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八
關燈
小
中
大
押尾。
後人花押蓋沿于此。
”又雲:“唐人及國初前輩與人書牍,或隻用押字,與名用之無異,上表章亦或爾,近世遂施押字于檄移。
”不知南北諸史言押字者如此之多。
而《韓非子》言:‘田嬰令官具押券,鬥石參升之計。
’則戰國時已有之,又不始于後世也。
” 《三國志·少帝紀》注:“《世說》及《魏氏春秋》并雲:姜維寇隴右,時安東将軍司馬文王鎮許昌,微還擊維。
至京師,帝禦平樂觀以臨軍過,中領軍許允與左右小臣謀,因文王辭殺之,勒其衆以退。
大将軍已書诏于前,文王人,帝方食粟,優人雲午等唱曰:“青頭雞,青頭雞。
”青頭雞者,鴨也。
帝懼不敢發。
按鴨者,勸帝押诏書耳。
是則以親署為押,己見于三國時矣。
○邸報《宋史·劉奉世傳》:“先是,進奏院每五日具定本報狀上樞密院,然後傳之四方。
而邸吏辄先期報下,或矯為家書,以人郵置。
奉世乞革定本,去實封,但以通函騰報,從之。
”《呂溱傳》:“依智高寇嶺南,诏奏邸毋得辄報。
溱言一方有警,使諸道聞之,共得為備,今欲人不知,此意何也?’”《曹輔傳》:“政和後,帝多微行。
始民間猶未知,及蔡京謝表有‘輕車小辇,七賜臨幸。
’自是邸報聞四方。
”邸報”字見于史書蓋始于此時。
然唐孫樵集中有《讀開元雜報》一篇,則唐時已有之矣。
○酒禁先王之于酒也,禮以先之,刑以後之。
《周書·酒浩》:“厥或告曰:‘群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于周,予其殺!’”此刑亂國用重典也。
《周官·萍氏》:“幾酒謹酒。
”而《司》:“禁以屬遊飲食于市者。
若不可禁,則搏而戮之。
”此刑平國用中典也。
一獻之禮,賓主百拜,終日飲酒而不得醉焉。
則未及乎刑而坊之以禮也。
故成康以下,天子無甘酒之失,卿士無酣歌之愆。
至于幽王,而“天不湎爾”之詩始作,其教嚴矣。
漢興,蕭何造律,三人以上無故群飲酒罰金四兩。
曹參代之,自謂遵其約束,乃園中聞吏醉歌呼而亦取酒張飲,與相應和。
是并其畫一之法而亡之也。
坊民以禮,賓阝侯既阙之于前;糾民以刑,平陽複失之于後。
弘羊踵此,從而榷酤,夫亦開之有其漸乎? 武帝天漢三年,初榷酒酤。
昭帝始元六年,用賢良文學之議,罷之,而猶令民得以律占租賣,酒升四錢,遂以為利國之一孔,而酒禁之弛實濫觞于此。
然史之所載,自孝宣已後,有時而禁,有時而開。
至唐代宗廣德二年十二月,诏天下州縣,各量定酤酒戶,随月納稅,除此之外,不問官私,一切禁斷。
自此名禁而實許之酤,意在榷錢而不在酒矣,宋仁宗乾興初,言者以天下酒課月比歲增,無有藝極,非古禁群飲節用之意。
孝宗淳熙中,李焘妻謂,設法勸飲,以斂民财。
周輝《雜志》以為,惟恐其飲不多而課不羨,此榷酤之弊也。
至今代,則既不榷缗而亦無禁令,民間遂以酒為日用之需,比于饔飧之不可阙,若水之流,滔滔皆是,而厚生正德之論莫有起而持之者矣。
邴原之遊學,未嘗飲酒,大禹之疏儀狄也;諸葛亮之治蜀,路無醉人,武王之化妹邦也。
《舊唐書·楊惠元傳》:“充神策京西兵馬使,鎮奉天,诏移京西,戍兵萬二千人,以備關東,帝禦望春樓,賜宴,諸将列坐。
酒至,神策将士皆不飲,帝使問之。
惠元時為都将,對曰:‘臣初發奉天,本軍帥張巨濟與臣等約曰:‘斯役也,将策大勳,建大名,凱旋之日,當共為歡。
苟未戎捷,無以飲酒。
故臣等不敢違約而飲。
’既發,有司供饩于道路,唯惠元一軍瓶不發,上稱歎久之,降玺書慰勞。
及田悅叛,诏惠元領禁兵三千,與諸将讨伐,禦河奪三橋,皆惠元之功也。
”能以衆整如此,即治國何難哉! 魏文成帝大安四年,釀酤飲者皆斬。
金海陵正隆五年,朝官飲酒者死。
元世祖至元二十年,造酒者本身配役,财産女子沒官。
可謂用重典者矣。
