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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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建國經而立民極也。
國家萬邦鹹義,九賦是均。
顧出納于有司,系權衡之定式。
如聞黍之制。
或差毫厘,錘鈎為奸,害及黎庶,宜令詳定稱法,著為通規。
”事下有司。
監内藏庫崇儀使劉蒙、劉承:“太府寺舊銅式,自一錢至十斤,凡五十一,輕重無準。
外府藏受黃金,必自毫厘計之。
或自錢始,則傷于重。
”遂尋本末,别制法物。
至景德中,承加參定,而權衡之制益為精備。
其法蓋取《漢志》子谷為則,廣十黍以為寸,從其大樂之尺就成二術。
因度尺而求牦,自積黍而取萦以牦、萦一錢半及一兩等二稱。
各懸三毫,以星準之。
等一錢半者,以取一稱之法。
其衡合樂尺一尺二寸,重一錢,錘重六分,盤重五分。
初毫星準半錢,至梢總一錢半,析成十五分,分列十牦;中毫至梢一錢,析成十分,分列十牦;末毫至梢半錢,析成五分,分列十牦。
等一兩者亦為一稱之則,其衡合樂尺一尺四寸,重一錢半,錘重六錢,盤重四錢。
初毫至梢布二十四铢,下别出一星,星等五萦中毫至梢五錢,布十二铢,铢列五星,星等二萦。
末毫至梢六铢,铢列十星,星等一萦。
以禦書真、草、行三體。
淳化錢較定,實重二铢四萦,為一錢者。
以二千四百得十有五斤,為一稱之則。
其法初以績黍為準,然後以分而推忽,為定數之端。
故自忽、絲、毫、厘、黍、萦、铢,各定一錢之則。
毫則百,牦則十。
轉以十倍倍之,則為一錢。
黍以二千四百杖為一兩,萦以二百四十,铢以二十四,遂成其稱。
稱合黍數,則一錢半者,計三百六十黍之重,列為五分,則每分計二十四黍。
又每分析為一十牦,則每牦計二黍十分黍之四,每四毫一線六忽有差為一黍,則牦、萦之數極矣。
一兩者,合二十四铢,為二千四百黍之重。
每百黍為铢,二百四十黍為二铢四萦,二铢四萦為錢,二萦四黍為分,一萦二黍重五牦,六黍重二牦五毫,三黍重一牦二毫五絲,則黍萦之數成矣。
先是,守藏吏受天下歲輸金币,而太府權衡舊式失準,得因之為奸,故諸道主者坐逋負而破産者甚衆。
又守藏更代,校計争訟,動必數載。
至是新制既定,奸弊無所措,中外以為便。
是則今日以十分為錢,十錢為兩,皆始于宋初所謂新制者也。
○十分為錢古時分乃度之名,非權之名。
《說文》:“寸,十分也。
”《隋書·律曆志》引《易緯通卦驗》:“十馬尾為一分。
”《說苑》:“度、量、權、衡以粟生。
十粟為一分,十分為一寸。
”《孫子算術》:“蠶所吐絲為忽,十忽為秒,十秒為毫,十毫為牦為分,十分為寸。
”《漢書·律曆志》:“本起黃鐘之長,以子谷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黍為黃鐘之長,一黍為一分,十分為一寸。
”此皆度之名。
《淮南子》:“十二{艹票}當一粟,十二粟而當一分,十二分而當一铢,十二铢而當半兩,二十四铢為一兩,十六兩為一斤,三十斤為一鈞,四鈞為石。
”此則權之名。
然以十二分為一铢,二十四铢為一兩,則小于今之為分者多矣。
陶隐居《名醫别錄》曰:“古稱惟有铢、兩,而無分名。
今則以十黍為一铢,六铢為一分,四分為一兩,十六兩為一斤。
”李杲曰:“六铢為一分,即今之二錢半也。
”此又以二錢半為分,則随人所命而無定名也。
○黃金漢時黃金上下通行。
