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六名例 凡一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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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律:「詐自復除,徒二年。
若丁多以免課役,即從戶婚律脫口法,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又,詐偽律「詐增減功過年限,因而得官者,徒一年。
若因詐得賜,贓重,即從詐欺官私以取財物,準盜論,罪止流三千裡」之類。
其本應重而犯時不知者,依凡論;本應輕者,聽從本。
【疏】議曰:假有叔姪,別處生長,素未相識,〔一0〕姪打叔傷,官司推問始知,聽依凡人鬥法。
又如別處行盜,盜得大祀神禦之物,如此之類,並是「犯時不知」,得依凡論,悉同常盜斷。
其「本應輕者」,或有父不識子,主不識奴,毆打之後,然始知悉,須依打子及奴本法,不可以凡鬥而論,是名「本應輕者,聽從本」。
50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 【疏】議曰:斷罪無正條者,一部律內,犯無罪名。
「其應出罪者」,依賊盜律:「夜無故人人家,主人登時殺者,勿論。
」假有折傷,灼然不坐。
又條:「盜緦麻以上財物,節級減凡盜之罪。
」若犯詐欺及坐贓之類,在律雖無減文,盜罪尚得減科,餘犯明從減法。
此並「舉重明輕」之類。
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
【疏】議曰:案賊盜律:「謀殺期親尊長,皆斬。
」無已殺、已傷之文,如有殺、傷者,舉始謀是輕,尚得死罪;殺及謀而已傷是重,明從皆斬之坐。
又例雲:「毆告大功尊長、小功尊屬,不得以蔭論。
」若有毆告期親尊長,舉大功是輕,期親是重,亦不得用蔭。
是「舉輕明重」之類。
51諸稱「乘輿」、「車駕」及「禦」者,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後並同。
【疏】議曰:乘輿者,案賊盜律:「盜乘輿服禦物者,流二千五百裡。
」若盜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後服禦物者,得罪並同。
車駕者,依衛禁律:「車駕行,衝隊者徒一年。
」若衝三後隊,亦徒一年。
又條:「闌入至禦在所,斬。
」至三後所,亦斬。
是名「並同」。
稱「制」「敕」者,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後、皇太子「令」減一等。
【疏】議曰:依公式令:「三後及皇太子行令。
」職制律:「制書有所施行而違者,徒二年。
」若違三後及皇太子令,各減一等之類。
若於東宮犯、失及宮衛有違,應坐者亦同減例。
本應十惡者,雖得減罪,仍從本法。
【疏】議曰:於東宮犯者,謂指斥東宮及對捍皇太子令使,車馬之屬不調習、駕馭之具不完牢,并闌入東宮宮殿門,宮臣宿衛冒名相代、兵仗遠身、輒離職掌、別處宿之類,謂之為「犯」。
失者,謂合和皇太子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并守衛不覺闌入東宮宮殿門,如此之類,謂之為「失」。
犯之與失,得罪並減上臺一等科斷。
注:本應十惡者,雖得減罪,仍從本法。
【疏】議曰:謂於東宮犯、失,準上臺法罪當十惡者,今雖減科,仍從十惡本法。
52諸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曾、高同。
【疏】議曰稱期親者,戶婚律:「居期喪而嫁娶者,杖一百。
」即居曾、高喪,並與期同。
「及稱祖父母者」,戶婚律雲:「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徒三年。
」即曾、高在,別籍、異財,罪亦同。
故雲「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曾,高同」。
稱「孫」者,曾、玄同。
【疏】議曰:鬥訟律:「子孫違犯教令,徒二年。
」即曾、玄違犯教令,亦徒二年。
是為「稱孫者,曾、玄同」。
嫡孫承祖,與父母同。
緣坐者,各從祖孫本法。
【疏】議曰:依禮及令,無嫡子,立嫡孫,即是「嫡孫承祖」。
若聞此祖喪,匿不舉哀,流二千裡。
故雲「與父母同」。
注:緣坐者,各從祖孫本法。
【疏】議曰:依賊盜律,反逆者,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祖孫沒官。
若嫡孫承祖,沒而不死。
故雲「各從祖孫本法」。
其嫡、繼、慈母,若養者,與親同。
【疏】議曰:嫡謂嫡母,左傳注雲:「元妃,始嫡夫人,庶子於之稱嫡。
