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關燈
小
中
大
有銀二萬四千七百四十兩;至宣德五年,則三十二萬二百九十七兩。
歲辦視此為率,當日國家固不恃銀以為用也。
至正統三年,以采辦擾民,始罷銀課,封閉坑穴,而歲入之數不過五千有餘。
九年閏七月戊寅朔,複開福建、浙江銀場,乃倉米折輸變賣,無不以銀。
後遂以為常貨,蓋市舶之來多矣。
《太祖實錄》:“洪武八年三月辛酉朔,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為貨交易,違者治其罪。
有告發者,就以其物給之。
”其立法若是之嚴也。
“九年四月己醜,許民以銀鈔錢絹代輸今年租稅。
”“十九年三月己巳,诏歲解稅課錢鈔,有道裡險遠難緻者,許易金銀以進。
”“五月己未,诏戶部,以今年秋糧及在倉所儲,通會其數,除存留外,悉折收金銀布絹鈔,定輸京師。
”此其折變之法雖暫行,而交易之禁亦少弛矣。
“正統元年八月庚辰,命江南租稅折收金帛。
先是,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周铨奏:‘行在各衛官員俸糧,在南京者,差官支給,本為便利。
但差來者,将各官俸米貿易物貨,貴買賤酬,十不及一,朝廷虛費廪祿,各官不得實惠。
請令該部會議歲祿之數,于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不通舟楫之處,各随土産折收布絹、白金,赴京充俸。
’巡撫江西侍郎趙新亦言:‘江西屬縣有僻居深山,不通舟楫者,歲赍金帛于通津之處易米,上納南京。
設遇米貴,其費不赀。
今行在官員俸祿于南京支給,往返勞費,不得實用。
請令江西屬縣量收布絹或白金,類銷成錠,運赴京師,以準官員俸祿。
’少保兼戶部尚書黃福亦有是請。
至是行在戶部複申前議,上曰:‘祖宗嘗行之否?’尚書胡氵熒等對曰:‘太祖皇帝嘗行于陝西,每鈔二貫五百文折米一石,黃金一兩折二十石,白金一兩折四石,絹一匹折一石二鬥,布一匹折一石,各随所産,民以為便。
後又行于浙江,民亦便之。
’上遂從所請,遠近稱便。
然自是倉廪之積少矣。
” 二年二月甲戌,命兩廣、福建當輸南京稅糧,悉納白金,有願納布絹者聽。
于是巡撫南直隸、行在工部侍郎周忱奏:官倉儲積有餘。
其年十月壬午,遣行在能政司右通政李畛,往蘇、常、松三府,将存留倉糧七十二萬九千三百石有奇,賣銀準折官軍俸糧。
三年四月甲寅,命粜廣西、雲南、四川、浙江陳積倉糧。
遂令軍民無挽運之勞,而庾免陳紅之患,誠一時之便計也。
自折銀之後,不二三年,頻有水旱之災,而設法勸借至千石以上以赈兇荒者謂之“義民”,诏複其家。
至景泰間,納粟之例紛紛四出,相傳至今,而國家所收之銀不複知其為米矣。
《唐書》言:“天寶中,海内豐熾,州縣粟帛舉巨萬。
楊國忠判度支,因言:古者二十七年耕,餘九年食。
今天下太平,請在所出滞積,變輕赍,内富京師。
又悉天下義倉及丁租地課,易布帛以充天子禁藏。
”當日諸臣之議,有類于此,踵事而行,不免太過。
相沿日久,内實外虛。
至祟祯十三年,郡國大,倉無見粟,民思從亂,遂以亡國。
宣德中,以邊儲不給,而定為納米贖罪之令,其例不一。
正統三年八月,從陝西按察使陳正倫之請,改于本處納銀,解邊易米。
雜犯死罪者,納銀三十六兩,三流二十四兩,徒五等視流遞減三兩,杖五等一百者六兩,九十以下及笞五等俱遞減五錢。
此今日贖锾之例所由始也。
