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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軒,齊芳湯、禹。

    弘獎仁孝之日,敦崇名教之秋,伏願遵高宗之令軌,略孝文之權制,國家于法無虧,公主情禮得畢。

    ”于是诏公主待三年服阕,然後成禮。

    豈非有國之典本于天經地義,故守禮之臣猶得引經而争者哉。

     《晉書·載記》言:“石勒下書,禁國人不聽在喪嫁娶。

    ”《金史·章宗紀》:“承安五年三月戊辰,定妻亡服内昏娶聽離法。

    七月癸亥,定居祖父母喪昏娶聽離法。

    ”僭國閏朝猶然,今人反不講此。

     《實錄》:“正統十三年四月,楚王季叔奏弟大冶王季壖擇武昌護衛指揮同知翟政妹為妃。

    昏期在迩,不意叔崇陽王孟炜薨逝,季壖應持服,未敢成昏。

    上命禮部議,言:‘王于崇陽王當服期年。

    緣崇陽王未薨之先,君命已下,節冊到日,合令妃翟氏拜受,候月醫滿成昏。

    ’從之。

    ” 天順三年十月庚戌,潘王佶享奏父康王存日,擇潞州民李剛女為弟永年王妃,李磐為妹長平郡主儀賓,己受封冊,未及成昏,而父王薨。

    今父喪已越大祥,陰陽書謂明年為弟妹婚不利,乞允于今年擇日嫁娶。

    禮部侍郎鄒斡言:“三年之喪,禮之大者。

    服内成親,律有明禁。

    今潘王與郡王、郡主俱父喪未終;乃惑于陰陽之說,而欲廢此喪制;乞行長史司啟王,憚待服阕成禮。

    ”上曰:“是長史不能輔導之罪也,其命巡按禦史執問如律。

    ” 十月癸醜,廣靈王遜民薨。

    癸酉,敕靈丘王遜全曰:“所奏第四子、第五子俱鎮國将軍,并女臨城縣主,俱已奏報,欲于本年九月後成婚。

    且爾兄初喪,正哀戚不暇之時,乃欲為男女成婚,以廢大禮,豈是所忍為哉!”不允所奏。

    憲廟大婚在天順八年之七月,雖托之遺诏,而士大夫多以為非。

    故南京禮部右侍郎章綸有請待來春之奏。

     ○衫帽入見《唐書·李訓傳》:“文宗召見,訓以衰粗難入禁中,令戎服,号王山人。

    ”《宋史·蔡挺傳》:“仁宗欲知契丹事,召對便殿。

    挺時有父喪,聽以衫帽人。

    ”則唐宋有喪者,不敢假公服也。

    今人幹谒官長,辄易青黑,與常人無異,是又李訓之不如乎! ○奔喪守制《記》曰:“奔喪者,自齊衰以下。

    ”是古人于期功之喪無有不奔者。

    《大祖實錄》:“洪武二十三年閏四月甲戌,除期年奔喪之制,先是,百官聞祖父母、怕叔父母、兄弟喪,俱得奔赴。

    至是吏部言: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皆期年服,若俱令奔喪守制,或一人連遭數喪,或道路數千裡;則居官日少,更易繁數,曠官廢事。

     今後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憂外,其餘期服不許奔喪。

    诏從之。

    ”此出于一時權宜之政,沿習以來,至三百年,遂以不奔喪守制為禮法之當然,而倍死忘哀多見于紳之士矣。

     《實錄》又言:“二十六年四月,署北平按察司事、監察禦史陳德文奏言:‘嫁母劉氏卒,乞奔喪。

    ’許之。

    德文四歲喪父,家貧,随母嫁陳氏,往年長歸宗。

    至是其母卒,時已除奔喪之制,德文懇請甚至,上特憐而許之。

    ”是聖祖雖依吏部之奏,而仍通于人子之情,固未嘗執一也。

     三代聖王教化之事,其僅存于今日者,惟服制而已。

    喪亂以來,浸已廢墜。

    竊謂父母之喪,自非金革不得起複,著之國典。

    人人所知其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之喪,并依洪武初年之制,許令解官奔赴,服滿補職。