」繼母者,謂嫡母或亡或出,父再娶者為繼母。
慈母者,依禮:「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為母子,是名慈母。
」非父命者,依禮服小功,不同親母。
「若養者」,謂無兒,養同宗之子者。
慈母以上,但論母;若養者,即并通父。
故加「若」字以別之,並與親同。
稱「子」者,男女同。
緣坐者,女不同。
【疏】議曰:稱子者,鬥訟律:「子孫違犯教令,徒二年。
」此是「男女同」。
緣坐者,謂殺一家三人之類,緣坐及妻子者,女並得免,故雲「女不同」。
其犯反逆、造畜蠱毒,本條緣坐及女者,從本法。
稱「袒免以上親」者,各依本服論,不以尊壓及出降。
義服同正服。
【疏】議曰:皇帝蔭及袒免以上親,戶婚律:「嘗為袒免親之妻而嫁娶者,杖一百。
」假令皇家絕服旁期及婦人出嫁,若男子外繼,皆降本服一等,若有犯及取蔭,各依本服,〔一一〕不得以尊壓及出降即依輕服之法。
義服者,妻妾為夫,妾為夫之長子及婦為舅姑之類,相犯者並與正服同。
53諸稱「反坐」及「罪之」、「坐之」、「與同罪」者,止坐其罪;死者,止絞而已。
【疏】議曰:稱反坐者,鬥訟律雲:「誣告人者,各反坐。
」及罪之者,依例雲:「自首不實、不盡,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
」〔一二〕坐之者,依例:「餘贓應坐,悔過還主,減罪三等坐之。
」與同罪者,詐偽律:「譯人詐偽緻罪,有出入者,與同罪。
」止坐其罪者,謂從「反坐」以下,並止坐其罪,不同真犯。
故「死者止絞而已」。
〔一三〕 稱「準枉法論」、「準盜論」之類,罪止流三千裡,但準其罪: 【疏】議曰:稱準枉法論者,職制律雲:「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財者,事若枉,準枉法論。
」又條:「監臨內強市,有剩利,準枉法論。
」又,稱準盜論之類者,詐偽律雲:「詐欺官私以取財物,準盜論。
」雜律雲:「棄毀符、節、印及門鑰者,準盜論。
」如此等罪名,是「準枉法」、「準盜論」之類,並罪止流三千裡。
但準其罪者,皆止準其罪,亦不同真犯。
並不在除、免、倍贓、監主加罪、加役流之例。
【疏】議曰:謂從「反坐」以下,並不在除名、免官、免所居官,亦無倍贓,又不在監主加罪及加役流之例。
其本法雖不合減,亦同雜犯之法減科。
稱「以枉法論」及「以盜論」之類,皆與真犯同。
【疏】議曰:以枉法論者,戶婚律雲:「裡正及官司妄脫漏增減以出入課役,贓重入己者,以枉法論。
」又條:「非法擅賦斂入私者,以枉法論。
」稱以盜論之類者,賊盜律雲:「貿易官物,計所利,以盜論。
」廄庫律雲:「監臨主守以官物私
若丁多以免課役,即從戶婚律脫口法,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又,詐偽律「詐增減功過年限,因而得官者,徒一年。
若因詐得賜,贓重,即從詐欺官私以取財物,準盜論,罪止流三千裡」之類。
其本應重而犯時不知者,依凡論;本應輕者,聽從本。
【疏】議曰:假有叔姪,別處生長,素未相識,〔一0〕姪打叔傷,官司推問始知,聽依凡人鬥法。
又如別處行盜,盜得大祀神禦之物,如此之類,並是「犯時不知」,得依凡論,悉同常盜斷。
其「本應輕者」,或有父不識子,主不識奴,毆打之後,然始知悉,須依打子及奴本法,不可以凡鬥而論,是名「本應輕者,聽從本」。
50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 【疏】議曰:斷罪無正條者,一部律內,犯無罪名。
「其應出罪者」,依賊盜律:「夜無故人人家,主人登時殺者,勿論。
」假有折傷,灼然不坐。
又條:「盜緦麻以上財物,節級減凡盜之罪。
」若犯詐欺及坐贓之類,在律雖無減文,盜罪尚得減科,餘犯明從減法。
此並「舉重明輕」之類。
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
【疏】議曰:案賊盜律:「謀殺期親尊長,皆斬。
」無已殺、已傷之文,如有殺、傷者,舉始謀是輕,尚得死罪;殺及謀而已傷是重,明從皆斬之坐。
又例雲:「毆告大功尊長、小功尊屬,不得以蔭論。
」若有毆告期親尊長,舉大功是輕,期親是重,亦不得用蔭。
是「舉輕明重」之類。
51諸稱「乘輿」、「車駕」及「禦」者,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後並同。
【疏】議曰:乘輿者,案賊盜律:「盜乘輿服禦物者,流二千五百裡。
」若盜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後服禦物者,得罪並同。
車駕者,依衛禁律:「車駕行,衝隊者徒一年。
」若衝三後隊,亦徒一年。
又條:「闌入至禦在所,斬。
」至三後所,亦斬。
是名「並同」。
稱「制」「敕」者,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後、皇太子「令」減一等。