正統十一年九月壬午,巡撫直隸工部左侍郎周忱言:“各處被災,恐預備倉儲赈濟不敷,請以折銀糧稅悉征本色,于各倉收貯。
俟青黃不接之際,出粜于民。
以所得銀上納京庫,則官既不損,民亦得濟。
”從之。
此文襄權宜變通之法,所以為一代能臣也。
○以錢為賦《周官·太宰》:“以九賦斂财賄。
”注:“财,泉谷也。
”又曰:“賦口率出泉也。
”《荀子》言:“厚刀布之斂,以奪之财。
”而漢律有口算。
此則以錢為賦,自古有之,而不出于田畝也。
唐初,租出谷,庸出絹,調出缯布,未用錢。
自兩稅法行,遂以錢為惟正之供矣。
《孟子》有言:“聖人治天下,使有菽粟如水火,菽粟如水火而民焉有不仁者乎?”由今之道,無變今之俗,雖使餘糧栖畝,鬥米三錢,而輸将不辦,婦子不甯,民财終不可得,而阜民德終不可得而正,何者?國家之賦不用粟而用銀,舍所有鸸贈所無故也。
夫田野之氓,不為商賈,不為官,不為盜賊,銀奚自而來哉!此唐宋諸臣每緻歎于錢荒之害,而今又甚焉。
非任土以成賦,重穑以帥民,而欲望教化之行,風俗之美,無是理矣。
《白氏長慶集》策曰:“夫賦斂之本者,量桑地以出租,計夫家以出庸。
租庸者,谷帛而已。
今則谷帛之外,又責之以錢。
錢者,桑地不生銅,私家不敢鑄,業于農者何從得之?至乃吏胥追征,官限迫蹙,則易其所有以赴公程。
當豐歲則賤粜半價,不足以充缗錢。
遇兇年則息利倍稱,不足以償逋債。
豐兇既若此,為農者何所望焉?是以商賈大族乘時射利者,日以富豪;田壟罷人望歲勤力者,日以貧困。
勞逸既懸,利病相誘,則農夫之心盡思釋耒而倚市,織婦之手皆欲投杼而刺文。
至使田卒污萊,室如懸罄。
人力罕施,而地利多郁;天時虛運,而歲功不成。
臣嘗反覆思之,實由谷帛輕而錢刀重也。
夫籴甚貴,錢甚輕,則傷人;籴甚賤,錢甚重,則傷農。
農傷則生業不專,人傷則财用不足。
故王者平均其貴賤,調節其重輕,使百貨通流,四人交利,然後上無乏用,而下亦阜安。
方今天下之錢日以減耗,或積于國或滞于私家。
若複日月征取,歲時輸納,臣恐谷帛之價轉賤,農桑之業轉傷,十年以後,其弊必更甚于今日矣。
今若量夫家之桑地,計谷帛為租庸,以石鬥登降為差,以匹丈多少為等,但書估緻力,利興則趨末者回心。
遊手于道塗市肆者,可易業于西成;托迹于軍籍、釋流者,可返躬于東作。
所謂下令如流水之原,系人于包桑之本者矣。
” 《贈友詩》曰:“私家無錢爐,平地無銅山,胡為秋夏稅,歲歲輸銅錢!錢力日已重,農力日已殚。
賤粜粟與麥,賤貿絲與綿,歲暮衣食盡,焉得無饑寒?吾聞國之初,有制垂不刊:庸必算丁口,租必計桑田。
不求土所無,不強人所難,量入以為出,上足下亦安。
兵興一變法,兵息遂不還。
使我農桑人,憔悴畎畝間。
誰能革此弊,待君秉利權。
複彼租庸法,令如貞觀年。
” 《李翺集》有《疏改稅法》一篇,言:“錢者,官司所鑄;粟帛者,農之所出。
今乃使農人賤賣帛,易錢入官,是豈非颠倒而取其無者邪?由是豪家大商皆多積錢,以逐輕重,故農人日困,末業日增。
請一切不督見錢,皆納布帛。
”宋時歲賦亦止是谷帛,其入有常物,而一時所需則變而取之,使其直輕重相當,謂之折變。
熙甯中,張方平上疏言:“比年公私上下,并苦乏錢。
又緣青苗、助役之法,農民皆變轉谷帛,輸納見錢。
錢既難得,谷帛益賤。
人情窘迫,謂之錢荒。
”紹熙元年,臣僚言:“古者賦出于民之所有,不強其所無。
今之為絹者,一倍折而為錢,再倍折而為銀。
銀愈貴,錢愈難得,谷愈不可售。
使民賤粜而貴折,則大熟之歲反為民害。
願诏州郡,凡多取而多折者,重置于罰。
民有粜不售者,令常平就籴,異時歲歉,平價以粜。