    其他雖持重服而不去官者,及大功以下喪者,京官許以素服朝參,不預慶賀。

    在外諸司素服治事。

    祭祀宴會,俾佐貳攝之。

    未任之官無得谒選。

    生員但歲考,不赴科舉。

    庶人之家不許嫁娶。

    十五月礻覃後,複故。

    其有期功喪,宴會作樂者,官員罷職,士子黜退。

    仍書之申明亭,以示清議,庶幾民德歸厚。

    若夤緣幹請之風,亦不待禁而衰止矣。

     洪武十一年二月,廣西布政使臧哲以母喪去官,上思之,特遣人賜米六十石,鈔二十五錠。

    自後,凡官以父母喪去職而家居者皆有賜焉。

    十六年正月,命吏部,凡官員丁憂,已在職五年,廉勤無贓私過犯者,照名秩給半祿終制。

    在職三年者,給三月全祿。

     ○丁憂交代昔時見有司丁父母憂,聞訃奔喪,不出半月。

    近議必令交代,方許離任。

    至有欠庫未補,服阕猶不得歸者。

    是則錢糧為重,倫紀為輕,既乖宰物之方,複失使臣之禮。

    其弊之由,始于刻削太過。

    蓋昔者錢糧掌于縣丞,案牍掌于主簿,稅課掌于大使,令者稽其要而無所與焉。

    又皆俸足以贍其用,而不取之于庫藏。

    故聞訃遄行,無所留滞,而亦不見有那移侵欠之事。

    今則州縣之中,錐刃之未上盡取之,而大吏之誅求尤苦不給,庫藏罄乏,報以虛文,至于近年,天下無完庫矣。

    即勒令交代,亦不過應之以虛文,徒滋不孝之官,而無益于國計盈虛之數也。

    嗚呼!君人者,亦知養廉為緻孝之源乎? 陶侃謂王貢曰:“杜韬為益州刺史,盜用庫錢,父死不奔喪。

    卿本佳人,何為随之也?天下安有白頭賊乎?”貢遂來降,而韬敗走。

    今日居官之輩大半皆如杜韬,然如此之人作賊,亦不能成也。

     史言:梁高祖丁文皇帝憂時,為齊随王鎮西谘議參軍,在荊鎮仿佛奉問,便投劍星馳,不複寝食,倍道前行,憤風驚浪,不暫停止。

    及居帝位,立七廟,月中再過。

    每至展拜,常涕泗滂沱,哀動左右。

    然則明王孝治天下,而不遺小國之臣,必有使之各盡其情者矣。

     洪武八年八月戊辰,诏百官,聞父母喪者,不待報,許即去官。

    時北平按察司佥事呂本言:“近制,士大夫出仕在外,聞父母之喪,必待移文原籍審核,俟其還報,然後奔喪。

    臣竊以為中外官吏去鄉,或一二千裡,或且萬裡。

    及其文移往複,近者彌月,遠者半年,使為人子者銜哀待報。

    比還家,則殡葬已畢,豈惟莫睹父母容體,雖棺柩亦有不及見者。

    揆之子情,深可憐憫。

    臣請自今官吏,若遇親喪,許令其家屬陳于官,移文任所,令其奔赴,然後核實。

    庶人子得盡送終之禮,而朝廷孝理之道彰矣。

    ”上然之,故有是命。

     ○武官丁憂《晉書》言:“姚興下書,将帥遭大喪,非在疆場險要之所,皆聽奔赴,及期,乃從王役。

    ”宋嶽飛乞終母喪,以張憲攝軍事,步歸廬山。

    《元史》言:“成宗诏軍官,除邊遠出征,其徐遇祖父母、父母喪,依民官例,立限奔赴。

    ”然則今制,武官不丁憂,非一道同倫之義也。

    《國史》言:“洪武二十八年,蘭州衛指揮佥事徐遵等以父及祖母病卒,奏乞扶樞歸葬鄉裡。

    廷議勿許,上特可之。

    ”豈非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門者邪? ○居喪飲酒唐憲宗元和九年四月癸未,京兆府奏:“故法曹陸赓男慎馀與兄博文居喪,衣華服,過坊市,飲酒食肉。

