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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傅在館閣最久,尤所厚者,集賢楊公、翰林嵇公也。
楊公,應天人,系出唐靖恭楊氏,平生為人作碑志,但稱靖恭楊某而已。
初名侃,所以避章聖潛藩諱,以字為名,更字子正。
質素靜退,與太傅俱在三館,幾三十年。
後來者貴達相屬,二公恬然,若将終身。
太傅自号朝隐子,楊公自号大隐子,其意趣蓋莫逆也。
楊公晚乃為知制诰,以集賢院學士出知亳州而沒。
嵇公字公實,與楊公同鄉裡。
父為江陵石首縣主簿,民有與其子皆以強盜殺人系獄,久不能決,州專以屬公,□□為言于州曰:“民止父子二人,無他子,若俱死,是滅門也。
”州具奏,子得減死。
民既伏法,托言于鄰家子曰:“帝嘉主簿有仁心,以貴子畀之矣。
”是歲生嵇公。
以故嵇公尤務為清修寬厚,笃信神仙方士之說。
方嵇公掌诰時,太傅為糾察在京刑獄,鄰居于州東汴陽坊,無日不相過。
太傅已絕谷食,嵇令亦蔬菇,每得道書氣訣,必相示,蓋方外之友也。
景間,猶兼文行取士,不專糊名。
太傅守越,解試畢,入院放榜,既盡拆試卷,乃曰:“何為不見項堂長乎?”即求項程文,得之,拔置榜首,而黜最後一名。
項蓋有文行,為鄉先生。
當時多如此,不以為異也。
太傅辟谷幾二十年,然亦時飲,或食少山果。
醉後,插花帽上。
先君嘗言此,遊因請問:“前輩燕居亦著帽乎?”先君曰:“前輩平居往來,皆具袍帶,惟出遊聚飲,始茶罷換帽子、皂衫,已為便服矣。
衫袍下,冬月多衣錦襖,夏則淺色襯衫,無今所謂背子者。
緻仕則衣道服,然著帽。
大抵士大夫無露巾者,所以别庶人也。
王荊公在金陵山中,騎驢往來,亦具衫、帽。
吾記紹聖、元符間,士大夫猶如此。
” 太傅出入朝廷數十年,然官不過吏部郎中,太尉兄弟行有官者十餘人。
惟十七伯曾祖,仕至遠郡守,餘不過縣令而已。
亦有為縣數任者。
蓋前輩安于小官如此。
太尉與孫威敏、龐莊敏皆親故。
自二公貴,有書則答之,不先通書也。
間至京師,必俟調官畢,始一見而歸。
二公遣子弟追餞,或已不及。
與歐陽文忠公亦聯姻。
嘗過揚州,文忠适為守。
入境,關吏以告,文忠喜謂諸子曰:“陸長官來矣,汝前母早死,吾見楊家諸親,未嘗不加厚也。
”已而,公亦不求見而去。
太傅以集賢校理出守鄉郡,朝士多以詩送行。
宋景文公詩,最為一時盛傳,雲:“亭餘内史流觞水,路入仙人取箭山。
” 太尉鎖廳試兩浙漕司。
前試數日,夢乘馬,後有鼓吹甚盛,導從悉介胄之士,意但謂多捷之征。
已有入試,賦題乃《大獻奏凱樂》,果以魁送。
蓋是時陝西方出師也。
太傅性質直,雖在上前,不少改越音。
為館職時,嘗因奏事,極言治亂,舉笏指禦榻,曰:“天下奸雄睥睨此座者多矣,陛下須好作,乃可長保。
”明日,仁祖以其語告大臣,曰陸某淳直如此。
太傅幼孤,伯父中允公教養成就甚力。
其後,太傅納兩官,乞追贈,朝廷特許之,贈太子中允,事載《國朝會要》,至今為故事。
及得任子恩,推以予中允之後者四人。
家藏太傅同判河陽時手收《舉職方》奏草及《台移》,今載于此。
禦史台牒同判河陽、集賢校理陸度支、準今月十二日敕,數内度支員外郎、充集賢校理、同判河陽陸某牒,奉敕: 朕勵精至治,延訪群材。
言念選調之中,頗多廉幹之士。
或沉淪之浸久,欲自奮以無由。
特命内外之臣,式開慰薦之路。
必須察士操之無缺,取吏考之素深。
