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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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不悚息。

    然則勤吏事而糾風愆,乃救時之首務矣。

    《唐書》言楊國忠以善樗蒲得人供奉,常後出,專主蒲簿,計算鈎畫,分铢不誤。

    帝悅曰:“度支郎才也。

    ”卒用之而敗。

    玄宗未年,荒佚,遂以小人乘君子之器,此亦國家之妖孽也。

    今之士大夫不慕姚崇、宋,而學楊國忠,亦終必亡而已矣。

    《山堂考索》:“宋大中祥符五年三月丁酉,上封者言進士蕭玄之本名琉,嘗因賭博抵杖刑,今易名赴舉登第,诏有司召玄之诘問,引伏,奪其敕,贖銅四十斤,遣之,”宋制之嚴如此,今之進士有以不工賭博為恥者矣。

     《晉中興書》載:“陶士行言,樗蒲,老子人胡所作,外國戲耳。

    近日士大夫多為之,安得不胥天下而為外國乎?” 《遼史》:“穆宗應曆十九年正月甲午,與群臣為葉格戲,”解曰:“宋錢僖公家有頁子揭格之戲。

    ”而其年二月己巳,即為小哥等所殺。

    君臣為谑,其禍乃不旋踵。

    此不祥之物,而今士大夫終日執之,其能免于效尤之咎乎! 《宋史·太宗紀》:“淳化二年閏月己醜,诏犯蒲博者斬。

    ”《元史·世祖紀》:“至元十二年,禁民間賭博,犯者流之北地。

    ”刑亂國用重典,固當如此。

    今日緻太平之道何繇?曰:君子勤禮,小人盡力。

     ○京債赴铨守候,京債之累,于今為甚。

    《舊唐書·武宗紀》:“會昌二年二月丙寅,中書奏:‘赴選官多京債,到任填還,緻其貪求,罔不由此。

    今年三铨,于前件州府得官者,許連狀相保,戶部各備兩月加給料錢,至支時折下,所冀初官到任,不帶息債,衣食稍足,可責清廉。

    ’從之。

    ”蓋唐時有東選、南選,其在京铨授者止關内、河東兩道。

    訪使所屬之官,不出一千餘裡之内,而猶念其舉債之累,先于戶部給與二月料錢,非惟恤下之仁,亦有勸廉之法。

    與今之職官到任,先辦京債,剝下未足,而或借庫銀以償之者,得失之數較然可知已。

     若夫聖主之所行,有超出于前代者。

    《太祖實錄》:“吳元年七月丙子,除郡縣官二百三十四人,賜知府、知州、知縣文绮四、絹六、羅二、夏布六,父如之,母妻及長子各半。

    府、州、縣佐貳官視長官半之,父如之,母妻及長子又半之。

    各府經曆、知事同佐貳官,州、縣吏目、典史視佐貳官又半之,父母妻子皆如之。

    其道裡費,知府賜白金五十兩,知州三十五兩,知縣三十兩。

    同知視知府五之三,治中半之,通判推官五之二,州同知視府通判,經曆及州判官視府同知半之,縣丞、主簿視知縣又半之,知事吏自典史皆十兩,著為令。

    上曰:“‘今新授官多出布衣,到任之初,或假貸于人,則他日不免侵漁百姓,不有以養其廉,而責之奉公難矣。

    ’”“洪武元年二月,诏中書省,自今新除府、州、縣官,給賜白金一十兩,布六匹。

    ”“十年正月甲辰,上謂中書省臣曰:‘官員聽選之在京者,宜早與铨注,即令赴任。

    聞久住客邸者,日有所費,甚至空乏,假貸于人,昔元之弊政,此亦一端。

    其常選官淹滞在京者,資用既乏,流為醫蔔,使人喪其所守,實朝廷所以待之者非其道也。

    自今铨選之後,以品為差,皆與道裡費,仍令有司給舟車送之,著為令。

    ’”“十七年七月癸醜,北平稅課司大使熊斯銘言:‘仕者得祿養親,此人子之所願也。

    然有道遠而不得養其父母者,乞令有司給以舟車,憚得迎養,以盡人子之情。

    ’廷議以雲南、兩廣、四川、福建官員家屬赴任者,官為給舟車,已有定例。

    自今凡一千五百裡以外者,宜依例給之。

    制可。

    ”豈非愛民之仁先于恤吏者乎? ○居官負債居官負債,雖非君子之行,似乎不幹國法。

    乃考之于古,有以不償債而免列侯者。

    《漢書》:孝文三年,“河陽侯陳信,坐不償人責過六月,免”是也。

    有以不償債而貶官者。

    《舊唐書》:“李晟于,累官至右龍武大将軍,沈湎酒色,恣為豪侈,積債至數千萬,其子貸回鹘錢一萬餘貫不償,為回鹘所訴。

    文宗怒,貶為定州司法參軍”是也。

    然此猶前代之事,使在今日,則回鹘當更貸之以錢,而為之營其善缺矣。

     《元史》:太宗十二年,以官民貸回鹘金償官者,歲加倍,名羊羔息,其害為甚。

    诏以官物代還,凡七萬六幹錠。

    仍命:凡假貸歲久,惟子本相侔而止。

    著為令。

     ○納女漢工商為丞相,皇太後嘗诏問商女,欲以備後宮。

    時女病。

    商意亦難之,以病對,不入。

    及商以閨門事見考,自知為王鳳所中,惶怖,更欲内女為援。

    乃因新幸李婕妤家白見其女,為大中大夫張匡所奏,免相,歐血薨,溢日戾侯。

    援魏鄭羲為西兖州刺史,貪鄙,納女為嫔,徵為秘書監。

    及卒,尚書溢曰“宣”。

    诏曰:“蓋棺定谥,激濁揚清。

    羲雖夙有文業,而治阙廉清。

    尚書何乃情遺至公,愆違明典!依《谥法》:‘博文多見曰文’,‘不勤成名曰靈’,溢曰文靈。

    ”古之士大夫以納女後宮為恥,今人則以為榮矣。

     古之名士猶不肯與戚畹同列。

    魏夏侯玄為散騎黃門侍郎,嘗進見,與皇後弟毛曾并坐。

    玄恥之,不悅,形之于色。

    宋路太後頗豫政事,弟子瓊之宅與大常王僧達并門。

    嘗盛車服衛從造僧達,僧達不為之禮。

    瓊之以訴太後,太後大怒,告上曰:“我尚在,而皆陵我家,死後乞食矣!”欲罪僧達,上曰:“瓊之年少,自不宜輕造諸王。

    僧達貴公子,豈可以此事加罪?” ○玉女棄歸《漢書·衡山王傳》:“太子女弟無采,嫁棄歸。

    ”以王女之貴,為人妻而猶有見棄者。

    近古“七出”之條猶存,而王者亦不得以非禮制其臣下也。

    ○罷官不許到京師《後漢書》言:“漢法,罷免守令,非徵召不得妄到京師。

    ”見朝。

    至南京,必谒孝陵。

    罷職者不得入國門。

    此漢人這成法,所以防夤緣,清辇毂之意深矣。

    《冊府元龜》載:“後唐明宗長興二年九月丙戌,太傅緻仕。

    王建立,不由诏旨至京,通事不敢引對,留于閣門久之。

    自至後樓召見,帝以故将,不之罪。

    ”則知五代之朝,此法亦未嘗弛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