庶于民無傷,于國有補。
”從之。
而真宗時,知袁州何蒙請以金折本州二稅,上曰:“若是将盡廢耕農矣。
”不許。
是宋時之弊亦與唐同,而折銀之見于史者,自南渡後始也。
解缙《太平十策》言:“及今豐歲,宜于天下要害之處,每歲積糧若幹。
民樂近輸,而國受長久之利,計之善者也。
”愚以為天下稅糧,當一切盡征本色。
除漕運京倉之外,其餘則儲之于通都大邑。
而使司計之臣略仿劉晏之遺意,量其歲之豐兇,稽其價之高下,粜銀解京,以資國用。
一年計之不足,十年計之有餘。
小民免稱貸之苦,官府省敲撲之煩,郡國有兇荒之備,一舉而三善随之矣。
先生《錢糧論》略曰:古天下之所為富者,菽粟而已。
為其交易也,不得已而以錢權之。
然自三代以至于唐,所取于民者,粟帛而已。
自楊炎兩稅之法行,始改而征錢,而未有銀也。
《漢志》言秦币二等,而銀錫之屬施于器飾,不為币。
自梁時始有交廣以金銀為貨之說。
宋仁宗景二年,始诏諸路歲收缗錢,福建、二廣易以銀,江東以帛。
所以取之福建、二廣者,以坑冶多,而海舶利也。
至金章宗,始鑄銀,名之曰承安寶貨,公私同見錢用。
哀宗正大間,民但以銀市易,而不用鑄。
至于今日,上下通行,而忘其所自。
然而考之《元史》,歲課之數為銀至少。
然則國賦之用銀,蓋不過二三百年間耳。
今之言賦,必曰錢糧。
夫錢,錢也;糧,糧也。
亦烏有所謂銀哉?且天地間銀不益增,而賦則加倍,此必不供之數也。
昔者唐穆宗時,物輕錢重,用戶部尚書楊于陵之議,令兩稅等錢皆易以布帛絲纩,而民便之。
吳徐知诰從宋齊邱言,以為錢非耕桑所得,使民輸錢,是教之棄本逐末也,于是是諸稅悉收、帛、細絹。
是則昔人之論取民者,且以錢為難得也,以民之求錢為不務本也,而況于銀乎?右度土地之宜,權歲入之數,酌轉般之法,而通融乎其間,凡州縣
歲辦視此為率,當日國家固不恃銀以為用也。
至正統三年,以采辦擾民,始罷銀課,封閉坑穴,而歲入之數不過五千有餘。
九年閏七月戊寅朔,複開福建、浙江銀場,乃倉米折輸變賣,無不以銀。
後遂以為常貨,蓋市舶之來多矣。
《太祖實錄》:“洪武八年三月辛酉朔,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為貨交易,違者治其罪。
有告發者,就以其物給之。
”其立法若是之嚴也。
“九年四月己醜,許民以銀鈔錢絹代輸今年租稅。
”“十九年三月己巳,诏歲解稅課錢鈔,有道裡險遠難緻者,許易金銀以進。
”“五月己未,诏戶部,以今年秋糧及在倉所儲,通會其數,除存留外,悉折收金銀布絹鈔,定輸京師。
”此其折變之法雖暫行,而交易之禁亦少弛矣。
“正統元年八月庚辰,命江南租稅折收金帛。
先是,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周铨奏:‘行在各衛官員俸糧,在南京者,差官支給,本為便利。
但差來者,将各官俸米貿易物貨,貴買賤酬,十不及一,朝廷虛費廪祿,各官不得實惠。
請令該部會議歲祿之數,于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不通舟楫之處,各随土産折收布絹、白金,赴京充俸。
’巡撫江西侍郎趙新亦言:‘江西屬縣有僻居深山,不通舟楫者,歲赍金帛于通津之處易米,上納南京。
設遇米貴,其費不赀。
今行在官員俸祿于南京支給,往返勞費,不得實用。
請令江西屬縣量收布絹或白金,類銷成錠,運赴京師,以準官員俸祿。
’少保兼戶部尚書黃福亦有是請。
