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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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袁琦假公務為名,擅差内官、内使,陵虐官吏軍民,逼取金銀等物,以至磔死,而其黨十餘人皆斬者。

    嗚呼!作法于涼,其敝猶貪。

    至于萬曆中年,礦稅之使旁午四出,而藉口于祖宗之成例,則外廷之臣交章争之,而無可如何矣。

    是以“武王不洩迩”。

     中官典兵,亦始于永樂。

    《仁宗實錄》言:“某肅總兵官都督費不能專斷軍政,悉聽中官指使。

    敕責其低眉俯首,受制于人。

    ”《宣宗實錄》言:“交恥左參政馮貴,善用人。

    嘗得土軍五百人,勁勇善戰。

    貴撫育甚厚,每率之讨賊,所向成功。

    後為中官馬骐奪去,貴與賊戰不利,遂死之。

    ”宣德元年三月己亥,敕責中官山壽曰:“叛賊黎利,本一窮蹙小寇,若早用心禽捕,如探雀雛。

    爾乃妄執己見,再三陳奏,惟事招撫,以緻養禍遺患。

    及方政等進讨,爾擁官軍一千餘人,坐守義安,不往來策應,視其敗衄。

    ”是則交恥之失,實本于中官,而仁、宣二宗亦但加之谯責而已。

    王振之專,土木之難,此非其漸乎? 交恥一事,中官之惡,《實錄》不盡書。

    景泰四年,吏科給事中盧祥言:“臣思永樂年間,克平交恥,設置郡縣,夷人服從。

    後因鎮守内臣貪虐,緻失人心,竟亡其地,天下至今非議不已。

    ”即此數言,可以想見。

    《師》之上六曰:“小人勿用,必亂邦也。

    ”豈不信夫! 成祖天威遠加,無思不服;遏密未幾,遂棄交恥。

    齊桓首霸,而寺人貂始漏師于多魚,《春秋》已志之矣。

    故《後》之初六一陰始生,而周公戒之。

    正統九年正月辛未,命成國公朱勇、興安伯徐亨、都督馬亮、陳懷等,統兵出境,剿兀良哈三衛。

    勇同太監僧保出喜峰口,亨同太監曹吉祥出界嶺口,亮同太監劉永誠出劉家口,懷同太監但信出古北口。

    是時王振擅權,乃有此遣,而後遂以為例。

    至十四年,陽和口之戰,太監郭敬監軍,諸将悉為所制,師無紀律,而宋謙、朱冕全軍覆沒矣。

     景泰元年閏正月乙卯,工部辦事吏徐鎮言:“刑餘之人,不侍君側。

    太祖高皇帝懲漢唐之弊,不令典兵,但使之守門傳命而已。

    迩者奸監王振,乘機專政,依勢作威,王爵天憲悉出其口,生殺予奪任己愛憎。

    又多引同類如郭敬等,以為心腹,出監邊事。

    皇上臨禦之初,乞監前失,宦官有參預朝政及監軍鎮守者,悉令還内,各守本職。

    如此則宦官無召釁之端,國祚有過曆之兆矣。

    ”事寝不行。

    六月乙酉,陝西蘭縣舉人段堅,論宦寺監軍之失。

     庚子,肅府儀衛司餘丁聊讓,請禁抑宦寺。

     三年九月辛卯,南京錦衣衛鎮撫司軍匠餘丁蕭敏,陳内官苦害軍民十事。

    天順八年十一月丙寅,兩京六科給事中王徽等言:“正統末年,王振專權,使先帝遠播,宗社幾危。

    天順年間,曹吉祥專權,舉兵焚關,欲危宗社。

    今日朱玉專權,謀黜皇後,欺侮陛下。

    是皆贻笑于四方,取議萬世者也。