故文帝賜周勃至五千斤;宣帝賜霍光至七千斤;而武帝以公主妻栾大,至赍金萬斤;衛青出塞,斬捕首虜之士,受賜黃金二十餘萬斤;梁孝王薨,藏府餘黃金四十餘萬斤;館陶公主近幸董偃,令中府曰:“董君所發,一日金滿百斤,錢滿百萬,帛滿千區,乃白之。
”王莽禁列侯以下,不得挾黃金,輸禦府受直。
至其将敗,省中黃金萬斤者為一匮,尚有六十匮;黃門鈎盾藏府中尚方處,處各有數匮。
而《後漢·光武紀》言:“王莽末,天下旱蝗,黃金一斤易粟一斛。
”是民間亦未嘗無黃金也。
董卓死,塢中有金二三萬斤,銀八九萬斤。
昭烈得益州,賜諸葛亮、法正、關羽、張飛金各五百斤,銀千斤。
《南齊書·蕭穎胄傳》:“長沙寺僧業富沃,鑄黃金為龍數千兩,埋土中,曆相傳付,稱為下方黃鐵,莫有見者。
颍胄起兵,乃取此龍以充軍實。
”《梁書·武陵王紀傳》:“黃金一斤為餅,百餅為,至有百。
銀五倍之。
”自此以後,則罕見于史。
《尚書》疏:“漢魏贖罪,皆用黃金。
後魏以金難得,令金一兩收絹十匹。
今律乃贖銅。
” 宋太宗問學士杜鎬曰:“兩漢賜予多用黃金,而後代遂為難得之貨,何也?”對曰:“當時佛事未興,故金價甚賤。
”今以目所睹記及《會典》所載國初金價推之,亦大略可考。
《會典·鈔法卷》内雲:“洪武八年,造大明寶鈔,每鈔一貫,折銀一兩;每鈔四貫,易赤金一兩。
”是金一兩當銀四兩也。
《征收卷》内雲:“洪武貫,易赤金一兩。
”是金一兩當銀四兩也。
《征收卷》内雲:“洪武十八年,令凡折收稅糧,金每兩準米十石,銀每兩準米二石。
”是金一兩當銀五兩也。
三十年,上曰:“折收逋賦,欲以蘇民困也。
今如此其重,将愈困民。
”更令金每兩準米二十石,銀每兩準米四石。
然亦是金一兩當銀五兩也。
永樂十一年,令金每兩準米三十石,則當銀七兩五錢矣。
又令交址召商中鹽,金一兩,給鹽三十引,則當銀十兩矣。
豈非承平以後,日事侈靡,上自宮掖,下逮勳貴,用過乎物之故與?幼時見萬曆中赤金止七八換,崇祯中十換,江左至十三換矣。
投珠抵璧之風,将何時而見與? 《漢書·食貨志》:“黃金重一斤,直錢萬。
朱提銀重八兩為一流,直一千五百八十。
他銀一流,直千。
”是金價亦四五倍于銀也。
《元史》:“至大銀鈔一兩,準至元鈔五貫,白銀一兩,赤金一錢。
”是金價十倍于銀也。
《史記·平準書》:“一黃金一斤。
”臣瓒曰:“秦以一镒為一金,漢以一斤為一金。
”是漢之金已減于秦矣。
《漢書·食貨志》:“黃金重一斤,直錢萬。
”《惠帝紀》注:“師古曰:“諸賜金不言黃者,一斤與萬錢。
” 古來用金之費,如《吳志·劉繇傳》:“笮融大起浮圖祠,以銅為人,黃金塗身,衣以錦采,垂銅盤九重。
”《何姬傳》注引《江表傳》:“孫皓使尚方以金作華燧、步搖、假髻以千數,令宮人著以相撲,朝成夕敗,辄出更作。
”《魏書·釋老志》:“興光元年,敕有司,于五緞大寺内為大祖已下五帝,鑄釋迦立像五,各長一丈六尺,都用赤金二萬五千斤。
天安中,于天宮寺造釋迦立像,高四十三尺,用赤金十萬斤,黃金六百斤。
”《齊書·東昏侯本紀》:“後宮服禦,極選珍奇,府庫舊物不複周用,貴市民間金銀寶物,價皆數倍京邑。
酒租皆折使輸金,以為金塗,猶不能足。
”《唐書·敬宗紀》:“诏度支進銅三千斤,金薄十萬,翻修清思院新殿及升陽殿圖障。
”《五代史·閩世家》:“王昶起三清台三層,以黃金數千斤鑄寶皇及元始天尊、大上老君像。
”宋真宗作玉清昭應宮,甍栱栾楹,全以金飾,所費钜億萬,雖用金之數亦不能全計。
《金史·海陵本紀》:“宮殿之飾遍傅黃金,而後間以五采。
金屑飛空,如落雪。
”《元史·世祖本紀》:“建大聖壽萬安寺,佛像及窗壁皆金飾之,凡費金五百四十兩有奇,水銀二百四十斤。