然立法太過,故不久而弛也。
水為地險,酒為人險。
故《易》交之言酒者無非《坎卦》,而《萍氏》:“掌國之水禁”,水與酒同官。
徐尚書石腆有雲:“傳曰:‘水懦弱,民押而玩之,故多死焉。
’酒之禍烈于火,而其親人甚于水,有以夫,世盡夭于酒而不覺也,”讀是言者可以知保生之道。
《螢雪叢說》言:“頃年陳公大卿生平好飲,一日席上與同僚談,舉知命者不立乎岩牆之下,問之,其人曰:‘酒亦岩牆也。
’陳因是有聞,遂終身不飲。
”頃者米醪不足,而煙酒興焉,則真變而為人矣。
○賭博萬曆之末,太平無事,士大夫無所用心,問有相從賭博者。
至天啟中,始行馬吊之戲。
而今之朝士,若江南、山東,凡于無人不為此。
有如韋昭論所雲:“窮日盡明,繼以脂燭。
人事曠而不修,賓旅阙而不接”者。
籲!可異也。
考之《漢書》:安丘侯張拾、己阝侯黃遂、樊侯蔡辟方,并坐搏扌,免為城旦。
師古曰:“搏,或作‘博’,六博也。
扌,意錢之屬也。
” 皆戲而賭取财物。
《宋書·王景文傳》:“為右衛将軍,坐與奉朝請毛法因蒲戲,得錢百二十萬,白衣領職。
”《劉康祖傳》:“為員外郎十年,再坐樗蒲戲免”。
《南史·王質傳》:“為司徒左長史,坐招聚博徒免官,”《金史·刑志》:“大定八年,制:品官犯賭博法,贓不滿五十貫者,其法杖,聽贖,再犯者杖之。
上曰:‘杖者,所以罰小人也。
既為職官,當先廉恥。
既無廉恥,故以小人之罰罰之。
’”今律犯賭博者,文官革職為民,武官革職随舍餘食糧差操,亦此意也,但百人之中未有一人坐罪者,上下相容而法不行故也。
晉陶侃勤于吏職,終日斂膝危坐,間外多事,千緒萬端,罔有遺漏。
諸參佐或以談戲廢事者,命取其酒器蒲博之具,悉投于江。
将吏則加鞭樸,卒成中興之業,為晉名臣。
唐宋為殿中侍禦史,同列有搏于台中者,将責名品而黜之,博者惶恐自匿。
後為開元賢相。
而史言文宗切于求理,每至刺史面辭,必殷勤戒敕曰:“無嗜博,無飲酒。
”内外聞之
後人花押蓋沿于此。
”又雲:“唐人及國初前輩與人書牍,或隻用押字,與名用之無異,上表章亦或爾,近世遂施押字于檄移。
”不知南北諸史言押字者如此之多。
而《韓非子》言:‘田嬰令官具押券,鬥石參升之計。
’則戰國時已有之,又不始于後世也。
” 《三國志·少帝紀》注:“《世說》及《魏氏春秋》并雲:姜維寇隴右,時安東将軍司馬文王鎮許昌,微還擊維。
至京師,帝禦平樂觀以臨軍過,中領軍許允與左右小臣謀,因文王辭殺之,勒其衆以退。
大将軍已書诏于前,文王人,帝方食粟,優人雲午等唱曰:“青頭雞,青頭雞。
”青頭雞者,鴨也。
帝懼不敢發。
按鴨者,勸帝押诏書耳。
是則以親署為押,己見于三國時矣。
○邸報《宋史·劉奉世傳》:“先是,進奏院每五日具定本報狀上樞密院,然後傳之四方。
而邸吏辄先期報下,或矯為家書,以人郵置。
奉世乞革定本,去實封,但以通函騰報,從之。
”《呂溱傳》:“依智高寇嶺南,诏奏邸毋得辄報。
溱言一方有警,使諸道聞之,共得為備,今欲人不知,此意何也?’”《曹輔傳》:“政和後,帝多微行。
始民間猶未知,及蔡京謝表有‘輕車小辇,七賜臨幸。
’自是邸報聞四方。
”邸報”字見于史書蓋始于此時。
然唐孫樵集中有《讀開元雜報》一篇,則唐時已有之矣。
○酒禁先王之于酒也,禮以先之,刑以後之。
《周書·酒浩》:“厥或告曰:‘群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于周,予其殺!’”此刑亂國用重典也。
《周官·萍氏》:“幾酒謹酒。
”而《司》:“禁以屬遊飲食于市者。
若不可禁,則搏而戮之。
”此刑平國用中典也。
一獻之禮,賓主百拜,終日飲酒而不得醉焉。
則未及乎刑而坊之以禮也。
故成康以下,天子無甘酒之失,卿士無酣歌之愆。
至于幽王,而“天不湎爾”之詩始作,其教嚴矣。
漢興,蕭何造律,三人以上無故群飲酒罰金四兩。