至是行在戶部複申前議,上曰:‘祖宗嘗行之否?’尚書胡氵熒等對曰:‘太祖皇帝嘗行于陝西,每鈔二貫五百文折米一石,黃金一兩折二十石,白金一兩折四石,絹一匹折一石二鬥,布一匹折一石,各随所産,民以為便。
後又行于浙江,民亦便之。
’上遂從所請,遠近稱便。
然自是倉廪之積少矣。
” 二年二月甲戌,命兩廣、福建當輸南京稅糧,悉納白金,有願納布絹者聽。
于是巡撫南直隸、行在工部侍郎周忱奏:官倉儲積有餘。
其年十月壬午,遣行在能政司右通政李畛,往蘇、常、松三府,将存留倉糧七十二萬九千三百石有奇,賣銀準折官軍俸糧。
三年四月甲寅,命粜廣西、雲南、四川、浙江陳積倉糧。
遂令軍民無挽運之勞,而庾免陳紅之患,誠一時之便計也。
自折銀之後,不二三年,頻有水旱之災,而設法勸借至千石以上以赈兇荒者謂之“義民”,诏複其家。
至景泰間,納粟之例紛紛四出,相傳至今,而國家所收之銀不複知其為米矣。
《唐書》言:“天寶中,海内豐熾,州縣粟帛舉巨萬。
楊國忠判度支,因言:古者二十七年耕,餘九年食。
今天下太平,請在所出滞積,變輕赍,内富京師。
又悉天下義倉及丁租地課,易布帛以充天子禁藏。
”當日諸臣之議,有類于此,踵事而行,不免太過。
相沿日久,内實外虛。
至祟祯十三年,郡國大,倉無見粟,民思從亂,遂以亡國。
宣德中,以邊儲不給,而定為納米贖罪之令,其例不一。
正統三年八月,從陝西按察使陳正倫之請,改于本處納銀,解邊易米。
雜犯死罪者,納銀三十六兩,三流二十四兩,徒五等視流遞減三兩,杖五等一百者六兩,九十以下及笞五等俱遞減五錢。
此今日贖锾之例所由始也。
正統十一年九月壬午,巡撫直隸工部左侍郎周忱言:“各處被災,恐預備倉儲赈濟不敷,請以折銀糧稅悉征本色,于各倉收貯。
俟青黃不接之際,出粜于民。
以所得銀上納京庫,則官既不損,民亦得濟。
”從之。
此文襄權宜變通之法,所以為一代能臣也。
○以錢為賦《周官·太宰》:“以九賦斂财賄。
”注:“财,泉谷也。
”又曰:“賦口率出泉也。
”《荀子》言:“厚刀布之斂,以奪之财。
”而漢律有口算。
此則以錢為賦,自古有之,而不出于田畝也。
唐初,租出谷,庸出絹,調出缯布,未用錢。
自兩稅法行,遂以錢為惟正之供矣。
《孟子》有言:“聖人治天下,使有菽粟如水火,菽粟如水火而民焉有不仁者乎?”由今之道,無變今之俗,雖使餘糧栖畝,鬥米三錢,而輸将不辦,婦子不甯,民财終不可得,而阜民德終不可得而正,何者?國家之賦不用粟而用銀,舍所有鸸贈所無故也。
夫田野之氓,不為商賈,不為官,不為盜賊,銀奚自而來哉!此唐宋諸臣每緻歎于錢荒之害,而今又甚焉。
非任土以成賦,重穑以帥民,而欲望教化之行,風俗之美,無是理矣。
《白氏長慶集》策曰:“夫賦斂之本者,量桑地以出租,計夫家以出庸。
租庸者,谷帛而已。
今則谷帛之外,又責之以錢。
錢者,桑地不生銅,私家不敢鑄,業于農者何從得之?至乃吏胥追征,官限迫蹙,則易其所有以赴公程。
當豐歲則賤粜半價,不足以充缗錢。
遇兇年則息利倍稱,不足以償逋債。
豐兇既若此,為農者何所望焉?是以商賈大族乘時射利者,日以富豪;田壟罷人望歲勤力者,日以貧困。
勞逸既懸,利病相誘,則農夫之心盡思釋耒而倚市,織婦之手皆欲投杼而刺文。
至使田卒污萊,室如懸罄。
人力罕施,而地利多郁;天時虛運,而歲功不成。
臣嘗反覆思之,實由谷帛輕而錢刀重也。
夫籴甚貴,錢甚輕,則傷人;籴甚賤,錢甚重,則傷農。
農傷則生業不專,人傷則财用不足。
故王者平均其貴賤,調節其重輕,使百貨通流,四人交利,然後上無乏用,而下亦阜安。
方今天下之錢日以減耗,或積于國或滞于私家。