    臣請自今以後,一不許内官與國政,二不許外官與内官私相交結,三不許内官弟侄在外管事并置立産業。

    自古内官賢良者萬無一人,無事之時似為謹慎,一聞國政,便作奸欺。

    如聞陛下将用某人也,必先賣之以為己功;聞陛下将行某事也,必先洩之以張己勢。

    人望日歸,威權日重,而内官之禍起矣。

    此臣等所以勸陛下,不許内臣與聞國政者,此也。

    内官侍奉陛下,朝夕在側。

    文武大臣不知廉恥者,多與之交結。

    有饋以金寶珠玉,加之婢膝奴顔者,内官便以為賢,朝夕在陛下前稱美之;有正大不阿,不行私谒者,内官便以為不賢,朝夕在陛下前非毀之。

    陛下天縱聖明,固不為惑;日加浸潤,未史緻疑。

    稱美者驟逾顯位,非毀者久屈下僚,急歸朝廷,恩結宦寺,而内官之禍起矣。

    臣等所以勸陛下,不許外官與内官交結者,此也。

    内官弟侄人等,授職任事,倚勢為非,聚奸養惡,家人百數,赀貨萬餘,田連千頃,馬系千匹。

    内官因有此家産,所以貪婪無厭,奸弊多端。

    身雖在内,心實在外,内外相通,内禍亂所由起矣。

    此臣等所以勸陛下,不許内官弟侄在外管事并置立家産者,此也。

    陛下果能鑒彼三人于既往,行此三事于方今,則禍亂自然不作,實害自然不生。

    倘或不然,則禍起蕭牆,變生付腑腋,異日之患有不可言者矣。

    然臣等今日之所言,乃舉朝廷之所諱。

    臣等雖愚,亦知避禍。

    但受恩朝廷,無以為報;官居言路,不可苟容。

    若陛下能行而不疑,即臣等雖死而無悔矣。

    ”上責徽等妄言要譽,命吏部俱調州判官。

     中都之變,宦官偾事之前車也。

    不一年,而監守之遣四出,以外廷無人甚也。

    平陰之役,夙沙衛殿殖綽曰:“子殿國師,齊之辱也。

    天子以恥天下之士大夫,而士大夫不以為恥,且群然攻之。

    廷論雖嘩,上心弗信。

    及暫撤之,而士大夫又果不足用也,于是乎再任宦者,而國事已不可為。

    昔者唐德宗即位,疏斥宦官,親任朝士,而張涉以儒學入侍,薛邕以文雅登朝,繼以贓敗。

    故宦官、武将得以藉口,曰:‘南牙文臣贓動至巨萬,而謂我曹濁亂天下豈非欺罔邪!’于是上心始疑,不知所倚仗矣。

    嗚呼,吾不知今日之攻宦官者,果愈于宦官乎?内廷既不可用,外廷亦遂無人,而國事又将誰屬乎?至于昭王歎息,思良将之已亡;武帝咨嗟,慮名臣之欲盡。

    而燎原靡撲,過涉終亡,可為痛哭者矣。

    是以人材非一世之所能成,古先王于多難之時,而得賢臣之助者,以其養豫而儲之廣也。

    《傳》曰:‘诒厥孫謀,以燕翼子,子桑有焉。

    ’夫有天下而為子孫之慮者,則必在于人才矣。

    ” 《金史·完顔訛可傳》:“劉祁曰:‘金人南渡之後,近侍之權尤重。

    蓋宣宗喜用其人以為耳目,伺察百官,故奉禦輩采訪民間,号行路禦史。

    或得一二事,即入奏之。

    上因責台官漏洩,皆抵罪。

    又方面之柄雖委将帥,又差一奉禦在軍中,号曰監戰。

    每臨機應變,多為所牽制,遇敵辄先奔,故師多喪敗。

    哀宗因之不改,終至亡國。

    論曰:夫以蟄禦治軍,既掣之肘,又信其讒以殺人,失政刑矣。

    唐之亡,坐以近侍監軍。

    金蹈其轍,哀哉!” 崇祯十四年十二月戊午,上谕禮部并在内各監局等衙門:“官常典制,内外攸分,本職之外,豈宜侵越?我太祖高皇帝酌古式今,獨嚴近習之防,敕内官毋預外事。