    ”诏各決四十,慎徐流循州,博文遞歸本貫,十二年四月辛醜,附馬都尉于季友坐居嫡母喪與進士劉師服宴飲。

    季友削官爵,苔四十,忠州安置。

    師笞四十,配流連州。

    于頔以不能訓子,削階。

    以禮坊民,而法行于貴戚,此唐室之所以複振也。

     姚興時,有給事黃門侍郎古成洗,每以天下是非為己任。

    京兆韋高慕阮籍之為人,居母喪,彈琴飲酒。

    洗聞而位曰:“吾當私刃斬之,以崇風教。

    ”遂持劍求高,高懼而逃匿,終身不敢見。

    僭亂之國猶有此人。

     ○匿喪俊唐明宗天成三年閏八月,滑州掌書記盂升匿母憂,大理寺斷流。

    奉敕:“朕以允從人望,嗣守帝圖,政必究于化源,道每先于德本,貴持國法,以正人倫。

    孟升身被儒冠,職居賓幕,比資籌畫,以贊盤維。

    而乃都昧操修,但貪榮祿,匿母喪而不舉,為人子以何堪,渎污時風,敗傷名教。

    五刑是重,十惡難寬。

    将複投荒,無如去世,可賜自盡。

    ”其觀察使、判官、錄事參軍失于糾察,各有殿罰。

     ○國恤宴飲《春秋傳》言:“吳公子劄自衛如晉,将宿于戚。

    聞鐘聲焉,曰:‘異哉,夫子獲罪于君以在此。

    ’懼猶不足,而又何樂?夫子之在此,猶燕之巢于幕上,君又在殡。

    而可以樂乎?’遂去之。

    文子聞之,終身不聽琴瑟。

    ”漢魏以下有山陵未成而宴飲者。

    《漢書·元後轉》:“司隸校尉解光奏,曲陽侯王根,骨肉至親,社稷大臣。

    先帝山陵未成,公聘取故掖庭女樂五官殷嚴、王飛君等,置酒歌舞,無人臣禮,大不敬不道。

    以根嘗建社稷之策,遣就國。

    其兄子成都侯況免為庶人,歸故郡,”《魏書·甄楷傳》:“除秘書郎。

    世宗崩未葬,楷與河南尹丞張普惠等飲戲,免官”是也,有國喪末期而宴飲者。

    《晉書·鐘雅傳》:“拜尚書左丞。

    奏言肅祖明,皇帝棄背萬國,尚未期月,聖主缟素,百僚滲怆。

    尚書梅陶無大臣忠慕之節,家庭侈靡,聲伎紛葩,絲竹之音流聞衢路,宜加放黜,以整王憲”是也。

    有國忌而宴飲者。

    《舊唐書·德宗紀》:“貞元十二年五月丁巳,附馬都尉郭暧、王士平及暖弟煦、暄坐代宗忌日宴飲,貶官歸第”是也。

    此皆故事之宜舉行者。

    禮者,君之大柄,可聽其頹弛而不問乎? ○宋朝家法宋世典常不立,政事叢脞,一代之制,殊不足言。

    然其過于前人者數事,如入君宮中自行三年之喪,一也;外言不入于捆,二也;未及未命即立族子為皇嗣,三也;不殺大臣及言事官,四也。

    此皆漢唐之所不及,故得繼世享國至三百餘年。

    若其職官軍旅食貨之制,冗雜無紀,俊之為國者并當取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