若複日月征取,歲時輸納,臣恐谷帛之價轉賤,農桑之業轉傷,十年以後,其弊必更甚于今日矣。
今若量夫家之桑地,計谷帛為租庸,以石鬥登降為差,以匹丈多少為等,但書估緻力,利興則趨末者回心。
遊手于道塗市肆者,可易業于西成;托迹于軍籍、釋流者,可返躬于東作。
所謂下令如流水之原,系人于包桑之本者矣。
” 《贈友詩》曰:“私家無錢爐,平地無銅山,胡為秋夏稅,歲歲輸銅錢!錢力日已重,農力日已殚。
賤粜粟與麥,賤貿絲與綿,歲暮衣食盡,焉得無饑寒?吾聞國之初,有制垂不刊:庸必算丁口,租必計桑田。
不求土所無,不強人所難,量入以為出,上足下亦安。
兵興一變法,兵息遂不還。
使我農桑人,憔悴畎畝間。
誰能革此弊,待君秉利權。
複彼租庸法,令如貞觀年。
” 《李翺集》有《疏改稅法》一篇,言:“錢者,官司所鑄;粟帛者,農之所出。
今乃使農人賤賣帛,易錢入官,是豈非颠倒而取其無者邪?由是豪家大商皆多積錢,以逐輕重,故農人日困,末業日增。
請一切不督見錢,皆納布帛。
”宋時歲賦亦止是谷帛,其入有常物,而一時所需則變而取之,使其直輕重相當,謂之折變。
熙甯中,張方平上疏言:“比年公私上下,并苦乏錢。
又緣青苗、助役之法,農民皆變轉谷帛,輸納見錢。
錢既難得,谷帛益賤。
人情窘迫,謂之錢荒。
”紹熙元年,臣僚言:“古者賦出于民之所有,不強其所無。
今之為絹者,一倍折而為錢,再倍折而為銀。
銀愈貴,錢愈難得,谷愈不可售。
使民賤粜而貴折,則大熟之歲反為民害。
願诏州郡,凡多取而多折者,重置于罰。
民有粜不售者,令常平就籴,異時歲歉,平價以粜。
庶于民無傷,于國有補。
”從之。
而真宗時,知袁州何蒙請以金折本州二稅,上曰:“若是将盡廢耕農矣。
”不許。
是宋時之弊亦與唐同,而折銀之見于史者,自南渡後始也。
解缙《太平十策》言:“及今豐歲,宜于天下要害之處,每歲積糧若幹。
民樂近輸,而國受長久之利,計之善者也。
”愚以為天下稅糧,當一切盡征本色。
除漕運京倉之外,其餘則儲之于通都大邑。
而使司計之臣略仿劉晏之遺意,量其歲之豐兇,稽其價之高下,粜銀解京,以資國用。
一年計之不足,十年計之有餘。
小民免稱貸之苦,官府省敲撲之煩,郡國有兇荒之備,一舉而三善随之矣。
先生《錢糧論》略曰:古天下之所為富者,菽粟而已。
為其交易也,不得已而以錢權之。
然自三代以至于唐,所取于民者,粟帛而已。
自楊炎兩稅之法行,始改而征錢,而未有銀也。
《漢志》言秦币二等,而銀錫之屬施于器飾,不為币。
自梁時始有交廣以金銀為貨之說。
宋仁宗景二年,始诏諸路歲收缗錢,福建、二廣易以銀,江東以帛。
所以取之福建、二廣者,以坑冶多,而海舶利也。
至金章宗,始鑄銀,名之曰承安寶貨,公私同見錢用。
哀宗正大間,民但以銀市易,而不用鑄。
至于今日,上下通行,而忘其所自。
然而考之《元史》,歲課之數為銀至少。
然則國賦之用銀,蓋不過二三百年間耳。
今之言賦,必曰錢糧。
夫錢,錢也;糧,糧也。
亦烏有所謂銀哉?且天地間銀不益增,而賦則加倍,此必不供之數也。
昔者唐穆宗時,物輕錢重,用戶部尚書楊于陵之議,令兩稅等錢皆易以布帛絲纩,而民便之。
吳徐知诰從宋齊邱言,以為錢非耕桑所得,使民輸錢,是教之棄本逐末也,于是是諸稅悉收、帛、細絹。
是則昔人之論取民者,且以錢為難得也,以民之求錢為不務本也,而況于銀乎?右度土地之宜,權歲入之數,酌轉般之法,而通融乎其間,凡州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