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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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此又足以補《禮記》之不及。

     ○先君餘尊之所厭尊尊親親,周道也。

    諸侯有一國之尊,為宗廟社稷之主,既沒而餘尊猶在,故公之庶子于所生之母,不得伸其私恩為之大功也。

    大夫之尊不及諸侯,既沒,則無餘尊,故其庶子于父卒,為其私親,并依本服如邦人也。

    親不敵尊,故厭;尊不敵親,故不厭,此諸侯、大夫之辨也。

    後魏廣陵侯衍為徐州刺史,所生母雷氏卒,表請解州,诏曰:“先君餘尊之所厭,禮之明文。

    季末陵遲,斯典或廢。

    侯既親王之子,宜從餘尊之義,便可大功。

    ”饒陽男遙官左衛将軍,遭所生母憂,表請解任。

    诏以餘尊所厭,不許。

     晉哀帝欲為皇太妃服三年,仆射江[A170]啟:“于禮應服缌麻。

    ”又欲降服期,[A170]曰:“厭屈私情,所以上嚴祖考。

    ”乃服缌麻。

     ○貴臣貴妾此謂大夫之服。

    貴臣,室老士也;貴妾,侄娣也。

    皆有相助之義,故為之服缌。

    《谷梁傳》曰:“侄娣者,不孤子之意也。

    ”古者大夫亦有侄娣,《左傳》:“臧宣叔娶于鑄,生賈及為而死,繼室以其侄,生纥”是也。

    備六禮之制,合二姓之好,從其女君而歸焉,故謂之貴妾。

    士無侄娣,故《喪服小記》曰:“士妾有子而為之缌。

    ”然則大夫之妾雖有子,猶不得缌也;惟夫有死于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舉祭,近之矣。

     唐李晟夫人王氏無子,妾杜氏生子願,诏以為嫡子。

    及杜之卒也,贈鄭國夫人,而晟為之服缌。

    議者以為,準《禮》“士妾有子而為之缌”,《開元新禮》無是服矣,而晟擅舉複之,頗為當時所诮。

    今之士大夫緣飾禮文而行此服者,比比也。

     ○外親之服皆缌外親之服皆缌。

    外祖父母以尊,加故小功;從母以名,加故小功。

    唐玄宗開元二十三年,制:“令禮官議加服制。

    ”太常卿韋纟舀請加外祖父母服至大功九月,舅服至小功五月,堂姨、堂舅、舅母服至袒免。

    太子賓客崔沔議曰:“禮教之設本于正家,家正而天下定矣。

    正家之道不可以貳,總一定義,理歸本宗。

    所以父以尊崇,母以厭降,内有齊斬,外服皆缌,尊名所加,不過一等,此先王不易之道,其來久矣。

    昔辛有适伊川,見被發而祭于野者,曰:‘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禮先亡矣。

    ’貞觀修禮,特改舊章,漸廣渭陽之恩,不遵洙泗之典。

    及弘道之後,唐元之間,國命再侈于外族矣。

    禮亡征兆傥見于斯。

    開元初,補阙盧履冰嘗進狀,論喪服輕重,敕令佥議。

    于時群議紛拿,各安積習。

    太常禮部奏依舊定,陛下運稽古之思,發獨斷之明,特降别敕,一依古禮,事符典故,人知向方,式固宗盟社稷之福。

    更圖異議,竊所未詳。

    願守八年明旨,以為萬代成法。

    ”職方郎中韋述議曰:“天生萬物,惟人最靈。

    所以尊尊親親,别生分類。

    存則盡其愛敬,殁則盡其哀戚。

    緣情而制服,考事而立言。

    往聖讨論,亦已勤矣。

    上自高祖,下至玄孫,以及其身,謂之九族。

    由近而及遠,稱情而立文,差其輕重,遂為五服。

    雖則或以義降,或以名加,教有所從,理不逾等,百王不易,三代可知。

    若以匹敵言之,外祖則祖也,舅則伯叔父之列也。

    父雖之恩不殊,而獨殺于外氏者,所以尊祖祢而異于禽獸也。

    且家無二尊,喪無二斬。

    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為人後者,減其父母之服;女子出嫁,殺其本家之喪。

    蓋所存者遠,所抑者私也。

    今若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堂舅及姨列于服紀之内,則中外之制相去幾何?廢禮徇情,所務者末。

