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鄉日月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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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叙曰:夫以酒德自怡者,莫若負壺雲岩,長歌林莽,希夷陶兀,混濁百年,斯上士之為醉也。
其或友月朋風,吟煙笑露,資歡于杼軸之境,取勝于徵引之場,追傲逸于古人,求舒适于當代,斯中士之為醉也。
其或節以絲簧,程以袂舞,焰紅燭于春夕,飄翠袖于香筵,以律度為高談,以風标為上德,含妍吐豔,拂霧萦煙,此下士之為醉也。
然而九土英華,五陵豪傑,縱橫攘臂,絡繹服膺,竟蒙倏忽之心,争牽渾沌之竅,眠甕者嗤為樸陋,搦管者目曰迂儒。
于是以上士中人之風,拂盡于樽爵矣。
既而六音靡靡,九醞泠泠,傲雲山為外人,願罍杓為剩物。
含犀露玉之黨,懸纓拖紫之群,聯襟而媚新聲,接舞而趨豔曲。
雖有清真雅士,肮葬高人,亦舍方而就圓,蓋彼衆而我寡。
嗚呼!十二年之内,天下翕然同風,酒德之衰,有一于此。
餘坐當樽罍大會之日,絲簧競潰之時,蓬在麻中,何暇偃蹇?頃居清洛,歡多徇人,歲月既滋,頗有瑕颣。
嫉其為下士之醉,又不能絕利一源,上下相蒙,巧拙相混。
昔窦常為酒律,與今飲酒不同,蓋止遲籌,尋棄于世。
餘會昌五年春,嘗因醉罷,戲纂當今飲酒者之格,尋而亡之。
是冬閑暇,追以再就,名曰《醉鄉日月》,勒成一家,施于好事,凡上中下三卷。
(《全唐文紀事》卷三三) ○飲論 凡醉有所宜。
醉花宜晝,襲其光也;醉雪宜夜,樂其潔也;醉得意宜豔唱,宣其和也;醉将離宜鳴鼍(一作擊缽),壯其神也;醉文人宜謹節奏、慎章程,畏其侮也;醉俊人宜益觥盂、加旗幟,助其烈也;醉樓宜暑,資其清也;醉水宜秋,泛其爽也。
此皆以審其宜,攻其景,以與憂戰也。
嗚呼!反此道者,失飲之大也。
○謀飲 凡酒以色清味重而饴者為聖,色如金而味醇且苦者為賢,色黑而味酸□〈饣離〉者為愚。
以家醪糯觞醉人者為君子,以家醪黍觞醉人者為中人,以巷醪灰觞醉人者為小人。
夫不歡之候有九:主人吝,一也;賓輕主,二也;鋪陳雜而不叙者,三也;樂生而妓嬌,四也;數易令,五也;騁牛飲,六也;疊诙諧,七也;互相熱(一作手相屬),八也;惟歡骰子,九也。
歡之徵有十三:得其時,一也;賓主久間,二也;酒淳而飲嚴,三也;非觥盂不讴,雖觥盂而罍不讴者,四也;不能令有恥,五也;方飲不重膳,六也;不動筵,七也;錄事貌毅而法峻,八也;明府不受請谒,九也;廢賣律,十也;廢替律,十一也;不恃酒,十二也;使勿歡勿暴,十三也;審此九候,十四也。
征以為術者,飲之王道也。
其歡樂者,飲之霸道也。
○為賓 愚同柴也,僻若子張。
當宣令,乃塞耳不聽。
及行令,則瞋目重問,此陪坐人耳。