【疏】議曰:依公式令:「三後及皇太子行令。
」職制律:「制書有所施行而違者,徒二年。
」若違三後及皇太子令,各減一等之類。
若於東宮犯、失及宮衛有違,應坐者亦同減例。
本應十惡者,雖得減罪,仍從本法。
【疏】議曰:於東宮犯者,謂指斥東宮及對捍皇太子令使,車馬之屬不調習、駕馭之具不完牢,并闌入東宮宮殿門,宮臣宿衛冒名相代、兵仗遠身、輒離職掌、別處宿之類,謂之為「犯」。
失者,謂合和皇太子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并守衛不覺闌入東宮宮殿門,如此之類,謂之為「失」。
犯之與失,得罪並減上臺一等科斷。
注:本應十惡者,雖得減罪,仍從本法。
【疏】議曰:謂於東宮犯、失,準上臺法罪當十惡者,今雖減科,仍從十惡本法。
52諸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曾、高同。
【疏】議曰稱期親者,戶婚律:「居期喪而嫁娶者,杖一百。
」即居曾、高喪,並與期同。
「及稱祖父母者」,戶婚律雲:「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徒三年。
」即曾、高在,別籍、異財,罪亦同。
故雲「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曾,高同」。
稱「孫」者,曾、玄同。
【疏】議曰:鬥訟律:「子孫違犯教令,徒二年。
」即曾、玄違犯教令,亦徒二年。
是為「稱孫者,曾、玄同」。
嫡孫承祖,與父母同。
緣坐者,各從祖孫本法。
【疏】議曰:依禮及令,無嫡子,立嫡孫,即是「嫡孫承祖」。
若聞此祖喪,匿不舉哀,流二千裡。
故雲「與父母同」。
注:緣坐者,各從祖孫本法。
【疏】議曰:依賊盜律,反逆者,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祖孫沒官。
若嫡孫承祖,沒而不死。
故雲「各從祖孫本法」。
其嫡、繼、慈母,若養者,與親同。
【疏】議曰:嫡謂嫡母,左傳注雲:「元妃,始嫡夫人,庶子於之稱嫡。
」繼母者,謂嫡母或亡或出,父再娶者為繼母。
慈母者,依禮:「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為母子,是名慈母。
」非父命者,依禮服小功,不同親母。
「若養者」,謂無兒,養同宗之子者。
慈母以上,但論母;若養者,即并通父。
故加「若」字以別之,並與親同。
稱「子」者,男女同。
緣坐者,女不同。
【疏】議曰:稱子者,鬥訟律:「子孫違犯教令,徒二年。
」此是「男女同」。
緣坐者,謂殺一家三人之類,緣坐及妻子者,女並得免,故雲「女不同」。
其犯反逆、造畜蠱毒,本條緣坐及女者,從本法。
稱「袒免以上親」者,各依本服論,不以尊壓及出降。
義服同正服。
【疏】議曰:皇帝蔭及袒免以上親,戶婚律:「嘗為袒免親之妻而嫁娶者,杖一百。
」假令皇家絕服旁期及婦人出嫁,若男子外繼,皆降本服一等,若有犯及取蔭,各依本服,〔一一〕不得以尊壓及出降即依輕服之法。
義服者,妻妾為夫,妾為夫之長子及婦為舅姑之類,相犯者並與正服同。
53諸稱「反坐」及「罪之」、「坐之」、「與同罪」者,止坐其罪;死者,止絞而已。
【疏】議曰:稱反坐者,鬥訟律雲:「誣告人者,各反坐。
」及罪之者,依例雲:「自首不實、不盡,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
」〔一二〕坐之者,依例:「餘贓應坐,悔過還主,減罪三等坐之。
」與同罪者,詐偽律:「譯人詐偽緻罪,有出入者,與同罪。
」止坐其罪者,謂從「反坐」以下,並止坐其罪,不同真犯。
故「死者止絞而已」。
〔一三〕 稱「準枉法論」、「準盜論」之類,罪止流三千裡,但準其罪: 【疏】議曰:稱準枉法論者,職制律雲:「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財者,事若枉,準枉法論。
」又條:「監臨內強市,有剩利,準枉法論。
」又,稱準盜論之類者,詐偽律雲:「詐欺官私以取財物,準盜論。
」雜律雲:「棄毀符、節、印及門鑰者,準盜論。
」如此等罪名,是「準枉法」、「準盜論」之類,並罪止流三千裡。
但準其罪者,皆止準其罪,亦不同真犯。
並不在除、免、倍贓、監主加罪、加役流之例。
【疏】議曰:謂從「反坐」以下,並不在除名、免官、免所居官,亦無倍贓,又不在監主加罪及加役流之例。
其本法雖不合減,亦同雜犯之法減科。
稱「以枉法論」及「以盜論」之類,皆與真犯同。
【疏】議曰:以枉法論者,戶婚律雲:「裡正及官司妄脫漏增減以出入課役,贓重入己者,以枉法論。
」又條:「非法擅賦斂入私者,以枉法論。
」稱以盜論之類者,賊盜律雲:「貿易官物,計所利,以盜論。
」廄庫律雲:「監臨主守以官物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