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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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不敬“毋不敬,俨若思,安定辭”,修己以敬也。
“安民哉”,修己以安人也。
俨若思,安定辭,何以安民?子曰:“危以動,則民不與也;懼以語,則民不應也。
”《詩》雲:“彼都人士,狐裘黃黃。
其容不改,出言有章。
行歸于周,萬民所望。
” ○女子子“女子子”,謂己所生之子若兄弟之子。
言女子者,别于男子也。
古人謂其女亦曰子,《詩》曰“齊侯之子,衛侯之妻”,《論語》曰“以其子妻之”是也。
此章言男女之别,故加“女子”于“子”之上以明之。
下乃專言兄弟者,兄弟至親,兄弟之于姊妹猶弗與同席、同器,而況于姑乎?況于女子子乎?不言從子、不言父,據兄弟可知也。
《喪服小記》言:“女子子在室,為父母杖。
”然則女子子為己所生之子明矣。
《内則》曰:“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
”則不待已嫁而反矣。
○取妻不取同姓姓之為言生也。
《詩》曰:“振振公姓。
”天地之化,專則不生,兩則生,故叔詹言:“男子同姓,其生不蕃。
”而子産之告叔向雲:“内官不及同姓,美先盡矣,則相生疾。
”晉司空季子之告公子曰:“異德合姓。
”鄭史伯之對桓公曰:“先王聘後于異姓,務和同也。
聲一無聽,物一無文。
”是知禮不娶同姓者,非但防嫌,亦以戒獨也。
故《典禮》:“納女子天子,曰備百姓。
”而《郊特牲》注雲:“百官,公卿以下也。
百姓,王之親也。
”《易》曰:“男女暌而其志通也。
”是以王禦不參一族,其所以合陰陽之化,而助嗣續之功者,微矣。
古人以異姓為昏姻之稱。
《大戴禮》:“南宮纟妥,夫子信其仁,以為異姓。
”謂以兄之子妻之也。
《周禮·司儀》:“時揖異姓。
”鄭氏注引此。
姓之所從來本于五帝,五帝之得姓本于五行,則有相配相生之理。
故《傳》言:“有妫之後,将育于姜。
”又曰:“姬、結耦,其生必蕃。
”而後世五音族姓之說自此始矣。
晉嵇康論曰:“五行有相生,故同姓不昏。
” 春秋時最重族姓,至七國時則絕無一語及之者;正猶唐人最重譜諜,而五代以後則蕩然無存,人亦不複問此。
百餘年間,世變風移,可為長歎也已。
○父不祭子夫不祭妻“父不祭子,夫不祭妻。
”不但名分有所不當,而以尊臨卑,則死者之神亦必不安,故其當祭則有代之者矣。
此别是一條,說者乃蒙上“餘不祭”之文而為之解,殆似山東人作“不徹姜食,不多食”義,即謂“不多食姜”同一謬也。
○檀弓讀《檀弓》二篇及《曾子問》,乃知古人于禮服講之悉而辨之明如此。
《漢書》言夏侯勝善說禮服,蕭望之從夏侯勝問《論語》禮服。
唐開元《四部書目》,《喪服傳義疏》有二十三部。
昔之大儒有專以喪服名家者,其去鄒魯之風未遠也。
故蕭望之為太傳,以《論語》禮服授皇太子。
宋元嘉末,徵隐士雷次宗詣京邑,築室于鐘山西岩下,為皇太子諸王講喪服經。
齊初,何佟之為國子助教,為諸王講喪服。
陳後主在東宮,引王元規為學士,親授《禮記》、《左傳》喪服等義。
魏孝文帝親為群臣講喪服于清徽堂。
而《梁書》言始興王忄詹薨,昭明太子命諸臣共議,從明山賓、朱異之言,以慕悼之辭宜終服月。
夫以至尊在禦,不廢講求喪禮,異于李義府之言不豫兇事而去《國恤》一篇者矣。
宋孝宗崩,光宗不能執喪,甯宗嗣服,已服期年喪,欲大祥畢更服兩月。
監察禦史胡言:“孫為祖服已過期矣。
議者欲更持礻覃兩月,不知用何典禮?若曰嫡孫承重,則太上聖躬亦已康複,于宮中自行二十七月之重服,而陛下又行之,是喪有二孤也。
”诏侍從、台谏、給舍集議。
時朱熹上議,以言為非,而未有以折之。
後讀《禮記正義·喪服小記》“為祖後者”條,因自識于本議之末。
其略雲:準五服年月格斬衰三年,嫡孫為祖,法意甚明。
而《禮經》無文,傳雲:“父殁而為祖後者服斬。