○為主 主前定則不系,賓前定則不亂,樂前定則不暢,酒前定則不嚴,時然後歡,人乃不厭。
○明府 明府之職,前輩極為重難。
蓋二十人為飲,而一人為明府,所以觀其斟酌之道。
每一明府,管骰子一雙,酒杓一隻,此皆醉錄事人入配之,承命者法不得拒。
凡主人之右主酒也,甲明府得以糾諸明府之罪。
夫酒懦為曠官,猛為苛政(懦為冷也,猛為熱也),若明府貪務承命,猛酌席人,遂使請告公喧黩撓錄事(請告謂席人酒熱請推掬之類),明府之孤暴于四座矣。
○律錄事 夫律錄事者,須有飲材。
飲材有三,謂善令、知音、大戶也。
凡籠台以白金為之,其中實以二十籌、二十旗、二十纛。
夫旗所以指巡也,纛所以指飲也,籌所以指犯也。
始賓主就坐,錄事取一籌,以旗與纛偕立于筵中,馀置器在手。
執爵者告請骰子,命受之,複告之曰:“某忝骰子令。
”乃陳其說于錄事,錄事告于四席曰:“某官忝骰子令。
”然縷宣之。
錄事之于令也,必合其詞,異于席人,所謂巧宣也。
席人有犯,既下籌犯者,執爵請罪,辄曰:“一人爵法未當。
”言犯者不退,請并下三籌。
然告其狀,谳不當理,則支其籌以飲焉。
席人刺,錄事亦如之。
○觥錄事 凡烏合為徒,以言笑動衆,暴慢無節,或疊疊起坐,或附耳嗫語,律錄事以本戶繩之,奸不衰也。
觥錄事宜以剛毅木讷之士為之。
有犯者,辄設其旗于前,曰:“某犯觥令(法先旗而後纛)。
”犯者諾而收執之,拱曰:“知罪。
”明府饷其觥而斟焉。
犯者右引觥,左執旗,附于胸,律錄事顧伶曰:“命曲破送之。
”飲訖無墜酒,稽首以旗觥歸于觥主,曰:“不敢滴瀝。
”複觥于位。
後犯者捉以纛,疊犯者旗纛俱舞,觥籌盡有犯者不問。
(俗謂旬假) ○選徒 大凡寡于言而敏于令者,酒徒也;怯猛飲而惜終歡者,酒徒也;不動搖而貌愈毅者,酒徒也;問其令而不重問者,酒
其或友月朋風,吟煙笑露,資歡于杼軸之境,取勝于徵引之場,追傲逸于古人,求舒适于當代,斯中士之為醉也。
其或節以絲簧,程以袂舞,焰紅燭于春夕,飄翠袖于香筵,以律度為高談,以風标為上德,含妍吐豔,拂霧萦煙,此下士之為醉也。
然而九土英華,五陵豪傑,縱橫攘臂,絡繹服膺,竟蒙倏忽之心,争牽渾沌之竅,眠甕者嗤為樸陋,搦管者目曰迂儒。
于是以上士中人之風,拂盡于樽爵矣。
既而六音靡靡,九醞泠泠,傲雲山為外人,願罍杓為剩物。
含犀露玉之黨,懸纓拖紫之群,聯襟而媚新聲,接舞而趨豔曲。
雖有清真雅士,肮葬高人,亦舍方而就圓,蓋彼衆而我寡。
嗚呼!十二年之内,天下翕然同風,酒德之衰,有一于此。
餘坐當樽罍大會之日,絲簧競潰之時,蓬在麻中,何暇偃蹇?頃居清洛,歡多徇人,歲月既滋,頗有瑕颣。
嫉其為下士之醉,又不能絕利一源,上下相蒙,巧拙相混。
昔窦常為酒律,與今飲酒不同,蓋止遲籌,尋棄于世。
餘會昌五年春,嘗因醉罷,戲纂當今飲酒者之格,尋而亡之。
是冬閑暇,追以再就,名曰《醉鄉日月》,勒成一家,施于好事,凡上中下三卷。
(《全唐文紀事》卷三三) ○飲論 凡醉有所宜。