”又言:“繕寫金字藏經,凡糜金三千二百四十四兩。
”此皆耗金之由也。
杜鎬之言,頗為不妄。
草木子雲:“金一為箔,無複再還元矣。
”故《南齊書·武帝紀》:“禁不得以金銀為箔。
”而《太祖實錄》言:“上出黃金一錠,示近臣曰:‘此表箋袱盤龍金也。
令宮人洗滌銷熔得之。
’”嗚呼,儉德之風遠矣!○銀唐宋以前,上下能行之貨一皆以錢而已,未嘗用銀。
《漢書·食貨志》言:秦并天下,币為二等。
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藏,不為币。
孝武始造白金三品,尋廢不行。
《舊唐書》:憲宗元和三年六月,诏曰:“天下有銀之山,必有銅礦。
銅者,可資于鼓鑄;銀者,無益于生人。
其天下自五嶺以北,見采銀坑,并宜禁斷。
”然考之《通典》,謂梁初唯京師及三吳、荊郢、江湘、梁益用錢,其餘州郡則雜以谷帛交易,交廣之域則全以金銀為貨。
而唐韓愈奏狀亦言,五嶺買賣一以銀。
元稹奏狀言,自嶺已南,以金銀為貨币。
自巴已外,以鹽帛為交易。
黔巫溪峽用水銀、朱砂、缯彩、巾帽以相市。
《宋史·仁宗紀》:“景二年,诏諸路歲輸缗錢。
福建、二廣易以銀,江東以帛。
”于是有以銀當缗錢者矣。
《金史·食貨志》:“舊例銀每铤五十兩,其直百貫。
民間或有截鑿之者,其價亦随低昂。
遂改鑄銀,名承安寶貨,一兩至十兩分五等,每兩折錢二貫,公私同見錢用。
”又:“更造興定寶泉,每貫當通寶五十。
又以绫印制元光珍貨,同銀鈔及餘鈔行之。
行之未久,銀價日貴,寶泉日賤,民但以銀論價。
至元光二年,寶泉幾于不用。
哀宗正大間,民間但以銀市易。
”此今日上下用銀之始。
今民間輸官之物皆用銀,而猶謂之錢糧。
蓋承宋代之名,當時上下皆用錢也。
國初所收天下田賦,未嘗用銀,惟坑冶之課有銀。
《實錄》于每年之終記所入之數,而洪武二十四年,但
國家萬邦鹹義,九賦是均。
顧出納于有司,系權衡之定式。
如聞黍之制。
或差毫厘,錘鈎為奸,害及黎庶,宜令詳定稱法,著為通規。
”事下有司。
監内藏庫崇儀使劉蒙、劉承:“太府寺舊銅式,自一錢至十斤,凡五十一,輕重無準。
外府藏受黃金,必自毫厘計之。
或自錢始,則傷于重。
”遂尋本末,别制法物。
至景德中,承加參定,而權衡之制益為精備。
其法蓋取《漢志》子谷為則,廣十黍以為寸,從其大樂之尺就成二術。
因度尺而求牦,自積黍而取萦以牦、萦一錢半及一兩等二稱。
各懸三毫,以星準之。
等一錢半者,以取一稱之法。
其衡合樂尺一尺二寸,重一錢,錘重六分,盤重五分。
初毫星準半錢,至梢總一錢半,析成十五分,分列十牦;中毫至梢一錢,析成十分,分列十牦;末毫至梢半錢,析成五分,分列十牦。
等一兩者亦為一稱之則,其衡合樂尺一尺四寸,重一錢半,錘重六錢,盤重四錢。
初毫至梢布二十四铢,下别出一星,星等五萦中毫至梢五錢,布十二铢,铢列五星,星等二萦。
末毫至梢六铢,铢列十星,星等一萦。
以禦書真、草、行三體。
淳化錢較定,實重二铢四萦,為一錢者。
以二千四百得十有五斤,為一稱之則。
其法初以績黍為準,然後以分而推忽,為定數之端。
故自忽、絲、毫、厘、黍、萦、铢,各定一錢之則。
毫則百,牦則十。
轉以十倍倍之,則為一錢。
黍以二千四百杖為一兩,萦以二百四十,铢以二十四,遂成其稱。
稱合黍數,則一錢半者,計三百六十黍之重,列為五分,則每分計二十四黍。
又每分析為一十牦,則每牦計二黍十分黍之四,每四毫一線六忽有差為一黍,則牦、萦之數極矣。
一兩者,合二十四铢,為二千四百黍之重。