    且五服有上殺之義,必循原本,方及條流。

    伯叔父母本服大功九月,從父昆弟亦大功九月,并以上出于祖,其服不得過于祖也。

    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從祖昆弟皆小功五月,以出于曾祖,服不得過于曾祖也。

    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祖昆弟皆缌麻三月,以出于高祖,服不得過于高祖也。

    堂舅姨既出于外曾祖,若為之制服,則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

    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則外曾祖父母合至小功,外高祖合至缌麻。

    若舉此而舍彼,事則不均;棄親而錄疏,理則不順。

    推而廣之,則與本族無異矣。

    且服皆有報,則堂外甥,外曾孫侄女這子皆須制服矣。

    聖人豈薄其骨内,背其恩愛?蓋本于公者薄于私,存其大者略其細。

    義有所斷,不得不然。

    苟可加也,亦可減也。

    往聖可得而非,則《禮經》可得而隳矣。

    先王之制,謂之彜倫,奉以周旋,猶恐失墜,一紊其叙,庸可止乎!”禮部員外郎楊仲昌議曰:“按《儀禮》為舅缌,鄭文貞公、魏徵議同從母,例加至小功五月。

    雖文貞賢也,而周、孔聖也;以賢改聖,後學何從?今之所請,正同徵論。

    如以外祖父母加至大功,豈不加報于外孫乎,外孫為報服大功,則本宗庶孫又用何等服邪?竊恐内外乖序,親疏奪倫,情之所沿,何所不至。

    昔子路有姊之喪而不除,孔子曰:‘先王制禮,行道之人皆不忍。

    ’子路除之,此則聖人援事抑情之明例也。

    《記》不雲乎:‘毋輕議禮。

    ’”時玄宗手敕再三,竟加舅服為小功,舅母缌麻,堂姨堂舅袒免。

    宣宗舅鄭光卒,诏罷朝三日。

    禦史大夫李景讓上言:‘人情于外族則深,于宗宙則薄。

    所以先王制禮,割愛厚親。

    士庶猶然,況于萬乘親王公主宗屬也。

    舅氏,外族也。

    今鄭光辍朝日數與親王、公主同,非所以别親疏,防僭越也。

    ’優诏報之,乃罷兩日。

    ”夫由韋述、楊仲昌之言,可以探本而尊經;由崔沔、李景讓之言,可以察微而防亂。

    豈非能言之士深識先王之禮,而亦目見武、韋之禍,思永監于将來者哉。

    宗廟之制,始變于漢明帝;服紀之制,始變于唐太宗。

    皆率一時之情,而更三代之禮,後世不學之主踵而行之。

     ○唐人增改服制唐人所議服制,似欲過于聖人。

    嫂叔無服,太宗令服小功;曾祖父母舊服三月,增為五月;嫡子婦大功,增為期;衆子婦小功,增為大功;舅服缌,增為小功;父在為母服期,高宗增為三年;婦為夫之姨舅無服,玄宗令從夫服;又增舅母缌麻,堂姨舅袒免。

    而宏文館直學士王元感,遂欲增三年之喪為三十六月。

    皆務飾其文,欲厚于聖王之制,而人心彌澆,風化彌薄。

    不探其本而妄為之增益,亦未見其名之有過于三王也。

    是故知廟有二主之非,則叔孫通之以益廣宗廟為大孝者绌矣;知親親之殺,禮所由生,則太宗、魏徵所加嫂叔諸親之服者绌矣。

    《唐書·禮樂志》言:“禮之失也,在于學者好為曲說,而人君一切臨時申其私意,以增多為盡禮,而不知煩數之為黩也。

    ”子曰:“道之不明也,賢者過之。

    ”夫賢者率情之偏猶為悖禮,而況欲以私意求過乎三者哉。

     宋熙甯五年,中書門下議不祧僖祖。

    秘閣校理王介上議曰:“夫物有無窮,而禮有有限,以有限制無窮,此禮之所以起,而天子所以七廟也。

    今夫自考而上何也?必曰祖;自祖而上何也?必曰曾祖;自曾祖而上何也?必曰高祖;自高祖而上又何也?必曰不可及見,則聞而知之者矣。

    今欲祖其祖而追之不已,祖之上又有祖,則固有無窮之祖矣。

    聖人制為之限,此天子七廟,所以自考廟而上至顯祖之外而必祧也。

    自顯祖之外而祧,亦猶九族至高祖而止也。

    皆以禮為之界也,五世而斬故也。

    喪之三年也,報罔極之恩也;以罔極不恩為不足報,則固有無窮之報乎?何以異于是,故喪之罔極而三年也,族之久遠而九也,廟之無窮而七也,皆先王之制,弗敢過焉者也。

    ”《記》曰:“品節斯,斯之謂禮。

    ”《易》于《節》之象曰:“君子以制度數,議德行。

    ”唐宋之君豈非昧于節文之意者哉。

    貞觀之喪服,開元之廟谥,與始皇之狹小先王之宮廷而作為阿房者,同一意也。

     ○報于所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所後者,謂所後之親;所為後,謂出而為後之人。

     為人後者,于兄弟降一等,自期降為大功也。

    兄弟之子報之亦降一等,亦自期降為大功也。

    若子者兄弟之孫報之亦一等,自小功降而為缌也。

     ○庶子為後者為其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與尊者為一體,不敢以外親之服而廢祖考之察,故绌其服也。

    言母黨,則妻之父母可知。

     ○考降考,父也。

    既言父,又言考者,猶《易》言“斡父之蠱,有子,考無咎”也。

    降者,骨肉歸複于土也。

    《記》曰:“體魄則降。

    ”人死則魂升于天,魄降于地。

    《書》曰:“禮陟配天。

    ”陟言升也。

    又曰:“放勳乃徂落。

    ”落言降也。

    然而曰“文王陟降”何也?神無方也,可以兩在而兼言之。

     ○噫歆《士虞禮》“聲三”注:“聲者,噫歆也,将啟戶警覺神也。

    ”《曾子問》“祝聲三”注:“聲,噫歆,警神也。

    ”蓋歎息而言神其歆我乎,猶《詩》“顧予嘗”之意也。

    喪之臯某複,祭之噫歆,皆古人命鬼之辭。

     《既夕禮》“聲三”注:“舊說以為噫興也。

    ”噫興者,歎息而欲神之興也;噫歆者,歎息而欲神之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