醉花宜晝,襲其光也;醉雪宜夜,樂其潔也;醉得意宜豔唱,宣其和也;醉将離宜鳴鼍(一作擊缽),壯其神也;醉文人宜謹節奏、慎章程,畏其侮也;醉俊人宜益觥盂、加旗幟,助其烈也;醉樓宜暑,資其清也;醉水宜秋,泛其爽也。
此皆以審其宜,攻其景,以與憂戰也。
嗚呼!反此道者,失飲之大也。
○謀飲 凡酒以色清味重而饴者為聖,色如金而味醇且苦者為賢,色黑而味酸□〈饣離〉者為愚。
以家醪糯觞醉人者為君子,以家醪黍觞醉人者為中人,以巷醪灰觞醉人者為小人。
夫不歡之候有九:主人吝,一也;賓輕主,二也;鋪陳雜而不叙者,三也;樂生而妓嬌,四也;數易令,五也;騁牛飲,六也;疊诙諧,七也;互相熱(一作手相屬),八也;惟歡骰子,九也。
歡之徵有十三:得其時,一也;賓主久間,二也;酒淳而飲嚴,三也;非觥盂不讴,雖觥盂而罍不讴者,四也;不能令有恥,五也;方飲不重膳,六也;不動筵,七也;錄事貌毅而法峻,八也;明府不受請谒,九也;廢賣律,十也;廢替律,十一也;不恃酒,十二也;使勿歡勿暴,十三也;審此九候,十四也。
征以為術者,飲之王道也。
其歡樂者,飲之霸道也。
○為賓 愚同柴也,僻若子張。
當宣令,乃塞耳不聽。
及行令,則瞋目重問,此陪坐人耳。
○為主 主前定則不系,賓前定則不亂,樂前定則不暢,酒前定則不嚴,時然後歡,人乃不厭。
○明府 明府之職,前輩極為重難。
蓋二十人為飲,而一人為明府,所以觀其斟酌之道。
每一明府,管骰子一雙,酒杓一隻,此皆醉錄事人入配之,承命者法不得拒。
凡主人之右主酒也,甲明府得以糾諸明府之罪。
夫酒懦為曠官,猛為苛政(懦為冷也,猛為熱也),若明府貪務承命,猛酌席人,遂使請告公喧黩撓錄事(請告謂席人酒熱請推掬之類),明府之孤暴于四座矣。
○律錄事 夫律錄事者,須有飲材。
飲材有三,謂善令、知音、大戶也。
凡籠台以白金為之,其中實以二十籌、二十旗、二十纛。
夫旗所以指巡也,纛所以指飲也,籌所以指犯也。
始賓主就坐,錄事取一籌,以旗與纛偕立于筵中,馀置器在手。
執爵者告請骰子,命受之,複告之曰:“某忝骰子令。
”乃陳其說于錄事,錄事告于四席曰:“某官忝骰子令。
”然縷宣之。
錄事之于令也,必合其詞,異于席人,所謂巧宣也。
席人有犯,既下籌犯者,執爵請罪,辄曰:“一人爵法未當。
”言犯者不退,請并下三籌。
然告其狀,谳不當理,則支其籌以飲焉。
席人刺,錄事亦如之。
○觥錄事 凡烏合為徒,以言笑動衆,暴慢無節,或疊疊起坐,或附耳嗫語,律錄事以本戶繩之,奸不衰也。
觥錄事宜以剛毅木讷之士為之。
有犯者,辄設其旗于前,曰:“某犯觥令(法先旗而後纛)。
”犯者諾而收執之,拱曰:“知罪。
”明府饷其觥而斟焉。
犯者右引觥,左執旗,附于胸,律錄事顧伶曰:“命曲破送之。
”飲訖無墜酒,稽首以旗觥歸于觥主,曰:“不敢滴瀝。
”複觥于位。
後犯者捉以纛,疊犯者旗纛俱舞,觥籌盡有犯者不問。
(俗謂旬假) ○選徒 大凡寡于言而敏于令者,酒徒也;怯猛飲而惜終歡者,酒徒也;不動搖而貌愈毅者,酒徒也;問其令而不重問者,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