免,仍從笞罪反坐。
若上表告人,已經聞奏,事有不實,反坐罪輕於上書不實,準從「上書詐不實」,處徒二年。
不應反坐者,無罪。
假如甲上表告乙兩箇徒一年,〔九〕一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