每百黍為铢,二百四十黍為二铢四萦,二铢四萦為錢,二萦四黍為分,一萦二黍重五牦,六黍重二牦五毫,三黍重一牦二毫五絲,則黍萦之數成矣。
先是,守藏吏受天下歲輸金币,而太府權衡舊式失準,得因之為奸,故諸道主者坐逋負而破産者甚衆。
又守藏更代,校計争訟,動必數載。
至是新制既定,奸弊無所措,中外以為便。
是則今日以十分為錢,十錢為兩,皆始于宋初所謂新制者也。
○十分為錢古時分乃度之名,非權之名。
《說文》:“寸,十分也。
”《隋書·律曆志》引《易緯通卦驗》:“十馬尾為一分。
”《說苑》:“度、量、權、衡以粟生。
十粟為一分,十分為一寸。
”《孫子算術》:“蠶所吐絲為忽,十忽為秒,十秒為毫,十毫為牦為分,十分為寸。
”《漢書·律曆志》:“本起黃鐘之長,以子谷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黍為黃鐘之長,一黍為一分,十分為一寸。
”此皆度之名。
《淮南子》:“十二{艹票}當一粟,十二粟而當一分,十二分而當一铢,十二铢而當半兩,二十四铢為一兩,十六兩為一斤,三十斤為一鈞,四鈞為石。
”此則權之名。
然以十二分為一铢,二十四铢為一兩,則小于今之為分者多矣。
陶隐居《名醫别錄》曰:“古稱惟有铢、兩,而無分名。
今則以十黍為一铢,六铢為一分,四分為一兩,十六兩為一斤。
”李杲曰:“六铢為一分,即今之二錢半也。
”此又以二錢半為分,則随人所命而無定名也。
○黃金漢時黃金上下通行。
故文帝賜周勃至五千斤;宣帝賜霍光至七千斤;而武帝以公主妻栾大,至赍金萬斤;衛青出塞,斬捕首虜之士,受賜黃金二十餘萬斤;梁孝王薨,藏府餘黃金四十餘萬斤;館陶公主近幸董偃,令中府曰:“董君所發,一日金滿百斤,錢滿百萬,帛滿千區,乃白之。
”王莽禁列侯以下,不得挾黃金,輸禦府受直。
至其将敗,省中黃金萬斤者為一匮,尚有六十匮;黃門鈎盾藏府中尚方處,處各有數匮。
而《後漢·光武紀》言:“王莽末,天下旱蝗,黃金一斤易粟一斛。
”是民間亦未嘗無黃金也。
董卓死,塢中有金二三萬斤,銀八九萬斤。
昭烈得益州,賜諸葛亮、法正、關羽、張飛金各五百斤,銀千斤。
《南齊書·蕭穎胄傳》:“長沙寺僧業富沃,鑄黃金為龍數千兩,埋土中,曆相傳付,稱為下方黃鐵,莫有見者。
颍胄起兵,乃取此龍以充軍實。
”《梁書·武陵王紀傳》:“黃金一斤為餅,百餅為,至有百。
銀五倍之。
”自此以後,則罕見于史。
《尚書》疏:“漢魏贖罪,皆用黃金。
後魏以金難得,令金一兩收絹十匹。
今律乃贖銅。
” 宋太宗問學士杜鎬曰:“兩漢賜予多用黃金,而後代遂為難得之貨,何也?”對曰:“當時佛事未興,故金價甚賤。
”今以目所睹記及《會典》所載國初金價推之,亦大略可考。
《會典·鈔法卷》内雲:“洪武八年,造大明寶鈔,每鈔一貫,折銀一兩;每鈔四貫,易赤金一兩。
”是金一兩當銀四兩也。
《征收卷》内雲:“洪武貫,易赤金一兩。
”是金一兩當銀四兩也。
《征收卷》内雲:“洪武十八年,令凡折收稅糧,金每兩準米十石,銀每兩準米二石。
”是金一兩當銀五兩也。
三十年,上曰:“折收逋賦,欲以蘇民困也。
今如此其重,将愈困民。
”更令金每兩準米二十石,銀每兩準米四石。
然亦是金一兩當銀五兩也。
永樂十一年,令金每兩準米三十石,則當銀七兩五錢矣。
又令交址召商中鹽,金一兩,給鹽三十引,則當銀十兩矣。
豈非承平以後,日事侈靡,上自宮掖,下逮勳貴,用過乎物之故與?幼時見萬曆中赤金止七八換,崇祯中十換,江左至十三換矣。
投珠抵璧之風,将何時而見與? 《漢書·食貨志》:“黃金重一斤,直錢萬。