    一時朝政清明,法紀整肅,拔本澄源,意甚深遠。

    朕鑒後追前,凜持祖訓。

    自今神宮等監及各司局庫等衙門,或典禮繕戎,或鸠工管鑰,或司膳服,或辦文書,都著勤慎小心,料理本等職業,不許違越祖制,幹預在外政事,違者即以亂政參拿處斬。

    仍詳察舊典,開無職掌具奏。

    ”禮部右侍郎蔣德疏言:“周官内職不滿百人,糾禁王官,掌于小宰。

    古聖垂法,下戒将來,蓋其慎也。

    太祖高皇帝實詳監于往代,而取衷焉。

    其設内官也,監司局庫各有定員,秩不過四品,俸不過一石。

    而且糾劾有令,交通有戒,豫政典兵有禁,謹内外之防,杜假竊之漸。

    至尚論漢、唐已事,而三緻意焉。

    淵哉天訓,亘古不易矣!雖二十五年曾遣太監聶慶童往谕陝西河州等衛所番族,令其輸馬,以茶給之。

    然往谕屬番,于軍民無與,且不假事柄,亦暫往即還。

    終洪武之世,無他特遣。

    此所以緻清明整肅之治,而開萬世太平之基也。

    乃若列聖缵承,宮府之大防無改;而時事偶異,中外之任使間聞,永樂中,始有遣使外國及遣往甘肅巡視者。

    洪熙中,始有守備南京者。

    正統中,始有率兵讨賊防邊及各省鎮守者。

    景泰初,始有分坐十營,或稱監槍者,然仍聽尚書于謙等節制。

    至正德中,邊關始置内監,且令提督禁兵内操,分坐勇士四衛軍營,益非祖宗之舊矣。

    他如監工、監器,會同審錄,蘇杭織造,榷稅開礦之遣,皆利少害多,亦旋設旋止,操縱在握,一時暫托權宜,而事任遞遷,易世每多厘正。

    惟世宗肅皇帝毅然裁革,獨斷于先;我皇上剪除逆,媲美于後。

    總之禀成于高皇帝訓谕,‘内臣毋豫政事,外臣毋行交結’二語,足括千古治亂之源矣。

    臣等伏讀寶訓,深溯治謀,不使有功,自無竊柄之患;嘗令畏法,實杜亂政之階。

    故委腹心則威福移,寄耳目則羅織啟;遵典章則職守自屬,嚴内外則侵越不生。

    此實鑒古酌今,可以無敝,而神孫聖祖于焉一揆者也。

    謹遵聖谕,備察舊章,将各監局職掌著為令甲,可考見者,胪列上呈現,恭候聖明裁奪。

    ”得旨申饬。

     奄人之有祠堂,自英宗之賜王振始也。

    至魏忠賢則生而賜祠,且遍于天下矣。

    故聖人戒乎作俑。

     ○禁自宮《實錄》:“成化元年七月丁巳,直隸魏縣民李堂等十一名,自宮以求進,命執送錦衣衛獄罪之,發南海子種菜。

    祖宗以來,凡閹割火者,必俘獲之奴,或罪極當死者。

    出其死而生之,蓋重絕人之世,不忍以無罪之民受古肉刑也。

    景泰以來,乃有自宮以求進者,朝廷雖暫罪之,而終收以為用。

    故近畿之民畏避徭役,希凱富貴者,仿效成風,往往自戕其身及其子孫,日赴禮部投進。

    自是以後,日積月累,千百成群,其為國之蠹害甚矣。

    ” 《餘冬序錄》曰:“永樂二十二年,令凡自宮者以不孝論,軍犯罪及本管差别目總小旗,民犯罪及有司裡老。

    成化九年,令私自淨身者,本身處死,家發邊遠充軍。

    正統十二年,天順二年,成化九年,節經申明。

    宏治五年,自淨身者本身并下手人俱處死,全家充軍,兩鄰及歇家不舉、有司裡老容隐者,一體治罪。

    其禁止乎未殘者,法甚嚴也。

    永樂二十三年。

    興州左屯衛軍徐翼,有子自宮,入為内豎。

    翼奏乞除軍籍,上曰:“為父當教子,為子當養親。

    爾有子不能教,自殘其體,背親恩,絕人道,敗壞風化,皆原于爾,尚敢希除軍籍邪?”出其子使代軍役。

    宣德二年,令自淨身人軍民,各還元伍籍,不許投入王府及官勢家藏隐,躲避差役。

    若犯,本身及匿藏家處死,該管總小旗、裡老鄰佑一體治罪。

    正統元年閏六月,時軍民多自宮希進,間有以赦而獲免罪者。

    刑部請依舊制,不論赦前赦後,俱論以不孝重罪,從之。

    成化十一年二月,順天府永清縣民徐義自宮其幼子以求進,诏發充廣西南丹衛軍,妻及幼子皆随往。

    十五年,淨身人,令巡城禦史、錦衣衛督逐回籍。

    宏治元年,令錦衣衛拘送順天府,遞發元管官司點閘知在,不許容縱。

    十三年,令先年淨身人曾經發遣,不候收取,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問發邊遠充軍。

    其戒約于已殘者,法亦非不至也。

    而貂滿朝,金玉塞塗,至今日而益盛,然則法果行乎? 宋仁宗未有繼嗣,太常博士吳及上言:“古之明王,重絕人之世。

    今宦官之家,競求他子,剿絕人理,以希爵命。

    童幼何罪?陷于刀鋸,有因而夭死者。

    夫有疾而夭,治世所矜,況無疾乎?有罪而宮,前王不忍,況無罪乎?臣聞漢永平之際,中常侍四員,小黃門十人爾。

    唐太宗定制,無得逾百員。

    今以祖宗時較之,當日宦官幾何人?今幾何人?臣愚以為胎卵刳傷,鳳凰不至;繼嗣未育,殆由于此。

    伏願浚發德音,詳為條禁,權罷宦官進獻。

    有擅宮童幼,置以重法。

    若然,則天心必應,繼嗣必廣。

    召福祥、安宗廟之策,無先此者。

    ”帝異其言,權罷内臣進養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