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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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王介甫論青苗鹽法鑄錢利害 熙甯三年,予自蜀至京師,上書言事,神宗皇帝即日召見延和殿,授制置三司條例司檢詳文字。

    時參政王介甫、副樞陳暘叔同管條例事,二公皆未嘗知予者。

    久之,介甫召予與呂惠卿、張端會食私第,出一卷書,曰:「此青苗法也,君三人閱之,有疑以告,得詳議之,無為他人所稱也。

    」予知此書惠卿所為,其言多害事者,即疏其尤甚,以示惠卿。

    惠卿面頸皆赤,歸即改之。

    予間谒介甫,介甫問予可否,予曰:「以錢貸民,使出息二分,本以援救民之困,非為利也。

    然出納之際,吏緣為奸,雖重法不可禁;錢入民手,雖良民不免非理之費;及其納錢,雖富家不免違限。

    如此,則鞭箠必用,自此恐州縣事不勝繁矣。

    唐劉晏掌國用,未嘗有所假貸,有尤其靳者,晏曰:『民僥幸得錢,非國之福;吏以法責督,非民之利便。

    吾雖未嘗假貸,而四方豐兇貴賤,知之不逾時,有賤必籴,有貴必粜,故自掌利柄以來,四方無甚貴甚賤之病,又何必貸也?』晏之所言,則漢常平之法矣。

    今此法見在,而患不修舉;公誠有意于民,舉而行之,劉晏之功可立俟也。

    」介甫曰:「君言甚長,當徐議而行之。

    此後有異論,幸相告,勿相外也。

    」自此逾月不言青苗法。

    會河北轉運判官王廣廉召議事,予閱條例司所撰諸法,皆知其難行,而廣廉常上言,乞出度牒數十道鬻而依關中漕司行青苗事,春散秋斂以侔利,與惠卿所造略相似,即請之以出施河北,而青苗法遂行于四方。

    予在條例司,王介甫問南鹽利害,對曰:「舊說有三而已:其一,立鹽綱賞格,使官鹽少拌和,則私鹽難行;其二,減官價,使私販少利;其三,增沿江巡檢,使私販知所畏。

    若三說并用,則鹽利宜稍增。

    然利之所在,欲絕私販,恐理難也。

    」介甫曰:「不然,但法不峻耳。

    」對曰:「今私鹽法至死,非不峻也,而終不可止,将何法以加之。

    」介甫曰:「不然。

    一村百家俱販私鹽,而敗者止一二,其餘必曰:『此不善販,安有敗?』此所以販不止也。

    若五家敗,則其餘少懼矣;十家敗,則其餘必戢矣;若二十家至三十家敗,則不敢販矣。

    人知必敗,何故不止?此古人所謂『铄金百镒,盜跖不掇』也。

    」對曰:「如此誠不販矣.但恐二三十家坐鹽而敗,則起為他變矣!」一日複問鑄錢,對曰:「唐『開通』錢最善,今難及矣!天禧、天聖以前錢猶好,非今日之比,故盜鑄難行。

    然是時,官鑄大率無利,蓋錢法本以均通有無,而不為利也。

    舊一日鑄八九百耳,近歲務多以求利,今一日千三四百矣。

    熙甯初止此,間後又增二千矣。

    錢日濫惡,故盜鑄日多,今但稍複舊,法漸正矣。

    」介甫曰:「何必鑄錢?古人以銅為器皿,精而能久,善于瓷漆。

    今河東銅器,其價極高,若官勿鑄錢而鑄器,其利比錢甚厚。

    」對曰:「自古所以禁鑄銅為器皿者,為害錢法也。

    今若不禁銅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