朱提銀重八兩為一流,直一千五百八十。
他銀一流,直千。
”是金價亦四五倍于銀也。
《元史》:“至大銀鈔一兩,準至元鈔五貫,白銀一兩,赤金一錢。
”是金價十倍于銀也。
《史記·平準書》:“一黃金一斤。
”臣瓒曰:“秦以一镒為一金,漢以一斤為一金。
”是漢之金已減于秦矣。
《漢書·食貨志》:“黃金重一斤,直錢萬。
”《惠帝紀》注:“師古曰:“諸賜金不言黃者,一斤與萬錢。
” 古來用金之費,如《吳志·劉繇傳》:“笮融大起浮圖祠,以銅為人,黃金塗身,衣以錦采,垂銅盤九重。
”《何姬傳》注引《江表傳》:“孫皓使尚方以金作華燧、步搖、假髻以千數,令宮人著以相撲,朝成夕敗,辄出更作。
”《魏書·釋老志》:“興光元年,敕有司,于五緞大寺内為大祖已下五帝,鑄釋迦立像五,各長一丈六尺,都用赤金二萬五千斤。
天安中,于天宮寺造釋迦立像,高四十三尺,用赤金十萬斤,黃金六百斤。
”《齊書·東昏侯本紀》:“後宮服禦,極選珍奇,府庫舊物不複周用,貴市民間金銀寶物,價皆數倍京邑。
酒租皆折使輸金,以為金塗,猶不能足。
”《唐書·敬宗紀》:“诏度支進銅三千斤,金薄十萬,翻修清思院新殿及升陽殿圖障。
”《五代史·閩世家》:“王昶起三清台三層,以黃金數千斤鑄寶皇及元始天尊、大上老君像。
”宋真宗作玉清昭應宮,甍栱栾楹,全以金飾,所費钜億萬,雖用金之數亦不能全計。
《金史·海陵本紀》:“宮殿之飾遍傅黃金,而後間以五采。
金屑飛空,如落雪。
”《元史·世祖本紀》:“建大聖壽萬安寺,佛像及窗壁皆金飾之,凡費金五百四十兩有奇,水銀二百四十斤。
”又言:“繕寫金字藏經,凡糜金三千二百四十四兩。
”此皆耗金之由也。
杜鎬之言,頗為不妄。
草木子雲:“金一為箔,無複再還元矣。
”故《南齊書·武帝紀》:“禁不得以金銀為箔。
”而《太祖實錄》言:“上出黃金一錠,示近臣曰:‘此表箋袱盤龍金也。
令宮人洗滌銷熔得之。
’”嗚呼,儉德之風遠矣!○銀唐宋以前,上下能行之貨一皆以錢而已,未嘗用銀。
《漢書·食貨志》言:秦并天下,币為二等。
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藏,不為币。
孝武始造白金三品,尋廢不行。
《舊唐書》:憲宗元和三年六月,诏曰:“天下有銀之山,必有銅礦。
銅者,可資于鼓鑄;銀者,無益于生人。
其天下自五嶺以北,見采銀坑,并宜禁斷。
”然考之《通典》,謂梁初唯京師及三吳、荊郢、江湘、梁益用錢,其餘州郡則雜以谷帛交易,交廣之域則全以金銀為貨。
而唐韓愈奏狀亦言,五嶺買賣一以銀。
元稹奏狀言,自嶺已南,以金銀為貨币。
自巴已外,以鹽帛為交易。
黔巫溪峽用水銀、朱砂、缯彩、巾帽以相市。
《宋史·仁宗紀》:“景二年,诏諸路歲輸缗錢。
福建、二廣易以銀,江東以帛。
”于是有以銀當缗錢者矣。
《金史·食貨志》:“舊例銀每铤五十兩,其直百貫。
民間或有截鑿之者,其價亦随低昂。
遂改鑄銀,名承安寶貨,一兩至十兩分五等,每兩折錢二貫,公私同見錢用。
”又:“更造興定寶泉,每貫當通寶五十。
又以绫印制元光珍貨,同銀鈔及餘鈔行之。
行之未久,銀價日貴,寶泉日賤,民但以銀論價。
至元光二年,寶泉幾于不用。
哀宗正大間,民間但以銀市易。
”此今日上下用銀之始。
今民間輸官之物皆用銀,而猶謂之錢糧。
蓋承宋代之名,當時上下皆用錢也。
國初所收天下田賦,未嘗用銀,惟坑冶之課有銀。
《實錄》于每年之終記所入之數,而洪武二十四年,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