宜務推揚,并從升擢。
當副舉知之命,允彰籲俊之求。
勉徇至公,以悉予意。
宜令王曙及令禦史台,遍行告報盛度以下,并前項人等,于前任、見任幕職、州縣官内,各舉保一員,堪充京官親民任使。
其所舉官,須是兩任六考以上,曆任内,無贓私過犯,具出身、曆任功過,畫一開坐聞奏。
如犯公罪,情理重者,即不得保舉。
其雖系私罪,情理輕者,亦許保舉聞奏。
内有權要骨肉及親戚者,并于狀内開說。
如朝廷任用之後,所舉人犯已贓,并當同罪。
仍限敕命到半月内,具姓名實封聞奏,仍仰更切不住催促。
牒至,準敕故牒,牒具如前事,須牒本官候到請詳前項敕命指揮,依限保舉官,一面實封聞奏,乞具公文回報者,謹牒。
明道二年六月十六日牒。
推直官、尚書都官員外郎張。
朝奉郎、尚書度支員外郎、充集賢校理、上輕車都尉臣陸某,準禦史台牒,準敕節文“于前任、見任幕職、州縣官内保舉一員,堪充京官親民任使,其所舉官,須是兩任六考已上,曆任内,無贓私罪犯,具出身、曆任功過,畫一開坐聞奏”者。
臣今保舉見任天平軍節度推官、知杭州仁和縣事關魯,具開坐在下項。
一、關魯是大中祥符五年三月内,禦前進士及第。
一、初任滁州軍事推官。
經二考。
一件公罪,為不将巡檢元解賊人照勘鹵莽情罪,罰銅,該赦釋放。
一件公罪,為不将該赦賊人奏取敕裁罪愆,罰銅,該去官,并德音釋放。
一、次任衡州軍事推官。
經三考,四十三度差遣了當,内六度勘事。
一、次任權太平州軍事判官。
經三考,三十六度差遣了當。
一、次任奉敕差監饒州鹽酒稅。
不經考,移就差。
一、次任奉敕監饒州茶鹽務。
經二考。
一件公罪,為據舉人施萬等陳論,試院官員解發不當,差袁州判官張均推勘,本官具述備論舉人追捉未到,該赦恩放。
一、見任天平軍節度推官、知杭州仁和縣事。
天聖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到任,
楊公,應天人,系出唐靖恭楊氏,平生為人作碑志,但稱靖恭楊某而已。
初名侃,所以避章聖潛藩諱,以字為名,更字子正。
質素靜退,與太傅俱在三館,幾三十年。
後來者貴達相屬,二公恬然,若将終身。
太傅自号朝隐子,楊公自号大隐子,其意趣蓋莫逆也。
楊公晚乃為知制诰,以集賢院學士出知亳州而沒。
嵇公字公實,與楊公同鄉裡。
父為江陵石首縣主簿,民有與其子皆以強盜殺人系獄,久不能決,州專以屬公,□□為言于州曰:“民止父子二人,無他子,若俱死,是滅門也。
”州具奏,子得減死。
民既伏法,托言于鄰家子曰:“帝嘉主簿有仁心,以貴子畀之矣。
”是歲生嵇公。
以故嵇公尤務為清修寬厚,笃信神仙方士之說。
方嵇公掌诰時,太傅為糾察在京刑獄,鄰居于州東汴陽坊,無日不相過。
太傅已絕谷食,嵇令亦蔬菇,每得道書氣訣,必相示,蓋方外之友也。
景間,猶兼文行取士,不專糊名。
太傅守越,解試畢,入院放榜,既盡拆試卷,乃曰:“何為不見項堂長乎?”即求項程文,得之,拔置榜首,而黜最後一名。
項蓋有文行,為鄉先生。
當時多如此,不以為異也。
太傅辟谷幾二十年,然亦時飲,或食少山果。
醉後,插花帽上。
先君嘗言此,遊因請問:“前輩燕居亦著帽乎?”先君曰:“前輩平居往來,皆具袍帶,惟出遊聚飲,始茶罷換帽子、皂衫,已為便服矣。
衫袍下,冬月多衣錦襖,夏則淺色襯衫,無今所謂背子者。
緻仕則衣道服,然著帽。
大抵士大夫無露巾者,所以别庶人也。
王荊公在金陵山中,騎驢往來,亦具衫、帽。
吾記紹聖、元符間,士大夫猶如此。
” 太傅出入朝廷數十年,然官不過吏部郎中,太尉兄弟行有官者十餘人。