”然而不見本經,未詳何據。
但《小記》雲:“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可以傍照。
至“為祖後者”條下,疏中所引鄭志,乃有“諸侯父有廢疾,不任國政,不任喪事”之問,而鄭答以“天子諸侯之服皆斬”之文,方見父在而承國于祖之服。
向日上此奏時,無文字可檢,又無朋友可問,故大約且以禮律言之。
亦有疑父在不當承重者,時無朋友可問,故大約且以禮律言之。
亦有疑父在不當承重者,時無明白證驗,但以禮律人情大意答之。
心常不安,歸來稽考,始見此說,方得無疑。
乃知學之不講,其害如此,而《禮經》之文誠有阙略,不無待于後人。
向使無鄭康成,則此事終未有所斷決。
不可直謂古經定制,一字不可增損也。
嗚呼!若曾子、子遊之倫,親受學于聖人,其于節文之變,辨之如此其詳也。
今之學者生于草野之中,當禮壞樂崩之後,于古人之遺文一切不為之讨究,而曰:“禮吾知其敬而已,喪吾知其哀而已。
”以空學而議朝章,以清談而幹王政,是尚不足以窺漢儒之裡,而何以升孔子之堂哉!《論語》之言“斯”言七十,而不言“此”;《檀弓》之言“斯”者五十有三,而言“此”者一而已。
《大學》成于曾氏之門人,而一卷之中言“此”者十有九。
語音輕重之間,而世代之别從可知已。
○太公五世反葬于周太公,汲人也。
聞文王作,然後歸周。
史之所言已就封于齊矣,其複入為太師,薨而葬于周,事未可知。
使其有之,亦古人因薨而葬不擇地之常爾。
《記》以首丘喻之,亦已謬矣;乃雲“比及五世,皆反葬于周”。
夫齊之去周二千餘裡,而使其已化之骨,跋履山川,觸冒寒暑,自東徂西,以葬于封守之外,于死者為不仁。
古之葬者祖于庭,崩于墓,反哭于其寝,故曰:“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
”使齊之孤重趼送葬,曠月淹時,不獲遵五月之制,速反而虞,于生者為不孝。
且也入周之境,而不見天子則不度;離其喪次,而以衰見則不詳;若其孤不行,而使卿攝之則不恭;勞民傷則不惠。
此數者無一而可。
禹葬會稽,其後王不從,而肴之南陵有夏後臯之墓,豈古人不達禮樂之義哉。
體魄則降,知氣在上
“安民哉”,修己以安人也。
俨若思,安定辭,何以安民?子曰:“危以動,則民不與也;懼以語,則民不應也。
”《詩》雲:“彼都人士,狐裘黃黃。
其容不改,出言有章。
行歸于周,萬民所望。
” ○女子子“女子子”,謂己所生之子若兄弟之子。
言女子者,别于男子也。
古人謂其女亦曰子,《詩》曰“齊侯之子,衛侯之妻”,《論語》曰“以其子妻之”是也。
此章言男女之别,故加“女子”于“子”之上以明之。
下乃專言兄弟者,兄弟至親,兄弟之于姊妹猶弗與同席、同器,而況于姑乎?況于女子子乎?不言從子、不言父,據兄弟可知也。
《喪服小記》言:“女子子在室,為父母杖。
”然則女子子為己所生之子明矣。
《内則》曰:“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
”則不待已嫁而反矣。
○取妻不取同姓姓之為言生也。
《詩》曰:“振振公姓。
”天地之化,專則不生,兩則生,故叔詹言:“男子同姓,其生不蕃。
”而子産之告叔向雲:“内官不及同姓,美先盡矣,則相生疾。
”晉司空季子之告公子曰:“異德合姓。
”鄭史伯之對桓公曰:“先王聘後于異姓,務和同也。
聲一無聽,物一無文。
”是知禮不娶同姓者,非但防嫌,亦以戒獨也。
故《典禮》:“納女子天子,曰備百姓。
”而《郊特牲》注雲:“百官,公卿以下也。
百姓,王之親也。
”《易》曰:“男女暌而其志通也。
”是以王禦不參一族,其所以合陰陽之化,而助嗣續之功者,微矣。
古人以異姓為昏姻之稱。
《大戴禮》:“南宮纟妥,夫子信其仁,以為異姓。
”謂以兄之子妻之也。
《周禮·司儀》:“時揖異姓。
”鄭氏注引此。
姓之所從來本于五帝,五帝之得姓本于五行,則有相配相生之理。
故《傳》言:“有妫之後,将育于姜。
”又曰:“姬、結耦,其生必蕃。
”而後世五音族姓之說自此始矣。
晉嵇康論曰:“五行有相生,故同姓不昏。