曹參代之,自謂遵其約束,乃園中聞吏醉歌呼而亦取酒張飲,與相應和。
是并其畫一之法而亡之也。
坊民以禮,賓阝侯既阙之于前;糾民以刑,平陽複失之于後。
弘羊踵此,從而榷酤,夫亦開之有其漸乎? 武帝天漢三年,初榷酒酤。
昭帝始元六年,用賢良文學之議,罷之,而猶令民得以律占租賣,酒升四錢,遂以為利國之一孔,而酒禁之弛實濫觞于此。
然史之所載,自孝宣已後,有時而禁,有時而開。
至唐代宗廣德二年十二月,诏天下州縣,各量定酤酒戶,随月納稅,除此之外,不問官私,一切禁斷。
自此名禁而實許之酤,意在榷錢而不在酒矣,宋仁宗乾興初,言者以天下酒課月比歲增,無有藝極,非古禁群飲節用之意。
孝宗淳熙中,李焘妻謂,設法勸飲,以斂民财。
周輝《雜志》以為,惟恐其飲不多而課不羨,此榷酤之弊也。
至今代,則既不榷缗而亦無禁令,民間遂以酒為日用之需,比于饔飧之不可阙,若水之流,滔滔皆是,而厚生正德之論莫有起而持之者矣。
邴原之遊學,未嘗飲酒,大禹之疏儀狄也;諸葛亮之治蜀,路無醉人,武王之化妹邦也。
《舊唐書·楊惠元傳》:“充神策京西兵馬使,鎮奉天,诏移京西,戍兵萬二千人,以備關東,帝禦望春樓,賜宴,諸将列坐。
酒至,神策将士皆不飲,帝使問之。
惠元時為都将,對曰:‘臣初發奉天,本軍帥張巨濟與臣等約曰:‘斯役也,将策大勳,建大名,凱旋之日,當共為歡。
苟未戎捷,無以飲酒。
故臣等不敢違約而飲。
’既發,有司供饩于道路,唯惠元一軍瓶不發,上稱歎久之,降玺書慰勞。
及田悅叛,诏惠元領禁兵三千,與諸将讨伐,禦河奪三橋,皆惠元之功也。
”能以衆整如此,即治國何難哉! 魏文成帝大安四年,釀酤飲者皆斬。
金海陵正隆五年,朝官飲酒者死。
元世祖至元二十年,造酒者本身配役,财産女子沒官。
可謂用重典者矣。
然立法太過,故不久而弛也。
水為地險,酒為人險。
故《易》交之言酒者無非《坎卦》,而《萍氏》:“掌國之水禁”,水與酒同官。
徐尚書石腆有雲:“傳曰:‘水懦弱,民押而玩之,故多死焉。
’酒之禍烈于火,而其親人甚于水,有以夫,世盡夭于酒而不覺也,”讀是言者可以知保生之道。
《螢雪叢說》言:“頃年陳公大卿生平好飲,一日席上與同僚談,舉知命者不立乎岩牆之下,問之,其人曰:‘酒亦岩牆也。
’陳因是有聞,遂終身不飲。
”頃者米醪不足,而煙酒興焉,則真變而為人矣。
○賭博萬曆之末,太平無事,士大夫無所用心,問有相從賭博者。
至天啟中,始行馬吊之戲。
而今之朝士,若江南、山東,凡于無人不為此。
有如韋昭論所雲:“窮日盡明,繼以脂燭。
人事曠而不修,賓旅阙而不接”者。
籲!可異也。
考之《漢書》:安丘侯張拾、己阝侯黃遂、樊侯蔡辟方,并坐搏扌,免為城旦。
師古曰:“搏,或作‘博’,六博也。
扌,意錢之屬也。
” 皆戲而賭取财物。
《宋書·王景文傳》:“為右衛将軍,坐與奉朝請毛法因蒲戲,得錢百二十萬,白衣領職。
”《劉康祖傳》:“為員外郎十年,再坐樗蒲戲免”。
《南史·王質傳》:“為司徒左長史,坐招聚博徒免官,”《金史·刑志》:“大定八年,制:品官犯賭博法,贓不滿五十貫者,其法杖,聽贖,再犯者杖之。
上曰:‘杖者,所以罰小人也。
既為職官,當先廉恥。
既無廉恥,故以小人之罰罰之。
’”今律犯賭博者,文官革職為民,武官革職随舍餘食糧差操,亦此意也,但百人之中未有一人坐罪者,上下相容而法不行故也。
晉陶侃勤于吏職,終日斂膝危坐,間外多事,千緒萬端,罔有遺漏。
諸參佐或以談戲廢事者,命取其酒器蒲博之具,悉投于江。
将吏則加鞭樸,卒成中興之業,為晉名臣。
唐宋為殿中侍禦史,同列有搏于台中者,将責名品而黜之,博者惶恐自匿。
後為開元賢相。
而史言文宗切于求理,每至刺史面辭,必殷勤戒敕曰:“無嗜博,無飲酒。
”内外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