惟十七伯曾祖,仕至遠郡守,餘不過縣令而已。
亦有為縣數任者。
蓋前輩安于小官如此。
太尉與孫威敏、龐莊敏皆親故。
自二公貴,有書則答之,不先通書也。
間至京師,必俟調官畢,始一見而歸。
二公遣子弟追餞,或已不及。
與歐陽文忠公亦聯姻。
嘗過揚州,文忠适為守。
入境,關吏以告,文忠喜謂諸子曰:“陸長官來矣,汝前母早死,吾見楊家諸親,未嘗不加厚也。
”已而,公亦不求見而去。
太傅以集賢校理出守鄉郡,朝士多以詩送行。
宋景文公詩,最為一時盛傳,雲:“亭餘内史流觞水,路入仙人取箭山。
” 太尉鎖廳試兩浙漕司。
前試數日,夢乘馬,後有鼓吹甚盛,導從悉介胄之士,意但謂多捷之征。
已有入試,賦題乃《大獻奏凱樂》,果以魁送。
蓋是時陝西方出師也。
太傅性質直,雖在上前,不少改越音。
為館職時,嘗因奏事,極言治亂,舉笏指禦榻,曰:“天下奸雄睥睨此座者多矣,陛下須好作,乃可長保。
”明日,仁祖以其語告大臣,曰陸某淳直如此。
太傅幼孤,伯父中允公教養成就甚力。
其後,太傅納兩官,乞追贈,朝廷特許之,贈太子中允,事載《國朝會要》,至今為故事。
及得任子恩,推以予中允之後者四人。
家藏太傅同判河陽時手收《舉職方》奏草及《台移》,今載于此。
禦史台牒同判河陽、集賢校理陸度支、準今月十二日敕,數内度支員外郎、充集賢校理、同判河陽陸某牒,奉敕: 朕勵精至治,延訪群材。
言念選調之中,頗多廉幹之士。
或沉淪之浸久,欲自奮以無由。
特命内外之臣,式開慰薦之路。
必須察士操之無缺,取吏考之素深。
宜務推揚,并從升擢。
當副舉知之命,允彰籲俊之求。
勉徇至公,以悉予意。
宜令王曙及令禦史台,遍行告報盛度以下,并前項人等,于前任、見任幕職、州縣官内,各舉保一員,堪充京官親民任使。
其所舉官,須是兩任六考以上,曆任内,無贓私過犯,具出身、曆任功過,畫一開坐聞奏。
如犯公罪,情理重者,即不得保舉。
其雖系私罪,情理輕者,亦許保舉聞奏。
内有權要骨肉及親戚者,并于狀内開說。
如朝廷任用之後,所舉人犯已贓,并當同罪。
仍限敕命到半月内,具姓名實封聞奏,仍仰更切不住催促。
牒至,準敕故牒,牒具如前事,須牒本官候到請詳前項敕命指揮,依限保舉官,一面實封聞奏,乞具公文回報者,謹牒。
明道二年六月十六日牒。
推直官、尚書都官員外郎張。
朝奉郎、尚書度支員外郎、充集賢校理、上輕車都尉臣陸某,準禦史台牒,準敕節文“于前任、見任幕職、州縣官内保舉一員,堪充京官親民任使,其所舉官,須是兩任六考已上,曆任内,無贓私罪犯,具出身、曆任功過,畫一開坐聞奏”者。
臣今保舉見任天平軍節度推官、知杭州仁和縣事關魯,具開坐在下項。
一、關魯是大中祥符五年三月内,禦前進士及第。
一、初任滁州軍事推官。
經二考。
一件公罪,為不将巡檢元解賊人照勘鹵莽情罪,罰銅,該赦釋放。
一件公罪,為不将該赦賊人奏取敕裁罪愆,罰銅,該去官,并德音釋放。
一、次任衡州軍事推官。
經三考,四十三度差遣了當,内六度勘事。
一、次任權太平州軍事判官。
經三考,三十六度差遣了當。
一、次任奉敕差監饒州鹽酒稅。
不經考,移就差。
一、次任奉敕監饒州茶鹽務。
經二考。
一件公罪,為據舉人施萬等陳論,試院官員解發不當,差袁州判官張均推勘,本官具述備論舉人追捉未到,該赦恩放。
一、見任天平軍節度推官、知杭州仁和縣事。
天聖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到任,