” 春秋時最重族姓,至七國時則絕無一語及之者;正猶唐人最重譜諜,而五代以後則蕩然無存,人亦不複問此。
百餘年間,世變風移,可為長歎也已。
○父不祭子夫不祭妻“父不祭子,夫不祭妻。
”不但名分有所不當,而以尊臨卑,則死者之神亦必不安,故其當祭則有代之者矣。
此别是一條,說者乃蒙上“餘不祭”之文而為之解,殆似山東人作“不徹姜食,不多食”義,即謂“不多食姜”同一謬也。
○檀弓讀《檀弓》二篇及《曾子問》,乃知古人于禮服講之悉而辨之明如此。
《漢書》言夏侯勝善說禮服,蕭望之從夏侯勝問《論語》禮服。
唐開元《四部書目》,《喪服傳義疏》有二十三部。
昔之大儒有專以喪服名家者,其去鄒魯之風未遠也。
故蕭望之為太傳,以《論語》禮服授皇太子。
宋元嘉末,徵隐士雷次宗詣京邑,築室于鐘山西岩下,為皇太子諸王講喪服經。
齊初,何佟之為國子助教,為諸王講喪服。
陳後主在東宮,引王元規為學士,親授《禮記》、《左傳》喪服等義。
魏孝文帝親為群臣講喪服于清徽堂。
而《梁書》言始興王忄詹薨,昭明太子命諸臣共議,從明山賓、朱異之言,以慕悼之辭宜終服月。
夫以至尊在禦,不廢講求喪禮,異于李義府之言不豫兇事而去《國恤》一篇者矣。
宋孝宗崩,光宗不能執喪,甯宗嗣服,已服期年喪,欲大祥畢更服兩月。
監察禦史胡言:“孫為祖服已過期矣。
議者欲更持礻覃兩月,不知用何典禮?若曰嫡孫承重,則太上聖躬亦已康複,于宮中自行二十七月之重服,而陛下又行之,是喪有二孤也。
”诏侍從、台谏、給舍集議。
時朱熹上議,以言為非,而未有以折之。
後讀《禮記正義·喪服小記》“為祖後者”條,因自識于本議之末。
其略雲:準五服年月格斬衰三年,嫡孫為祖,法意甚明。
而《禮經》無文,傳雲:“父殁而為祖後者服斬。
”然而不見本經,未詳何據。
但《小記》雲:“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可以傍照。
至“為祖後者”條下,疏中所引鄭志,乃有“諸侯父有廢疾,不任國政,不任喪事”之問,而鄭答以“天子諸侯之服皆斬”之文,方見父在而承國于祖之服。
向日上此奏時,無文字可檢,又無朋友可問,故大約且以禮律言之。
亦有疑父在不當承重者,時無朋友可問,故大約且以禮律言之。
亦有疑父在不當承重者,時無明白證驗,但以禮律人情大意答之。
心常不安,歸來稽考,始見此說,方得無疑。
乃知學之不講,其害如此,而《禮經》之文誠有阙略,不無待于後人。
向使無鄭康成,則此事終未有所斷決。
不可直謂古經定制,一字不可增損也。
嗚呼!若曾子、子遊之倫,親受學于聖人,其于節文之變,辨之如此其詳也。
今之學者生于草野之中,當禮壞樂崩之後,于古人之遺文一切不為之讨究,而曰:“禮吾知其敬而已,喪吾知其哀而已。
”以空學而議朝章,以清談而幹王政,是尚不足以窺漢儒之裡,而何以升孔子之堂哉!《論語》之言“斯”言七十,而不言“此”;《檀弓》之言“斯”者五十有三,而言“此”者一而已。
《大學》成于曾氏之門人,而一卷之中言“此”者十有九。
語音輕重之間,而世代之别從可知已。
○太公五世反葬于周太公,汲人也。
聞文王作,然後歸周。
史之所言已就封于齊矣,其複入為太師,薨而葬于周,事未可知。
使其有之,亦古人因薨而葬不擇地之常爾。
《記》以首丘喻之,亦已謬矣;乃雲“比及五世,皆反葬于周”。
夫齊之去周二千餘裡,而使其已化之骨,跋履山川,觸冒寒暑,自東徂西,以葬于封守之外,于死者為不仁。
古之葬者祖于庭,崩于墓,反哭于其寝,故曰:“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
”使齊之孤重趼送葬,曠月淹時,不獲遵五月之制,速反而虞,于生者為不孝。
且也入周之境,而不見天子則不度;離其喪次,而以衰見則不詳;若其孤不行,而使卿攝之則不恭;勞民傷則不惠。
此數者無一而可。
禹葬會稽,其後王不從,而肴之南陵有夏後臯之墓,豈古人不達禮樂之義哉。
體魄則降,知氣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